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善抑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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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無罪 ---- 劉曉波: 我的自辯

(2010-12-13 08:21:06) 下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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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自辯

劉曉波(2009年12月23日)

    《起訴書》(京一分檢刑訴[2009]247號)列舉了六篇文章和《零八憲章》,並從中引述了三百三十多字據此指控我觸犯了《刑法》第105條第2款之規定,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對《起訴書》所列舉事實,除了說我“在征集了三百餘人的簽名後”的事實陳述不準確之外,對其他的事實,我沒有異議。那六篇文章是我寫的,我參與了《零八憲章》,但我征集的簽名隻有70人左右,而不是三百多人,其他人的簽名不是我征集的。至於據此指控我犯罪,我無法接受。在我失去自由的一年多時間裏,麵對預審警官、檢察官和法官的詢問,我一直堅持自己無罪。現在,我將從中國憲法中的有關規定、聯合國的國際人權公約、我的政治改革主張、曆史潮流等多方麵為自己進行無罪辯護。

    一、改革開放帶來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國人的人權意識的日益覺醒,民間維權的此起彼伏,推動中國政府在人權觀念上的進步。2004年全國人大修憲,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了憲法,遂使人權保障成為依法治國的憲法原則。這些國家必須尊重和保障的人權,就是憲法第35條規定的諸項公民權利,言論自由便是基本人權之一。我的言論所表達的不同政見,是一個中國公民在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言論自由權利,非但不能受到政府的限製和任意剝奪,反而必須得到國家的尊重和法律的保護。所以,起訴書對我的指控,侵犯了我作為中國公民的基本人權,違反了中國的根本大法,是典型的因言治罪,是古老的文字獄在當代中國的延續,理應受到道義的譴責和違憲追究。《刑法》第105條第二款也有違憲之嫌,應該提請全國人大對其進行合憲性審查。

    二、《起訴書》根據所引的幾段話就指控我“以造謠、誹謗等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製度”這是欲加之罪。因為“造謠”是捏造、編造虛假信息,中傷他人。“誹謗”是無中生有地詆毀他人的信譽與人格。二者涉及的都是事實的真假,涉及他人的名譽與利益。而我的言論皆為批評性的評論,是思想觀點的表達,是價值判斷而非事實判斷,也沒有對任何人造成傷害。所以,我的言論與造謠、誹謗風馬牛不相及。換言之,批評不是造謠,反對更不是誹謗。

    三、《起訴書》根據《零八憲章》的幾段言論指控我誣蔑執政黨,“試圖煽動顛覆現政權”。這指控有斷章取義之嫌,它完全無視《零八憲章》的整體表述,無視我所有的文章所表述的一貫觀點。

    首先,《零八憲章》指出的“人權災難”都是發生在當代中國的事實,“反右”錯劃了五十多萬右派,“大躍進”造成了上千萬人的非自然死亡,“文革”造成國家的浩劫。“六·四”是血案,許多人死了,許多人被投入監獄。這些事實都是舉世公認的“人權災難”,確實為中國的發展帶來危機,“束縛了中華民族的自身發展,製約了人類文明的進步。”至於取消一黨壟斷執政特權,不過是要求執政黨進行還政於民的改革,最終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自由國家。

    其次,《零八憲章》所申明的價值和所提出的政改主張,其長遠目標是建成自由民主的聯邦共和國,其改革措施是十九條,其改革方式是漸進的和平的方式。這是有感於現行的跛足改革的種種弊端,要求執政黨變跛足為雙足,即政治與經濟同步並進的均衡改革。也就是從民間的角度推動官方盡快啟動還政於民的改革,用自下而上的民間壓力敦促政府進行自上而下的政治變革,從而形成官民互動的良性合作,以盡早實現國人的百年憲政之夢想。

    再次,從1989年到2009年的二十年裏,我所表達的中國政治改革的觀點,一直是漸進、和平、有序、可控。我也一貫反對一步到位的激進改革,更反對暴力革命。這種漸進式改革主張,在我的《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一文中有著明確的表述:通過致力於民間權利意識的覺醒、民間維權的擴張、民間自主性的上升、民間社會的發展,形成自下而上的壓力,以推動自上而下的官方改革。事實上,中國三十年的改革實踐證明,每一次具有製度創新性質的改革措施的出台和實施,其最根本的動力皆來自民間的自發改革,民間改革的認同性和影響逐漸擴大,迫使官方接受民間的創新嚐試,從而變成自上而下的改革決策。

    總之,漸進、和平、有序、可控,自下而上與自上而下的互動,是我關於中國政治改革的關鍵詞。因為這種方式代價最小,效果最大。我知道政治變革的基本常識,有序、可控的社會變革必定優於無序、失控的變革。壞政府治下的秩序也優於無政府的天下大亂。所以,我反對獨裁化或壟斷化的執政方式,並不是“煽動顛覆現政權”。換言之,反對並不等於顛覆。

