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子言:食色,性也。性本身作為人類生存的基本要素,是無罪的。記得好像是古龍說過,從有人類開始,妓女這個職業就存在了,這個話雖然沒有什麽考古證據,但大體應該不錯。人類從很開始商品交換時起,性就作為一種商品存在,或者說人們就意識到了性作為商品的價值。早期宗教甚至賦予了妓女神聖的光環,不論東西方,都存在著“神女”的說法。隨著基督教的興起,性成了原罪,妓女走下了神壇,大家在新的道德觀念下對性開始了重新認識。
需要注意的是,一個社會的道德觀念的構建往往是受到社會經濟政治發展的影響,我們從小學習的“生產力決定生產關係”是一個放之四海皆準的道理。整個社會關係的變更呼喚著新的思想體係應運而生,人類從對性(生殖)的崇拜到諱言。在人類生存能力薄弱的時候,人們希望強大的生殖能力,當梅毒橫行,大量人類死亡的時候,人們開始接受一夫一妻的性關係體係,從此,妓女、性開始和道德發生關係。
反觀中國,宋代之前,社會對性和妓女持有較寬容的態度,從理學興起之後,整個社會的風氣漸漸改變,但是僅僅是在表麵上。人們無法泯滅性的存在,於是“假道學”成為時代性的標誌。由於三妻四妾都是可以的,所以妓女並沒有道德的枷鎖。解放後,由於我們提倡的“共產主義”拒絕商品經濟,所以妓女和三妻四妾這種變相的商品交易都被打破,中國成為一夫一妻的擁護者,並建立起相應的道德體係。至此,妓女和性都成為新的道德體係的犧牲品。
我們再回到婚姻上,婚姻實際上也是一種契約,正如妓女和嫖客的關係也是一種契約關係。不同的是,婚姻的契約關係是一種長期的,有多種附加條件的,如雙方的權利義務。婚姻是整個社會關係的一部分,因此需要法律來加以保護。實際上,法律想要保護的不是兒女情長,而是一種穩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整體秩序。這種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經過生產力的發展,生產關係變化後逐漸形成的,是被認為對目前的社會發展最有利也是最合理有效的。西方國家在二戰後興起了同居、性解放等潮流,實際上是希望通過對兩性關係的變革找到對人類發展更合理的道路,但是沒有成功,大部分人還是回歸了傳統,但同居等關係也因此流傳下來,對原來的社會關係形成補充,成為法律認可的一部分。
與其他的契約關係不同,婚姻由於其主體是人,由於人的複雜性而使婚姻這個契約關係的執行變得更加複雜。這個關係可能包含很多因素:作為人的本能的性、愛、情義等,作為一個社會關係的社交網絡、人際關係、社會地位等,作為一個社會基本經濟單元的金錢、資本等。當一個因素發生問題時,可能還不足以使這個關係解體,但是如果多個因素發生問題時,解體可能就無法避免。當然由於人的因素,有可能原本可以不解體的問題,也可以發展成為可以解體的問題。在我上一篇文章中,提到對婚姻的經營實際上是希望能夠避免和解決可能出現的問題。
另外想說說“出軌”的問題,如上所述,“出軌”有時候可能隻是“性”的問題,由於性是人的本能,你根本無法消除“出軌”的可能性。多數人隻能盡量克製而不能保證。正如一切契約一樣,總會有違約的情況發生。法律隻能對之進行亡羊補牢式的懲罰而不能杜絕其發生。婚姻中的“出軌”無疑是對契約的背叛,所以這種行為無論出於什麽理由都應該是受到指責並承擔違約責任的。但是可悲的是,除了祈禱好運氣外,我們並無更多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