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初識人權

(2009-10-29 04:44:48) 下一個



初識人權(整理稿) 



一、人權的意義與概念

        人權是人的本質,是人類社會生活的起點,也是人類社會生活的目標。既有其自然屬性,然而在社會生活中更多的表現為社會屬性。人權是現代人文科學的核心價值,是現代社會的主要標誌,又是民主的起點,是民主社會的出發點,是民主社會必須尊循的核心理念。
        人權就是人之所以為人而按其本性應享有的權利。它普遍地適用於每一個男女,它不分種族、階級、貧富、國籍,是人人都應平等享有的權利,它與外在的權威無關,它先於國家而存在。所以又稱為天賦人權或自然權利。人權是近現代文明最核心的價值理念。近代以來,人類的一切社會進步都與人權密切相聯。如政治的進步涉及人的政治權利,經濟的進步涉及人的財產權、勞動權、發明專利權,教育的進步涉及人的受教育的權利,社會福利的進步涉及人的生存權和享受福利的權利。人權是形成人類文明的基礎。人必須是有尊嚴和價值的存在,是有理性和良知,能夠進行道德選擇和自由活動的,這是權利概念的基礎。
      (1)權利。權利[right]是人追求尊嚴、要求利益的資格;有三個屬性:1)天賦性,指權利出於神賦予人的天性,不由人或某個組織及社會賦予。2)自由性,即權利可行使、也可放棄,絕大多數情況下人不會放棄權利;人有時因健康、經濟等原因放棄一些權利,但沒有人願意放棄生命權[安樂死、恐怖主義分子例外]. 3)正義性,指人權不可侵犯。“權利”指的是“各種邊界”,這些邊界設定了個人合法活動的範圍,沒有本人許可,不得跨越。而個人權利的邊界也是對國家權力的“邊際約束”。國家權力是個人權利的剩餘範疇,而個人權利卻不是國家權力的剩餘範疇。
        權利與權力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那何謂權力呢?權力是支配他人的力量,有三個性質:1)強製性:以暴力為後盾,公民必須服從,政府機關不能不作為。2)合法性:對任何權力而言,確定其合法性乃是權力得以正常行使的前提,權力的合法性一定是在權力應用之前就必須確定的。強行運作的權力不是權力隻是暴力。在世襲製下,權力的合法性來自血統、來自世襲;在民主製下,權力的合法性來自於選民的同意。一個國家的政府是不是合法的,不是靠其它國家的政府來確立的,而是由本國人民選票來決定的。3)腐蝕性: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掌權者會使為公的權力變成為私的權力,使權力為公的社會異化成家天下、黨天下社會。權力的私有製或小集團化是中國貧困、動亂、愚昧的總根源。專製社會是一種權力異化社會,誰掌握了權力誰就有一切。而廣大民眾隻能成為他們任意擺布並為他們提供利益的工具。一個隻知道用權力壓倒一切的民族是可悲的。
      一個有趣的例子:1998年克林頓在陝西曆史博物館,他看見站在兩米高台子上的小姑娘壯壯,等她走下後,握住她的手問她為什麽站那麽高的地方。壯壯說:“隻有站在那兒才能看見你”。克林頓笑著問:“你很想看見我嗎?”壯壯說:“是的,因為你是美國總統。”“你知道美國總統是做的什麽的嗎?”“美國總統是管美國人的,權力很大。”克林頓用手托著下巴,沉思了一下,很認真地對壯壯說:“應該說,是美國人管美國總統。”
     反思一下,專製社會的統治階級隻有所謂的“領導全國人民”,從來不提讓全國人民去選舉自己信賴的國家權力機構的管理人員。一切都按統治者安排的運作,“大躍進”、“文化大革命”以及讓人民極早進入共產主義,導致餓殍遍地。結果給國家和民眾帶來巨大的災難。如果在民主社會,能尊重每個人的人權,這些悲劇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二、人權的起源
        每個人一出生下來,就有同樣的形體,同樣的結構,同樣的需求。所以,人權又有人叫天賦人權,是指人在自然狀態下就已享有的權利,所以也稱作自然權利。自然權利指按本性應享有的權利,也稱天賦權利、天然權利。它不受人間任何意誌或權力的幹涉,隻以自然法作為它的根據。比如對一個人來說,吃奶穿衣呼吸就是天賦人權。
       強調社會對人權的承認是從1215年開始的,當時英國貴族以天賦權利[natural rights]名義發動全民大起義,迫使英王簽署了《大憲章》[Magna Carta].這份堪稱世界史上第一份“人權宣言”的文件,規定了許多對於臣民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保障,認定他們享有的天賦權利能獨立於英王的意誌之外,英王不得隨意監禁或放逐他們。
      《大憲章》的主要內容:“。。。。。。並昭告全國:(1)首先,餘等及餘等之後嗣堅決應許上帝,根據本憲章,英國教會當享有自由,其權利將不受幹擾,其自由將不受侵犯。關於英格蘭教會所視為最重要與最必需之自由選舉,在餘等與諸男爵發生不睦之前曾自動地或按照己意用特許狀所頒賜者,——同時經餘等請得教王英諾森三世所同意者——餘等及餘等之世代子孫當永以善意遵守。此外,餘等及餘等之子孫後代,同時亦以下麵附列之各項自由給予餘等王國內一切自由人民,並允許嚴行遵守,永矢勿渝。”
THE MAGNA CARTA Preamble:John, by the grace of God, king of England, lord of Ireland, duke of Normandy and Aquitaine, and count of Anjou, to the archbishop, bishops,abbots, earls, barons, justiciaries, foresters, sheriffs, stewards,servants, and to all his bailiffs and liege subjects, greetings.立憲文本&typecat=外國立憲檔案館從上麵的英文John, by the grace of God, king of England看:God被翻譯為了天。可見,我們用“天”來表示西方人說的神。因此,神賦平等絕對正確!
        其後,美國的《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對人權的理解就更加深刻。 開頭說:“在人類曆史事件的進程中,當一個民族有必要解除其與另一民族相連結的政治桎梏,並按照自然法和上帝的意旨在世界列強中取得獨立與平等的地位時,出於對人類輿論的真誠與尊重,要求他們必須將不得已而獨立的原因予以宣布。
        “我們認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被造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了他們若幹不可讓渡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才在他們中間建立了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利,則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對這些目標的實現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予以更換或廢除,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
        《獨立宣言》承認有一位造物主,所有的人都是被他創造的。人的自由、價值和尊嚴,是上帝賦予給每一個人的,因此,任何政府和個人都沒有權利剝奪人的自由,踐踏人的尊嚴。相反,當人的這些權利受到威脅時,人們可以起而反抗,改變政府。
有人聽到上帝就不舒服,盡管上帝從來沒有、也不屑於坑害他們;也許上帝的愛和真理使他們感到恐懼。有人說:Laws of Nature and of Nature's God,特地在“神”之前以“自然”修飾,以表明他們所說的“神”與“自然”等價。駁:這簡直是胡說八道。如果人們說“我的書”,能推出“書”與“我”等價嗎?無神論狂妄自大,自認為比上帝偉大,不把神放在眼裏!在希伯來語中,造物者專指上帝;英語中的造物主也是指的上帝。
     北京最具學術性的商務印書館,在刊行美國《獨立宣言》時,竟將造物主加上引號,將上帝譯成神明,將“人人被造平等(All men are create dequal)”譯成“人人生而平等”。當權者絕不願意讓中國人知道自己是在“被上帝所造”時享有平等的。
尊重人權,不是因人是高級的動物,否則就不需要稱為“人權”(human rights),隻放在“動物權利”(animal rights)這一大類中就行了;尊重人權,也不是因一部分人是精英人物,能促進生產力和文化的發展,而其他人的權益就不需要尊重了。尊重人權就是基於這樣一個簡單的事實,那就是每個人是上帝創造的,每個人都有上帝的形象,每個人都有上帝賦予的不可剝奪的權利。

