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看不上的魯國權貴臧文仲曾經說過一句讓後世引用無數次,被人反複品咂的名言:“禹、湯罪己,其興也悖焉;桀、紂罪人,其亡也忽焉。”這裏的“罪己”和“罪人”,原本是有特指的,即最高統治者對旱澇瘟疫等自然災害主動承擔責任的義務和把責任推諉於別人的行為。臧文仲說這話的時候,也是因感於聽到宋閔公承認宋國遭受水災跟他“不敬”有關而發的。兩千多年來,從最初的特指擴展為所有天災人禍,而且罪己者興,罪人者亡,幾乎成為華夏古代政治學中的定律,或者可以叫“臧文仲定律”。
人類社會組織領袖的產生,在中國古代大體上經曆了血親組織中按輩份自然形成到選賢與能,部落聯盟中的禪讓和國家組織中的世襲幾個階段。與此相應,領袖也經曆了由責任大於權力,到二者相埒,再到權力大於責任的演變過程。在中國古代,這一過程具體表現為從“罪己”到“罪人”。
罪己的原始形態,我們可以從傳說中的商湯麵臨大旱,危及族群生存時,主動到桑林以自己做敬天祭祀的犧牲可以依稀看到一些痕跡。雖然湯隻是做了些剪發、剪指甲的象征性獻祭儀式行為,但在更早時,可能會以首領做獻祭上帝的犧牲以換取風調雨順,闔族平安。
“法先王”的儒家對此保留了一些曆史記憶,孟子透露的最多。綜合他的說法,最初,首領職位或“王位”可以自己引咎辭職,也可以由家族和宗族決定撤換。(見《梁惠王下》和《萬章》下)也就是說,有主動罪己的責任或被動罪己的義務。孟子列舉朋友和官員失職,齊宣王都毫不猶豫予以絕交和罷免,而到了自己失職則回避,可見他清楚知道有這種主動辭職或被罷免的規矩、製度。伊尹罷免太甲,自己取而代之,三年後返還,未見有人反對,依然在商朝享有崇高地位和良好名聲,應該也是這種流風遺俗的表現之一。
從先秦到漢,人們的記憶裏還保留著“受國之垢,是謂社稷主;受國不祥,是為天下王”,“貴以賤為本”,“國君含垢”等“罪己”觀念。它決不是秦以後專製集權社會能夠產生的。
從夏開始,“罪己”的傳統基本上是向兩個方向發展:一、由罪己改為罪人。人類社會早期的習慣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基於道德品質,一旦首領地位不再通過選舉而由世襲決定,便不可避免地滑向“罪人”。桀、紂、周厲王是其代表。尤以紂最為桀驁,“知足以距諫,言足以飾非,矜人臣以能,高天下以聲,以為皆出己之下”,這樣高智商的獨裁者,怎麽可能還會罪己呢?追究責任,那可賴不著我,有千條理由,我絕不頂鍋。二、“罪己”完全流於形式,成為虛偽的表演。曆代帝王下的“罪己詔”,以及伴隨並行的移居(從豪華宮殿暫搬到差一點的房屋居住)、素服、撤樂、減膳等把戲,沒有絲毫誠意,更沒有主動承擔責任的自覺。典型的例子就是崇禎,在位17年,下過6次《罪己詔》,臨終還是歸咎於“諸臣誤我”。
不罪己一般都會把責任推給別人和客觀條件上,這種把別人都當做傻子的做法,後果會很嚴重,因為將失去民心,而失民心者失天下,必定危及整個統治集團的利益。古人對此十分重視,不敢掉以輕心。據說在堯舜部落聯盟時曾經為了及時收集聽取意見,特意樹立“誹謗之木(形狀類似後世的華表)”(見《呂氏春秋/自知》《史記/孝文本紀》等),讓部落成員們把意見寫在上麵綁的木板上。這種做法和實行過的“進善之旌(在某種旗下直陳己見)”“欲諫之鼓(擊鼓宣告有意見要說)”等原始民主措施一樣都成為部落聯盟的習慣法。以後逐漸完善,先秦時在王權日益膨脹的情況下,又精心設計了一套限製王權的監察勸勉製度。
其中最完備的一套由周厲王時召公表述出來:
天子聽政,使公卿至於列士獻詩,瞽獻曲,史獻書,師箴,瞍賦,矇誦,百士諫, 庶人傳語,近臣盡規,親戚補察,瞽史教誨,耆艾修之,而後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
從這裏可以看出,在周天子的周圍,有一個龐大的網絡,從高官到平民,從親戚到外人,幾乎毫無遺漏的動用了所有能發揮點滴能量的人,運用了所有文字與思想載體形式,從各個方麵、不同角度溫和地規勸、警戒、監督、修補和規範天子的言行。先哲們在設計這個網絡時,思路之縝密,用心之良苦,不能不讓人感歎。看上去還真有點民主社會言論自由的色彩 ,這讓我們習慣了秦漢以後政治氣候的人來說,很有些不適應。
先哲設立的製度,對王權的製約有一定作用。然而這一製度的本意是希望通過規勸、說服的途徑,使天子行事合乎規矩,從而達到社稷安穩,王權鞏固的目的。在設立之初,有強製性的成分。比如,伊尹處罰太甲,應是“近臣盡規”權力的原始形態。商末,王權強化到頂點,微子、比幹、箕子等規勸無效,被殺的被殺,逃跑的逃跑,關押的關押。西周初年,略有恢複。但周公別說仿效伊尹,即使忠心輔政也要被人疑心。厲王時徹底否定了傳統法對王權的規勸、監督作用,反而以特務恐怖政治鉗製社會輿論,消除不利獨裁的影響。以後盡管國人抗爭,實行了短暫的一段“共和”,卻終究沒能恢複古法的權威。
