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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犯罪--謝晉遺孀告宋祖德案法院判決書

(2009-12-28 20:43:38) 下一個
上 海 市 靜 安 區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9)靜民一(民)初字第779號

  原告徐大雯,女,1926年5月14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江寧路83弄4號501室。

  委托代理人欽盈,女,1986年4月15日生,滿族,住上海市靜安區富民路255弄7號406室。

  委托代理人富敏榮,上海市新文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宋祖德,男,1968年8月24日生,漢族,住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悅成路15號902房。

  委托代理人岑俊傑,上海市亞太長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崔勇,江蘇東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信達,男,1968年8月24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水城南路51弄42號401室。

  委托代理人岑俊傑,上海市亞太長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崔勇,江蘇東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大雯為與被告宋祖德、劉信達名譽糾紛一案,於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9年8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大雯的委托代理人富敏榮、被告宋祖德及劉信達的委托代理人崔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大雯訴稱,兩被告無中生有,連續發表博客文章惡意誹謗詆毀已故著名導演謝晉的名譽,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並撤銷其在新浪、搜狐、騰訊、網易等博客上的侵權文章;判令兩被告在新浪、搜狐、騰訊、網易等網站及齊魯電視台、華西都市報、新京報、成都商報、生活報、天府早報、揚子晚報等媒體的醒目位置刊登向原告賠禮道歉的公開聲明;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及精神損害撫慰金40萬元。

  被告宋祖德、劉信達共同辯稱,兩被告並未向上述網站上傳涉案博客文章,原告起訴兩被告既屬主體不適格,提供的證據又不能證明兩被告侵權事實成立,且提出的賠償數額無法律依據,故兩被告雖然放任了被他人冒名發表博客的後果,但所造成的並非是本案處理的侵權後果,應駁回原告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雙方當事人對下列事實無爭議,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係已故導演謝晉的妻子。2008年10月17日下午五點半,謝晉因參加浙江省上虞市春暉中學百年校慶活動入住上虞國際大酒店1909號房間。當晚六時許,謝晉在春暉中學的安排下到酒店自助餐廳用晚餐。用餐完畢,謝晉回客房休息。次日淩晨1時許,謝晉因心源性猝死,逝世於酒店客房內。在謝晉回房後至次日早晨八時前後,除有一酒店服務員應謝晉要求為其關閉腳燈後即退出房間外,無其他人員進出上虞國際大酒店1909號房間。2008年10月17日至18 日期間,上虞國際大酒店1909號房間左右兩邊相鄰房間住客均不是被告劉信達。

  謝晉去世後,在被告宋祖德開設的新浪、騰訊、搜狐公開博客中出現了《千萬別學謝晉這樣死!》、《謝晉和劉曉慶在海外有個重度腦癱的私生子謝虞慶!》、《中國電影家協會等四大協會應該給謝老墊棺材底!》、《李××的男人原來是個性虐待狂!》、《2008年10大瘋狗排行榜提前揭曉》五篇博客文章;在被告劉信達開設的搜狐、網易公開博客中出現了《劉信達願出庭作證謝晉嫖妓死,不良網站何故黑箱操作撤博文?》、《美×確是李××女兒》、《宋祖德十五大預言件件應驗!》、《宋祖德22大精準預言!》四篇博客文章。

  庭審中,兩被告僅對涉案博客文章的發表人提出異議,對博客文章內容即謝晉的死因及謝晉與他人有私生子的非真實性未提出異議。

  本案的主要爭議是被告宋祖德、劉信達有無實施侵害謝晉名譽的行為。

  原告認為,被告宋祖德向其開設在新浪、搜狐、騰訊網博客上傳了《千萬別學謝晉這樣死!》等五篇涉案博客文章,上述博客文章毫無根據造謠中傷謝晉,被告宋祖德宣稱其消息來源於住在謝晉相鄰客房內的被告劉信達,另外被告宋祖德還誹謗謝晉與著名演員劉曉慶有私生子;被告劉信達向其開設的公開博客上傳了《劉信達願出庭作證謝晉嫖妓死,不良網站何故黑箱操作撤博文?》等四篇涉案博客文章,與被告宋祖德相互呼應惡意詆毀謝晉的名譽。

