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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作鵬晚年怒揭周恩來在林彪事件中真實作用(圖)ZT

(2015-05-28 10:11:43) 下一個

李作鵬晚年怒揭周恩來在林彪事件中真實作用(圖)

 
 
 
來源: 2015-05-27 21:01:40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308 次 (47714 bytes)

李作鵬晚年怒揭周恩來在林彪事件中真實作用(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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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9月13日,毛澤東的副手、時任中共中央副主席的林彪在出逃途中機毀人亡。作為林彪“四大金剛”之一的李作鵬因此獲罪。自1972年直至2009年1月去世前,李作鵬對他認為是莫須有的罪名一直耿耿於懷,未停止過申辯。李作鵬在其回憶錄“第四十四章 自辯和沉默後的話”,詳細披露處理“九一三事件”的全過程。在多年的關押與反思過後,李作鵬坦言“早已形成了自己的看法和判斷。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又陸陸續續的看了不少相關的書籍和有關的文章,更證實了我當初的看法和判斷是正確。”



1965年,林彪在毛家灣接見李作鵬

公審就這樣結束了。我被特別法庭判了刑!要坐十幾年大牢!我被剝奪了一切!我被流放他鄉!

轉眼已然過去了二十多年。盡管把我打入了地獄,但我的內心是坦然的。我自信,我的所作所為對黨、對國家、對人民問心無愧。

在隔離審查和獄中的十年中,我經過長期的苦思與分析,對“九·一三”事件的前前後後,早已形成了自己的看法和判斷。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又陸陸續續的看了不少相關的書籍和有關的文章,更證實了我當初的看法和判斷是正確。

一、對“最關鍵罪行”的自辯

在隔離審查期間、公檢預審期間和法庭上,在提供給我的一切機會中,我都盡最大努力說明情況,提供證據,實事求是地給予答辯。但對於審判庭庭長伍修權聲稱“九·一三”事件“是李作鵬最關鍵的罪行!”我采取了沉默。在法庭上,我隻講了一句話:“承擔責任,保存資料,保留意見!”

現在我要說出深藏心中的話。1971年9月12日晚上和13日淩晨,我到底做了什麽?我為什麽沉默?

二十多年過去了,那天晚上的情景對我來說仍然曆曆在目。但是對於讀者來說,可能就是混沌一片了。過程我在前文(第三十八章)中有所敘述,現在我舉出事件中最關鍵的幾點問題來做分析,以表明事實的真相。

特別法庭的《判決書》共33頁,約一萬五千字左右。從第20頁開始,就是當庭十名被告的“犯罪事實和應負的刑事責任”一章。其中第17頁中的“第(八)條”就是對我的判決(上一章已全文抄錄並附有影印件)。

對“九·一三”事件的描述,在《判決書》中共出現過兩處。

第一處在第15頁至16頁間,全文如下:“當晚十一時三十五分和十三日零時六分,李作鵬兩次向海軍航空兵山海關場站下達命令,將周恩來總理關於256號專機必須有周恩來和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四個人一起下命令才能起飛’的命令,篡改為‘四個首長其中一個首長指示放飛才放飛’。九月十三日零時二十分,海軍航空兵山海關場站站長潘浩已經發現當時情況異常,打電話請示李作鵬:飛機強行起飛怎麽辦?這時李作鵬仍然沒有采取任何阻止起飛的措施,致使林彪、葉群、林立果得以乘256號專機叛逃”。我在此處文旁注: “林彪潛逃並非‘一起’或未‘一起’引起的結果”。

第二處在第17頁的“第(八)條”中,全文如下:“一九七一年九月十二日晚十一時三十五分和十三日零時六分,在林彪、葉群叛逃前,李作鵬兩次篡改了周恩來總理的命令。十三日零時二十分,海軍航空兵山海關場站站長潘浩打電話緊急請示:飛機強行起飛怎麽辦?李作鵬沒有采取阻止起飛的任何措施,致使林彪得以乘飛機叛逃。事後,李作鵬修改電話報告記錄,掩蓋罪行”。我在此處文旁注:“觸犯了刑法那一條?”