三、人權的發展
          1789 年8月26日,法國國民議會通過了重要文獻《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簡稱《人權宣言》。《人權宣言》說:“對人權的無知、忘卻或者蔑視,是公眾不幸和政府腐敗的唯一原因”,“人們生來並且始終是自由的,在權利上是平等的”(第1條),“一切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存自然的、不可消滅的人權;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第2條),“一切主權的本原來源於國民,任何團體、任何個人均不得行使未由國民明確授予的權力”(第3條):“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自或經過代表參與製訂法律,……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未經法律規定,不按法律手續,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第7條):“一切公民都有言論、著作、出版的自由”(第11條):“凡權利無保障、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第16條):“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第17條)。
          《人權宣言》的發表,打碎了君權神授的神話,否定了封建等級製,激發了人民的巨大熱情,起到了動員、組織人民群眾參加反封建鬥爭的作用。人們高舉“人權”的旗幟,給封建特權階級與封建專製製度以沉重的打擊。《人權宣言》成為法國大革命徹底性和典型性的重要標誌。法國大革命使人權的主要內容自由、平等、博愛傳遍了全世界。從此,建立保障人權、限製權力的法治社會,就成為人類社會的普遍價值理念和政治文明訴求。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人權受到了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1926 年出現了《禁奴公約》和不準虐待戰俘的《日內瓦公約》。
            羅斯福在1941年1月6日向美國國會發表國情谘文中指出:反法西斯戰爭結束後的世界將建立在四項基本自由之上:第一,在世界上的一切人都有言論與表達意見的自由;第二,世界上的一切人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第三是免於匱乏的自由,保證世界上的每一個國家的居民都能過一種健康的和平生活。第四是免於恐懼的自由,使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能夠向任何鄰國發起侵略行動。
            這“四大自由”在七個月後載入了羅斯福和丘吉爾共同簽署的《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大西洋憲章》還宣布戰後“被剝奪主權和自治的人民,得以恢複主權與自治”。這個《憲章》的自由價值與自決原則,動員了自由國家和殖民地、附屬國的廣大人民,奠定了反法西斯聯盟勝利的基礎。四大自由對整個人類、對每個社會成員、對人類未來的目標是很有意義的。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人權保護進入了《聯合國憲章》。1946年12月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家權利義務宣言》規定:“各國對其管轄下之所有人民,有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尊重其基本自由之義務。”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宣告:“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汙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為世界人民的最高願望;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第一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四條: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製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世界人權宣言》對所有的政府都有約束力(無論它是否簽署)。
        1966年通過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各國確定了一些最低限度的人權保障標準。


四、人權的基本內容
      基本人權就是人生而帶來的權利。哪些是人生而帶來的基本人權呢?
1、生命尊嚴權。在所有權利之中,首要是生命權利,從中再衍生其它權利和自由。生命權利不單包含生理或動物性的生存,而是包括有權發展個人的天賦和身體各部份的能力,使人能享受生命。從生命權利可引申出以下的權利:活得有人性尊嚴的權利、謀生的權利、住屋的權利、接受教育的權利、以及享有清潔和健康環境的權利。
        生命權——指人的生命過程中所擁有的、不可或缺的一切權利,即人權本身。生命權是其他一切權利的載體和終極依據。它是一個人所擁有的一切權利的源泉。生命權具有與生俱來的自然性和自足性,它獨立於社會製度和法律規範,永遠不會被其他價值和規則壓倒。
        在美國租房,幾乎每一間房門後麵都有一個牌子,上麵用英語寫著對生命敬畏的警示語:“親愛的房客,如果發生火災,你必須迅速離開,不要搶救火,不要救你的財物,因為你的生命是最寶貴的,比任何東西都寶貴。”
        美國人把每個人生命看得比地球還重,美國政府救普通老百姓的生命也是全力以赴。海灣戰爭時老布什對前方將士講:我命令某將軍,不惜一切代價保護每一個美軍士兵的生命。為防止萬一不幸被縛,給士兵身上放兩種文本的投佭書,和買通敵方的金條之類的貴重東西。美國政府會那麽多的周折運回二戰中美國士兵的遺骸,表明了政府對個人宗教般的尊重。
          而那些阿拉伯人用恐怖手段殺害平民,殺完是歡呼。這些人竟然將殺人當娛樂!“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無惻隱者,非人也。”中國的報紙上曾討論,如果一個大學教授為救一個掉到河裏的農民而淹死值不值;多數人認為不值得。可美國人可以冒著犧牲十個、二十個人的危險去救一個傷兵、一個人質。這是多麽不同的生命觀。
          2001年3月8日美國一個法庭裁決:由於海岸警衛隊負有“救援不力”的責任,聯邦政府需向在暴風雨之夜遇溺的兩個小孩的親屬賠償1900萬美元。在伊拉克戰爭中死亡的美國大兵家屬可獲6000萬美元的賠償。洛克比空難的死亡人員每條命是1億美元。美國人在越南尋找美軍士兵屍骨,每確認一個失蹤士兵的下落,大約要耗資 100萬美元。
          在萬事萬物中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每一個生命都是獨一無二、不可重複的。對每個人來說,生命權是一種獨一無二的和不可替代的絕對權利,它不依賴任何道德、文化、法律而存在,它是人一出生就固有的神聖權利,人的生命權高於一切。
          生命的尊嚴是至高無上的,在神聖的生命麵前,沒有任何世俗之物稱得上高貴。任何世俗之物都應匍匐在生命神光中。而中國恰好相反:物的價值,世俗的價值遠遠淩駕於生命之上。這樣一種扭曲的價值體係,不僅是對生命的褻瀆,而且直接導致了國家的積弱積貧。環顧世界就知:生命至上的國家,往往是強國;生命卑微的國家,則往往是弱國。
          每個人在道義上對他人的生命都負有責任。生命權不受任意的侮辱、損害、踐踏和剝奪。非經正當法律程序,生命權不受任何限製。無論是誰,都沒有權利傷害一個無辜的生命。對生命的重視和張揚,反映了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對生命價值的忽視和踐踏,昭示了一個社會野蠻和落後。對生命價值的尊重,是一個民族的倫理“底線”,是必須守住的最低原則。
          人的生命權與動物的生命權是有重大的區別的。人是會說話會思想的動物,是追求尊嚴、追求自由平等博愛的動物。因此,人的生命權必須體現出人的尊嚴和自由平等的屬性。
生命神聖──→人權至上──→公平第一──→生命神聖,這種正義的良性運行機製構成了人類社會價值觀的核心;自由幸福的生活是生命的最高要求,也是創造發明和人類社會進步的前提;平等博愛的社會環境是生命安全最好保障,也是實現人類正義和社會和諧的充分必要條件;人的尊嚴是生命的最起碼要求,也是人區別於野獸的根本標誌。人之所以為“人”,是因為人具有神聖的尊嚴。尊嚴是屬於一個有靈魂的人精神上的東西。尊嚴指的是一個人的自尊意識、自主意識、個人價值至高無上的意識。
        自尊與人格有關,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尊重,平等待己待人,無霸氣,無奴性,無君子小人之分,不搞歧視。自主與主人翁意識有關,包含自我選擇的權利、自我實踐的能力和敢於承擔責任的負責精神。個人價值至上指的是生命的價值高於一切。個人本身就是目的。
尊嚴是人的本質屬性的基本要求,是人終身最尊貴的價值——人的信仰、信念的反映;是人的自尊心和自愛心不受傷害、個人價值不遭貶低的權利、是每個人獨立的不可侵犯的自由得到尊重的權利;是每個人所應有的最起碼的社會地位並受到最起碼的尊重;是每個人都應被當成目的來尊重,而不能被當成手段和工具而遭到忽視或蔑視。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德國基本法第一條明確規定:“人類尊嚴不得侵犯,尊重並保護人類尊嚴,係所有國家機關的義務。”
            國家必須竭盡所能,提供清潔健康的環境及有足夠防禦性和療效的醫療設施,以防止嬰兒夭折,減低營養不良和傳染病,提高平均壽命。國家還需提供免費強製的基本教育。一位周末在英國醫院打工的中國留學生說“英國醫院比國內的賓館還幹淨。走廊、窗戶、暖氣片上一塵不染,清潔工每隔2小時要擦洗一遍。英國從1948年起實施了56年的國民保健體係(NHS),保證了每個人特別是老、弱、窮者不再為生病擔憂。即便是臨時性訪英的外國人,甚至是避難者,隻要踏上英國,就可在任何一家醫院或診所享受免費醫療。
          人的生命並不僅僅是一個物質性存在,在任何時候都不能以吃飯的理由犧牲人的其他權利。如果一般的生存就是人權的基本內容,那麽奴隸社會也能宣布自己是有人權的社會了,因為奴隸主允許奴隸生存下去,然而這種生存是在皮鞭的陰影下,是沒有尊嚴的。“不自由、毋寧死”就表明人把自由看得比苟且偷生更高,所以不能把人權歸結為生存權。
維克多·雨果說:“人不是一根消化管道”。沒有自由,生存權就是一般的動物的吃、喝、拉、撒式的權利,根本不是真正的人權。即使讓你住別墅洋房、有小車遊艇、吃山珍海味,但如果不讓你自由思考、自由說話、自由行動,那這種生存仍然是動物的生存,不是人的生存。人不僅需要吃飯,而且也需要對公共事務的關心。一個人可能饑腸轆轆,但仍享有人的自由和尊嚴。生命是大自然賦予我們的最神聖的東西。生命權是最根本的人權,如果沒有生命權,又談何生存呢?為了生存,把生命置於險境,哪談得上生存權?為了所謂的生存,連生命都不得不放棄,這又叫什麽生存權呢?