原告舉證五組證據材料為證:

  第一組證明被告宋祖德發表了侵害謝晉名譽的博客文章和言論的證據材料:

  1.上海市東方公證處於2008年11月25日出具的(2008)滬東證經字第6957及6958號公證書,證明被告宋祖德向其開設的新浪博客、騰訊博客和搜狐博客上傳了《千萬別學謝晉這樣死!》一文,文章稱謝晉因嫖妓而猝死;

  2.上海市東方公證處於2008年11月25日出具的(2008)滬東證經字第6957及6958號公證書,證明被告宋祖德向其開設的新浪博客、騰訊博客和搜狐博客上傳了《謝晉和劉曉慶在海外有個重度腦癱的私生子謝虞慶!》一文,文章稱謝晉與演員劉曉慶育有一私生子謝虞慶,寄養在海外;

  3.上海市東方公證處於2008年12月2日出具的(2008)滬東證經字第7205號公證書,證明被告宋祖德向其開設的新浪博客上傳了《中國電影家協會等四大協會應該給謝老墊棺材底!》一文,文章稱其無意間披露了謝晉的真正死因,還要求原告向其道歉;

  4.上海市東方公證處於2008年12月2日出具的(2008)滬東證經字第7205號公證書,證明被告宋祖德向其開設的新浪博客上傳了《李××的男人原來是個性虐待狂!》一文,文中稱謝晉死因是性猝死;

  5.上海市東方公證處於2008年12月25日出具的(2008)滬東證經字第7695號公證書,證明被告宋祖德向其開設的新浪博客上傳了《2008年10大瘋狗排行榜提前揭曉》一文,文中稱劉曉慶咬著老藝術家不放,還準確預言了謝晉事件;

  6.齊魯電視台出具的證明及根據2008年10月28日齊魯電視台《每日新聞》報道《大嘴宋祖德說謝晉與劉曉慶有私生子,再惹是非》錄製的節目錄像光盤及(2008)滬東證經字第6960號公證書,證明宋祖德在被采訪時說有確鑿證據才敢在博客中這麽寫;

  7.成都商報社出具的證明、2008年10月30日《成都商報》刊登的《"當事人"難以自圓其說,宋祖德還不是編的?》及(2008)滬東證經字第 6964號公證書、記者采訪被告宋祖德的錄音,證明被告宋祖德在發表博客文章後被廣電總局傳媒機構管理司司長公開批評,被告宋祖德告訴商報記者因未接到道歉,已向其寄出律師函要求賠償1萬元;被告宋祖德還向記者稱文章內容來源於事發時住在謝晉下榻賓館相鄰客房的被告劉信達;

  8.天府早報社出具的證明及2008年11月18日《天府早報》第24版刊登的《電影界四大協會呼籲封殺宋祖德》文章,證明被告宋祖德在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稱"我說的事情都是真的,我以後依然會這樣說真話,沒有什麽好改變的";

  9.華西都市報社出具的證明及2008年11月14日華西都市報《狀告宋祖德,謝家人要的不僅是道歉》,證明被告宋祖德在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稱"如果徐大雯要打官司,我舉雙手歡迎"、"我的證據已被某公證處公證過了";

  10.揚子晚報社出具的證明、2008年10月30日《揚子晚報》A23版文娛新聞版麵刊登的《廣電總局:清除害群之馬》,證明被告宋祖德在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稱其在淨化娛樂圈;

  11.黑龍江日報報業集團生活報社出具的證明及2008年11月15日《生活報》第20版娛樂版刊登的《謝晉遺孀誓為老伴討清白,宋祖德:放馬過來》,證明被告宋祖德在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其不怕被告,其美國朋友提供了很多證據,必要時還會出庭為其作證;

