博國之客

卡拉哈裏木 恩加米蘭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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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的鞭撻 不一樣的體罰

(2010-02-09 12:31:37) 下一個
博茨瓦納與新加坡兩國有許多相似之處,如都曾被英國人統治過,都於上世紀六十年代獨立,獨立至今都是由一黨執政,如今的國家領導人(博茨瓦納總統,新加坡總理)都是國父(國家創立者)的兒子。兩國之間還有一個相同之處就是至今都仍保留著鞭刑。 

最近,在博茨瓦納電視新聞中又看到了有關鞭刑的畫麵,一個人的背部在被鞭撻後留下了幾道長長的疤痕。

這是發生在莫秋迪(Mochudi)的一樁民事糾紛。部落酋長的弟弟指控一個叫莫開澤(Mooketsi)的五十六歲的男人偷了他家的東西。莫開澤不承認,酋長的弟弟要鞭打莫開澤,因為他不光偷了東西還冒犯了酋長。莫開澤拒絕接受,酋長的弟弟讓手下的人摁住他的四肢(spread-eagled him on the air),朝他裸露的脊背抽了8鞭子。

莫開澤將酋長的弟弟告到了警察局。聲稱自己被誣陷,抱怨缺少審判程序,質問:酋長有權決定鞭刑,他的弟弟也有這樣的權力嗎?警察介入此事進行調查,警察署長還將此事匯報到了總檢察長的辦公室。總檢察長阿塔裏阿·莫洛庫米博士(Dr Athaliah Molokomme)專門就鞭刑做了十點解釋。

我們不妨按照這十個要點來比較一下博茨瓦納與新加坡兩國鞭刑的異同。

1. 博茨瓦納體罰須按規定的方式和使用特定的藤條進行。

博茨瓦納的鞭刑由傳統法庭判決與執行,傳統法庭受部族酋長領導,根據的是傳統法律,因此有一定的司法獨立性。新加坡的鞭刑有嚴密的法律規定,在國家的司法係統之中完成。新加坡的鞭刑總是伴隨監禁,從不(或基本上不)單獨判罰。而博茨瓦納的鞭刑有時可以作為抵消監禁、罰款的處罰形式。新加坡執行鞭刑的獄警是受過專門訓練的,獄警知道怎樣才能在犯人身上製造最大程度的疼痛,同時產生最小程度的永久傷害。

2. 博茨瓦納鞭刑前須由醫生驗明該犯的身體適合這種體罰,然後在有醫生或法官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新加坡也有類似規定,鞭刑前犯人要全麵體檢,有高血壓或心髒病等疾病者都可豁免鞭刑,但實際上因病得以豁免鞭刑的人非常少,年平均隻有六個。在新加坡,打完一鞭後,醫生便進行檢查,一旦發現受刑者不能承受下一次鞭打了,便停下來,過3個月再繼續打。

3. 博茨瓦納體罰須在監獄裏,或在傳統法庭上私下進行。18歲以下者經法院指定可在其他地點,在他(或她)的家長(或監護人)在場的情況下由指定的人進行。  

博茨瓦納其實沒有專門執行鞭刑的場所,一塊空地就行。當有人覺得在空地上對女人行刑不雅時,提出的新方案不過是改在牛欄裏進行。相比之下,新加坡的鞭刑室非常寬敞,天花板很高,地板鋥亮。在房間盡頭有一列桌子,監獄的官員坐在桌子後監督行刑。在房間的另一頭立著鞭刑架。鞭刑架高2.74米,用木料製成,相當牢固。如前所述,刑架下有供犯人站立的木頭底座。犯人將被赤條條綁在刑架上,兩個獄警分立兩側伺候。與博茨瓦納的“私下進行”不同,新加坡雖然在私下進行,但鞭打時,各家報紙的記者都去拍照,第二天登在報紙上,傳遍全國。

4. 博茨瓦納法院禁止對超出50歲的男性或女性進行體罰。   

在新加坡,不對女人施鞭刑。博茨瓦納在不對女人施鞭刑一段時間後,2005年由一位酋長院的女成員提議,恢複了對女人的鞭刑,原因是要實現男女平等。在新加坡如果一男一女犯下同樣的罪行,情節也完全相同,女犯隻判監禁,而男犯在監禁之外還要判處鞭刑。新加坡對受刑人年齡上限也是50歲。