2、自由權。自由的追求幸福生活的權利是由生命權所延伸出來的一係列自由權的總稱。人類生命的獨特性在於每個人都是肉體與精神的雙重存在,每個人都應當享有除法律禁止以外能自由自由在、不受任何約束地去追求自己認為能實現幸福人生的自由才行;是在違反其意誌的情況下,不能被奴役或被拘役的權利,主要又包括人身自由,思想、言論、出版、、結社、、遷徙、工作、信仰方麵的自由,以及住宅不受侵犯權和通信自由。隻有當人們的這些權利獲得了切實的保障,人們才能在生活中追求到幸福,生命權才會得到捍衛和促進。

3、平等權 是指人與人之間地位平等、機會均等、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不存在淩駕於他人之上的機構與組織。
在專製社會,最高統治者往往根據能為自己服務的親疏遠近,以及能維護自己權力的作用大小來決定人的等級。這樣,就出現了一個畸形的社會,一部分人能胡作非為,無法無天;而另一部分人則被人任意宰割,有苦無處訴,有冤無處申。也就成了大魚吃小魚的強暴政治。並把這樣的強暴政治合法化。人與人缺失平等的權利,人欺壓人,人侮辱人在強權政治中,那就成了司空見慣的現象了。政治不僅不能保護人權,而且還成為專製者屠殺人的工具了。在專製國家,因政治被殺被鎮壓的何止千萬。

4、財產權 個人財產不能肆意被剝奪的權利,個人有權支配自己的財產。財產權意味著人們有權采取經濟行動以獲得、利用和處置財產,它是人類謀求生存、發展、建立和擁有家園的權利,是生命權的延伸,是有人類自由與尊嚴的保障。
財產權,在下列特定情況下可以受到“輕微”的侵犯:1)緊急情況;如救人性命。2)非常緊迫的理由;如警察為追捕歹徒而臨時占用私人物品等。3)事後有充分的補償或者能帶來巨大利益。
貢斯當認為財產權是社會的產物,是“社會的公約”;財產權不是先天的,不是先於社會和獨立於社會的,不是個人固有的權利。但信仰自由及其相關的自由則是先天的,是個人固有的權利,它們是不需證明而合法的。

5、反抗壓迫的權利是指人對正義公正的追求以及對危害平等、自由、生存、安全等權利的行為的反抗的權利。正如《美國獨立宣言》所指出的,政府的權力是由人民授予的,如果政府損害人民所擁有的這些權利,“人民就有權利來改變它或廢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
          革命不過是反抗壓迫的一種形式,暴力革命作為極端的形式,同樣是基本人權之一。旨在顛覆政府的行為自然無須經由現行的法律的恩許,也不會獲得恩許。
          人權的主要內容是自由、平等和博愛。自由是什麽?如果你是一隻鳥,自由就是天空;如果你是一條魚,自由就是海洋;如果你是一匹馬,自由就是草原。自由就是你的大自然,而平等是因你作為鳥之一、魚之一、馬之一的方式而已。
          人權的內容是分等級的:生命尊嚴權是絕對的,在任何情況下包括以其生命可換來更多生命的時候,社會也不能強製他放棄生命。生命尊嚴權為目的性人權或絕對人權,任何個人、組織、國家機構都不得侵犯。體現個人尊嚴的自由權、平等權也屬目的性人權的範疇,這些人權絕不能受侵犯。為生命尊嚴權服務的人權稱手段性人權,主要指財產權和參政權。
          人權是建立其他權利的基礎,人權是法治的基礎,人權之外或之上的權利都是法定的權利,隻有人權是天生的權利,我們可以把人權稱為“天賦人權”,我們可以把人權之外或之上的權利統稱為“法定權”。法定權是從人權派生的權利,是法定的權利。
          在尊重人權的基礎上,人類創造了自由、平等、民主等理念。並以這些理念,依照博愛與正義的原則,設計出各種民主的製度與政策,例如,實行民主憲政、保障人權、實行民主選舉製度、主張多黨政治、保障言論自由、采行三權分立的政治、建立法製社會(如司法獨立)、主張軍隊國家化等。