其實,就算古賢有限製王權的意圖,也絕非軟弱的社會輿論所能辦到的。在古法本身就包含著不可克服的缺陷。一,所有人的做法都是規勸、說服,光擺事實,講道理,是禮製上的義務,不是後世那種強製執行的法律。這一點削弱了古法效力,使之不具備權威性。二、對規勸、說服、意見,建議,王要通過自己的“斟酌”,決定如何行事。這一點進一步保證了王權,使任何對王權不利的輿論起不到絲毫作用,淪為表麵的擺設。如果遇到商紂這樣雄主,那麽古法遭到顛覆就是必然的了。
作為否定古法的新製,王權設計了另類監督係統,包括由禦史發展出的監察、彈劾官員的製度和由心腹掌管直接對王權負責的監督全社會的特務組織,以及在宰相與六部官員之外的由親信低階官員組成的核心智囊決策機構。一方麵加強監督官員,另一方麵進一步分權,便於直接掌控。這一點至今仍然實行。文革時,江青曾不滿地指責監委,好家夥,監督到我們頭上了!一度廢除,文革後又以紀檢的形式恢複。
曆史進入現代,中共在不放棄集權專製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批評與自我批評”,並作為三大作風之一。在延安整風時,毛幾次提到這是從蘇聯學來的。然而其來源頗為可疑,因為蘇聯領袖自己就不喜好這口兒。與其說是從蘇聯學來,或中共自創,還不如說是舊酒新瓶,仍然沒有擺脫罪己與罪人的套路。批評(即罪人)經常成為發泄個人恩怨的武器,自我批評(即罪己)則基本沒有,輕描淡寫和文過飾非倒是常見。尤其像毛這樣的梟雄,本身就做不到,如何要求別人呢?七千人大會時,迫於形勢,毛說過,“不要怕講我的缺點”。事實上,劉瀾波的回憶道出了其中的真相:“毛澤東同誌缺少自我批評精神,毛澤東同誌經常教導我們要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但是,我們很少看到毛澤東自己開展自我批評,相反,盡是壓製、打擊和報複批評者。七千人大會上,一麵大講民主集中製,一麵還說:‘全國幾億人,一人提一條意見,那還得了?’他在那個大會上的自我批評也就是‘高指標、瞎指揮,我有責任’,言外之意,責任還是大家。而對林彪的‘交學費’一說則‘深得我心’。我還不止一次的聽毛澤東說過‘曆代皇帝下罪己詔的,沒有不亡國的’。”在毛澤東看來,自我批評就是皇帝的罪己詔。與此相應,批評,自然就是“罪人”,不過是換了個現代詞匯罷了。同時,值得注意的是,他否定了臧文仲的定律,根本不承認罪己能挽救帝王的危局,改善帝王的統治。雖說這一點看得很準,專製不改,表麵文章能起什麽作用?但同時也透露了他內心對善惡是非毫無底線為所欲為的可怕偏執。
由於中國始終以專製集權為統治集團生存的牢固支柱,所以幾千年政治思想也隻能死死糾纏在開言路上。雖然也有激進,“王侯將相寧有種乎”,“皇帝輪流做,明年到我家”,“舍得一身剮,敢把皇帝拉下馬”,但拉下來之後,還是實行老一套,沒有拓展向其它方向開辟的空間,如像西方古代建立執政官任期製等。它所達到的最大成果就是文革式的民主。毛澤東找到的新路----文革時期的“大民主”,看似“言路”大開,各階層、各領域爭相上書,大字報鋪天蓋地,但是民意經唯領袖之首是瞻的文革小組上達天聽之後,評判標準掌握在毛澤東手中,他雄才大略又非帝辛可比,“大民主”反而促成了獨裁的空前強化。這條新路首先是以承認毛的絕對權威為前提的,因此,並沒有從根本上超越以王權為中心的古代政治修繕設計。結果,暴露出所謂“民主”的死結,亂成一鍋粥的輿論內戰,極大削弱了輿論的作用。這一點有點像當今的網絡論壇,說得熱鬧,對民生國策政局影響甚微。而且常常不是輿論監督,而是監督輿論。回顧幾千年的探索,證明了僅有民主監督,或者單獨強調任何一點,都不足以克製獨裁弊病。必須多管齊下,多頭並進,多重保證,形成一個環環相扣的控製係統,才有可能解決人類麵臨的政治難題。
與中國推崇權力,保護權力,鞏固權力不同,西方則警惕權力,限製權力,製衡權力,防範獨裁。現代西方民主社會三權分立,多黨輪流執政,議會選舉製度,總統雖有否決權,但不敵議會彈劾權和罷免權,從而避免權力集中、獨裁專製,從體製上提供了對權力無限膨脹實行監督防範的可能。若僅從監督者的身份範圍來看,似乎不如中國古製廣泛多元,是民主的倒退,然而,這些立法者、執法者是在民選基礎上產生的有任期限製的精英,民主選舉製度從目前人類智慧所能達到的最大程度上約束了統治集團的權力,規定了他們的行為走向,因此提高了監督的有效力。它肯定不是十全十美的製度,卻是當下最好的製度。孫中山曾經設想仿照西方社會民主製度改造中國,但是在民國時期,收效甚微。所以,毛先生的一套說辭才贏得了在戰亂中來不及認真思考的人們。
罪己與罪人,看似關乎個人的道德品質,究其實,還是社會製度的法理邏輯。它是集權專製社會才有的問題,而在真正民主法製的社會中,既容不得罪人,也不滿於罪己。人民或公民有權直接彈劾,獨立的不受政府操縱的執法機構會根據獲罪的大小決定官員的去留,完全用不著看任何人的表演。個人的道貌岸然、哭天抹淚或窮凶極惡都不好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