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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啟示錄(四):婚姻中的小金庫

(2009-06-17 22:08:22) 下一個

什麽是婚姻中的小金庫,就是夫妻雙方通過挪用、虛假報賬等手段積累的獨立於夫妻已知共同財產之外的財產。根據我在婚姻啟示錄第一篇中的說法,婚姻是一個經濟共同體,那麽小金庫的存在幾乎是不可避免的。凡是搞經濟的人都知道,任何一個經濟實體,都會有“帳外帳”的存在。這種存在是會計法不允許的,但在實際生活中卻無法避免,真是無可奈何。

 

一般公司的賬外帳主要是為了逃避稅收,或者有一些開支不便於下帳的,在小金庫開支比較方便。在婚姻中,小金庫的存在一般有如下原因:

1、  一方控製了財務收支,另一方不想事事都要申請預算開支,為了避免麻煩,設立小金庫。

2、  一方有自己的愛好需要開支,但是認為控製財務的一方不會同意這種開銷,設立小金庫來避免衝突。

3、  一方對婚姻的長久性沒有信心,不想讓另一方控製全部的財產,但是這種理由說出來又傷感情,所以設立小金庫,保存部分實力。

 

小金庫的存在也許無法避免,如果使用不當,可能會造成婚姻危機。但是如果遵循以下小金庫的管理原則,相信不會影響到婚姻:

1、  小金庫的資金不應用於任何可能影響到雙方感情的用途,如包二奶。

2、  小金庫的資金使用應該成為大金庫和婚姻經營的有益補充,如結婚紀念或者度假支出。

3、  小金庫的規模不應過大,決不能允許小金庫的規模趕上或者超過大金庫。

 

是不是這樣就一定可以避免問題呢?當然不是。最根本的解決辦法是:

1、  在締結婚姻這個經濟共同體時,雙方應該就財務管理製度進行討論,決定如何管理財務。雙方應遵循財務管理的決定。並根據婚姻的發展,不斷更新最新財務管理辦法。如果雙方不能就財務管理製度達成一致意見,那麽婚姻的締結基礎是不完善的。

2、  一方在設立小金庫時,最好明示另一方,說明小金庫的存在是有益於婚姻的。把小金庫由暗處轉到明處。

 

最後,舉例說明小金庫的使用問題:

 

例一:我媽媽掌握著家裏大金庫。我爸爸的收入高於我媽媽,爸爸媽媽經討論同意爸爸收入的部分可以由爸爸留下自由使用。家裏有時候請客、置辦一些家具等大件,都由爸爸從他的小金庫裏開銷,不再動用大金庫的資金。大金庫的資金主要用於家庭開支如水電費、生活費、孩子的學費、儲蓄等。多年下來,幾個孩子都完成了教育,家裏有相當的儲蓄,爸爸時不時給媽媽買點首飾、到澳洲旅遊的機票等等,爸爸媽媽都高興。

 

例二:我在中國時的同事,喜愛下班後同狐朋狗友聚餐,私下設立小金庫。因為家裏不便(家裏的許多地方已經被查抄過),於是將現金和存折都放在單位抽屜裏。某日,其妻殺到他的辦公室,將現金和存折一網打盡。該同誌回家後不堪重刑折磨,不得不告知存折密碼,多年心血,一掃而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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