  12.原告申請證人齊魯電視台記者周昕出庭作證。周昕到庭證明2008年10月28日齊魯電視台《每日新聞》報道的《大嘴宋祖德說謝晉與劉曉慶有私生子,再惹是非》節目係其製作,因被告宋祖德曾在齊魯電視台錄製過節目,其從電視台其他導演處獲取被告宋祖德的電話即13808869530的手機號碼,通過錄音電話采訪過被告宋祖德,宋祖德對其作了節目中的陳述。第二組證據材料即劉曉慶出具的《我的聲明》,證明不存在謝晉與劉曉慶有私生子的事實。

第三組證明被告劉信達發表了侵害謝晉名譽的博客文章和言論的證據材料:

  1.上海市東方公證處於2008年11月25日出具的(2008)滬東證經字第6959號公證書,證明被告劉信達向其開設的搜狐博客上傳了《劉信達願出庭作證謝晉嫖妓死,不良網站何故黑箱操作撤博文?》一文,文章稱謝晉因嫖妓而猝死;

  2.上海市東方公證處於2008年12月2日出具的(2008)滬東證經字第7203號公證書,證明被告劉信達向其開設的搜狐博客上傳了《劉信達:美 ×確是李××女兒,照片確是我所拍》一文,文章稱劉信達"在這裏順便提一下,包括之前謝晉的事情,這些都是真實的事情……";

  3.上海市東方公證處於2008年12月25日出具的(2008)滬東證經字第7779號公證書,證明被告劉信達向其開設的搜狐博客上傳了《宋祖德十五大預言件件應驗!》一文,文中的預言十三稱"謝老"和劉曉慶在海外有私生子;

  4.上海市東方公證處於2009年5月5日出具的(2009)滬東證經字第4081號公證書,證明被告劉信達向其開設的網易博客上傳了《宋祖德的22大精準預言!》一文,文章稱被告劉信達親自到海外見到了謝晉的私生子;

  5.成都商報社出具的證明、2008年10月30日《成都商報》刊登的《"當事人"難以自圓其說,宋祖德還不是編的?》及記者采訪被告劉信達的錄音,證明被告劉信達稱其當時住在謝晉下榻賓館相鄰客房內,無意中把當晚的情況進行了錄音。

  第四組證據材料即原告所做的關於被告宋祖德及劉信達博客訪問量統計,證明兩被告發表涉案博客後,涉案博客文章的點擊率和跟帖量非常巨大,在輸入"謝晉"和"宋祖德"兩個關鍵詞後,穀歌搜索顯示相關網頁達30萬頁、百度搜索顯示相關網頁354萬頁、雅虎搜索顯示相關網頁近70萬頁、搜狐搜索顯示相關網頁738萬頁,兩被告發表的涉案博客足以擾亂視聽,對謝晉名譽造成嚴重的損害;

第五組證明因兩被告實施的侵權行為所造成原告的經濟損失及兩被告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範圍的證據材料:

  1.公證費發票3張計17,000元,證明為固定兩被告發表了涉案文章的證據,原告支付了上述金額的公證費用;

  2.資料查詢費單據15份計157元,證明為查詢被告住址,原告支出了上述費用;

  3.郵費及證據裝訂製作計費憑證7張697元,證明原告通過律師為向人大代表反映情況發生費用154元、製作本案證據費用543元;

  4.停車費和出租車費單據41張計812元,證明為收集本案證據,原告所支出的乘用車輛和停車費用;

  5.差旅費等相關憑證若幹計30,607.78元,證明原告為到相關媒體等處取證所支出的費用;

  6.律師代理費50,000元,證明原告委托律師訴訟而支出的費用;

  7.證人周昕來往上海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餐費發票,證明證人因出庭作證所發生相關費用計2,372元。

  另外,原告還要求引用兩被告曾向法庭提供的經廣州市公證處公證的被告宋祖德新浪博客公證書的內容(係複印件),證明被告宋祖德確實發表了涉案文章。該公證書顯示,在被告新浪博客中有《千萬別學謝老這樣死!》和《謝老和劉大媽在海外有個重度腦癱的私生子!》兩篇文章,其內容分別與《千萬別學謝晉這樣死!》、《謝晉和劉曉慶在海外有個重度腦癱的私生子謝虞慶!》基本相同。

