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底,美國國稅局繼“自首計劃”後再接再厲,要求民眾申報超過50000美元的海外金融資產。這意味著在美國以外地區擁有高額金融資產的部分華人和中國移民,在需要申報的同時,甚至要繳納較高的稅金。
中國人移民美國需報“家底”
美國聯邦政府如今是債台高築,而為了減少赤字就要增收。“山姆大叔”向國內民眾加稅之舉反彈激烈,而美國國稅局則是眼睛盯在另一麵,特別是從較為有錢的人利用海外渠道逃稅抓起,一方麵打擊犯罪,另一方麵則為國庫增加“銀子”。從2009年開始,美國國稅局連續兩年推出海外銀行賬戶存款超過10000美元主動申報的“自首計劃”,結果收到意想不到的好效果。2011年底,美國國稅局再接再厲,要求民眾申報超過50000美元的海外金融資產。這項被媒體稱之為“肥咖”的新規定,對於美國部分華人和中國移民將造成一定影響,不論是美國公民還是綠卡擁有者,美國以外地區擁有的高額金融資產則需要申報甚至要繳納較高的稅金。
海外資產逾5萬美元需申報
2011年12月19日,美國國稅局(IRS)發布新規定,要求美國所有在海外擁有金融資產的納稅人申報其財產,此項新規定是2010年度“海外賬戶稅務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Compliance Act; FATCA)中的一部分。根據這份規定,美國公民和綠卡持有者的海外資產若超過50000美元,須在每年報稅之際向國稅局如實申報。而拒不申報者,一經查出最低麵臨10000美元的罰款,若在國稅局通告後仍未申報或是繳納相應稅金,罰款將升至50000美元。
美國稅務局新規定要求納稅人必須申報的信息包括:海外股票及債券、已達退休年齡人士的海外退休金、各種對衝基金和私募基金等。具體的金融資產收益包括:銀行存款利息、分紅、版稅、資本利所得等。不過美國機構所擁有的海外資產,如由美國信托基金所管理的海外公司股份等,則無需申報。此外,海外房地產也無需申報,不過通過公司或信托擁有海外房地產的納稅人則需申報。
美國國稅局新規要求在2012年4月15日所得稅申報截止日前(現報稅截止日期延後到4月17日),若美國公民及綠卡持有者海外賬戶及金融資產超過50000美元,或是在海外居住的美國人資產超過200000美元的納稅人,需填寫8938表格向美國國稅局申報。
根據有關條款,居住在美國和居住在美國以外地區的美國公民和綠卡持有者,是否要填寫8938表格向美國國稅局申報在金額上是有差異的。凡是居住在美國的單身或已婚但分開申報所得稅者,2011年12月31日年底時若海外賬戶及金融資產超過50000美元,或一整年某個時間海外賬戶及金融資產超過75000美元,須填寫和申報8938表格。已婚且共同申報所得稅的人,若居住美國且年底時海外賬戶及金融資產超過100000美元,或一整年某個時間超過150000美元,需要填寫申報8938表格。
定居在國外的美國公民和美國綠卡持有人,在是否要填報8938表格的海外金融資產要求上金額相對寬鬆一些。單身或已婚但分開申報所得稅者在年底時海外賬戶及金融資產超過200000美元,或一整年某個時間超過300000美元,須填寫和申報8938表格。如夫妻聯合申報個人所得稅,他們年底時金融資產超過400000美元,或一整年某個時間超過600000美元,也須填寫和申報8938表格。
有多少海外資產需要申報
無論在哪裏生活和工作,美國公民或擁有美國綠卡者每年都需要向美國國稅局報稅。美國國稅局在新公布的填表說明中解釋了需申報的最低值,什麽構成了指定的國外資產,如何確定相關資產的總價值,什麽樣的資產免稅,什麽樣的信息必須提供。上麵所談的是美國國稅局對需要申報海外金融資產的總的要求,而在現實生活中每個人或家庭的情況會有差異,如何來決定是否需要填報8938表格呢?下麵我們看一下美國國稅局提供的一些需要或是不需要填報8938表格的具體例子。
