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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一種策略,也許就能免交罰金

(2009-07-21 02:59:35) 下一個
3個月前我去看病,在路邊停車帶泊車,交費,放小票。
將車開走後,驚奇地發現一張罰單,原因很籠統:違章泊車。聽別人說起過類似情況,隻要你能證明自己是在指定時段和路段交了停車費,哪怕關門時小票吹掉了甚或放兜裏了,寫封信給city council要求review一下,也有機會免予罰款。於是返回,確認自己是照章停車且小票仍在手,將罰單和收據複印,寫好情況說明寄了去。
碰巧友人也收到同樣罰單,罰得有理:她將停車收據放包裏而不是車上。於是鼓勵其如法炮製,爭取寬大處理。友人心有點虛,說總歸是自己的錯,幾十塊,買個記性吧。“也就是寫封信,什麽都不會失去,被拒絕了再交錢也不遲。”依了。
不久,友人接到city council(她那個區的)電話,誡勉一番,“下不為例”,放李向陽出了城。
我的呢,兩個星期沒回音,上門問了一次,說“in process”。終於收到回信,引用有關條例,加上照片為證:我的小票,麵朝下,不符合規定,所以罰款。
想不通啊,怎麽這麽多先例,到我這兒就不靈了呢?
再看看我寫的申訴,有點兒明白了:“指定地點,沒有超時,票麵朝上”,理直氣壯過了頭,反倒成了人家的把柄。自己把話說太滿了,難怪對方把照片寄來。李向陽則是因為心虛,所以態度好,所以過了關。

題外話:這事兒不算完。
不甘心之餘,一個電話打過去,人說:“什麽?不happy是吧,不happy就寫信吧,電話裏說的不算。”“如果再不happy,還可以上法院,不過費用要自付”,對方很真誠地補充道。
在故紙堆裏一眼看到本區議員的燦爛笑臉,於是約了時間,議員助理表達了極大的同情和理解,說對對對,規則應該是幫助人們規範行為,而不應以處罰為目的。天曉得我怎麽能說出這麽一套道理,可能是激於義憤。“議員一定會寫信代你陳情的,However,最好還是在限期前先交了錢,免得搞大。若申訴成功,會退款的...”。我心想,錢我會付的,這事兒到此為止。
兩個月後的今天,再次收到city council的信,依然拚錯了我的名字,依然引經據典,“票麵朝了下”,最後是結案陳詞,“鑒於您在時限內支付了罰金,citycouncil將不再有針對您的任何行為”
仿佛看見了勝利者的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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