  被告宋祖德、劉信達均稱未上傳涉案博客文章,原告的舉證也未能證明是被告接受了媒體記者的電話采訪。

  被告當庭撤回了曾舉證的廣州市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

  對於原告舉證的除劉曉慶出具的聲明之外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兩被告分別表示都沒有異議,但對關聯性表示都有異議,認為:(1)在兩被告的博客中出現係爭博客文章是事實;(2)兩被告的博客曾多次遭受"黑客"入侵,有被冒名發表博客文章的先例,故涉案博客文章非兩被告發表;(3)錄音聲音可以合成,兩被告是否接受過媒體采訪被告代理人未曾核實;(4)劉曉慶出具的《我的聲明》屬證人證言,原告當庭舉證,且證人未出庭作證,不應作為證據采納;(5)關於證明侵權後果及經濟損失的證據材料,兩被告對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和科學性提出異議,認為博客的點擊數量是可以修改的;證人作證的費用不應計入賠償範圍、給予上虞國際大酒店的100元匯款性質不明確、有的郵費沒有寄件人姓名且與本案無關,另外,北京東辰酒店、北京招待所、四川、哈爾濱住宿費發票顯示原告代理人一天的住宿費用高達600元、甚至逾千元,顯屬過高。對於此外的證據材料兩被告無異議。

  本院認為,原告所出示的取自於兩被告博客的文章已經證明與兩被告有關聯,故本院認定上海市東方公證處出具的(2008)滬東證經字第6957、 6958、6959、6960、6964、7203、7205、7695、7779號和(2009)滬東證經字第4081號公證書與本案爭議有關聯性,對上述證據的證明效力予以采納;齊魯電視台記者周昕出庭證明了電話采訪過程,周昕對於被告宋祖德電話號碼的取得有合理的解釋,證人證言真實可靠,本院予以采納;齊魯電視台出具的證明及其提供的節目錄像資料、成都商報社、天府早報社、華西都市報社、揚子晚報社及黑龍江日報報業集團生活報社出具的書麵證明及成都商報社提供的錄音資料等證據材料中關於記者的電話采訪內容,與兩被告涉案博客文章的內容一致,能夠相互印證,與本案爭議有關聯性,本院一並予以采納。關於被告曾向法庭舉證的廣州市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複印件,雖然被告表示不再作為證據出示,但原告對該公證書不持異議,故本院對該公證文書顯示的涉案兩篇博客文章名稱被改部分的證明效力予以采納。關於劉曉慶出具的《我的聲明》,證人雖未到庭作證,但被告並未對劉曉慶陳述內容表示反對,故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納。對於兩被告無異議的關於經濟損失的證據材料,本院予以采納;關於證人出庭費用,屬法定處理範圍,本院予以采納;監控錄像複製費用和向媒體要求出具證明的郵費等費用,屬合理的取證費用,所付金額在正常合理範圍內的,本院亦予采納;至於住宿費用,因能與原告代理人往來機票相互印證,而住宿費係一次性結賬支付,故爭議的房費並非係住宿一天的費用,兩被告提出費用過高的異議不成立,本院對住宿費用的證據效力予以采納。至於原告舉證的博客訪問量及跟帖統計數據,因係原告自行采集,本院難以確認。

根據上述證據,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在謝晉逝世的次日即2008年10月19日,被告宋祖德向其開設的新浪網博客上傳了《千萬別學謝晉這樣死!》(後被改名為《千萬別學謝老這樣死!》) 一文,文章稱謝晉因性猝死而亡。2008年10月23日,被告宋祖德再次向其新浪博客上傳了《謝晉和劉曉慶在海外有個重度腦癱的私生子謝虞慶!》(後被改名為《謝老和劉大媽在海外有個重度腦癱的私生子!》)一文,文章稱謝晉與劉曉慶在海外育有一個重度腦癱的私生子。同年10月28日,被告宋祖德將上述兩篇博客文章又上傳到其開設的搜狐、騰訊網博客中。2008年11月18日,被告宋祖德向其開設的新浪博客上傳了《中國電影家協會等四大協會應該給謝老墊棺材底!》一文,文章稱"為尊重死者,從人道主義出發,祖德以後恭稱'謝老'"等。2008年11月20日及同年12月12日,被告宋祖德又向其開設的新浪博客上傳了含有重複前述博客觀點內容的《李××的男人原來是個性虐待狂!》、《2008年10大瘋狗排行榜提前揭曉》兩篇文章。

