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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萬元租金經過兩輪審判變成300萬!

(2009-08-06 17:25:26) 下一個


40萬元租金經過兩輪審判變成300萬!
區區40多萬元的欠款,在經過中院、高院近一年時間的審理後,居然變成了300萬!請大家來評評理:
原告陳偉,是雲南省個舊市隆昌建築設備租賃站的業主。被告是中國建築第二工程局西南分公司小龍潭電廠項目經理部。雙方在2005年12月23日,簽訂了材料租賃合同。被告支付2006年1月至5月的租金後,發現原告提供的是偽造發票,即從2006年6月起拒付租金。2007年1月,原告起訴至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此時,被告拖欠原告從2006年6月至12月的租金,共計40多萬元。
一、開假發票不違法?
由於原告提供假發票,造成被告支付租金後無法做賬,被告才於2006年6月起,拒付租金。事實上,是原告開具假發票的行為在前,被告拒付租金在後。收款給真發票,是法定義務,也是國家的強製性規定。原告提供假發票,既違法又違約。在原告先違約的情況下,被告有權利拒付租金,不履行合約!
二、法院查封不影響歸還?
2007年1月8日及10日上午,被告分別歸還了部分租賃物。2007年1月10日下午,中院送遞了查封裁定書,查封了被告還未歸還的租賃物,造成被告無法歸還的事實。但在法院的判決書上,居然寫著“法院查封租賃財產,並沒有對使用權進行剝奪”。難道法院查封的建築物,還可以隨便移動,甚至拿去歸還嗎?
被查封期間,被告沒有使用租賃物,並且有第三方監理的書麵證明、拍攝的照片。同時,被告還在為這些堆放在工地且停止使用的租賃物支付每天2000元的保管費!原告無法舉證被告在使用租賃物,但法院在判決時卻說“即使沒有使用,隻要沒有進行歸還,則租賃物仍應視為租賃狀態”,並且還判令被告支付被查封期間的租金。這絕對是強將給被告的。用就是用,不用就是不用。什麽叫“不用也視為使用?”由於法院的查封,造成租賃物無法歸還,但被告卻因此被判多支付80萬的租金!
    三、滯納金有無法律依據?
在中院的一審判決書上,除了判令被告支付被查封期間的租金外,還將2006年6月至12月半年間欠下的租金,從2006年1月起,開始計算滯納金。
確實,在原告與被告間的合同上,注明了滯納金為每天千分之五。但是,滯納金和違約金是有本質區別的。
法院認定滯納金屬違約性質,並判決滯納金達數百萬,這顯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滯納金與違約金是兩個根本不同的概念。滯納金是因逾期繳納國家各種費用而需額外繳納的金錢,是一種行政責任形式。違約金是指據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金錢,是一種民事責任形式。
由於滯納金不是民事責任形式,隻有在行政法規中才能找到依據,而在調整民事法律關係的民法、合同法中,根本找不到法律依據。法院根本就不應該判令被告支付高達數百萬的滯納金!
2007年10月,被告因不服一審判決,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07年12月,高院做出終審判決。判決書上依然判令被告支付被法院查封期間的租賃物租金,同時,還要支付每天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2008年1月14日,僅僅在高院宣判後一月內,中院從被告的被凍結的銀行賬戶中,劃走了84萬2千元,並向被告發出了一份應付款項總表。上麵清楚地一一陳列了賬目明細:租金1237445.05元(其中:法院判801294.3元、其後租金為436150.75元),滯納金1635109.33元(其中:法院判為632622.63元,其後滯納金為1003486.7元),執行費167548元
僅這三項相加,原本隻拖欠了40多萬元的租金,變成了304萬!這讓人怎麽接受?!

[原帖]開假發票不違法,法官幫賺幾佰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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