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2)
2011 (81)
2012 (45)
曾與一位男同討論過同性戀婚姻的問題。他的觀點是:
從利益上來講,有些同性戀者如“夫妻”一樣共同生活,但始終沒有法律上的保護。比如我們所享受的配偶醫療保險,生命保險,財產支配權。有的同性戀去世後,大部分財產被親戚,而不是伴侶,所繼承,而這些親戚在他們生前恨不得與他們斷絕關係,老死不相往來。
從原則上來講,是人權的問題,同性戀和異性戀一樣應該擁有的人權。
我雖然覺得同性婚姻別扭,但也覺得他說的有其一定道理。也許在生產力低,人類壽命短的時代,生兒養女是義務,但在全球人口過剩的現代,生養是一個選擇,婚姻的合法性不應該以生育為前提。否則無生育能力的夫妻的婚姻執照就應該吊銷了。
同性戀要求婚姻合法是為自己爭權利,不是為了讓別人認同他們的生活方式。
我不太相信同性戀有選擇。他們受到的歧視如此之多,誰吃飽了沒事找不自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