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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倫貝爾交通事故為救人引後患!受害人喊冤訴求!

(2018-03-07 09:14:36) 下一個
 

呼倫貝爾交通事故為救人引後患!受害人喊冤訴求!

 

  致:呼倫貝爾市上級及相關部門領導!

  天理何在,國法何在?被追撞負主責,追撞反倒負次責

  發生交通事故,主責和次責,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這是普通民眾都知曉的基本常識。但是,我丈夫張建洲正常駕車被追撞,卻被交警認定負主責;身陷牢獄,且被剝奪上訴的合法權利!作為家屬,我向呼倫貝爾市上級及相關部門和社會公開事實真相並請求法律援助,以便分清事故主次責任,盡快履行賠償義務(事故發生後,我就把車輛交強險的12萬元保單交給交警,做前期陪償)呼倫貝爾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海拉爾大隊關於《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明確寫道,認定書依據的是事故現場的勘察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車輛在路麵的拖痕、黑龍江駿博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等。《認定書》判定“張建洲駕駛超載的機動車超速行駛,過路口未減速慢行,未讓右方道路來車先行,且瞭望不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耿大勇駕機動車超速行駛,過路口未減速慢行,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負次要責任”。

  我認為,《認定書》的結論無視事故第一現場客觀事實,否定了科學儀器(GPS)的法律物證,不按偵辦的法定程序調查,不采納貨車司機提供已經救助的告訴,不采納貨車司機家屬(兒子張棋垚、外甥女付晶)的反複告訴,故意以救助後變動的第二現場做判斷依據,且現場圖不準確,導致《認定書》嚴重顛倒主次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基本經過:

  2017年8月5日10時30分,張建洲駕駛蒙E41277號東風牌重型普通貨車(以下簡稱貨車)載15噸水泥,沿海拉爾區杏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於興隆路口,越過中心線8.13米時,被耿大勇駕駛的由西向東行駛欲左轉,卻在現場右轉的蒙EZ5279號長安牌鈴木轎車(以下簡稱轎車。該車沒有交強險,沒有營運執照)追逐斜撞在貨車右側中間偏前的位置(從車頭算2.4米處),當時張建洲馬上下車,打電話報110、120、122、119。在警方未到現場之前,張建洲積極施救,但無法將轎車從東風車車底拽出。此時張春榮一直大聲呼喊救命,張建洲求助過路車輛和人員施救。其中一輛好心鏟車司機,用鏟車將貨車車頭右前部抬起,張建洲及其他好心人才將轎車拽出,將兩車分開(有撞車的第一現場圖片和兩車分開後的第二現場照片為證)。隨後120、交警、消防陸續趕到施救。施救變動後的第二現場照片,不是交通事故發生時的第一現場照片,2輛車的位置因施救已經發生變化。對於該情形張建洲其家屬在事故現場時向交警作了說明,但交警沒采納而以變動後的第二現場照片和不準確的現場圖為檢材進行車輛速度鑒定,作出張建洲負責主要責任的認定,這不但是明顯錯誤的,而且也是嚴重失職甚至違法的行為。

為展示真相,家屬將獲取的第一現場事故照片(附後3張)出示。該照片完全能夠證明第一現場被撞時的狀況,以該照片為依據能否定現在的責任認定和,駿博鑒定中的圖七、圖八都是施救後兩車分開時的照片。該關鍵事實,交警未取證並說明。

  盡管呼倫貝爾市公安局違法操作;盡管檢察院莫名其妙變更檢查官;但是我一直堅信黨和政府,一直堅信縱有幕後黑手,終究正義必勝!因此,我向呼倫貝爾市公檢法部門和上級有關部門提出請求。

  請求事項:

  一、撤銷海拉爾區交警大隊作出呼公交(海)認字(2017)第20174021號事故認定書,並另請鑒定部門重新鑒定或者還原事故現場;

  二、重新進行責任劃分,認定張建洲承擔次要責任,耿大勇承擔主要責任;

  申請理由:

