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隻顧活人不顧死人?--器官捐贈者應該有知的權利

(2010-02-17 15:22:34) 下一個
隻顧活人不顧死人?--器官捐贈者應該有知的權利

http://www.mre.vghtpe.gov.tw/cdkuo/china-pdf/860108-china.pdf

中華民國86 年1 月8 日(中國時報,醫藥保健版)





近來人體器官移植頗為盛行,從醫學的角度看來,能將腦死病人可用的器官移植給其它需要器官的病人,是一件符合醫師救人職誌的事情;從宗教的角度看來,腦死病人能夠大體布施,救人一命,是一件功德無量的事情,因此,不僅醫師及社會人士努力推動人體器官移植,宗教領袖也出麵鼓吹器官移植,包括一向比較保守的佛教界,使人體器官移植成為沛然莫之能禦的潮流。為了讓移植後的器官有更大的存活機會,摘取器官的時機要越早越好,因此西醫定義腦死為病人死亡的時刻,隻要符合腦死要件,醫師就動手割取器官,此時病人的心跳血壓仍在。若心跳血壓停止後才摘取器官,則缺少血液循環的器官已不健康,勢必降低其移植後的存活率。除非捐贈者仍有反射性血壓上升的變化,否則摘取器官時通常不使用麻醉藥,因為上麻醉可能延擱摘取器官的時間、使捐贈者的血壓下降,影響器官的血流灌注,有礙器官在移植後的存活率。

宗教認為人是身體與心靈的結合體,肉體會死亡,但心靈不會死亡;呼吸停止後身體並未馬上死亡,心靈也不會立刻離開驅體,此時不但病人仍在有知覺的彌留狀態,而且是處於最痛苦的一刻。另一方麵,科學不承認死後還有不會死亡的心靈,科學主導的器官移植和腦死即死亡的論點都是無神論的產物。

宗教不應跟隨無神論起舞,佛教更不應與之唱和。佛教主張病人的鼻息雖斷,隻要尚存一絲暖氣,就不可觸摸、移動或撫屍痛哭,死亡十二小時內,不可幫他洗澡、擦拭或移動身體,也不要在二十四小時內埋葬或火化,能在七天之後更好。淨土宗初祖,東晉慧遠大師圓寂前曾遺命弟子將其遺骸置於鬆樹下七天;大唐三藏法師玄奘滅度時「舉右手支頤,以左手伸左膝上,舒身重迭二足,右腋而臥,直至圓寂,亦不轉身,經七日七夜,全無改變,亦無異氣」,都是實踐佛教理念的例子。

佛法認為臨終最後一念乃是超升或墮落的緊要關鍵。《智論》說:「臨終時心力,能勝終身行力,是時少許心力,猛利如火,其量雖小,能作大事」,這就是為什麼佛教主張亡者氣絕後應替他助念至少八小時的原因。善導大師的臨終正念文說:「若病重時,此命將終,親屬不得垂淚哭泣,及發嗟嘆懊恨聲,因為如此會惑亂彼將亡者之心神,令其失掉正念」。垂淚哭泣及嗟嘆懊恨聲都在禁止之列了,腦死後摘取器官難道不會擾亂亡者神識,增其痛苦,而影響其輪回去處?

大體布施固然是大愛的表現,釋迦牟尼佛某一前生也曾舍身喂虎,但大體布施應是定力高、慈悲心廣大的人才做得到的,一般人可能無法有釋迦牟尼佛另一世被歌利王節節支解身體時,卻不起嗔恨心的定力,所以臨終被摘取器官時,一般人難保不起瞋恨、恐懼、焦慮、舍不得等顛倒妄想,而影響死後的去處。

腦死是否就是病人真正的死亡時刻?腦死後是否真的毫無知覺?顯然宗教與醫學在這裡的看法不盡相同。筆者以為,輸血、骨髓移植、腎髒移植等不會傷害捐贈者生命的移植大可放手去做,但要捐贈者“死後”才能做的器官移植,最好在事前就讓捐贈者知道佛教對臨終的看法,有所了解後再捐器官,萬一臨終時發覺器官捐贈並非毫無痛苦時,才不會後悔。器官捐贈者應該有知的權利。

作者:郭正典/台北榮總呼吸治療科主治醫師、陽明大學內科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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