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1年起,同性婚姻在荷蘭被合法化,自此數千對同性戀男女走進了婚姻的殿堂。下麵讓我們對荷蘭同性婚姻中的一些常見問題作一番解答。
-同性婚姻是什麽時候在荷蘭被合法化的?
同性戀聯合會自1998年起在荷蘭得到認可。2001年4月1日起荷蘭正式承認同性戀伴侶之間的婚姻關係。那個時候荷蘭是全世界唯一在法律上允許同性戀結婚的國家。之後其他一些國家也紛紛效仿,如比利時、西班牙、加拿大、南非、瑞典和挪威。
-迄今為止有多少同性伴侶結婚?
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第一年,共有2414對同性戀人在荷蘭結婚。國際同性戀信息中心的Marian Baker指出,在法律生效前就已經由許多伴侶渴望結婚。法律被修改後,每年的同性婚姻保持在1200對左右,但同時也逐漸增加。2007年在阿姆斯特丹結婚的同性戀伴侶超過1500對,這個數目占當地結婚總數的7%。
-同性戀伴侶能領養孩子嗎?
可以。荷蘭也在2001年4月1日修改了領養法。同性戀伴侶無論男女都可以領養孩子。但被領養的孩子必須是土生土長的荷蘭公民。同性戀伴侶不能從其他國家領養孩子。此外,打算領養孩子的同性戀伴侶必須證明他/她們已經生活在一起至少三年,以及照顧孩子至少一年。
-結婚的同性戀伴侶在選擇姓氏上有什麽要求?
根據荷蘭法律,配偶可以使用對方的姓氏,取代或結合其本身的姓氏。但這並不應用於官方文件,這類文件上通常使用的是他/她們本身的姓氏。
-同性婚姻在其它國家是否被承認?
不一定。隻有少數幾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盡管更多的國家承認同性民事伴侶。因此,已婚的同性配偶經常會發現他們的法律權益在其他國家受到不同的待遇。
-來自其他國家的同性戀人士是否也能在荷蘭結婚?
可以。前提是至少同性戀雙方中有一人是荷蘭公民,或者擁有荷蘭的合法居留。也就是說,如果荷蘭法律允許,他/她們便可以結婚。至於非荷蘭籍一方的國家是否承認同性婚姻則並不相幹。
-其它形式的同性伴侶關係在荷蘭是否也被承認?
是的。這些形式包括:
注冊伴侶 同性戀雙方具備結婚的資格卻選擇注冊伴侶的形式在一起。荷蘭自1998年起開始實行注冊伴侶的民事關係。成為注冊伴侶的條件與結婚條件相類似。
同居協議 同居協議規定了同性戀配偶雙方各自所選擇的權利和義務。與婚姻或注冊伴侶不同的是,同居協議中隻有簽署協議的一方須承擔法律後果。
非契約同居 這種非正式的同居形式也有一定的後果,比如伴侶的稅收和社會福利等。
-注冊伴侶是否能轉為婚姻?
可以。婚姻同樣也可以轉為注冊伴侶。這兩種轉換都隻能在配偶一方所屬的市政廳辦理。關係轉換後並不改變已經存在的權利和義務,比如親權或產權。
-同性婚姻對配偶一方本身的子女具有怎樣的法律後果?
丈夫和妻子是任何婚生子女的合法父母。生母是合法的母親,她的丈夫則是合法的父親。如果母親與另一個女人結婚或成為注冊伴侶,情況則會不同。法律並不自動將配偶雙方定為孩子的雙親。隻有生母才是孩子的家長。她的配偶則必須通過領養這個孩子才能成為其法律承認的家長。
因此,兩個女人結婚並不會自動改變生母配偶與孩子之間的關係。這對於其中一人已經是父親的男同性婚姻來說也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