五、人權的本質

1、人權是每個人普遍的權利。
        人權是超越性別、種族、階級、貧富、國籍而人人應平等享有的權利。不存在資產階級的人權和無產階級的人權。任何人都需要財產來維護自己的自由與尊嚴,把財產權說成是資產階級的人權是錯誤的。當代中國的“階級人權論”本質上是反人權的,因為它否定了超階級超國家的人權的存在。也否定了人權的天然屬性。人權是超階級超國家的,這是人權區別於其它權利的根本特征。
          沒有少數人的人權和多數人的人權。鄧小平提出一個問題:“是多少人的人權?”以為這一問可以把對方問倒了;其實,正表明他自己不知人權為何物。“少數人的人權”、“多數人的人權”、“全國人民的人權”都不是本來意義上的人權。人權的界限不在於多數人和少數人,人權是每一個人的人權,是全世界所有人共同的人權。鄧以為強調“多數人的人權”就可以和西方世界對抗了,恰恰暴露了他蔑視人的現狀。“多數人的人權”是將少數人排除在外的。“少數人”是不是人嗎?如果是,為什麽沒有人權?如果不是,那是把人不當人。把人不當人是專製主義的本質。既然可以把人不當人,也不會限於少數。“多數人的人權”根本就不是人權。西方國家的動力是人權。鄧改革的動力是財富,是“讓少數人先富起來”;改革優惠的是“少數人”。“少數人”是富起來了,而中國人的人權卻越來越沒有保障。
        不能因為是少數,多數人就可侵犯少數人的權利。在多元民族的國家,宗教少數派和少數族裔應能自由使用自己的語言和維護自己的傳統,不必擔心受到多數派的責難。政府應該在尊重多數人意願的同時,承認少數派的權利。
          所謂的階級鬥爭理論,就是剝奪人人能享有的人權。不從每一個人享有的權力做起,也就是沒有人權。

2.人權是服務於具體個人的權利,而不是指社會、集團、政府、民族、國家的權利。
        人權強調個人的權利、價值和尊嚴,強調人格的平等待遇;強調個人的首創精神、個人的才智和潛能的發揮;人權保障既是個人得以幸福的前提,也是社會得以發展進步的前提。
        每個人都包含著一切人的價值;個人的貶值就是人類的貶值。沒有個人尊嚴,就無人類尊嚴;若存在侵犯個人權利而不受製裁,就無人權可言。今天他的人權遭踐踏,明天你的人權也可能遭相同的命運。人權的每一次被侵犯,都是每個人的失敗。西方有一句諺語,“對一個人的不公是對所有人的威脅”,摧毀個人就是摧毀人類的第一步。
          每個人的人權似乎互不相幹,實際上全體公民的人權是一個命運共同體,它象江河上的堤壩,隻要出現一個漏洞,就會崩塌,“千裏之堤,潰於蟻穴”。因此,無論執法者踐踏哪一個人的人權,都是在踐踏全體公民的人權,決不能袖手旁觀,必須起來戰鬥。否則,厄運會降臨到自己頭上。海明威說:“喪鍾為誰而鳴?喪鍾為我們自己而鳴。無論他是誰,每個人的死亡都使我們受損。”作為個體的權利和自由依賴於人們要去捍衛它們的決心和勇氣。
          “人民”是每個人的集合,每一個人都是人民中的一分子。尊重和保衛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也就是尊重和保衛人民所共有的基本權利。“人民”,必須以每一個人為基準;不能包容每個人的“人民”是一種虛置的概念,是一種冠冕堂皇的托詞,是一種十足騙人的胡說。渺視和否定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也就是渺視和否定人民所共有的基本權利。法國思想家貢斯當說過:“不管在任何地方,如果個人毫無價值,全體人民也就毫無價值。”倘若不尊重每一個人的人權,那就是對於人民的赤裸裸的誹謗和汙辱。隻要我們的法律隻捍衛抽象的“人民”,而不把公民的權利精確化並提供有效的保護,那麽“人民”就無法成為國家的主人。
          英藉印度裔作家薩爾曼?拉什迪小說《撒旦詩篇》出版後,伊朗精神領袖霍梅尼把《撒旦詩篇》定為對穆斯林的褻瀆,並發布了對拉什迪處以死刑的命令——任何穆斯林都可以執行。雖然拉什迪為他無意中傷害穆斯林的感情再三深表遺憾,但伊朗政府仍然以520萬美金懸賞追殺拉什迪,一些伊斯蘭教徒集資繼續懸賞他的首級。
            為了自己公民的安全,英國政府出動了安保人員,嚴密地保衛拉什迪。拉什迪走到哪裏,安保人員跟到哪裏,24小時不間歇地警衛,十年如一日不間歇。每年保護費用高達160萬美元,耗費千萬巨資也在所不惜。為了一個具體的個人,英國甚至不惜與一個國家斷交,也絲毫不相讓步。這不能不讓我感到西方人權至上的觀念。

3、人權是人人享有的平等權利。
       
小布什總統在他上任的第一天就發表了書麵聲明說:“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獨立宣言》的這些承諾是賦予每一個人的。……我們共有一個偉大的目標,要為那一天而工作,讓每個孩子的誕生都受到歡迎,都受到法律保護……要建設一種生命的文化,肯定每一個人在生命的每一個階段和生活的每一個時期,都是按上帝的形象被造而彼此平等的。”
對於美國人來說,追求人人生而平等的理想、追求一個人人都能享有的自由生活,是比維持一個強大的國家及其國際地位更重要得多的永遠的夢。為此,他們不惜付出任何代價。
          發達國家人人享有免費醫療、人人享有最低生活保障、人人皆享有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結社自由、示威自由、罷工自由;所有的人都有參與政治的權利;這樣的國家有真實的人權。反之,在男女不平等、工農不平等、城鄉不平等、黨派不平等的極權專製主義國家不可能有人權。一個金字塔的等級製的社會是以壓迫、剝奪弱勢群體的人權為基礎的,一個平等的社會把保護弱勢群體的人權放在重要的位置。

4、人權是整體性的權利。
        人的基本權利中的任何一項都是不可缺少的,向任何一項基本利權挑戰就是向整個人權挑戰。1968年5月13日世界人權大會通過了《德黑蘭宣言》,其中第13條宣告:“人權及基本自由不容分割……”。1977年12月16號聯合大會通過的《關於人權新概念的決議案》也莊嚴宣告“深切相信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都是相互關聯和不可分割的。”
        不可能有孤立存在的生存權。例如,強調生存權、發展權而剝奪言論自由權、結社權、示威權,不是實現了部份人權,而是沒有人權;人就失去了尊嚴地活下去的條件。因為人權是完整的,缺少了部份就沒有整體。以某一項取代其它,等於取消了在其它領域做人的資格。在任何一個單獨的領域喪失做人的資格,就全麵喪失人權。
          譬如:礦難頻繁發生,就是因為礦工沒有結社罷工權。