2008年10月28日及同年11月4日,被告劉信達向其開設的搜狐網博客分別上傳了《劉信達願出庭作證謝晉嫖妓死,不良網站何故黑箱操作撤博文?》和《劉信達:美×確是李××女兒,照片確是我所拍》兩篇博客文章,稱謝晉事件是其親眼目睹,是真實的事情。2008年12月19日及2009年5月5日,被告劉信達向其開設的搜狐博客上傳了《宋祖德十五大預言件件應驗!》、向網易博客上傳了《宋祖德的22大精準預言!》兩篇博客文章,稱其親自到海外見到了" 謝晉的私生子"。

  2008年10月至11月間,齊魯電視台記者周昕以及成都商報社、新京報社、華西都市報社、黑龍江日報報業集團生活報社、天府早報社的記者紛紛通過電話采訪了被告宋祖德,被告宋祖德表示其有確鑿的證據才敢寫涉案博客文章,齊魯電視台及各報社紛紛予以了報道。成都商報社記者在追問被告宋祖德得知消息來源於被告劉信達後,還通過電話采訪了劉信達,被告劉信達對記者稱係其告訴了被告宋祖德,並作出了同其博客文章內容一致的描述。

  2008年10月28日,廣電總局傳媒機構管理司司長在"2008影視產業發展論壇暨電視節目推介會"上,就被告宋祖德博客中出現了涉案文章一事公開批評了被告宋祖德。次日,在被告宋祖德新浪博客中出現了《宋祖德起訴廣電總局官員的律師函!》一文。2008年10月30日,揚子晚報社記者就上述事件采訪被告宋祖德後發表了《廣電總局:清除害群之馬》一文,被告宋祖德對記者稱其非常不滿,並表示其在博客上寫謝晉的事情都是有證據的。

  原告認為兩被告侵權,委托上海市新文匯律師事務所作為代理人處理相關事宜,支付了律師代理費50,000元。原告以公證的形式固定了涉案博客文章的來源,向上海市東方公證處支付了公證費17,000元;為調查謝晉去世前後的情況及向各涉案媒體取證等,原告花費了24,534.98元。2009年8月8 日,原告代理人因被告在互聯網上稱原告代理人住高價賓館及為向劉曉慶取證等,與助理一起乘飛機前往北京,分別到北京原住宿地和內蒙古海拉爾取證,共用去 7,738.80元(其中向在內蒙工作的劉曉慶取證用去5,657.40元,其餘費用計2,081.40元)。2009年8月11日,證人周昕乘飛機來上海出庭作證,8月13日回濟南,期間花費的交通費、住宿費等計2,372元。上述費用共計101,645.78元,後原告將主張賠償的公證費金額調整為 13,500元。

  庭審結束後,本院收到被告代理人寄來的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該公證書顯示申請人係江蘇東域律師事務所,公證內容為2008年10月 31日網易新聞發表的《宋祖德博客被黑,發布"宋祖德是雙性戀"言論》以及同日中國新聞網發表的《博客被黑宋祖德請求警方偵查,貼媒體報道"壯膽"》的網絡新聞,稱宋祖德因其開設的某網絡博客於10月31日上午被盜取帳號密碼、冒名發布文章而在博客發表了"嚴正申明"。

