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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下午,荊州市人民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對“10.24”長江大學學生救人事發現場調查情況進行了通報。據介紹,“荊州市八淩打撈有限公司”的陳波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將其治安拘留,拘留時間是15天,並處1000元罰款。
據央視新聞和當地“荊州新聞網”報道,調查結果分兩部分。一部分是事故事發現場的調查。結論為:第一,不存在“見死不救”情況。第二,荊州市公安局110服務台接處警及時得當,荊州海事局,市消防支隊均及時趕赴現場,實施了積極的救援行動。第三,打撈船當時有4艘,施救船主要是陳選德和陳恒雲。打撈船是王守海、聖德義。
最主要的是關於荊州市八淩打撈有限公司的情況通報。這個公司2008年6月注冊,在工商部門登記過,但是沒有交過稅。該公司的主要經營模式為:陳波一般會印發一些名片,發給長江一帶的失蹤落水人員周圍的人,進行一些通知。如果提供給他一些信息,就會收到50-100元的信息費。價格沒有談攏之前,他們一般是不會開工的。打撈上來一具屍體是12000元,沒有撈到屍體也要交6000元。他們一般是付給二層的打撈業務的船的負責人1700多元,沒有撈上來屍體付給800元。陳波把情況通報給陳興,陳興負責和這些漁民再分成。一般是剩下的錢陳波得30%,法人代表夏兵得到70%。
據目前調查組報告說,這個公司不涉及黑惡犯罪的情況。但陳波在1990年時曾因搶劫被勞教3年,後來沒有發現新的違法紀錄。從工商的登記來看,這家公司雖然注冊了,但注冊的經營範圍是打撈沉船和沉物,是否具有打撈屍體的資格還需要進一步法律上的認定。目前看沒有發現這個公司有暴力壟斷行為。
陳波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除了他收取打撈費用外,他還趁學生處弱勢的情況下,向師生索要額外的價值300元的煙、礦泉水錢。讓這些老師去買煙和礦泉水,買來之前不開工。這個中間耽誤了30分鍾。這個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第49條規定,構成敲詐勒索。
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將其治安拘留,拘留時間是15天,並處1000元罰款。調查組得出的幾個結論內容具體如下:
結論一:事發時停靠事發現場的兩艘漁船船主有協調、配合長江大學學生、冬泳隊員施救落水人員的行為。在其他施救人員將被救人員靠近漁船的時候,伸了竹竿,幫助拉向漁船,並將落水者拉上了船,不存在見死不救的情況。漁船主人除許剛教年輕外,陳選德1940年3月出生,熊紹香1942年1月出生,陳恒雲1946 年1月出生,年齡較大。
根據調查情況反映,施救現場基本情況如下:10月24日下午,長江大學文理學院5091班、5092班的40多名學生,在長江幹堤寶塔河段沙灘上秋遊野炊。吃過中餐,部分學生離開現場。
下午14:15左右,在大學生活動地點附近的2名兒童,不慎落入江中,長大學生在呼救的同時,在場的10餘名長大學生立即展開施救,李佳隆、龔想濤率先衝入水中,徐彬程、方招、陳及時、張榮波緊隨其後。此間,長大學生高陽用手機拍攝,自14:29至14:20:20,時長1分20秒。在此遊玩的市民陸銘用相機拍攝了近20張照片,但其相機設置時間比北京時間超前55分鍾,其拍攝的第一張照片顯示大學生下水救人的時間為15:11,校正後應為 14:16,與高陽拍攝時間基本吻合。
當時,李佳隆救離岸較遠的兒童,龔享濤救離岸較近的兒童。李佳隆救小孩時體力不支,徐彬程過去接應,把被救的小孩拖向江邊的漁船,用肩將小孩托出水麵。根據船主的陳述和現場照片顯示,獲救小孩由船主程恒雲和許剛接應將小孩拉上船,並轉送到岸上。
結論二:荊州市公安局110服務台接處警及時得當,荊州海事局,市消防支隊均及時趕赴現場,實施了積極的救援行動。根據目擊者陸銘、高陽拍攝及報警時間和公安部門接處警綜合推算,從學生溺水時間在14:16之前,14:22——14:25發現何旭東等三人失蹤,14:23:51——14:31報警到接警處警,消防海事人員趕到事發現場時間在14:36分左右,溺水學生已沉入水中14分鍾以上,客觀上已喪失施救的最佳時機,加上該水域水情十分複雜,導致警方施救無果。
結論三:協助配合施救的2艘漁船與事後實施打撈的2艘船是不同的船隻。通過調查組對4艘漁船的比對以及對現場照片(網上搜集)的研判,施救船主分別為陳選德和陳恒雲,打撈屍體船主是王守海和聖德義。
結論四:長江大學與荊州市八淩打撈有限公司打撈屍體的協議係民事行為,但其八淩公司打撈過程中的言行明顯違背社會公德。雖屍體打撈價格不在物價部門定價範圍之列,但八淩公司明知溺水學生係見義勇為遇難而不及時打撈,特別是因打撈資金未籌集到位時,數次中斷打撈,明顯違背社會公德。
10月24日,為救兩名落水少年,湖北長江大學10多名大學生手拉手撲進江中營救,兩名少年獲救,而陳及時、方招、何東旭3名學生不幸被江水吞沒,英勇獻身。該事件引起社會各界、輿論媒體高度關注。
附一:部分網友評論 ·這些人一天沒被繩之以法,我就天天來頂貼。希望大家支持。支持的不是我,而是三位大學生的冤魂和這個社會的良心。侮辱屍體罪!敲詐勒索罪!我看到圖片心裏一陣惡心,中國居然還有這麽“善良的漁民”。毫無疑問這是典型的敲詐勒索行為,我認為已經構成了刑法第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敲詐勒索罪。理由如下:首先打撈者雖有要求支付打撈成本的權利,但其沒有要求獲得巨額利潤的權利,因其並不是擁有合法打撈資格的主體(最起碼其沒有營業執照),故其索要的巨額打撈費應定性為非法占有。其次,打撈者的行為屬於趁人之危的敲詐行為,很明顯打撈者正是利用在岸上落水者親友的急於將落水者救上岸來的急迫心理,大肆要價,而落水者親友也是受其脅迫而被迫支付高額打撈費用,雙方之間並非平等民事主體地位,不存在平等協商的情形。第三,敲詐金額巨大,共計3.6萬元,已經超過敲詐勒索罪的起刑點。綜上,打撈者的行為構成了刑法規定敲詐勒索罪,其行為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秩序和公民財產權利,與社會公德和普遍評價標準格格不入,對此類行為必須給予嚴懲,方能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根據刑法規定,敲詐勒索數額巨大(10000元以上)的應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認為基於其行為的惡劣性,以及數額巨大的情節,似在7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較為合適
·敲詐勒索才15天??我顯示器壞了??還是我看錯了???
