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善抑惡

揚善抑惡,把中華民族好的一麵發揚光大,揭露批判不利於中華民族發展富強的因素,這才是真正的炎黃子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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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 vs 逃難:普世的恐懼焦慮

(2011-03-16 05:30:38) 下一個
盛世觀禮:普世的恐懼焦慮

ZT: http://blog.wenxuecity.com/blogview.php?date=201103&postID=206

揮手這次回國,享受了經濟發達帶來的物質便利,一切盛世的禮數和優惠差不多都經曆了。

不過我的心無處著落。

盛世裏,有無數發生在你身邊的無法解釋的事情,隻有用匪夷所思四個字來形容,它會敗壞你的情緒。

我經常往返上海蘇州兩地。現在交通很方便。坐動車,單程隻有四十五分鍾,車廂也幹淨寬敞。可是要命的是開車前十五分鍾才檢票。每次到了檢票時間,看啊,人頭攢動前擁後擠像逃難的一樣。我真不習慣,覺得做人此刻沒有了尊嚴。

我一直百思不得其解。車子是現代化了,方便了,但是人為的服務依然如故沒有改變。

這是為什麽?這麽簡單的事情為何沒有相應改善?

這不,時下又到了春運。春運對返鄉的民工簡直是一種折磨——人活得毫無尊嚴可言!對得起這些辛苦了一年、為中國經濟打拚基礎的民工麽?

這是十多年的老問題了。為什麽一直得不到改變、甚至改善?

難道國家沒有能力改善?那麽怎麽解釋懸浮列車、全國鐵路網絡飛速發展的事實?

這一類事多的是,隨時在發生。

回去後朋友親戚們第一件事基本是說房事,然後去實地參觀,看看臥室,看看廚房,再從窗子裏看看四周景觀,告訴你現在的房價。感覺得到他們的滿足和自豪。

有自己的住房,是人生成功、安定的一個基本標誌,國外也是,但不是唯一,許多有錢人願意租房住,最近的例子,臉書的老板剛租下一套住房。

國內的人特別在意住房,這是最大宗最過硬最顯眼(這符合國人攀比擺顯的習性)的私有財產。擁有私房是中國人的一個人生期願和心理閥值。經濟改革三十年來,經濟發達物質變化眼花繚亂,但在基本的人與社會的倫理關係上幾乎無所前進,甚至倒退。

人,是國家的人,國家大於個人。

所以除了吃喝玩樂可以為所欲為,物質幾乎成為唯一可以表示出強弱、體現人生價值的載體,個人的內核仍然十分渺小。

其實, 個人是最自由最私有最神聖不可侵犯的主體。 房產家業隻是這個主體的附加物。可惜國內還不到提倡、實行尊重生命的文明階段,或者是在界定人格(牽涉到人權概念)時另有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價值觀,因此在強調滿足溫飽的基本訴求下,人的尊嚴時時受到侵犯、屈辱或者得不到應有的尊重,缺乏法律保障。於是,矗立在水泥森林裏的一個單元、一棟獨立的豪宅,就成為人格的異化物,成為尊嚴和不可侵犯的象征。人格物質化。你可以打我耳光,吐我唾沫;我可以沒有尊嚴,放棄尊嚴,讓尊嚴降格,但不能沒有房子和財富。或者,反過來,為了房子和財富,人可以放棄尊嚴,讓尊嚴降格。

所以,誰要是動了我的房子,那可是要以命相拚的嗬,你以為是動奶酪啊?

人和物的關係是倒置的。

在此之前,也就是在經濟改革之前的三十年裏,一切都是公有的,人也是公有物。私有財產代表罪惡,就是人內心的私念也是罪惡,至少是一種對領袖的不忠誠,公開予以批判打擊。人完全沒有自我,是政治的工具和理念的傳達物。

所以一旦可以有能夠代表自我、含有安全意義的象征物產生,便成為全社會人士瘋狂競購的現象。房產不僅僅是財產了,有了心理寄托因素。

由此可以明白中國人視房產為命根的曆史緣由。當然了,從沒有到有,已經是質的的飛躍,豈止是量的飛躍。但這不是恩賜,是人們早應該有的。

是黨欠人民的。在江湖上混,遲早要還的。不用感恩戴德。

先讓你窮,再讓你瘋,最後讓你喊媽。

然後呢?