    四、中國有“滿招損、謙受益”的古訓,西諺有“狂妄必遭天譴”的箴言。我知道自己的局限,所以,我也知道我的公開言論不可能十全十美或完全正確。特別是我的時評類文章,不嚴謹的論證,情緒化的宣泄,錯誤的表述,以偏蓋全的結論……在所難免。但是,這些有局限性的言論,與犯罪毫無關係,不能作為治罪的依據。因為,言論自由之權利,不僅包括發表正確觀點的權利,也包括發表錯誤言論的權利。正確的言論和多數的意見需要保護;不正確的言論和少數的意見,同樣需要權利的保護。正所謂:我可以不讚成或反對你的觀點,但我堅決捍衛你公開表達不同觀點的權利,哪怕你所表達的觀點是錯誤的,這,才是言論自由的精義。對此,中國古代傳統中也有過經典的概括。我把這種概括稱為二十四字箴言:知無不言,言無不盡;言者無罪,聞者足戒;有則改之,無則加勉。正因為這二十四字箴言道出了言論自由的要義,才能讓每一代國人耳熟能詳,流傳至今。我認為,其中“言者無罪,聞者足戒”,完全可以作為當代國人對待批評意見的座右銘,更應該成為當權者對待不同政見的警示。

    五、我無罪,因為對我的指控有違國際社會公認的人權準則。早在1948年,中國作為聯合國的常任理事國就參與起草了《世界人權宣言》;五十年後的1998年,中國政府又向國際社會作出了簽署聯合國製定的兩大國際人權公約的莊嚴承諾。其中《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把言論自由列為最基本的普世人權,要求各國政府必須加以尊重和保障。中國作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也作為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成員,有義務遵守聯合國製定的人權公約,有責任踐行自己的承諾,也應該模範地執行聯合國發布的人權保障條款。惟其如此,中國政府才能切實保障本國國民的人權,為推動國際人權事業做出自己的貢獻,從而顯示出一個大國的文明風範。

    遺憾的是,中國政府並沒有完全履行自己的義務和兌現自己的承諾,並沒有把紙上的保證落實為現實的行動,有憲法而無憲政,有承諾而無兌現,仍然是中國政府在應對國際社會的批評時的常態。現在對我的指控就是最新的例證。顯然,這樣的因言治罪,與中國作為常任理事國和人權理事會的成員的身份相悖,有損於中國的政治形象和國家利益,無法在政治上取信於文明世界。

    六、無論在中國還是在世界,無論是在古代還是現當代,因言治罪的文字獄都是反人道反人權的行為,有悖於大勢所趨、人心所向的時代潮流。回顧中國曆史,即使在家天下的帝製時代,從秦到清,文字獄的盛行,曆來都是一個政權的執政汙點,也是中華民族的恥辱。秦始皇有統一中國之功,但其“焚書坑儒”之暴政卻遺臭萬年。漢武帝雄才大略,但其閹割太史公司馬遷之舉則倍受病詬。清朝有“康乾盛世”,但其頻繁的文字獄也隻能留下罵名。相反,漢文帝在二千多年前就廢除過因言治罪的“誣謗罪”,由此贏得了開朝仁君的美名和曆代推崇的“文景之治”。

    進入現代中國,中國共產黨之所以由弱而強,最終戰勝國民黨,在根本上源自其“反獨裁爭自由”的道義力量。1949年前,中共的《新華日報》和《解放日報》經常發文抨擊蔣家政權對言論自由的壓製,為因言獲罪的有識之士大聲疾呼。毛澤東等中共領袖也多次論及言論自由及基本人權。但1949年後,從反右到文革,林昭被槍斃,張誌新被割喉,言論自由在毛時代消失了,國家陷於萬馬齊喑的死寂。改革以來,執政黨撥亂反正,對不同政見的容忍度有大幅度提高,社會的言論空間不斷擴大,文字獄大幅度減少,但因言治罪的傳統並沒有完全滅絕。從四·五到六·四,從民主牆到零八憲章,因言治罪的案例時有發生。我此次獲罪,不過是最近的文字獄而已。

    二十一世紀的今天,言論自由早已成為多數國人的共識,文字獄卻是千夫所指。從客觀效果上看,防民之口甚於防川,監獄的高牆關不住自由的表達。一個政權不可能靠壓抑不同政見來建立合法性,也不可能靠文字獄來達成長治久安。因為,筆杆子的問題隻能訴諸筆杆子來解決,一旦動用槍杆子解決筆杆子的問題,隻能造成人權災難。隻有從製度上根絕文字獄,憲法所規定的言論自由權利才能落實到每一位國民身上;隻有當國民的言論自由權利得到製度化的現實保障,文字獄才會在中國大地上滅絕。

    因言治罪,不符合中國憲法所確立的人權原則,違反了聯合國發布的國際人權公約,有悖於普世道義與曆史潮流。我為自己所做的無罪辯護,希望能夠得到法庭的采納,從而讓此案的裁決在中國法治史上具有開先河的意義,經得起中國憲法之人權條款與國際人權公約的審查,也經得起道義的追問和曆史的檢驗。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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