·不存在“見死不救”情況。 你信麽?
·突然驚覺,那兩個落水少年是和漁船老板串通好了,是民間倒鉤釣魚撈屍陷井!他們故意落水,引別人來救,然後在水下拖住別人,等別人淹死後讓漁船老板賺錢!要不然先下去的還沒有被淹死,反而後掉下去的被淹死了呢?建議有關部門找到那兩個落水少年調查一下,可能會有更加驚人的故事!上海倒鉤釣魚的那些執法者不是幹的同樣的事情嗎?
·說實在的,我在看完跟貼後,有點心有餘而力不足的感覺,所以關掉了網頁,而在我剛剛關掉的那一刹那,我突然覺得不能就這樣無聲無息的了結,我的良心在叫我去做點什麽,所以我又再次登陸了網頁,點擊了回複,我要拍拍自已的良心,我要說,我要頂,把正義和良心頂起來,為三個年輕的生命做一點點微不足道的事情,讓他們能在天上看到有很多人關注他們,為他們祈禱。
·這些人不嚴懲,天理難容!在天的英靈請不要放過這些道德淪喪的人渣!如果法官判決不公,請你們天天去那些亂判案的貪官家裏去找他們!和他們的家人!
·摸著良心頂一次
·根據刑法規定,敲詐勒索數額巨大(10000元以上)的應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認為基於其行為的惡劣性,以及數額巨大的情節,似在7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較為合適
·必須拿下當地的保護傘,估計當地警方才能正常辦案,當地警方對視人命為草芥的敲詐者的立案標準出現了明顯及嚴重的錯誤,居然用治安拘留代替了應該立案為刑事案件的案子,對嫌疑人應直接采用刑拘而不是簡單的使用行拘,
·敲詐3.6萬 + 見死不救 = 15 天拘留 + 1000元 罰款; 中國的法製很人性化。
·如果是荊州的相關領導落水會怎樣?也是罰款1000嗎?
·上帝,請給好人們一艘諾亞方舟吧?!然後把那些陰暗奸險的壞人全滅掉!
·湖北荊州的網友們,你們幫忙人肉一下那兩個落水小孩吧。我不能代表全體網友,但是我可以代表我全家感謝你。
附二:天涯爆料:大學生救人溺亡 撈屍者手牽綁屍繩談價最新內幕 那兩個落水少年是和漁船老板串通好了,是民間倒鉤釣魚撈屍陷井!他們故意落水,引別人來救,然後在水下拖住別人,等別人淹死後讓漁船老板賺錢!要不然先下去的還沒有被淹死,反而後掉下去的被淹死了呢?建議有關部門找到那兩個落水少年調查一下,可能會有更加驚人的故事!上海倒鉤釣魚的那些執法者不是幹的同樣的事情嗎?
疑點一,兩個落水少年玩失蹤:長江大學的領導在兩個小時後到現場,與兩漁船的老板商討撈屍體的費用一俱屍體一萬二,漁船老板才讓人開始下水撈,當撈起第一個屍體時,觀者哭聲一片,那撈起屍體的位置距漁船不到三米,當時隻要船上的人把漿丟過去就能獲救。當撈起第二個大學生屍體時,漁船的老板停止行動,說二萬四錢沒到位,拒絕打撈屍體,旁邊譴責聲一片。最後老師們下跪才以一萬一俱屍體成交,到六點多才打撈上來第三俱屍體,到現在為止,被救的兩名小孩卻玩起失蹤,找不到人了!
疑點二,兩個落水少年是自我脫困的:連日來所有報道都無證據顯示兩名小孩是被大學生救上岸的。事實上,當大學生救人人鏈斷裂後,現場非常混亂,在學生們哭求圍觀者協助救人時,非常熟悉水性的兩名小孩已趁機溜走了。
疑點三,“不死幾個人我們靠什麽掙錢啊”:事發時,同學都給漁船的老板跪下了,求他們看能否撈救方招3人,老板說,“長江上哪天不死人,不死幾個人我們靠什麽掙錢啊?”當天參與人梯救人的一名同學說,“當時老板說了,活人不救,撈屍體,白天每人1萬2千元,晚上1萬8千,一手給錢一手撈人”。
來源: 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