  一、《認定書》存在重大事實認定有誤;關鍵事實交警未采納;且適用法律不當,依法必須糾正。

  二、交警違法剝奪張建洲及家屬的訴權。

  三、海拉爾檢察院退回《認定書》,要求交警補充偵查,且事實清楚;市公安局不予接受。

  申請複核具體理由如下:

  一、必須明確貨車占有路權

  《認定書》裁定張建洲“未讓右側來車先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10月22日,當交警與我們家屬約談時,更明確說,貨車搶占轎車路權是裁定事故責任的主要依據。細看交警繪製的現場圖片:貨車是由北向南行駛,且已經越過路口中心線;而轎車是由西方左轉彎線馳來,卻在越過路口中心線8米處追逐撞上貨車。很簡單的道理,貨車是直行,具備路權;轎車是轉彎,必須讓直行的貨車先行。也就是說,轎車不具備路權!至於交警為何明知卻錯判,個中原委交警心知肚明!

  二、必須確認貨車GPS提供的車速。

  根據GPS提供的數據,從8月5日10時25分開始,貨車就相繼由11邁降至6、7、9、8、6、7、7、5、10邁。說明貨車在抵達十字路口時瞭望並已減速慢行。在通過交通路口前後未超過50邁。據交警部門介紹,此事故路口限速70邁。貨車遠低於限製的車速。根據張建洲提供的筆錄,在接近路口時已經看到從西向東馳來的轎車(因為距離遠,難以判斷轎車是直行還是轉彎)。經過中心線後提速是為了快速通過。

  交警的《認定書》判定,貨車超速是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並且推定貨車的車速為“70km/h~74km/h”。不知交警為什麽不依據GPS提供的數據?既然交警部門否定科學儀器,為什麽運管部門還強製車主安裝?

  同樣在10月22日的約談中,麵對家屬的提問,交警先是責備家屬沒提供GPS數據,接著又埋怨律師沒給交警,理屈詞窮後,竟然說,轎車沒安GPS,他們不承認貨車GPS的數據。交警何其荒唐也?難道身為執法交警,不知道國家規定6噸以上的車輛必須安裝GPS嗎?難道交警認定事故,不依法調查取證,卻等著家屬提供嗎?而事實是,家屬於10月12日就委托律師把GPS的數據提交交警;據律師講,他第二天電話告知交警,交警於仁剛先是以“張建洲未提及車上安裝GPS,不予采納;後又提出GPS的數據“不如鑒定部門鑒定好使”不予接受。

  三、必須明確轎車在十字路口高速行駛,措施不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判斷高速的依據是:撞車後,把貨車撞離正常行駛路線達5米。據有經驗司機判斷,轎車撞擊時的速度不會低於120邁。而《認定書》卻判定其“行駛速度在86km/h~91km/h範圍之內”。即使按《認定書》判斷,也屬於超速。且到路口時不刹車(路上無刹車痕跡),還把左轉變成右轉。(有第一現場的圖片為證)。轎車違反交通規則,攆著追撞貨車,必須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四、必須糾正交警現場圖的重大失實

  交警現場圖漏洞百出,我將陸續揭露。現在僅特別更正:現場圖標示:轎車是在路口中心與貨車相撞。《認定書》更說成是貨車與轎車相撞。難道交警不懂得主動撞與被撞的本質區別嗎?至於貨車被撞點,前麵已經交代,是在越過中心線8米處,而絕不是路口中心。

  由於交警的《認定書》無視法律依據,做出違背事實,顛倒主次責任的裁決,因此我強烈要求:呼倫貝爾市交警支隊完整保存法律物證(二車殘骸、行車駕儀記錄,現場原始照片,路人證詞等),必要時送交上級部門模似還原事故現場真相。

  此申請書請書麵答複,我以公開信形式發表。我保留相關合法權利。

  附:1·2017年8月5日交通事故現場示意圖

  2·交通示意圖《圖例說明》

  2. 東風車GPS數據

  東風車司機家屬:夏春傑

  2017年12月8日

  法律規定: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希望執法部門依法處理,能夠給夏春傑合情合理及合法的交代,本網將持續關注此事件,後續將追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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