不要以為搞定了住房,有了財產,就可以高枕無憂、你的人格的外延就得到保障了,你就無所畏懼了。

首先,每個買過房的中國人都知道,住房有個 70 年的使用期的契約。且不管 70 年後是怎麽回事。因為國家大於個人,人治大於法製,所以 70 年後咋回事,解釋權肯定是在政府手裏。

不少人買了一套兩套三套,一棟兩棟三棟 ------ 原本是留給子孫的財富,到那時可能就是子孫的負擔了。

花無百日紅,人無百歲好,黨的算盤對老百姓曆來是很精的,說五十年不變、 70 年使用期,決不是信口開河。

經濟猛衝幾十年,一定會有其規律,回旋低沉, 70 年契約將將到期,重新定遊戲規則,於是和土地住房有關的稅收就是一大筆經濟效益。民脂民膏,再來一遍。

即使這隻是一種臆測,但已經成為懸掛在房產主頭上的一把達摩克斯劍。住在豪宅裏,住在明亮的套房裏,人們還是憂心忡忡。有一點私產,在中國,真不容易。根據以往的曆史,和目前普遍的仇富心態,以及體製缺陷,做這樣的臆測不是無的放矢。

在國內和人們討論這個問題,幾乎 99 個人最後的態度是:想那麽遠幹嗎? 70 年後誰知道是它媽什麽情況。

他們沒有答案!不願做出答案!

曆史的壓抑禁錮了思維,現實裏的享樂是真正能抓得住的東西。

未來和自己無關。代代相傳。形成一種文化,融合進國民性裏。現在豈止是各掃門前雪了,連後世都不去想它,共產主義要解放全人類的遠大胸襟退化了到了這種地步,人哪,這不是墮落?

貪圖現世享樂就是盛世裏的盛景,是活世繪。

現在看來,也許不必等到 70 年了。形勢比人轉得快。最近在熱傳的征收房產稅、土地轉讓所有權等討論稿試用稿,已經表明黨開始在操作這塊大餅。這件事的實際意義要看最後的結果如何,但是它至少鮮明地宣示了:

中國人,你有私產,也不見得省心。因為政策一直隨形勢變幻。所謂幾十年不變,其核心意思是要變的意思。時間隻是個障眼法。變是實質。

我認識一對夫妻,幾年前回大陸做二手房投資,買了好幾套二手房出租,光租金每月就有 2 萬元,過得很滋潤。現在流傳的房產稅案對這類投資者是不利的。聽說,假如定案,接下來就是一波洶湧的離婚潮。你說,這是怎麽一回事嘛!

這次回國我觀察思考了一些問題,試圖找到答案。這對我比較重要,想通了,認可了,我是可以做出回國的決定的。

但是揮手挾在逃難般湧進檢票口的人群中,就有了難民的感受——惶恐,唯恐不及,棲棲惶惶,如喪家之犬奔走於途。多次的難民體驗,讓我陷入深深思考。

人,不是記吃不記打的豬。

難民的感覺存在於曆史的淤泥中,與我輩並不陌生。我們都經曆過。

出身、政治表現、群眾關係、男女關係,都是個人成為難民的因素;檢票口設在人生的每一處關口。

人們惶恐,恐懼,謹小慎微。

階級鬥爭論是懸掛在每個人頭上的達摩克斯劍。

現在呢?

這把劍沒有了。

真的嗎?