在《判決書》中,保留了三處最關鍵的問題:一是“兩次篡改”總理電話指示;二是“沒有采取任何阻止起飛的措施”;三是“塗改電話報告記錄,掩蓋罪行”。

下麵我分別闡述。

1,我在“九·一三”事件中的“罪行”之一,就是“兩次篡改”總理電話指示。我如何“篡改”的呢?就是將總理“四個人一起下命令才能起飛”的指示,篡改為“四個首長其中一個首長指示放飛才放飛”(這是李萬香的證詞原文)。

這裏,核心的問題是:總理在電話裏所做的四點指示中,到底有沒有“四個人一起下命令才能起飛”的明確表述?

真相很簡單:總理的電話指示中根本沒有這句話!總理電話指示的原話是:“空軍那架飛機的行動,要聽北京我的指示、黃總長的指示、吳副總長的指示和你的指示才能放飛”。

當時總理在電話中的口氣平和,沒有強調“四個人一起”,更沒有提到“命令”兩個字。

我是軍人,是從戰火硝煙中拚殺出來的軍人。在你死我活、槍林彈雨的無數次戰鬥中,錘煉我處處嚴謹的軍人素質。緊急狀態、危機時刻,訓練我時刻保持軍人的職業敏感。我是作戰參謀出身,在千鈞一發的戰場上,在炮火連天的轟鳴下,我準確無誤地接聽和傳達過無數次上級的電話命令,準確無誤地執行過無數次上級的作戰命令,我絕對相信我的耳朵,也絕對相信我的記憶。當年剛進入東北,我在林彪身邊做參謀處長時,他要求我們“傳達上級命令,報告下級情況,你們一個字都不能錯!”,幾十年來,這一直是我作為軍事指揮員的工作準則之一!假如當時總理的電話指示中有“命令”二字,有“四個人一起”的明確要求,我會有極深刻的記憶,絕對不會有絲毫誤差或模糊。

在前文中(第三十八章)我已經提到,我紀錄下總理的四條指示後,曾向總理兩次複述(逐條複述和全文複述),不僅得到總理的首肯。而且加深了我對總理指示的記憶。第二天(9月14日),我親自閱改了包括總理電話指示在內的呈總理的報告。更加深了我對總理電話指示的記憶。

公檢預審和法庭上,多次審問我這個問題,我幾十遍地重複總理電話指示,並依據事實堅決不承認總理在電話指示中說過“四個人一起下命令才能起飛”這句話(在巨大的壓力下,我隻能用“不記得”來回應,這樣的回應就是不承認的態度)。

2,我在“九·一三”事件中的“罪行”之二,就是“沒有采取任何阻止起飛的措施,致使林彪得以乘飛機叛逃”。

從始至終,包括場站站長潘浩在內的所有山海關機場給我的電話報告中,根本沒有人提到機場有任何異常情況。潘浩“強行起飛怎麽辦?”的報告有什麽根據?到底是真實情況?還是場站的推測?我一點情況也不了解,更無法判斷與確定。《判決書》中說:“……潘浩已經發現當時情況異常……”,他“已經發現”了什麽“情況異常”?他根據什麽“情況異常”就能斷定林彪專機要強行起飛?他為什麽不立即向我報告?當晚,在周總理與我多次通電話時,並沒有指示飛機強行起飛該怎麽辦。是阻止?還是不阻止?采用怎樣的辦法阻止?周總理不作指示,誰敢擅動!我不敢決定,也無權決定。

這裏,我還要提一提《起訴書》中所說:“李作鵬不采取任何阻止起飛的措施,竟推脫說:‘可以直接報告請示總理’,以拖延時間,使林彪得以乘機外逃”。《起訴書》所說此段話的用意,是指責我有意“拖延時間”, “趁機”放跑林彪(事後,我看到的一些公開出版的作品中也是這樣描述)。飛機強行起飛是意外的緊急情況,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我能果斷地指示機場場站‘直接報告請示周總理’,這不正是分秒必爭地向最高指揮員請示處理緊急情況的最快速、最有效的措施嗎?戰爭年代的四野部隊中,越級指揮和越級報告是兵貴神速克敵製勝的法寶,和平年代越級指揮和越級報告也是處置緊急情況的最佳辦法。“直接報告請示周總理”怎麽是“推脫”?是“拖延時間”呢?請問:還有比“直接報告請示周總理”更好、更快的措施嗎?