5、人權是沒有義務的權利。
          新生嬰兒沒有能力履行任何義務,可享有人權。因此,才稱為天賦人權。1649年美國麻瑟諸塞州製定的《自由體係》(Body of Liberties)規定父母不得為子女選擇配偶,不得過份處罰小孩,兒童有權向有關機構申訴自由與權利的被侵犯。1919年波蘭學者Janusz Korczak在《如何愛孩子》中說:“一個人如果不把孩子視為一個獨立完整的個體、讓他們享有父母同樣的基本權利時,不能說他是真的愛這個孩子”。1959年聯合國通過了兒童權利宣言,1989年11月20日通過了《國際兒童人權公約》。
因此,每個人享有的人權,是沒有任何先決條件的。

6、人權是是不能剝奪的權利。
          人權是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不能被剝奪也不能放棄。免遭任意逮捕、關押和酷刑是一項基本的人權——即便對執政黨的反對派、少數族裔、甚至哪怕是刑事罪犯亦是如此。專業警察隊伍在執行國家法律的過程中必須尊重所有公民。對一部分人專政,不讓他們享有人權;實際上是否定了人權。犯人的人權必須尊重,他有權不受打罵侮辱,必須讓他吃飽飯。監禁犯人僅僅是為了減少他們繼續作案的可能性。如果他們已沒有這種可能性,對他們人權的限製便不再必要。要糾正對壞人的報複心理。這種心理很容易對壞人懲罰過度,懲罰過度自己也變成了壞人。懲罰加愛心是糾正壞人壞事最有效的手段。
          任何學科的構建都需要幾條公理作基礎來發展他的體係,幾何學用了5條公理作基礎。民主政治學需要2條公理來構建,即:人人生而平等,人人生而自由,在自由平等的基礎上發展出人人愛我、我愛人人的博愛。自由、平等、博愛構成了人權的主要內容。
        按公理體係的要求,原始概念是構造一門學科的最基本的概念,它不能定義,隻能大致解說,被稱為元概念,用它可定義其它概念。
          民主政治學的原始概念是權利,由權利發展到人權,由人權發展到社會契約論——組織政府、建立國家,從而發展到權力概念;由權力再發展到三權分立、權為民所授——形成周期性的自由競選、言論自由、示威自由等民主運行機製。
相反,專製政治學的原始概念是義務,由義務發展為服從,由服從發展為暴力集團,由暴力集團發展為專製國家,為奴役人民發展出天尊地卑、男尊女卑、君尊臣卑的儒學。天尊地卑、天有十日、人有十等的等級製度是專製政治學的公理。所以,專製社會的人生來就是下賤、就是奴隸;他們美德就是服從,名之曰“忠孝節義”,其在上者享有特權。有人說,儒家是講理的,它講的是專製的之理、特權之理。
        今天,人類已經進入到民主時代。民主社會的美德是公平或正義,名之曰:自由平等博愛,稱之為人權。

六,人權與主權的關係
        人權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主權是一個國家在其領域內擁有的最高權力。人權與主權的關係是:

1 .人權是本,主權是末。人權是天賦的,主權是人賦的。所以人權高於主權。

        自從有了人就有了人權;在沒有國家的“自然狀態”下,人們間的關係是自由、平等、協商、互惠的關係,但這種關係難以長久維持。隻有通過平等協商達成契約從而結成政治國家,才能保障每個人的人權。在締結契約時,每個人都是自己的主人,每個人的人權都先於政府的權力和法律。國家的實質是為保護人權而設立的,以抵抗其他團體對人權的的侵犯。國家政府的權力來自於公民的授權,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是民主的基礎。也是反對皇權天授、君權神授的思想武器。
          盧梭設想的社會契約的實質是“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轉讓給整個集體”;這樣,“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置於公意的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當個人服從公意時,他“不過是在服從他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自由”。盧梭的人民主權陷入了專製的集體主義的泥潭。
          主權必須由具體的個人行使。抽象的主權者本身無法行使這一權力,它必須將權力交給代理人。
這樣,當一個公民將自己奉獻給全體人民的代表機構——國家時,他絕非像盧梭所想象的那樣沒有向任何人奉獻自己,而是向以全體的名義行事的那些人奉獻了自己。因此,人民主權學說很可能走向自己的反麵。現代西方民主製度在建製上,已區分了政治權力的權限與政治權力的歸屬問題。人民主權所涉及的僅僅是政治權力的歸屬及其形式,但決不意味著人民主權可以擁有無限的權力。
          主權在本質上是有限的,這個限度就是人權高於主權。人權標明了國家權力的邊界,對公權力設置了限製。普遍人權觀的目的不是為了對抗國家,而是賦予了國家更積極的道德使命,使國家的目的更為合理、正當。
        人權首要目的是要保護公民免受國家幹涉。如果人與人之間是平等的,那麽誰也沒有資格做他人的主人。世界上願意主宰別人的人很多,但沒有人願意被別人主宰。因此對人類比較而言,最為重要的是確立人人生而平等的信念,每個人隻是自己的主人。個人自主權先於任何政府權利和法律。每個人就是他自己的政府。人權是不證自明的,而國家(政府)的權力是需要證明的;人權是政治秩序和政治權力的原因。

2.人權是目的,主權是手段,目的高於手段,手段服從目的;人權當然高於主權。
          自由主義常識告訴我們:國家是手段,個人是目的,個人的價值永遠在國家之上。從而可邏輯地推導出:人權是目的,主權是手段;人權的價值永遠在主權之上。
          在浩瀚的宇宙,在廣袤的世間,天大地大,什麽東西能夠大過人命?人是最寶貴的,人的生命是最寶貴的、是絕對絕對重要的!人的生命永遠地擺在第一位!人是至高無上的,人是我們生活的全部目的,人就是目的。“人神聖不可侵犯”表現為人權。
          所謂國家、所謂政府,是為了人的社會生存而存在,是為了人類良好生存的工具。國家、主義、財產等等都是服務於人、服從於人的手段,都沒有人的生命重要。然而,這些服務人的手段卻反被認為高於人類本身,豈不反客為主、本末倒置?這是愚昧落後的表現。

3.人權是永恒的,主權是暫時的。
          原始社會就有人權,卻沒有國家,當然沒有主權;共產主義社會沒有國家,也就沒有主權,但共產主義社會依然有人權。人權具有永恒的價值,人權是照耀人類的永久的燈火。沒有人權的照耀,人類就陷入了漫漫黑夜,人民就墮入了九重地獄、處於水深火熱之中。
          沒有人權,就沒有人類本身,就不會有人類的文明和進步!沒有人權,就沒有社會的道德和社會的公平正義。人權是我們天理良心的源泉;是道德和公平正義的根基;是民主政治的目的;是世界和平與正義的基石。人權是人類孜孜不倦追求的理想;是文明社會的最高價值;是衡量社會製度、政治、法律好壞的根本標準。不管是什麽製度,如果人權不能得到保障,這必定是一個壞製度;如果人權能夠得到認真實施的製度,一定是個較好的製度。人權觀念,或者說人權標準,比較容易判別一個政體是否是真正為了人民,還是假心假意,表麵做一套,背後另外一套。人權是不管什麽條件下都要保證的、不能跨越的最低標準線。