  本院認為,名譽是社會公眾對公民或法人的品德、聲譽、形象等方麵的綜合評價。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法律禁止他人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本案是一起侵害死者名譽的案件,但涉案博客文章所說的謝晉因嫖妓致死及與他人有私生子均非事實,兩被告對於文章內容的非真實性並未提出異議,故涉案文章內容均係捏造,屬誹謗性文章。文章發表後,引起社會廣泛的關注,一些不明真相的人見到博客文章不僅有較為詳盡的細節描述,還有保證文章真實性並願承擔法律責任的所謂"特別聲明",紛紛對涉案文章表示認同,故涉案博客文章刊登後,大大降低了謝晉的社會評價,侵害了謝晉的名譽。
本案爭議在於兩被告是否實施了侵害謝晉名譽的違法行為。首先,在謝晉逝世後不久,兩被告開設的博客中即開始出現涉案文章,兩被告應當對涉案文章內容的來源及真實性負責。庭審中兩被告均以文章非其本人上傳為由進行抗辯,構成民事訴訟證據規定中提出新的反駁事實的抗辯,故兩被告負有向法庭舉證證明的責任,但兩被告均未在庭審中舉證證明抗辯事實成立,因此兩被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其次,庭審後,法庭收到了兩被告代理人提供的關於2008年10月31日被告宋祖德博客"被黑"的網絡報道及經南京市鼓樓公證處公證的文書,即庭審中兩被告抗辯的"博客被黑"、正在進行公證的證據材料,但本案涉案兩篇最主要的侵權文章即《千萬別學謝晉這樣死!》和《謝晉和劉曉慶在海外有個重度腦癱的私生子謝虞慶!》上傳於2008年10月31日被告宋祖德聲稱博客"被黑"之前,且即使兩被告聲稱其博客曾有過被"黑客"入侵的事實屬實,也不能推論得出涉案九篇文章係他人上傳的結論,故兩被告的抗辯仍不能成立。再次,兩被告在涉案文章上傳後,亦未有任何不同於博客內容的意思表示。2008年10月28日,在廣電總局有關官員就涉案博客誹謗謝晉名譽一事公開批評被告宋祖德後,次日在被告宋祖德新浪博客中立即出現了《宋祖德起訴廣電總局官員的律師函!》的回應文章(該文章標題出現在經公證的宋祖德博客文章目錄中,庭審中被告宋祖德並未對此提出異議,而該文章與揚子晚報社發表《廣電總局:清除害群之馬》一文中描述被告宋祖德的答複一致),故被告的抗辯亦不能成立。之後,在有關媒體求證時,兩被告仍作出了同涉案文章內容一樣的敘述。庭審中兩被告僅以原告未證明對記者求證作出回答的聲音係兩被告的聲音進行抗辯,但根據證人周昕的證言可以確認被告宋祖德對記者作出了同博客內容一致的敘述:證人陳述被告宋祖德的電號碼與訴狀中所列被告宋祖德電話號碼一致;法庭為解決本案送達問題曾以此電話號碼與被告宋祖德取得聯係,故本院認定周昕采訪了被告宋祖德。關於成都商報等其他媒體求證爭議的認定問題,原告舉證了成都商報社提供的采訪兩被告的錄音材料等證據。證據顯示,在兩被告公開博客中出現了涉案文章後,引起了社會輿論廣泛關注是事實,而媒體記者就此事件采訪兩被告既合乎邏輯,也是媒體的一種工作方法;記者采訪兩被告的錄音內容顯示與兩被告博客文章的內容幾乎完全一致,本院認為原告所舉證據已經具有高度蓋然性,故認定兩被告分別對媒體的求證作出了回應。據此,本院認定涉案侵權博客文章係由兩被告分別發表上傳於互聯網。

