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個社會文明程度高度發達的國家,慈善捐贈與義工奉獻是絕大多數美國人的基本生活方式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至於美國富人,並不是說他們中的每一個都是好善樂施的慈善家,但他們中的許多人確實是願意傾力回報社會的。
讓我們來看一組數據:
1。根據National Center for Charitable Statistics (NCCS)的統計,美國的非營利性基金機構和私人慈善基金會多達一百五十多萬個(這應該是我們大多數人沒有想到過的一個驚人的數字),其基金/經費全部來源於個人、企業的捐贈和基金在運作過程中的增值。
下麵這個link給出了私人慈善基金會的100強。你可以在其中見到那些耳熟能詳的大富翁們的名字:
http://foundationcenter.org/findfunders/topfunders/top100assets.html排名第一的是Bill & Melinda Gates Foundation (WA),截止到2008年底,其基金總值是$29,889,702,125(即將近300億美金);排名第一百的是The Ford Family Foundation (OR),截止到2008年底,其基金總值是$564,161,114(即5億6千4百多萬美金)。
2。有將近四分之一的美國富人,做到了在其身後將其大部分或全部財產奉獻給社會。世界第一超級富翁比爾.蓋茨已立下遺囑,在其死後將其巨額財富全部奉獻給社會,不留給子女。
比爾.蓋茨還與巴菲特共同發出倡議,號召美國所有的億萬富翁們一起簽署“sunset clause” or “sunset provision”(中文翻譯為“日落條款”),公開承諾在有生之年或死後將半數以上的財產捐獻給慈善事業。“日落條款”要求時間一到,富人或其繼承人必須將資產直接支付給慈善機構,而不是通過基金會的形式。(link:
http://blogs.forbes.com/billions/2010/06/16/gates-buffett-raise-the-philanthropy-stakes/)
3。美國是一個崇尚宗教信仰自由的國家。僅僅是Protestant及其它的Christian Churches,就有大約300,000個,每周參加崇拜的教徒人數達到約56 million。我本人不是任何宗教的教徒,但參加過不少老中教會及洋人教會組織的活動。我知道,基督教原則上倡導教徒做“十一奉獻”,即奉獻個人收入的十分之一,也就是10%。當然,並不是每一個教徒都能做到這一點,但哪怕就是1%到5%,其額度也是極其可觀的。一些低收入家庭的教徒雖然沒有能力奉獻多少錢,但他們會花費不少的時間,主動為社區、為教會提供服務。
4。眾所周知,在美國高等教育與科研中,私立大學大學占半壁江山。位列美國最頂尖的Top 20大學,無一例外都是私立大學。私立大學為什麽能在美國長期保持其優勢地位呢?重要原因之一是它們的經費比一般公立大學充裕得多。
與公立大學不同,美國的私立大學並不享受政府撥款。其經費來源主要是三部分:1。學費;2。社會捐贈(主要是校友捐贈);3。教授、學生們從政府及私人機構申請到的研究課題經費。
比如,截止至2007年底,雅虎合作創始人楊致遠一人就向其母校斯坦福大學捐贈了7500萬美元;哈佛大學一年接受的捐助總額達到250 ~ 300億美元。能夠得到政府撥款的公立大學在辦學經費方麵卻比不過私立大學,學費標準相對偏低固然是一個因素,最主要的還是在接受社會捐贈方麵遠遠落後。有鑒於校友捐贈的價值與意義,美國的U.S. News & World Report在給大學排名時,這一項一直被列為重要的計分因素。
5。美國人其它幾種常見的捐獻,還包括政治捐款、救災捐款、救濟窮人捐款、接濟社區或單位內有臨時困難的鄰居、同事的捐款,等等。
總而言之,美國人在社會捐贈、慈善事業方麵的態度與行為,體現了與他們的社會發展、進步水平相對應的財富觀和價值觀。有人用一些美國富人在對待稅收方麵的“小氣”來衝淡他們奉獻社會的“大氣”,這是不合適的。稅收是政策、法律層麵的東西,是公民權益、社會分配機製和激勵機製的一種體現,各個階層的人自然會有不同的立場,這是很自然的。另外,我要再次強調的是:並不是每一個美國富人都是慈善家。
BTW,我絲毫沒有為那些富人們辯護或唱讚歌的意思。作為普通中產階層的一員,我要交百分之二十好幾的稅,相比之下,比爾.蓋茨隻要交6%;孩子上好大學,我得承受沉重的教育經費負擔,而對任何一個富人來說,這連P事都算不上。所以,我沒有理由站在他們的位置上說話。我所說的,隻是我所了解到的一些客觀事實。
中國當然也有社會捐贈、也有慈善事業。我們這個壇子裏的朋友,可能或多或少都在國內有過捐贈的經曆。但是,總體上來看,中國那些占有大量社會財富的權貴、富豪們,他們對待財富、對待社會的態度難道不是“為富不仁”嗎?他們縱容“官二代”、“富二代”,欺壓百姓、撕裂社會、加深貧富階層之間的對抗,難道不是“為富不仁”嗎?