一名單身者居住在美國,他在2011年10月將擁有的海外金融資產賣掉,淨值為125000美元。雖然這名單身者在2011年底已不擁有任何海外金融資產,但因他的海外金融資產在2011年已超過75000美元,因此這名單身者必須填報8938表格。如果是和他人聯合擁有海外金融資產,如何來決定是否要填報8938表格呢?例如,一名單身居住在美國,他和另外一名居住在海外的美國公民(兩人不是夫妻)共同擁有60000美元的海外金融資產。按理說兩個人一平均,每人隻擁有30000美元的海外金融資產,達不到美國國稅局單身海外金融資產50000美元需要填報8938表格的要求。但美國國稅局卻不這麽認為,而是要求這兩個人分別填報8938表格,因為聯合擁有的海外金融資產已超過50000美元。
如果一對夫妻共同擁有海外金融資產,但在報稅時兩人是分開報稅,就會出現和上麵例子所不同的結果。根據美國國稅局的案例,一對夫妻共同擁有海外金融資產60000美元,但兩個人是分別報稅,每個人擁有的海外金融資產為30000美元,因達不到夫妻分別報稅海外資產50000美元需要申報的標準,所以這對夫婦誰也不需要填報8938表格。同樣如果這對夫婦聯合報稅,也因達不到海外金融資產超過100000美元需要申報的標準,他們自然也不需填報8938表格。
王先生擁有美國綠卡,但王太太既不是美國公民也沒有美國綠卡,兩人常年居住在中國。兩人在中國共同擁有的金融資產有150000美元,王先生個人單獨擁有的金融資產為60000美元,王太太個人單獨擁有的金融資產為10000美元。王先生夫婦采取分別報稅的方式,在這種情況下,王太太因為不是美國公民和美國綠卡持有者,所以無需填報8938表格。而王先生和太太一起擁有的金融資產為150000美元,個人單獨擁有的金融資產為60000美元,兩者合計為210000美元。按照規定,定居在美國以外地區的美國公民和美國綠卡持有人,單身或已婚但分開申報所得稅者在年底時海外賬戶及資產超過200000美元就需要填報8938表格,因此王先生必須向美國國稅局申報海外金融資產。王先生和太太共同擁有的金融資產為150000美元,為何在分別報稅時不分成一人一半?而全部算在王先生頭上呢?這就是美國國稅局的規則,防範納稅人逃稅。
持綠卡中國人或需美中兩地繳稅
在美國居住的居民,每年4月15日之前都要向國稅局申報上一年的個人所得,並按照相關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申報個人所得的家庭和個人不僅僅局限於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甚至在美國可以合法工作的外國人也需要申報個人所得。如果是美國公民又居住在美國,每年申報個人所得是順理成章之事。而對於美國綠卡持有者,特別是不少中國大陸新移民,往往其收入多來自在中國的所得,為什麽還需要向美國政府來申報個人所得,甚至也要向美國政府繳稅呢?這是美國的法律規定,對於美國綠卡持有者,不論收入來自美國還是中國或是其他國家,既然已經獲得了美國永久居留權,就需盡納稅人的義務,每年必須向美國國稅局申報個人所得並納稅。
根據美國國稅局發布的《綠卡持有者納稅指南》的相關規定,美國綠卡持有者不論是居住在美國,還是居住在美國以外地區,隻要綠卡持有人是合法的美國永久居民,便有義務申報在全世界範圍內不管以何種方式獲得的收入。全球所得的範圍包括個人薪資收入、海外銀行賬戶、股權或股票等投資收益等等。為了避免雙重納稅的現象出現,美中之間簽有《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根據協定,持有綠卡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已按照中國稅率繳納完稅款,隻需向美國提供相關繳稅證明,即可免除相應數額的納稅義務。但由於美中兩國間的稅製不一樣,綠卡持有者可能麵臨在美國和中國都需要報稅甚至是兩地同時都要繳納所得稅的情形。比如王先生在中國的年收入是200000美元,按照中國納稅稅率向中國政府繳納個人所得稅後,在向美國國稅局申報個人所得時要先去掉在中國已繳納的所得稅金額,如果其收入低於美國應納稅金額,則不需再向美國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如果王先生收入按照美國稅法和稅率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他就需要向美國國稅局補繳個人所得稅。