4.人權與身俱在、身死依然在;主權甚至可有可無。
          如果公民把主權放在第一位了,那你的人權問題就會被人為的遮掩掉。你的首要任務是保存自己。主權對你隻是一種精神,民生問題還是要靠人權來解決。人隻要活著,就得時時刻刻維護自己的人權、保證自己的尊嚴。
          譬如:我們享有呼吸新鮮空氣的權利,可礦工們經常呼吸粉塵甚至吸入毒氣而亡;我們享有飲用清潔水的權利,可一些地方的農村飲用的是汙染的水源,農民得了各種怪病紛紛死亡;我們享有生命安全的權利,可農民在賣血後得到的是死亡通知書——艾滋病。
          人死後,人的屍體應得到尊重。剝皮、鞭屍、吃人、盜賣人體器官都是非人的行為,都應首當受到譴責。死人的名譽、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當今的波多黎各在拉丁美洲人均收入最高、人權狀況最好;可波多黎各在美國的托管下,至今不願獨立;美國每年給其大量的補貼,也不願其加入美國。波多黎各是個有人權、無主權的典型地區。
        中國曆代的統治者一貫堅持“政權>主權>人權”將人民當作毫無人權可言的奴隸。對內殘暴凶狠如豺狼,對外孝順恭敬如羔羊。1740年荷蘭殖民者在巴達維亞(今雅加達)屠殺了兩萬多中國僑民,鮮血染紅了巴達維亞的一條溪水,被稱為“紅溪慘案”。可乾隆讓人對荷蘭使團答複說:“我對於這些貪圖發財遠離祖國,舍棄自己祖宗墳墓的不肖臣民並無絲毫的關懷!” 按照清律,“一切官員及軍民人等,如有私自出洋經商,或移居外洋海島者,應照交通反叛律,處斬立決。府縣官員通同舞弊,或知情不舉者,皆斬立決。”慈禧說:“寧予洋人,不予家奴”:“量中華之物力,結與國之歡心”。1840年鴉片戰爭後,美國一些地方政府通過了一係列歧視華人的法案。如舊金山市政當局在1880年前後通過的14項被稱為“洗衣店條例”的法律,其動機就在於排斥華人。為避免與《1870年民權法》和憲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相悖,立法機關設計了一種複雜的許可證製度。表麵上看,該許可證製度對華人和白人不偏不倚,但沒有一個條例規定給予和拒絕營業執照的標準。這就給了市政當局任意的裁量權,結果,所有華人洗衣店老板的申請均遭拒絕,而所有白人的申請則暢通無阻。
          麵對公然的歧視,華人洗衣店成立了一個自衛性的行業協會──“同心堂”,為自身的權益而進行抗爭。在同心堂的鼓勵下,華人洗衣店老板益和與其他150家和他有同樣遭遇的華人洗衣店主一起,決定照常經營他們的洗衣店。不久,他們全部被捕,一場官司就此啟動。最後,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1886年,聯邦最高法院宣布了一致同意的判決:立即釋放益和等人;相關市政條例違憲無效。
          發生在美國的益和案,再次證實了“主權高於人權”。因為,益和的祖國大清國當時的主權可謂喪失殆盡。大清國主權的喪失,並不意味著它的子民益和等華人的人權的喪失。最高法院在益和案的判決中這樣認為: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護適用於美國公民,同樣也適用於非公民。可見,主權與人權之間也並不存在著什麽正相關。
          當時去美國謀生的華人,大多是讀書識字不多、走投無路的貧苦人。就是這樣一些素質不高的人在美國,最終把舊金山市政當局給掰倒了。顯然,這不是素質的原因,而是良好的製度環境賦予了益和等洗衣店老板強烈的人權意識。
          有人說“沒有主權就沒有人權”,常常以上海外灘公園門外寫著‘華人與狗不準入內’的牌子為證。其實並沒有這塊牌子,有一些遊園規則其中一條是‘狗與××不準入內’,一條是‘華人不準入內’。後來我們胡弄出‘華人與狗不準入內’的牌子,是添油加醋搞成的。
          1843年11月17日上海開埠,外國人開始來到上海。1845年清廷公布《上海土地章程》,劃定了外國人居住區即租界的範圍,並且規定“華洋分居”。1851年的太平天國之亂,1853年的小刀會之亂,逼使許多中國人逃到租界躲避戰火。1854年租界中的西方人與清廷談判,取消了“華洋分居”的規定,租界逐漸成為上海的中心。
            第一,租界是中國發展的新階段。中國自明朝初年開始,直到西方殖民者東來,三四百年一直堅持“片板不得下海”的國策。這是一種把人民當成牲畜的國策,這是一種把國家邊疆畜欄化的國策。租界是在這畜欄的邊沿硬性開設的一麵人性化的窗口.
1869年之後,上海租界的體製也逐漸成型。在租界的外國人,按照西方的代議製民主原則建立了租界的政治體製: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租界無疑相當於一個國外的地方自治政府。租界建立的這種“自治”、“法治”、“安全”、“自由”的體製,給許多中國政治家以多方麵的啟示。租界讓晚清政府領教了什麽是法治。
          第二,租界突破了滿清野蠻的主權。租界的最大“罪名”是擁有治外法權,租界內的事“中國官員均不得過問”。這是罪名嗎?不,這是人類新文明的勝利,因為它打破了野蠻和隔離,是對“片板不得下海”那種畜欄政治的粉碎性打擊。它沉重撞擊了世界各地愚昧野蠻閉關自守作威作福的禦民者和愚民者,成為非西方人群接受新型政治文明的開端。
            無論何事,中國官員一過問必定伴隨著索賄、打、剝皮塞草、淩遲、滅族,他們眼裏已經根本沒有“人”。一千萬平方公裏國土上的“治內法權”驅民如犬羊,有一平方公裏國土上的“治外法權”把人民開始當成人去治理,實在是福音來了。
          一些人把“主權完整”當成至高無上的準則,試問誰的“主權完整”?是大清統治者的主權完整!大清主權完整時,願剝皮就可以暢通無阻地剝皮,願淩遲就可以隨時隨地陵遲,現在的租界地麵不靈了!慈禧太後命亂棍打死記者沈藎,慘極,外國公使夫人紛紛向老妖婆抗議。按蠢貨們的邏輯,這是幹涉大清內政。確實幹涉得好啊!
          鴉片戰爭打擊了滿族奴隸主政權。如果沒有鴉片戰爭,中國人也許仍在奴隸主專製的黑洞中三跪九叩,在眾中睽睽之下用板子打……如果沒有西洋文明的強製性介入,單靠中國人自身的進化是很難走出專製的,中國至今都沒有擺脫專製。
          第三,租界是許多中國人奮鬥的夢想和希望所在。上海開埠之後,它成為中國的現代商業中心;1890年後,它又成為中國工業的發源地。租界管理得好,衛生,安全,有秩序。1914年陳獨秀在《愛國心與自覺心》一文曾說租界是中國最安全的地方、是最安靜的地方。租界當局的征收賦稅、維護治安、路橋建設、市政管理、水電交通、消防綠化,乃至租界內西方人的工作、娛樂、生活方式,都逐漸成為租界外中國人的效法對象。1919年五四運動時,孫中山也說上海是自治區域的模範。
          在租界買套房子,“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絕對安全,所以中國的富人和高級文化人,都爭先恐後在租界購房。由此,租界房地產走俏,租界規模不斷擴大。租界的房地產項目,開發一個,紅火一個,中國越來越多的成功人士住了進去。租界實際上成為中國的高檔模範社區,比租界外大清朝“東胡賤種”(章太炎語)的統治區域更適合人類居住。
            新式馬路,從租界不斷向外延伸;電報電話,從租界連到四麵八方。奈克工程和海德生工程建成的外灘,至今仍令上海人感到驕傲和自豪。上海,成了中國的心髒。此後,無數的中國百姓,心目中出現了“大上海”這個偶像,“上海”這個詞給了他們以無限的遐想。
            第四,租界是新文化和新文藝的發祥地。在清末報紙、雜誌大量出現之後,它又成為中國改革和革命的輿論中心。
            第五,租界是人民的避難所。1898年康有為等通緝犯就是從上海逃走的。1903年“蘇報案”發,清廷欲淩遲處死章炳麟、鄒容。但租界當局堅持依法處理“國是犯”,判決僅兩年徒刑。當時上海租界的人權狀況比內地要好。1937年日軍進攻上海,大量難民擠過外百渡橋至租界避難,而在廣大內地則隻有基督教堂或西方人建立的“安全區”才能庇護一二。看來租界提供的自由而安寧的環境確實是中國“不幸中之一幸”(陳天華語)。
            西方的殖民擴張,將先進的西方科學文化,民主政治,傳播到了廣大的野蠻落後的亞非地區,是符合曆史進步性的,恩德無量。隻要看看香港就無可辯駁地證明了。九七前的香港就是有人權沒主權的典型。三年大饑荒,幾十萬人冒生命危險偷渡香港。
          馬思聰是中央音樂學院首任院長,是中外聞名的作曲家、小提琴家,曾以一曲感情深沉的《思鄉曲》牽動者無數海外赤子之心,在文革中受到非人的淩辱,他因姓“馬”就被強迫趴在地上吃草。他於1967年1月鋌而走險離開大陸偷渡香港,為珍惜人才的美國所接納。
          馬思聰的大哥在他逃跑後被懷疑知情不報,以他們在飯桌上發表的對“文革”不滿的言論入罪,全家被打成了“反革命”。其大哥當時已七十多歲,在監獄裏幹很重的活;大女兒原來就患有嚴重的心髒病,被抓入獄後就死於獄中;第二個兒子被判十二年囚監;小兒子判了八年,好端端的一個家庭刹時就支離破碎。
          馬思聰的弟弟當時在上海外語學院教法文。馬思聰一出走,就把他抓起來審訊,幾天後他在學校跳樓自殺身亡。
          馬思聰的妹妹是上海音樂學院的教授,當時突然被隔離審訊,關在學校的地下室,一個不見陽光的小屋子,不許回家、不許和任何人接觸,天天寫交代,一關就是一年多,而馬思聰逃離的事是在其妹被放回家後才知道的。
          馬思聰太太的兄弟也沒有一個逃過魔爪。她的大哥因此坐了八年監獄;三弟被判了五年;三弟的太太也被判了五年。馬思聰到美國後居住費城。譜寫了“晚霞”、“家鄉”、“熱碧亞之歌”、“李白詩六首”等歌曲和器樂曲。文革後,中共又好言請馬思聰,承認馬思聰是愛國者。他沒有等到自由返回祖國的日子,1987年5月20日因心髒病發去世,終年75歲。