5. 認定合法後,博茨瓦納的體罰應僅施於臀部,不能施於身體的其它部分。  

這一點兩國比較一致,新加坡也是說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犯人的臀部。博茨瓦納在2009年2月有一位酋長提出應該重新引進鞭撻背部的刑罰。這裏兩個部位的不同之處在於背部不如臀部經打,除此之外,還有一個不同是,背部上鞭刑留下的傷疤不如臀部容易隱藏。應該說打背部比打臀部就懲罰的力度而言的確強多了。

6. 博茨瓦納除了藤條(thupa) 外不能使用其它,禁止使用sjambok或其他類型的鞭子。  

博茨瓦納的刑鞭是藤條,也就是細細長長、光溜溜的樹枝。由於非洲炎熱幹旱,樹枝一般相當堅硬。sjambok是一種人造皮鞭,街上的保安常有配置。sjambok 這個單詞是專指南非種族隔離時白人對黑人使用的那種皮鞭,名聲不好。新加坡的刑鞭也是藤條,並規定為長1.2米,粗1.3厘米。在行刑前,刑鞭會在清水中浸泡一夜,使之充分吸水,增強柔韌性。

7. 在博茨瓦納若使用藤條,處罰之前應對受刑人的腎髒采取保護措施。  

這裏說的腎髒應該指的是腰部(後腰),臀部以上、背部以下的部位。新加坡也在犯人的腰部綁上一個墊枕,以防刑鞭不慎打到這裏,傷了犯人的腎髒。據說博茨瓦納在對女性施鞭刑時,要在地上挖兩個坑,裏麵放入沙土,施刑時,將女性的乳房放入坑中,以起保護作用。

8. 博茨瓦納如果被定罪人表示不服判決願望上訴,鞭打暫定等待上訴結果。  

新加坡的鞭刑分成是強製刑(必判鞭刑,不能減免)和非強製刑(法官可根據情節決定是否判處鞭刑)。強製刑當然是不能申訴的。十幾年前,有一美國男子在新加坡塗鴉,被法官判處鞭刑6鞭。當時,美國總統克林頓出麵求情,新加坡總理說:“看在美國總統的麵子上,減去2鞭,但必須執行4鞭。”該美國男子隻得乖乖地被打了4鞭子。

9. 博茨瓦納學校體罰是按教育法進行,其中規定了體罰前要提出書麵要求。  

博茨瓦納的學校中體罰現象比較普遍,例如學生遲到了,在校門口被值班的老師用藤條在手掌上打三下作為處罰。新加坡:根據新加坡關於體罰學生的《指導原則》規定,在輔導、留校的懲戒方式不能奏效後,校長、副校長和紀律事務長有權用藤條對違規學生進行體罰,但對象限於男生,部位限於手心和屁股,必須有見證人在場,體罰後寫成書麵報告,並立刻通知家長。

10. 2009年經博茨瓦納議會修改過的兒童法將由總統簽署後生效。其中規定對兒童的處罰最多6鞭。此外該法還規定了處罰須與刑法、刑事訴訟法和證據法的條文一致。  

新加坡規定對15歲以下未成年犯應由獄法官判判處最多細藤6鞭的體罰。

新加坡當局相信,對付目前在新加坡泛濫的某些罪行,在司法中使用‘鞭打’是必要的。對那些環境惡劣,赤著雙手混飯的人來說,監獄生活未嚐不愜意。隻有鞭打才能產生實在、長久的效果。新加坡社會不同情受鞭刑的犯人,新加坡國立大學的一位作者這樣為鞭刑辯護:“新加坡民眾多數支持鞭刑。鞭刑的結果是在他們的屁股上留下終身鞭痕,這正好達到教育的目的,永遠提醒他們再也不能犯罪。”鞭刑不僅是一種刑罰,更是一種恥辱記錄,類似中國古代在囚犯的臉上刺字。姑娘擇偶,先得掀開男方衣服,驗過有無鞭痕。倘有鞭痕,斷無婚配之理。

博茨瓦納一直保留著兩種法律體係,酋長製在社會政治生活中有一定作用。傳統法作為國家正式法律的補充為人們普遍接受。鞭刑有時被認為是避免監獄人滿為患的手段,體罰並沒有引起太多的反對,以學校為例,從來沒有受到體罰學生的家長到學校來抱怨,相反,家長會上家長都紛紛表態支持體罰。人們一般認為與罰款相比,鞭刑作用於犯罪人身上,效果肯定比讓他們的父母為他們繳納罰款好。

當然在莫秋迪的這個案例中,還是有不少不合適的地方,如莫開澤已經超過50歲;鞭打了莫開澤的背部;好像也沒有醫生在場;鞭打於公開場合;等等。

長鞭呼嘯,鞭痕累累,人間正義,就此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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