這次回國,和家母聊天,才知道了她的詳細身世。原來她也出身於大戶人家,她父親三兄弟都是讀書人,老大在濟南教書,學校是山東大學前身的齊魯大學。隻因是家傳一貫道壇主, 50 年代初被下獄,後死在監獄裏。他的孫子我的表弟幾年前經家母介紹來上海一家公司打工,現在還是單身。和他聊天,我說,你家祖上也是書香門第呐。他說因為家庭成分高,一直抬不起頭。他父親參加過抗美援朝,黨員,後來被勒退回家務農。

家母父親也是一貫道,在鄉村裏任壇主,後染上煙癮,敗家。八路軍來了被鎮壓。家母那時被鄰村熟人家收做童養媳。

後來參加革命。但是有這樣的家庭背景,一直得不到信任和提升。及到了掌有一部分人事組織權力 ( 那時是可以決定單位職工的前途出路 ) ,反過來對出身不好的同僚下屬一概政治歧見,視出身不好者如仇敵 , 連說話也沒好聲氣。到了文革自然吃足苦頭。

家母因出身不好,一顆忠心無處報效,出身是她頭上的一把達摩克斯劍。她活在出身的自卑、恐懼陰影裏,然後又把這種自卑恐懼轉移至和她有一樣出身問題的人身上。

這是怎樣的人性扭曲啊!

有這樣一位老右派,文革後平反,反而感恩戴德,於耄瞀之年加入了黨,積極活躍比小青年還青春煥發。多年的壓製已經使這位老者認為自己真正有罪,右派的名聲待遇是他頭上一把達摩克斯劍。政治運動把一個人丟進喪失人格的泥沼,心懷恐懼;當把自由尊嚴還給他時,他就會認為這是一種恩賜,終於有了緊跟形勢和歸隊的資格。更難能可貴的是他還認為反右是正確的,與後輩爭辯往往麵紅耳赤。

這也是人性扭曲的代表。

我還認識一個精英。他出身貧困山區,因家貧幾乎失學。好在他遇見一位好老師,自掏腰包負擔他的學費才得以繼續學習。他也因學業優秀,靠獎學金和各類資助一路讀初中、高中、大學,研究生、博士。國內這樣情況的人其實很多。他感恩戴德,幾乎到了癡愚的程度。每當有什麽喜訊,比如奧運、神七升天、纖 -20 試飛、領導人訪美,都要做詩兩首,或七律或七絕。每年的 12 月 26 日,他會再多填一首詞,吃一碗長麵,向亡靈嘮嘮叨叨訴說世上一切不平之事,為亡靈的冷遇訴不平,最後唱一曲東方紅作罷。貧窮和險惡生存環境是他頭上一把達摩克斯劍,他懼怕窮,恐懼低下卑微。誰給他生路,誰就是上帝。

其實生而受教育是天賦人權。他沒有想一下:這種貧困對他是多麽不公正。誰造成的呢?他沒有錯,是黨欠他的。此生,他奮鬥的目標應該是求證公正平等,而不是做抒情詩兩首三首。這類詩寫得再多,於社會是無益的。

這又是人性扭曲的事例。這類事例枚不勝舉。

回憶這類往事畢竟不是愉快的事情,在國內現在睜眼閉眼都是快活的樂事。隻是難民的遭遇讓我情不自禁想起往事,甚至還聯係現實,讓我悟出一點做國民的門道。

在找不出合理的解釋之後,我反複思索探究,對上述所謂匪夷所思的事情隻能得出這樣的結論:

讓老百姓始終保持在一種棲惶的狀態,懷有一種恐懼的心理,他就會對得到的利益格外珍視,對給與他利益的權力主體就越依賴。也就特容易起念感恩。

隻要人們心懷恐懼、棲惶,焦慮,擔心,那把劍就依然高懸於頂。

不過是,這把劍換了名稱,不再是階級鬥爭,

而是關於金錢、房產、名利地位的達摩克斯劍。

先讓他窮,再讓他發,然後他自己就瘋了、愚了、感恩了。

先讓他怕,再讓他狂,然後他自己就瘋了、愚了、感恩了。

先讓他自卑,再給他榮譽,然後他自己就癡了、愚了、感恩了。

殊途同歸。這是一個造人的模式。循環往複,造成深遠的民族恐懼感。一方麵愚昧的感恩;反過來,就是盲目的仇視。我們看到的現實,看到的國民性,不就是這樣的嗎?