據我所知,專機強行起飛的當時,山海關機場場站對 256號專機沒有提供必要的塔台指揮係統、通訊係統,也沒有打開必須的跑道照明係統。事發九個月後的中發[1972]24號文件中,這樣說:“在沒有夜航燈光和一切通訊保障的情況下,便在一片漆黑中,於零點三十二分,強行起飛,倉皇逃命。”1【注1中發[1972]24號《粉碎林彪反黨集團反革命政變的鬥爭(材料之三)》第83頁,標題為《林彪、葉群等倉皇逃命目擊記》一節。】沒有塔台指揮,沒有通訊保障、沒有跑道照明,這麽專業的禁飛狀態,這麽明確地要求專機飛行員停止起飛,就是采取的阻止起飛措施!怎麽能說“沒有采取任何阻止起飛的措施”呢?

3,我在“九·一三”事件中的“罪行”之三,就是“事後,李作鵬又塗改電話報告記錄,掩蓋罪行”。

關鍵是12日23點35分和13日0點06分兩次通話的電話記錄。

第一次通話,向山海關機場場站值班員傳達周總理指示時,我補充說“四位首長中,其中任何一個首長指示均可放飛”,第二次通話時,我修改了第一次通話中我的補充講話,我說:“空軍那架三叉戟飛機要經北京周總理、黃總長、吳副總長和我四人聯合指示才能放飛,如果其中一個首長指示放飛,不管是誰的指示要報告我,你們要切實負責”。

前文中(第三十八章)我已說到我前後兩次在電話中補充的內容不一致,是有自己的思想活動的。我意識到我的兩次指示有不一致之處,但當時我並沒有意識到這裏有什麽大的失誤。我是在一次比一次加深對周總理電話指示的理解和傳達指示的準確性。何錯之有!

問題的關鍵是,山海關機場場站值班員李萬香根本沒有聽清楚我0時06分的電話指示,而隻是將23點35分的電話指示重新追記一遍,這樣就完全不符合我在通話時講話的原意了。對不準確地記錄我的話,我不僅必須要修改,而且有權力修改。何錯之有!將不正確的電話記錄改為正確的,僅此而已,我不知道在掩蓋什麽“罪行”?

《判決書》中所謂“兩次篡改”、“沒有采取任何阻止起飛的措施”、“塗改電話報告記錄”的用意,無非是讓不明真相的人們相信:其一,周恩來曾“下命令”阻止林彪專機起飛;其二,林彪是我李作鵬有意放跑的。

下麵談談我的認識和想法:

第一、勸阻林彪夜航是周總理電話告訴我的。但“九·一三”當晚,北戴河、山海關發生的所有事情,我完全不知道!

第二、我希望所有關注“九·一三”事件的人們注意:林彪的三叉戟飛機是強行起飛的!不是“放飛”的!當時不要說“四人一起命令”,就是四十人一起命令也擋不住!有周總理的電話指示,飛機就能停下來了嗎?林彪就能走下飛機嗎?有場站要求停止起飛的措施,飛機就能停下來了嗎?林彪就能走下飛機嗎?

機場發生的一切情況都是突發的、不正常的和出乎意料的!是我無法控製的!周總理的電話指示不起作用,場站禁止起飛的專業措施也不起作用,難道專機強行起飛的責任就應該由我來負嗎?

第三、在我毫不知情的前提下,我沒有任何理由不如實傳達總理的指示。我兩次所補充的話,是我對周總理指示的理解和對機場執行周總理指示的再強調。實際上,在“九·一三”事件的整個過程中,我隻起了“傳話筒”的作用!

