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毛,老劉,還真把憲法當回事兒
歐陽龍門
1964年12月15日至1965年1月14日,中央召開了一個多月的工作會議,討論製定“二十三條”。老毛在會上就“四清”、“四不清”的問題和劉少奇發生了爭執。鄧小平也在一次會前,對毛說:主席身體不好,可以不必參加。於是老毛生氣了,一手拿著黨章,一手拿著憲法,到會場興師問罪:“一個不叫我開會(指鄧小平),一個不叫我講話(指劉少奇)。為什麽剝奪黨章、憲法給我的權利?”
嘿,老毛還真把憲法當回事兒。
1967年8月,劉少奇在中南海遭批鬥。批鬥結束後,劉少奇回到辦公室,拿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要秘書轉達他的抗議:“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席,你們怎麽對待我個人,這無關緊要,但我要捍衛國家主席的尊嚴。誰罷免了我國家主席?要審判,也要通過人民代表大會。你們這樣做,是在汙辱我們的國家”,“我個人也是一個公民,為什麽不讓我講話?憲法保障每一個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破壞憲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製裁的。”
喲,這回是老劉把憲法當回事兒了。(是原創還是轉貼老毛?大家評一下)
老毛理他這個碴兒嗎?根本沒那回事兒。1970年,老毛的老朋友斯諾訪華。老毛給斯諾說了老實話了,說:在1965年討論製定“二十三條”的時候,就“明顯地感覺到必須把劉少奇這個人從政治上搞掉” 。那正是老毛拿出憲法責問劉少奇的時候。這時,劉少奇這時已經被鬥死了,老毛對斯諾露了底牌:“我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老毛還一再強調:“斯諾先生,我跟你反複講的一句話就是,35年前到現在,我們兩個人的基本關係沒有變。我對你不講假話,...”
劉少奇真的就把憲法當回事兒嗎?恐怕也未必,50年代劉少奇就說過:“到底是法治還是人治?看來實際靠人,法律隻能作為參考。”既然隻是“參考”,你拿出來給誰看呢?是自己“參考”呢?還是給批鬥你的“造反派”“ 參考”呢?再者說了,當初你太太王光美在清華大學把蒯大富打成“反革命”,關押拘禁的時候,你有沒有叫她“參考” 一下憲法呢?
其實,他們的導師列寧早就說過:“專政是直接憑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限製的政權。革命的無產階級專政是由無產階級對資產階級采用暴力手段來獲得和維持的、不受任何法律限製的政權。”
看來老毛、老劉其實都沒有真把憲法當回事兒,隻是在自己需要的時候拿出來當個“擋箭牌”而已。(老毛、老劉都不是原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