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二九年在美國,有一個人名叫惠爾生,因為犯了殺人越貨的罪,被判處絞刑。後來他的友人向總統傑克遜請得赦令,可是惠爾生竟完全拒絕了!因為劊子手不願執行絞決一個獲得赦免的囚犯,便將這件案子遞到總統處去,總統召令最高法庭審斷。主審官馬歇爾最後宣判說,“一紙赦罪令的價值全在被赦者的接受或拒絕。按人情說,拒絕赦令是人間罕有的事,但是現在惠爾生竟拒絕接受這個特赦令,所以赦罪令不再是一個赦令了!因此惠爾生按照原判處以絞刑。”
不是神不赦免人罪,乃是人們不願接受神的赦免,將來必受神忿怒的審判,永遠沉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