第四、我為什麽要放林彪逃跑呢?當時,我根本不知道林彪要去向何方,更沒有任何情由放林彪外逃蘇聯。我也可以斷定,黃永勝、吳法憲也決不會放跑林彪的。在我們的心目中,忠於毛主席、忠於黨中央是至高無上的原則,林彪如果有反毛主席的舉動,我們不會跟著跑。事後,毛主席懷疑我們,是因為他自己喪失了自信。

第五、我請事後“諸葛亮們”給我出個主意:當時我應該怎樣采取“阻止起飛的措施”,你們認為才是對呢?我估計答案是:怎麽做都不對。阻止成功,林彪說不對,阻止不成功,毛澤東說不對。結果是阻止起飛是我的 “罪”,不阻止起飛也是我的“罪”,強行起飛還是我的“罪”。實際上我接受的是一件死路一條、死罪難逃,且無法完成的任務。為什麽周總理要交給我無法完成的任務呢?

當我將飛機強行起飛的情況立即報告總理後,總理直至毛主席、黨中央都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攔截措施,誰又追究他們的責任?

第六、法庭應該是公正的,公正的基礎是最講究證據。《判決書》中“四個首長其中一個首長指示放飛才放飛”是采用場站值班員李萬香錯誤記錄0點06分我的電話指示的原文,是唯一在法庭上出示的孤證。法庭可以采用李萬香的孤證作為定罪證據,而我多次提出的人證、物證為什麽不能作為證據呢?為什麽我向總理呈送的、最原始的、有總理圈閱的報告全文不能在法庭上拿出來公布於眾?為什麽要隱匿最為重要的證據?為什麽幫助我處理機場問題的秘書,這個最直接的證人不能出庭?這不正大光明的行為本身就能說明很多問題。

第七、請不要忘記,我當時隻是一個普通的政治局委員,海軍政委。在政治局常委、在軍委副主席和國務院總理麵前,我隻是執行和落實各項指示的工作人員。在國家大事、國家最高級別的領導人麵前,我沒有權力自作主張,除非領導授權!

二、誰是真正的責任人?

周恩來是處理“九·一三”山海關機場問題的總指揮,到底應該如何認識他采取的處置措施呢?

在公檢預審時,在特別法庭上,為了維護周總理的領導威信,我沒有一句涉及到總理的指揮措施,我咬緊牙關保持了沉默。現在,我想把自己的看法公之於眾:

第一、周總理有沒有處置緊急情況的經驗和能力?我的回答是:周總理可以算是中國共產黨高層內,處理緊急情況的第一高人!

第二、周總理事先是否知道內情?眾所周知,林立衡在飛機起飛前幾個小時就向中央做了報告,總理是完全知道內情的。

1998年,我看了《汪東興回憶錄》,他這樣記述: “晚上9點20分左右,張宏、薑作壽聽到林立衡的報告,薑作壽立即打電話報告給在北京的中央警衛局副局長張耀祠。張耀祠立即趕到我的辦公室,說:‘情況很緊急,林彪要走動,怎麽辦?’我馬上打電話找周總理。”又說:“他(指總理)打電話給我,要我不離開電話機,隨時掌握北戴河那邊的情況。”1【注1見《汪東興回憶錄——毛澤東與林彪反革命集團的鬥爭》第203、204頁當代中國出版社1997年11月第一版。】

2007年,我看了《吳法憲回憶錄》,他是這樣記述的:(1)“9月13日零時左右”,吳到達西郊機場。這與總理當晚給我的電話指示第四條是一致的。(2)書中說:“我要秘書張叔良打電話到山海關機場,找到三叉戟駕駛員——空三十四師副政委潘景寅。我在電話裏命令潘景寅:‘要絕對忠於毛主席,飛機絕對不能起飛,不管什麽人的命令都不能起飛’。當時在電話裏,潘景寅滿口答應”。(3)書中又說:“但是,當我打電話把潘景寅的表態報告周恩來時,他卻告訴我說,林彪、葉群已經上了飛機,而且飛機已經起飛了。這大約是九月十三日淩晨一點鍾”。2【注2見《吳法憲回憶錄》下卷第863頁香港北星出版社2006年9月版。】

