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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美國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的宗教信仰背景
6月25日有關同性婚姻的最高法院5:4投票決定全美同性婚姻合法。隨後現任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的29頁反對意見陳述也全文披露。一時美國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成了全球矚目的焦點。大家或許都知道最高法院大法官並非民選,卻是由總統任命後終身任職。他們可謂權高位重。
一段時間同性婚姻和墮胎,成為美國政治與宗教界的焦點問題。非常令人意外的是,在美國社會占主流的基督教新教徒,竟然在最高法院缺席。這次最高法院同性婚姻的決定,不但反映了美國社會的法治問題(如羅伯茨首席大法官所言非民選大法官沒有表現應有的謙卑,以及最高法院幹預憲法中沒有規定的各州婚姻法規),更揭示了美國社會深層的信仰危機。
下麵這篇文章,或許可以幫助我們華人深入了解美國最高法院的組成人員背景。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宗教信仰對司法的影響是什麽?(zt)
以下是本人通過“維基百科”整理的現任大法官宗教信仰情況,但才疏學淺,不能貫通曆史上的情況以及究竟對美國各階段的司法產生了哪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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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任美國大法官
* 約翰·格洛佛·羅伯茨(John Glover Roberts, Jr.)--天主教(第17任首席大法官,2005年擔任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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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5個天主教,3個猶太教)
1. 安東寧·斯卡利亞(Antonin Scalia)--天主教(1986年擔任至今,最高法院最保守的大法官)
2. 安東尼·肯尼迪(Anthony M. Kennedy)--天主教(1988年擔任至今,唯一的搖擺票,立場中間偏右)
3. 克拉倫斯·托馬斯(Clarence Thomas)--天主教(1991年擔任至今,繼瑟古德·馬歇爾後第二位黑人法官,保守派)
4. 魯思·拜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猶太教(1993年擔任至今,自由派)
5. 史蒂芬·傑拉爾德·布雷耶--猶太教(1994年擔任至今,自由派)
6. 塞繆爾·安東尼·阿利托--天主教(2006年擔任至今,保守派)
7. 索妮雅·索托馬約(Sonia Maria Sotomayor)--天主教(2009年擔任至今,中偏左,拉丁裔)
8. 艾蕾娜·卡根(Elena Kagan)--猶太教(2010年擔任至今)
。
這的確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也是一個在美國爭論很大的問題。在我翻譯的《最高法院的喜劇之王——安東寧·斯卡利亞大法官傳》中,作者就單獨辟出一章,探討大法官的宗教信仰對司法的影響問題。在我看來,這種影響是有的。但是,對影響的判斷,不能僅僅以自由派、保守派來劃分,而應該具體到具體的案件類型上。
在二十世紀50年代以前,最高法院大法官中信仰天主教的寥寥無幾。到了1986年斯卡利亞擔任大法官之時,曆史上信仰天主教的大法官也僅有6位,他們分別是羅傑·坦尼、愛德華·懷特、約瑟夫·麥肯納、皮爾斯·巴特勒、弗蘭克·墨菲(謝爾曼·明頓於1949年被任命為大法官,在從最高法院退休後改信了天主教)。在那個年代,信仰天主教的肯尼迪當選總統,其石破天驚的意義無異於2008年奧巴馬當選總統。所以說,在這個新教徒創立的國度中,國家的權力一直被新教徒所掌握著。
而到了如今的最高法院,一眼望去,九位大法官中有6位天主教徒,3位猶太教徒——沒有1位新教徒。
如果僅從宗教信仰上看,猶太教相較於天主教或新教更為保守。但從目前九位大法官的表現看,三位猶太教大法官反而屬於自由派,而天主教大法官中,尤其是斯卡達利亞大法官,卻是絕對的保守派。另外,影響一個大法官判決觀點的因素是多樣的,宗教信仰隻是其中一種。又如斯卡利亞大法官,在言詞證據原則上絕對的自由派中的自由派。而五十年代任命的天主教徒大法官,也是自由派中的自由派,也是羅伊案的堅決捍衛者。
所以說,不能以宗教信仰來劃分自由派或保守派,而應具體到具體類型的案件,並且綜合考慮多種因素。
在這些案件中,墮胎就是最為重要的。有人說,最高法院隻有兩類案件,一類是墮胎案,一類是非墮胎案。墮胎問題和大法官的關係,從大法官的提名之時就已經開始。如@劉行健 所答,總統在提名聯邦地區法官時,必須考慮到大法官在墮胎問題上的“立場”。這不單是共和黨總統需要,民主黨總統也需要。需要注意的是,立場要有,但立場鮮明的,也不行。如果一個候選人持有太過鮮明的墮胎立場,如發過有明顯觀點的論文、演講等,在參議院提名確認時會遭到對手攻訐。如果提名不通過,總統也吃虧。如此,政治博弈的規則,又在提名環節從某種程度上限製了極端宗教信仰的人進入最高法院。
進入最高法院後,大法官終身任職,無後顧之憂,可以大膽的表述自己的觀點。自從羅伊案之後,美國對墮胎的限製實際上多了起來,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功不可沒。像斯卡利亞,毫不掩飾自己推翻羅伊案的決心。2000年的Stenberg v.Carhart中,持主張反對墮胎的四位異議意見大法官均為天主教大法官。2006年,奧康納大法官退休,天主教徒阿利托接任。在當年的Gonzales v. Carhart案中,最高法院以5:4的票數支持了布什政府頒布的針對部分墮胎法的禁令。其中,五位多數方大法官全部是天主教大法官。
“檢測一個法官的宗教信仰,政治理念,或其他非司法領域的傾向並非易事。司法過程的本質要求法官的投票是建立在法律、先例及參照法條和憲法的基礎之上的。沒有任何一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會說他或她的投票時基於個人或政治立場,更不用說宗教立場了。進一步說,2007年“卡哈特案”中的五位多數方大法官也在過去很多案件中明確展現了自己在諸多領域內的保守主義立場和限製解釋個人權利的司法理念,這都與宗教信仰無涉。具體到斯卡利亞而言,情況更是如此。他在過去的表現已經明確表明,他在憲法問題上的立場是連貫的,而且是獨立於其宗教立場的。不過,當問題和墮胎有關時,有關宗教信仰和司法判決之間關係的爭論的確會成為萬眾矚目的話題。事實上,肯尼迪有關婦女在墮胎後可能會因為“骨肉親情”而感到懊悔的解釋,的確給多數方大法官的意見披上了一層個人化和情緒化色彩。”
吐糟一句:宗教信仰對司法的影響的另一重要類型案件是在政教分離。就政府是否應該資助公立學校開展宗教活動、校園祈禱等問題上,天主教大法官的表現實在不敢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