養民如養雞,不同的蓄養方法,可以造出同一品種的不同成品。我相信,用恐懼模式馴養出來的民眾, 99% 會引向不是刁民就是愚民的成長結果。目前所謂的精英不過是成功了的刁民,北大教授孔慶東就是一個活生生的典範。一個人除非有持久超強的悟性,才會擺脫這種結果,成為正常人,殊為不易。

以上結論應該和國家至上的理念不相悖。是治國治民的訣竅。

不服,那就給出個合理的解釋來吧!我願意接受真理。

對比一下美國,雖然在國際上山姆大叔橫行霸道多管閑事;但是在國內,對他自己的國民,是真好。所以連那些寫詩唱歌的,都不遠萬裏喜歡呆在這兒,做窩蓄欄,繁殖生養,還時不時發乎情,唱支山歌給黨聽;隔著太平洋,更顯著倍兒親呐。

年輕的時候,心高氣傲,總認為世界上都是傻子。現在知道,這世上誰傻呀。

除了唐氏症兒。

住宅用地 70 年大限之惑:最高年限設置初衷存疑

2011 年 01 月 31 日 09:23 新華社 - 瞭望東方周刊

  《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存在自相矛盾處

  《瞭望東方周刊》記者王開 | 上海、北京報道

  土地使用權的 70 年大限問題,因近日上海市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中的 “ 無償收回 ” 及 “ 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餘價值 ” 規定再次引發熱議。

  在此前的媒體報道中,這些規定一度被稱為 “ 滬版新規 ” ,並因其看似與《物權法》有關規定相矛盾而遭受廣泛指責。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對此做出了迅速反應。 1 月 14 日消息傳出,之後的第二個工作日,上海規土局就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通知,對報道中頗具爭議的 “ 土地期滿出讓人無償收回 ” 內容作出正式回應。

  回應說, “ 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 ” 是針對《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第 28 條的內容,該宗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該宗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理方式。

  因為《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 26 條中,有體現《物權法》的 “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 相關規定,因此輿論認為規土局的解釋應意在說明所謂 “ 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餘價值 ” 或 “ 出讓人無償收回 ” 這樣的字眼,其針對的對象不包括住宅用地。

  然而實際情況似與輿論認識不同。在上海市規土局網站上,本刊記者查詢到一份涉及亭林鎮亭升路東側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上,看到該地塊土地用途為普通商品房,出讓年限為 70 年,而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則是 “ 出讓人無償收回 ” 。

  這也就意味著,《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 26 條與該合同的第 27 條、 28 條自相矛盾。

  第 26 條強調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 自動續期 ” ,而第 27 條、 28 條卻在強調土地使用者 “ 申請續期 ” 。三條看上去屬並列關係的條文,究竟應該參照哪一條來執行,並沒有明確表述。

我們的房子 安全

1 月 19 日,上海市規土局辦公室副主任杭燕對本刊記者表示,關於土地到期收回事宜 “ 一切以公告為準 ” ,不再接受任何媒體采訪,同時稱辦公室主任餘亮針對輿論質疑,也已做出了回應。

餘亮在此前的回應僅僅是再次提起網站公告,解釋說上海土地市場近期沒有 “ 出大政策 ” ,無償收回是針對該宗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後,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而言的。他的回應,並沒有消除公眾質疑。

人們仍然不明白本該 “ 自動續期 ” 的住宅土地是不是還要 “ 申請續期 ” ?如果不需要,為何在普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上會有 “ 出讓人無償收回的字樣 ” ?

由於出讓方與開發商簽訂的出讓合同不公開,實際上到期土地究竟該如何處理還是個未解之謎。

“ 土地出讓合同對房產消費者來說通常是見不到的,但如果合同內容與相關法律違背,這些內容就沒有法律效力。 ” 人大法學院副院長、物權法草案專家建議稿起草人之一王軼告訴《瞭望東方周刊》。

《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確不是 “ 滬版新規 ” ,其依據是 2008 年 4 月 29 日,國土資源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 ( 簡稱 08 文本 ) 。

在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司對上述示範文本所做的詳解中可以看出, 08 文本的修訂正是基於《物權法》等法律製度的變化,修訂目的本質上是為了適應新法的要求。

而在考慮土地使用年期屆滿處理的約定問題時,國土部門承認該問題 “ 比較複雜,既關係到社會公共利益,也關係到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權益 ” 。