外國銀行存款“自首計劃”
2009年美國國稅局下發通知,提出美國公民和綠卡持有者在美國以外銀行賬戶中存款超過10000美元以上時要主動向國稅局申報,如果納稅人隱瞞不報一經查出,除了要交納罰款外,嚴重者可能要受到刑事的處罰。當年一家瑞士銀行因為在一項訴訟中與美國政府達成和解,因而向美國政府提供了4000多個賬戶的名字,其中有許多是在海外藏匿資產的美國富豪。這項被稱之為主動申報的“自首”計劃到2009年10月15日結束時,美國國稅局共收到了15000份境外資產申報書,涉及60多個國家的銀行,國稅局收到的補交稅款達到數十億美元。這個“自首計劃”被美國國稅局稱之為“裏程碑式的開始”,追查美國納稅人海外金融資產成了該局的重點工作之一。
2011年2月,美國國稅局頒布了又一個海外資產主動申報方案,要求美國人在海外擁有的金融賬戶如果資產超過10000美元,即使這些賬戶不產生任何需要納稅的收入,也必須申報。申報對象是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和在美居留超過183天以上的人,申報項目包括現金,共同基金,股票等流動資產但是不含有房產。納稅人隻要在2011年8月31日之前申報,即不會受到處罰。如果出現過時申報,海外金融資產在700000美元以下,會麵臨5%到12.5%的罰款,高於70000美元的金融資產罰款提高到25%,甚至有可能沒收一半的財產。結果更多的美國公民和綠卡持有者向國稅局申報海外銀行存款,以免遭受更加嚴厲的處罰。
富人移民美國遭遇新挑戰
根據美國國稅局的說明,美國公民和綠卡持有者的海外資產超過50000美元需申報的法規,旨在打擊美國納稅人利用海外資產逃稅的行為。而稅務專家則認為,那些擁有秘密的海外基金的日子一去不複返了,這項新規有可能打擊到新移民以及第一代美國公民的利益,並使一些不願向“山姆大叔”多繳稅的人放棄美國綠卡甚至是美國國籍。從目前美國華人社區的反映來看,來自中國台灣的移民對美國國稅局加強執行稅法的反應比較敏感,這主要是不願將在台灣所擁有的資產曝光,一旦增加了向“山姆大叔”的納稅金額,自己的家庭財富自然就會縮水。在美國華人社區出現了一些華人移民為此放棄美國公民身份或是綠卡的例子,但總體而言,大多數美國華人對美國國稅局要求申報海外金融資產的規定並無太大反彈。
而對於移民美國的中國大陸人士特別是富人而言,需要申報海外金融資產的規定無疑是一種新的挑戰。因為美國的稅法要求嚴格,有些資產在中國可能不需要申報或是繳稅,但按照美國法律則可能必須繳稅,而且一旦查出有意逃稅,處罰也會很嚴厲,但這也許就是獲得美國綠卡的代價。當然,如果不想向“山姆大叔”繳稅,並心存僥幸,認為自己如果將部分收入或存款放在中國大陸的銀行,美國國稅局就不可能查到,其結果有可能會很嚴重。
美國國會已經通過法律,要求從2013年1月1日起,所有想在美國經營的外國銀行都必須向國稅局提供存款超過5萬美元的美國居民賬戶信息,否則就被視為與美國政府不合作,美方有權拒絕其在美國開展業務。對於不合作的金融機構,若有美國來源所得,美國將對其總收入征收30%的懲罰性稅收。不過由於該法案國外阻力頗多,美國政府已將凡在美投資的海外金融機構需向美政府申報海外美國人賬戶的生效時間,由2013年延後至2014年。但外國金融機構須向美國政府提供美國公民和綠卡持有者銀行賬戶信息似乎成為大勢所趨,這樣美國公民和綠卡持有者想隱匿海外資產將會變得更為困難。另一方麵,美國稅法也有規定,美國公民即使放棄美國國籍,美國政府也可追溯5年,要求補齊放棄美國國籍前5年擁有的海外資產隱匿不報而逃避的稅收和罰金。據悉,美國國稅局為加強調查非法逃漏稅,在北京、巴拿馬及悉尼增設3個調查辦事處,並在包括香港在內的8個現有調查辦事處增設人手。(文/本刊特約記者 喬磊 發自洛杉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