  博客的性質是網絡日誌,是一種十分方便的個人信息發布和網絡互動交流方式,博客注冊人可以自由選擇其博客的屬性為"不公開"或"公開"。選擇"不公開"屬性的博客類似於傳統意義上的個人日記,僅是將個人內心思想活動的記錄存放到網絡空間,除非博客密碼為他人所知而被公開,一般不會對他人造成影響。而選擇以"公開"為屬性的博客則具有了類似於發表文章的實際效果,能使公開的博客日記成為一種宣傳工具。涉案博客均為公開博客,且指向現實中的人和事,任何人都能點擊進入相關博客查看文章內容,故博客注冊使用人對博客文章的真實性負有法律責任,有避免使他人遭受不法侵害的義務。若在自己所注冊的博客中出現被他人冒名發表或修改而非其本意的文章,博客注冊使用人也應當以修改密碼、發表聲明、刪除有關文章,並與網絡管理員聯係刪除鏈接等方式及時處置並公之於眾,而不能放任事態發展。但本案兩被告各自上傳涉案誹謗文章在先,繼而又向求證媒體繼續散布誹謗言論,導致謝晉的名譽嚴重受損,且被告宋祖德稱消息來源於住在謝晉下榻賓館相鄰房間的被告劉信達"親耳所聞、親眼所見",而被告劉信達則通過向博客上傳文章和向求證媒體敘述的方式公然宣稱其親耳聽見了事件過程並告訴了被告宋祖德,現經法庭查證博客文章及相關敘述的內容均屬捏造,故兩被告不僅各自實施了侵權行為,而且對於侵犯謝晉的名譽有意思聯絡,構成共同侵權,本院對原告要求兩被告停止侵害、在與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影響相適應的範圍內為謝晉恢複名譽的請求予以支持,兩被告應當將涉案侵權文章刪除。

  關於原告提出的賠償請求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原告的直接經濟損失,其次是精神遭受侵害的賠償。首先,本案是一起網絡侵權案件,在原告起訴後,被告遲遲不提出答辯意見,原告為此繼續向各方媒體取證及收集證據印證是合法合理的,故對原告提出的為取證導致的直接經濟損失賠償請求予以支持,但具體金額應扣除未被法庭采納的原告代理人在訴訟中為回應被告質疑與本案爭議無直接關聯的原告代理人住高價賓館問題而再次去北京的調查費用2,081.40元、原告取證無果部分的費用3,753.98元;關於原告主張賠償的2009年5月赴成都出差的餐費和證人作證過程中發生的餐費1,063元,該請求標準沒有法律依據,本院認為酌情按每人每天50元標準賠償為宜;另外原告將公證費賠償金額進行調整,與法無悖,本院予以采納,則兩被告應當共同賠償原告89,951.62元。其次,關於原告提出的精神撫慰金賠償主張,賠償數額應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和場合及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來確定。謝晉是我國著名的電影導演,德藝雙馨,受到社會公眾的普遍尊敬和仰慕,而涉案文章均屬用捏造事實的方式向他人散布不實之事,其中特別聲明部分甚至還宣稱歡迎性猝死的謝晉的親朋好友以及所謂謝虞慶的母親劉曉慶提起訴訟、轉載者無需負法律責任,言之鑿鑿妄圖達到以假亂真的目的。誹謗文章在謝晉逝世的次日即公開發表,在此之後,兩被告在媒體記者麵前繼續詆毀謝晉的名譽,不僅表示博客文章內容是真實的,還宣稱其有錄音、照片等證據,繼續對謝晉名譽實施侵害,侵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十分明顯。兩被告於謝晉剛過世正處於新聞報道追蹤的中心,利用互聯網實施了侵權行為,而互聯網具有傳播速度快、範圍廣的特點,其信息傳播範圍遠遠大於傳統媒體,在互聯網上公開發表的不實言論,使謝晉的名譽在更大範圍內遭到不法侵害,兩被告的主觀過錯十分嚴重,所采用的侵權手段十分惡劣。相對原告而言,在剛剛失去丈夫的時刻,又立即陷入到被兩被告持續誹謗的痛苦中,對原告的身心來說無疑遭受到的是重大的打擊,故對原告提出的精神撫慰金賠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合上述情節以及本市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賠償金額酌情以20萬元為宜。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七)項、第(九)項、第(十)項和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五條、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宋祖德、劉信達立即停止對謝晉名譽的侵害;

  二、被告宋祖德、劉信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續十天在新浪、搜狐、騰訊、網易網站首頁,在華西都市報、新京報、成都商報、生活報、天府早報、揚子晚報醒目位置刊登向原告徐大雯公開賠禮道歉的聲明(致歉聲明內容須經本院審核同意),消除影響,為謝晉恢複名譽;

  三、被告宋祖德、劉信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徐大雯經濟損失人民幣89,951.62元;

  四、被告宋祖德、劉信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徐大雯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0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749.76元,由被告宋祖德、劉信達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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