2007 年 8 月 30 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該法將期限屆滿的情形分為兩大類: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和未申請續期。再將申請續期的分為準予續期和續期未被批準兩大類。準予續期的重新簽訂出讓合同,繳納出讓金。而未申請續期和續期未被批準的則要收回使用權,至於補償與否,該法未提及。

這與 2007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物權法》又有出入。《物權法》中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自動續期,並不要求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

08 文本正是基於這兩部法律,其第 25 條到 27 條,既承認《物權法》關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的規定,又采用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分類處理方式。但顯然, 08 文本裏麵 “ 申請續期 ” 的土地使用權不包括住宅建設用地。

上海市規土局在普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上出現 “ 出讓人無償收回 ” 的字樣,顯然不合法。

住宅房存在多久,地的期限就存在多久

在 1988 年的憲法修正案之前,憲法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直持否定態度。

在 1990 年實施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 即國務院 55 號令 ) 中,還規定了 “ 出讓年限屆滿,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所有權也由出讓方無償取得。 ”

“ 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在那之前並沒有把市場經濟的因素充分引入土地利用中去。 ” 王軼介紹說。而且,雖然出讓人無償收回並取得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但也一定會采用別的方式對使用人進行安置。 “ 文獻中,這樣的例子很多。那個時候都是通過政策,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解決。比如一所大學的土地使用權被無償收回,其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所有權也會被無償收回,但政府會通過財政投入的方式在另外的地方重新建起一所大學。 ”

住宅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 70 年這一規定的最初來源也是國務院 55 號令。為什麽是 70 年?即便是物權法草案起草人之一的王軼也並不非常清楚。

目前的一個傳說是: 70 年期限是把土地作為一種資產,考慮其經營、回報情況,並結合國際經驗而製定的。另一個說法是與人的壽命長度有關,因為一般中國人的預期壽命是 70 歲左右。

這一期限限製與房產所有權的永久性形成了一個可預期的衝突,到期土地怎麽辦?

1994 年施行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取消了國務院 55 號令 “ 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所有權也由出讓方無償取得 ” 的規定,對於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的處理方式強調了 “ 提前一年申請續期 ” 的方法。

而《物權法》更進一步, “ 房地產住宅用地 ” 的期限屆滿以後可以 “ 自動續期 ” 。且續期沒有條件限製,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續。

“ 房子存在多久,地的期限就存在多久。 ” 物權法草案起草人之一、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王利明在《物權法》通過時曾這樣公開表示。住宅用地的 70 年大限似已不再重要。

何以保證 國不與民爭利

“ 七議其稿 ” 的《物權法》雖然艱難地寫上了 “ 自動續期 ” ,但到期後,土地使用權如何續期、怎樣辦理、該不該收費、怎麽收費等問題都沒有規定細化。

70 年大限的概念並沒有被完全消除。

“ 中國全麵推行住房改革是從 1998 年開始的,《物權法》起草時,認為今天就來回答五六十年以後的事情並不妥當,很多事情都難預測。何況,該不該收費等問題跟許多配套製度都是密切關聯的,比如開征房產稅。 ” 王軼說, “ 但是,《物權法》貫徹的一個政策是 ‘ 國不與民爭利 ’ 。 ”

許多法學家認為,對於老百姓,有關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的細則規定越晚出台越好,因為如果現在就出台細則,立法者往往隻能在當下的法律框架下製定。 “ 不要忽視地方政府對立法的影響力。 ” 王軼說。

剛剛通過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就受到了來自地方政府的巨大壓力。地方政府通過各種不同渠道發聲。 “ 比如給一些教授寫信等,而且地方官員很多都是人大代表,全國人大的座談會,都會有地方政府參加。 ”

現在,地方仍然沒有擺脫土地財政,在不減少地方政府事權的情況下,出台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的細則規定,恐怕會導致事與願違的狀況。 “ 五六十年之後,我們相信地方政府不應該再依賴土地財政了。 ” 王軼說。 ■

來源:

http://news.sina.com.cn/c/sd/2011-01-31/0923219039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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