5.人權是正義的,主權易邪惡。
          人們追求人權,反對特權、反對他人的貪得無厭的侵權行為就是維護社會的正義,會得到有良知的人們的支持、會得到正義政權的支持而實現社會正義。19世紀初法自由主義者貢斯當說:“公民擁有獨立於任何社會政治權力之外的個人權利,任何侵犯這些權利的權力都會成為非法的權力。”任何一種無視基本人權的製度都是邪惡的製度,任何一種侵犯基本人權的行為都是邪惡的行為。
          秦始皇有主權,百姓無人權,百姓生不無死,不得不推翻暴政,尋找生命的出路。晉朝“桃花園”裏有人權,無主權;百姓怡然自得,其樂融融。“桃花園”外殺聲震天,屍橫遍野,血流成河,民不聊生。…………
          劉少奇貴為國家主席,對外代表國家主權;可在踐踏人權的時代,主權也保護不了劉少奇的人權。
          孫誌剛到廣州去打工,上街沒帶《暫住證》,就被活活打死了。孫誌剛之死,說明沒有自由遷徙等基本人權,生存權會隨時隨地灰飛煙滅。孫誌剛事件表明隸屬於主權範疇的惡法和惡警對中國公民的人權構成了巨大的威脅。
        主權不是人權的前提和基礎,人權是主權的基礎,是主權得以存在的道義基礎和合法性基礎。國家不可以淩駕於人民之上,主權不可淩駕於人權之上。國家不是一部分人剝奪另一部分人的邪惡工具;國家不應成為掌權者牟取私利的特權。主權崇拜易走向權力崇拜。在中國,權力意味著財富,權力意味著腐敗,權力崇拜必然走向腐敗、走向邪惡。
          人權是實現發展的前提與條件。人權的曆史表明,在人權越受踐踏的地方發展就越渺茫,沒有自由和人權就就沒有發展。凡是人權製度實行早的國家,那個國家的生產力就發達得早;凡是人權製度實行充分的國家,那個國家的生產力就雄踞世界前列。人權得到充分的保障是一個國家進入發達國家的一個重要條件。

6、人權與主權的實力對比中,人權處於弱勢地位,主權是處於強勢的地位。
統治階級用其軍隊、警察、監獄等工具來維護國家主權從而保護其統治權利,主權的保護是相對有保障的。而人權,作為個人的權利,卻是弱小的,它總會受到其他的社會主體的侵害,個人的私力救濟所產生的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當政府權力危害到個人的權利,即主權危害人權時,其兩者實力的對比就好比大象與螞蟻;所以法律在執行過程中為達成公平的目的,應該對人權進行傾斜,使人權優先於主權。
普遍人權的觀念正是對“誰擁有強權,誰就擁有正義的原則”的否定。窮人比富人更需要人權。北京國企一對失業夫婦,妻子快要生產了,因家中一貧如洗,不敢到收費昂貴的大醫院去。於是,丈夫借來一輛平板車,拉著妻子去附近的一所獸醫院找熟人接生。沒想到妻子偏又是難產,隻好大醫院去。丈夫咬著牙,蹬著平板車一路疾馳,妻子在車上痛苦地呻吟。當平板車來到一個繁華路口時,警察攔住了他們。原來,這條路是國賓道,不許人力車經過。當時並沒有尊貴的國賓的車隊通行,但他依然堅持不放行。孕婦的呻吟和鮮血,警察卻充耳不聞、視而不見。丈夫哀哭著向他下跪,這名警察仍然“剛直不阿”。這丈夫隻好蹬著平板車繞道前往醫院。等到達醫院時,大人和孩子都已失去了搶救的時機,雙雙死亡。晚上,悲痛萬分的丈夫,一個人在破舊的家裏上吊自盡了“。
            2003年6月4日,三歲小女孩李思怡被鎖在家中,唯一的親人——母親被警察抓去,而無論母親怎樣跪地哭求,得知此事的幾十個警察,個個無動於衷,連一個向親友告知求助的電話都不準她母親打! 6月21日警方發現3歲小女孩李思怡已經死亡多日。幾十年來,黨政人員都是這樣視國民如豬狗的執行“公務”。
如果一個社會能夠容忍這樣的事情發生,這樣的社會再繁榮又有什麽意義?它怎麽能夠使人熱愛、使人留戀、使人向往?更不要說讓外部的人來尊重這個社會,那怕是有權有勢人,也有不少因為人權得不到保障,而舉家遷居民主國家。沒有人權的國家,大批人才流失。
落後國家比先進國家更需要人權。中國吃一頓套餐肯德基,至少要17.5元人民幣,而在美國吃一頓同樣的套餐,隻需要不到5元人民幣。中國電信的價格比發達國家高得多。壟斷價格侵犯了財產權——人權。