並不是說中國的權貴、富豪個個都是壞人。我說過,中國隻要有1%的國民能秉持良心,就還有1400萬好人,他們將成為中國社會道德重建的火種。我還說過,致力奉獻於社會者在任何國家都是大寫的人。
特別說明:我上麵說的中國,是指中國大陸。香港、台灣、澳門的慈善業都比大陸好得多。
當然捐款越多,逃的越多!就拿你的例子說明問題,年收入10萬,捐款2萬,年底報稅是按照年收入10萬計算,那麽實際應繳個人所得稅稅額是應繳全額個人所得稅減去你當年2萬捐款後的數字。不應該拿捐款後剩下的8萬再重新計算個人所得稅。比爾蓋茨從自己的左口袋向右口袋捐了所謂的300億美元,但是這筆錢最終的掌管人還是他自己,不過性質發生了變化,即此筆款項為慈善捐款。不過在他歸西後,這300億卻能夠衝抵他全額遺產的繳稅,甚至還有盈餘,因為比爾蓋茨的總資產不會超過600億美元。
其實捐了就是捐了,怎麽可能通過捐款而給自己子女留更多的錢?
道理很簡單:固然捐款的部分可以免稅,但並不是說,捐了這筆錢,我口袋裏私留的錢也就可以不上稅了。所以說捐款是為了逃稅,是不通的。
比如說我掙10萬,捐2萬,自己留8萬,那麽報個人所得稅的時候,我要給自己留的這8萬上稅。而並不是說,因為我捐了2萬,所以我自留的這8萬都可以不上稅了。
從數目講,任何一筆收入,再怎麽納稅,都不可能超出收入本身。所以說把收入捐出去是為了省稅,隻能說明說這話的人自己從來沒捐過錢所以說話太離譜。
300億美元的捐款對應300億額度的遺產稅。通過運用這種伎倆,比爾蓋茨不僅不需要為交遺產稅煩惱,他還能通過他的基金會繼續投資,錢生錢。
蓋茨的錢都是捐給自己的基金會,又不是捐給別人。錢如果給孩子,立馬要交45%的遺產稅;捐給基金會,自己死了,家人和朋友能繼續把持基金會,那可是100%留下來了。(當然,這種方式,比沃爾瑪創始人的避稅方法,更上得了台麵)
且不說蓋茨捐款給基金會是為了避稅,就是蓋茨的基金會每年也捐5%的總資產以避稅。另外95%用於投資,繼續掙大錢。
自己算一算哪個合算。如果你是蓋茨你會選擇哪種?
可以說,蓋茨捐的不是自己的錢,是國家財政的錢。當然,蓋茨自己也不像某些人那樣幼稚地覺得自己有多高尚,去要求中國富人將自己的家當全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