汪東興、吳法憲在回憶錄中的這幾段話,我認為起碼表述了這樣二層意思:一是周總理不僅在給我打電話前一個半小時,就掌握了北戴河的情況,而且讓汪東興“不離開電話機”的隨時掌握北戴河情況;二是周恩來在當天晚上,通過吳法憲控製專機駕駛員。

第三、所謂四條電話指示是阻止飛機起飛的最佳措施嗎?這個指示是很模糊、很難執行的,甚至是根本無法執行的。

“四人聯合指示”到底應如何執行呢?發生緊急情況後,究竟是由山海關機場負責人先報告周總理,由總理分別征求黃、吳、李意見呢?還是由山海關機場負責人先報告我,由我再報告總理,並分別請示黃、吳的意見?這怎麽能夠稱為阻止飛機起飛,不“拖延時間”,不“使林彪得以趁機外逃”的最佳辦法呢?這完全不是總理處理緊急重要問題的作風和風格,是一種推諉和搪塞的托詞!

第四、周總理為什麽不直接打電話給在北戴河的林彪、葉群,力勸林、葉不要夜航呢?當得知林立衡的報告後,為什麽不采取攔截的措施呢?

據汪東興回憶錄說:“晚上11點半鍾,周總理親自打電話給葉群。”1【注1見《汪東興回憶錄——毛澤東與林彪反革命集團的鬥爭》第205頁當代中國出版社1997年11月第一版。】汪東興在另一篇文章《毛主席在粉碎林彪反革命政變陰謀的日子裏》再一次說:“晚上11點半鍾,周總理親自打電話給葉群。”2【注2見《回首“文革”》下冊1063頁中共黨史出版社 2000年1月北京第一版】吳法憲回憶錄中也透露,12日夜,周總理與葉群通了電話,葉說林彪要到大連“轉一轉”,“要吳胖子調飛機來”。葉又給吳打電話,要調飛機,吳說:“調動飛機的事情,我不能決定,要請示總理”。3【注3見《吳法憲回憶錄》下卷第862—863頁香港北星出版社2006年9月版。】

周總理大約是12日23點15分左右,在電話中對我做的四條指示(23點35分,是我第一次向山海關機場場站值班員傳達周總理指示。那麽,周總理與我通話的時間,肯定在此時刻的前十五分鍾至二十分鍾。這個時刻判決書是認定的)。而23點30分周總理才給葉群打電話,此時的林彪、葉群並沒有離開北戴河駐地。為什麽周總理不直接與林彪通話力勸不要夜航,反而先於葉群,在電話中對我說:“他要飛夜航,你就告訴山海關機場,待他到達機場後,請他給我來個電話”。不在北戴河駐地與林、葉直接通話,而舍近求遠地要到機場讓別人傳話後與林彪通話,如果汪東興反複說的周總理與葉群通話時間是正確的(他在當時的地位、權力,完全可以掌握周與葉準確的通話時間),總理這樣的做法也太不合情理了,我真的無法理解!

暫且把汪東興的話放在一邊。事後,我一直在想:第一,周總理曾打電話給北戴河的葉群,力勸不要夜航,但是勸住了嗎?第二,如果沒勸住,有沒有第二方案?第三,到機場後林彪能聽場站的傳話,給總理回電話嗎?他不給總理回電話又該怎麽辦?

林彪駛離北戴河駐地前,開槍打傷了警衛人員,這是9月 13日上午的政治局會議上,我才知道的。當夜周總理並沒有把這一情況向我透露半個字,而他卻告訴了吳法憲。吳法憲的回憶錄中透露,周總理告訴他:“林彪已經和葉群、林立果乘車離開北戴河,車正往山海關機場方向開去,臨走的時候開槍打傷了警衛人員”。1【注1見《吳法憲回憶錄》下卷第863頁香港北星出版社 2006年9月版。】

林立衡向中央的報告和開槍打傷了警衛人員,不僅足以證明林彪要離開北戴河的決心,而且完全說明事態的嚴重並不象葉群所說林彪要到大連“轉一轉”這麽簡單了,此時的周恩來,不但不向汪東興下死命令在北戴河攔截住林的專車,而且仍沒有立即采取攔截林彪的第二方案,即向我下死命令關閉機場。如果當時周總理下死命令關閉機場,不準專機起飛,我會拚著老命,指揮機場場站采取一切可采取的措施攔截飛機,因為時間還來的及。但周恩來卻語氣平和地做了“待他到達機場後,請他給我來個電話”的指示,再次失去了攔截的機會。