7、把主權者訓成看門狗,才能弘揚人權。
人權異常萎縮的國家,常常是官權異常膨脹的國家。把人權置於第二位的國家,一定是把官權置於第一位的國家。人權,是和官權相對而言的。弘揚人權並不難,它隻需要一個條件——使官權受到起碼的製約。
          人權是馴服統治者的籠子,是捆綁統治者亂說亂動的繩子,給他們套上人權的緊箍咒,統治者就會馴服。2004年“7.4”美國國慶日,布什總統向中國網民發表談話。他說:“人類千萬年的曆史,最為珍貴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師們的經典著作,不是政客天花亂墜的演講,而是實現了對統治者的馴服,實現了把他們關在籠子裏的夢想。因為隻有馴服了他們,把他們關起來,才不會害人。我現在就是站在籠子裏向你們講話。”
          權力越集中,野蠻的成分就越多。貫穿人類社會史的主要矛盾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矛盾與鬥爭。曆史上也曾出現過明君賢臣,但隻是曇花一現。除了使百姓產生不切實際的幻覺,不可能帶來實質性的社會進步。統治者的專橫權力一旦失去控製,其所帶來的災難性後果,遠非普通人的野性發作所能比擬。極權引發的禍患如同洪水,一旦渲瀉出來就難以回收。
          中國沒有把統治者關進籠子的思想和實踐,有的隻是“以君為本”的傳統。中國“以君為本”,是從大禹治水開始。後來統一大帝國出現,領導者變成了純粹的統治者,統治者手拿鞭子,站在自己親手製造的籠子外邊,成了馴獸師,老百姓成了關在籠子裏被馴服的家畜。統治者靠暴力鎮壓和奴才文化把老百姓關進了籠子,“隻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在長達兩千年的漫長曆史中,農民處在社會的最底層,被視為牛馬之屬而囚禁在籠子裏。古代的州官稱“州牧”,做官稱為“牧民”,把老百姓視為“會說話的牲畜”。皇糧國稅是提在官吏手中的繩子,套在農民脖子上的繩索。明明是農民養活了統治者,統治者卻認為自己給了農民活路。老虎吃人,可“苛政”比老虎吃的人更多;蛇咬死人,可賦稅咬死的人比蛇咬死的人更多。可見,統治者比獅虎蛇豹更凶殘。所以,一定要“把統治者關進籠子”。

七、人權與國際事務
          人權是全人類的,主權不是!人權的基礎是固有的人類尊嚴,而不是對國家有什麽用處。人的尊嚴神聖不可侵犯;每一個人、所有的人都具有相同的至高無上的尊嚴、都具有相同的永恒的價值!人的尊嚴是我們共同的精神財富。我們被一種共同的命運聯係在一起,我們對其他人的命運不可能無動於衷。尊重人、尊重人的尊嚴和自由,是人類社會共同承擔的責任。所有人都有責任來保護人的尊嚴和基本人權。人權已成了國際事務的準則。
          人的尊嚴,其實是不分內外的。無論是誰,隻要他淩辱人的尊嚴,殘害人的生命,就是人類共同的敵人。林培瑞[Perry Link]說:“全人類,中國人及非中國人,不僅有權利而且有義務、和平地幹涉任何政府以各種方式在任何地方試圖對我們人類同胞實行的專政”。
          人權狀況好的國家,一旦發現人權受到侵犯就立刻予以糾正。如美國發現虐待俘虜,立即發動全社會來製止。經過檢舉揭發,類似事情再次發生的可能性就少了。這個效果不僅對美國,而且對所有的國家都是一個警告。
          如果一個國家人民不能抵製本國權力者對人民內政的幹涉,最終也無法抵製外來的幹涉。如果是為了捍衛人民自然的、基本自由權利,即使是幹涉內政,也是一種迫不得已的選擇,有的時候是唯一的選擇,它是不得已而為之。正義論認為,一種不正義隻有當它是為了避免更大不正義的時候,才能被允許。
          人權高於主權是國際幹涉的理論基礎。聯合國、國際法院等國際組織風起雲湧。國際公約、國際法紛紛出台。這都體現了國際幹涉的大趨勢。1971年國際法院宣布:人權是超越國界的共同責任,一個國家的人權狀況要接受國際人權公約所設定的標準的檢驗,也要接受國際人權組織的審查。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就認為“任何一個國家和政府,都無權躲在國家主權後麵侵犯人權。”
人權的國際保護使人權發展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階段。當有充分證據證明獨裁者的主權確實在侵害人權時,國際社會有責任收繳他的犯罪工具,把主權還給人民。如發動侵略戰爭、推行種族歧視、種族滅絕政策等類行為,國際社會就應該對其主權進行限製與臨時剝奪以恢複人權秩序。第二次世界大戰對法西斯德國主權的剝奪和聯合國60年代以後對南非種族政權實行的以軍事、貿易封鎖和禁運的方式限製其主權就是體現人權大於主權的實踐。
        2001年10月2日8名英國人在歐洲人權法院歡呼雀躍,而英國政府代表卻垂頭喪氣。人權法院判決,英國政府向這8名英國人代表的倫敦希思羅機場周圍居民賠償20億英鎊。原來,在倫敦最大的希思羅機場,每晚11點至次日淩晨6點有16班飛機起降,巨大的噪音使機場周圍居民的睡眠受到影響;這些受害者將機場訴之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但從地區法院到最高法院,都未打贏官司。於是他們來到斯特拉斯堡,將本國政府告了。他們得到了極為滿意的判決。此案是歐洲人權法院眾多案件中的普通一件。至今,加入歐盟的一個硬性條件,就是承認人權法院及其判決。比如土耳其,極想加入歐盟,但國內人權狀況不佳,如果加入歐盟,將來可能招致諸多麻煩。所以,加入歐盟的談判多是人權談判。
          俄羅斯聯邦完全承認,聯合國人權憲章的優先地位,甚至憲法規定俄羅斯聯邦公民有權向歐洲憲法法院起訴俄羅斯聯邦侵犯人權的案件。
人的尊嚴是靠捍衛人權來實現的,它是社會進步的標誌,也是民主社會的本質屬性----沒有人權,就沒有民主!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