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介石先生的"抗日語錄"乃"塘沽協定"。
(2010-09-12 17: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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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蔣介石的“抗日”語錄
1。炮不如人,教育訓練不如人,機器不如人,工廠不如人,拿什麽和日本打仗呢?若抵抗日本,頂多三天就亡國了。(1931年9月)
2。政府現在既已此案訴之於國聯行政會,以待公理之解決,故以嚴格命令全國軍隊,對日避免衝突,對於國民亦一致告誡,務必維持嚴肅鎮靜之態度。——國民政府《告全國民眾書》(1931年9月)
3。如果日本能擔保中國本土十八行省的完整,則國民政府可同意與日本協商,或可在不損我國尊嚴之前提下讓出東北。——國民政府密使許世英赴日本談判轉述蔣的口信(1931年10月)
4。中國亡於帝國主義,我們還能當亡國奴,尚可苟延殘喘;若亡於共產黨,則縱肯為奴隸亦不可得。——蔣介石在南昌的講話( 1931年8月22日 )
5。我國民此刻必須上下一致,先以公理對強權,以和平對野蠻,忍辱含憤,暫取逆來順受態度,以待國際公理之判決。——蔣介石在南京國民黨黨員大會上的講話( 1933年9月23日 )
6。我們要以專心一致剿匪,要為國家長治久安之大計,為革命立根深蒂固之基礎,皆不能不消滅這個心腹之患,如果在這個時候隻是好高騖遠,奢言抗日,而不實事求是,除滅匪患,那就是投機取巧……無論外麵怎樣批評謗毀,我們總是以先清內匪,為唯一要務,如果不是這樣,那就是本末倒置,先後倒置。——蔣介石對剿共高級將領訓詞( 1933年4月7日 )
7。外寇不足為慮,內匪實為心腹之患,如不肅清內匪,則決不能禦外侮。——蔣介石對圍剿紅軍將領訓話( 1933年4月10日 )
8。日本終究不能作我們敵人,我們中國亦究竟有須與日本攜手之必要。——蔣介石文《敵乎?友乎?中日關係之檢討》(1934年12月)
9。奢言抗日者,殺無赦。——蔣介石在中日簽定《何梅協定》後的講話(1935年底)
二、抗戰前喪權辱國的《塘沽協定》
1933年3月,日軍占領熱河,並大舉進攻長城各口,中國守軍奮起抵抗,因蔣介石國民黨破壞而失敗。 5月31日 國民黨政府派熊斌與日本代表岡村寧次在塘沽簽訂停戰協定。規定中國軍隊撤至延慶、通州、寶坻、蘆台所連之線以西、以南地區,以上地區以北、以東至長城沿線為武裝區,實際上承認了日本對東北、熱河的占領,同時劃綏東、察北、冀東為日軍自由出入地區,從而為日軍進一步侵占華北敞開了大門。
塘沽協定內容:
關東軍司令官元帥武滕信義,於昭和8年5月25日,在密雲接受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北平分會代理委員長何應欽所派軍使、該分會參謀徐燕謀所提出的正式停戰提議。依此,關東軍司令官元帥武滕信義,關於停戰協定,委任全權於該軍代表關東軍參謀副長少將岡村寧次,在塘沽與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北平分會代理委員長何應欽所委任的停戰協定全權、華北中國軍代表、北平分會總參議、陸軍中將熊斌,簽訂停戰協定於下:
一、中國軍隊一律迅速撤退至延慶、昌平、高麗營、順義、通州、香河、寶坻、林亭口、寧河、蘆台所連之線以西、以南地區。爾後,不得越過該線,又不作一切挑戰擾亂之行為;
二、日本軍為證實第一項的實行情形,隨時用飛機及其他方法進行監察,中國方麵對此應加保護,並給予各種便利;
三、日本軍如證實中國軍業已遵守第一項規定時,不再越過上述中國軍的撤退線繼續進行追擊,並自動回到大致大城一線;
四、長城線以南,及第一項所示之線以北、以東地區內的治安維持,由中國方麵警察機關擔任之,上述警察機關,不可利用刺激日軍感情的武力團體;
五、本協定蓋印後,即發生效力。
作為以上證據,兩代表於此簽名蓋櫻
昭和八年五月三十一
關東軍代表岡村寧
華北中國軍代表熊
(選自《中外約章匯要1689—1949》,592頁—593頁,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