總理為什麽要那樣做?總理一生獨自處理許多國內外、黨內外的緊急重大問題,他完全有資格、有權力、有能力、有經驗獨自專行處理這個問題,根據當時他所掌握的情況,他隻要向我下達:“立即關閉機場,不許任何飛機起飛!”這一條死命令就足夠了,根本無須什麽四條電話指示,完全是多此一舉。

第五、事後我一直在反複思索,周總理用電話遙控我來傳達他的指示,但又不把當時他所掌握地全麵情況告訴我(總理告訴我的情況還不如告訴吳法憲的多),是為什麽呢?周恩來是真想在山海關機場攔截林彪的專機嗎?是對我的不信任嗎?是退身之策嗎?還是另有其他的目的呢?

第六、“九·一三”淩晨,總理麵臨著十分棘手的問題,內情深處太複雜了!把林彪放跑了,不管林彪跑到哪裏,都不亞於爆炸一顆原子彈,對國家、對黨中央都是極大的損害,特別是對毛主席的權威是極大的損害。但是如果硬攔下來,林彪是還沒有倒台的黨中央副主席,是還沒有否定的接班人,如果林彪怪罪下來:你周恩來有什麽權力限製我的行動自由,總理又怎麽解釋?真是左右為難!周恩來心裏很清楚,這是一件怎麽做都不對的事。

但林彪跑不了比跑了好的多,這是大局!我認為周總理在當晚有充足的時間權衡利弊。但他兩次貽誤了攔截時機,最終也沒有下最後的決心。

2003年底,我看了一本高文謙寫的《晚年周恩來》(書中記載,高文謙曾任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室務委員、周恩來生平研究小組組長)。書中這樣寫:“如果周恩來當機立斷的話,一竿子插到底,直接下令把山海關機場控製起來,林彪是根本走不成的。”文中又說:“這種明顯的舉措失當,對為人行事一向精細周密的周恩來來說,實在是有些反常,不免讓人感到其中可能另有玄機。”1【注1見高文謙著《晚年周恩來》第348頁香港明鏡出版社。】我在文旁注:“對!”

第七、汪東興是否與我同罪?《判決書》說我“沒有采取任何阻止起飛的措施,致使林彪得以乘飛機叛逃”,我因此犯了“大罪”。那麽汪東興在明確得知林立衡的緊急報告、得知葉群等人整理行裝,調動專車和開槍打傷警衛人員的情況後,並沒有指揮三步一崗、五步一哨,裝備精良、訓練有素的8341警衛部隊果斷地攔截林彪專車。攔截汽車比攔截飛機容易的多,辦法也多,如設路障、關大門、慌稱專車故障等。同時時間也很充裕。既有辦法,又有時間,卻沒有擋住林彪,為什麽汪東興沒有承擔絲毫責任?汪東興在“九·一三”事件中到底扮演什麽角色?

周恩來是領導處理此事件的總指揮,他的指示是否得當?他的措施是否有效?對於最後發生的不可挽回的後果,他應負什麽責任?退一步說,包括周恩來在內的所有當事人都不能力勸林彪不夜航,都不能阻止專車,都不能阻止專機強行起飛的話,怎麽把“致使林彪得以乘飛機叛逃”的罪名強加在我的頭上呢?

