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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關於侵略定義的決議
(聯合國大會1974年12月14日通過)
大 會
以下列事實作為基礎,即聯合國的基本宗旨在於維持國際和平與 安全,並采取有效的集體措施以防止並消除對於和平的威脅,和製止 侵略或其他破壞和平的行為,
憶及按照聯合國憲章第39條的規定,安全理事會應斷定任何威 脅和平、破壞和平或侵略行為是否存在,且應作出建議,或按照第41
條和第42條的規定,決定采取何種措施去維持或恢複國際和平與安 全,
並憶及按照憲章的規定,有義務以和平方法解決它們的國際爭 端,以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與正義,
注意到本定義絕不得解釋為對於憲章中有關聯合國各機構職權 的規定的範圍有任何的影響,
並考慮到:因為侵略是非法使用武力的最嚴重和最危險的形式, 在一切類型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存在的情況下,充滿著可能發生世界衝 突及其一切慘烈後果的威脅,所以,在現階段應該訂立侵略定義, 重申各國有義務有不使用武力剝奪他國人民的自決、自由和獨立 權利,或破壞其領土完整,
並重申一國的領土,不應成為別國違反憲章實行——即使是暫時 的——軍事占領或以其他武力措施侵犯的對象,亦不應成為別國以這 些措施或這些措施的威脅而加以奪取的對象, 並重申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和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宣 言的各項規定,
深信侵略定義的訂立應可對潛在的侵略者發生威懾作用,簡化對 侵略行為的斷定及其製止措施的執行,並便利對受害者權利及合法利 益的保護和對他們加以援助,
相信侵略行為是否已發生的問題,雖然必須按照每一個別案件的 全部情況來考慮,但是製訂若幹基本原則,作為為這種斷定的指導,仍
然是可取的,
通過下列《侵略定義》,
第1條
侵略是指一個國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個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或 政治獨立,或以本《定義》所宣示的與聯合國憲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
式使用武力。
解釋性說明:本《定義》中“國家”一詞:
(a)其使用不影響承認問題或一個國家是否為聯合國會員國的問
題;
(b)適當時包括“國家集團”的概念在內。
第2條
一個國家違反憲章的規定而首先使用武力,就構成侵略行為的顯 見證據,但安全理事會得按照憲章的規定下論斷:根據其他有關情況, 包括有關行為或其後果不甚嚴重的事實在內,沒有理由可以確定已經 發生了侵略行為。
第3條
在遵守並按照第2條規定的情況下,任何下列行為,不論是否經 過宣戰,都構成侵略行為:
(a)一個國家的武裝部隊侵入或攻擊另一國家的領土;或因此種
侵入或攻擊而造成的任何軍事占領,不論時間如何短暫;或使用武力 吞並另一國家的領土或其一部分;
(b)一個國家的武裝部隊轟炸另一國家的領土;或一個國家對另
一國家的領土使用任何武器;
(c)一個國家的武裝部隊封鎖另一國家的港口或海岸;
(d)一個國家的武裝部隊攻擊另一國家的陸、海、空軍或商船和
民航機;
(e)一http://http://www.wenku1.com/news/40836C0D809EB6DF.html個國家違反其與另一國家訂立的協定所規定的條件使用其
根據協定在接受國領土內駐紮的武裝部隊,或在協定終止後,延長該 項武裝部隊在該國領土內的駐紮期間;
(f)一個國家以其領土供另一國家使用讓該國用來對第三國進行
侵略行為。
(g)一個國家或其名義派遣武裝小隊、武裝團體非正規軍或雇用
兵,對另一國家進行武力行為,其嚴重性相當於上述所列各項行為;或
該國實際卷入了這些行為。
第4條
以上列舉的行為並非詳盡無遺;安全理事會得斷定某些其他行為 亦構成憲章規定下的侵略行為。
第5條
1.不得以任何性質的理由,不論是政治性、經濟性、軍事性或其
他性質理由,為侵略行為作辯護。
2.侵略戰爭是破壞國際和平的罪行。侵略行為引起國際責任。 3.因侵略行為而取得的任何領土或特殊利益,均不得亦不應承認
為合法。
第6條
本《定義》絕不得解釋為擴大或縮小憲章的範圍,包括憲章中有 關使用武力為合法的各種情況的規定在內。
第7條
本定義,特別是第3條,絕不妨礙關於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 係和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宣言裏所述被強力剝奪了淵源於憲章的自決、 自由和獨立權利的人民,特別是在殖民和種族主義政權或其他形態的 外國統治下的人民取得這些權利,亦不得妨礙這些人民按照憲章的各 項原則和上述《宣言》的規定,為此目的而進行鬥爭並尋求和接受支 援的權利。
第8條
上述各項規定的解釋和適用是彼此相關的,每項規定應與其他規 定連在一起加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