綜上所述,我認為:周恩來在全麵掌控北戴河林彪、葉群的動向和企圖,全麵掌控山海關機場和256號飛機的情況下,未采取果斷措施,“致使林彪得以乘飛機叛逃”更符合曆史的事實。

當然,他未能采取果斷措施,可能還有更深的原因和背景。林彪“得以趁機外逃”的真正原因到底是什麽?到底林彪趁的什麽“機”?到底是想“真攔”還是想“真放”?為什麽要放?誰又是真正放跑和希望放跑林彪的人?這個事件的背後是不是還有文章?曆史最終會解開這重重謎團。

周總理的人品我曆來是敬佩的,但是,對這樣一件驚天大事的處理,是失誤的。他在掌握了大量情報的前提下,不是同林彪“叛逃”做堅決鬥爭,而是出於自保的需要,在猶豫和權衡個人利弊之間,錯過了最佳攔截時間和最佳方案,同時還找了一個墊背的,把我當作替罪羊。我毀於一旦是小事,讓林彪跑了、毀了國家的聲譽、毀了共產黨的威信是大事。

誰應該在“九·一三”事件上,負第一位的、最主要的責任呢?事實麵前,史學者和讀者們自有評判吧。

三、我的沉默和其他“罪行”

在法庭上我為什麽沉默?公審前後的很長一段時間,我對處理“九·一三”問題的認識,采取了全部承擔的態度,在法庭上我選擇了沉默。我選擇沉默的原因有兩點:

第一,過去我認為林彪是在山海關機場“叛逃”的,山海關機場是海軍的機場,我是當時海軍第一政委和黨委第一書記,並且又是遵照總理指示處理山海關機場“九·一三”事件的,因此山海關機場發生的問題,不管性質多麽嚴重,我不但有領導責任,同時也有直接責任,我不能把責任推給山海關機場場站,更不能把責任推給周總理身上。總理在處理“九·一三”問題上,不管我覺得有什麽樣的不妥,寧願我自己承擔,多吃虧,多受委屈,也不要涉及到總理。況且總理已不在人間,更不能把錯誤推在死人身上。我的骨頭雖已老朽,但應當擔負的責任,即使壓得粉碎也不推脫。

第二,我是工農出身,是軍人,受黨的培養和教育幾十年。從樸素的階級感情出發,我熱愛共產黨,熱愛毛主席,敬重周總理,也同樣信任與尊重老首長、老上級林彪。“九·一三”事件,我雖早已有自己的分析和判斷,但種種不合道理的跡象表明,在“九·一三”事件的背後,還有常人、常理無法解釋的謎團。麵對這宗懸案,我寧可相信這是責任問題,由我來承擔,也不願意、更不敢相信在謎團的背後還隱藏著什麽。“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是將我的看法在法庭上公布於眾,還是不公布於眾?處於這樣非常矛盾、非常痛苦的複雜心理中,我在法庭上選擇了沉默。

結果是林彪跑了,總理、汪東興免責了,我被判刑了。

現在我認為這種沉默的態度是不正確的,是違背事實真相的,是說明不了問題的,更是對曆史不負責任的。

有一本書叫《重審林彪罪案》,書中有王年一寫的《對林彪集團的再認識》一文,說:“伍修權在一篇文章中說‘李作鵬的要害問題,我們抓的是913事件中,由他放跑了林彪的座機問題。”1【注1見丁凱文主編《重審林彪罪案》上冊第11頁香港明鏡出版。】那麽請問伍修權:專機明明是強行起飛的,你有什麽證據證明是我“放跑了林彪的座機”?又請問:我處理山海關機場問題的做法,觸犯了《刑法》哪一條哪一款?

我終於明白了,有人想隱瞞真相,讓我來承擔“九·一三”事件的曆史責任是早已安排好的。特別法庭的任務就是不顧一切曆史事實,把“最關鍵罪行”強加到我的頭上,把我打成“最關鍵罪人”,使我成為真正責任人的替罪羊。然後“宜粗不宜細”的一了百了,蓋棺定論。

以上所述,就是我的“最關鍵罪行”的全部真相與我的認識分析。對於《判決書》中我的其他兩條“罪行”,我又應該怎樣認識呢?

一條罪狀是:“一九六八年四月,李作鵬誣陷賀龍等人 ‘篡軍反黨’”。這個問題我不想多說了,凡經過文化大革命,經過兩次廬山會議的中高級幹部和中央委員都應該知道,隻要毛主席一點名,黨中央一決定,再召開個中央(或軍委)會議,與其劃清界線的人是爭先恐後,所謂“誣陷材料”就會成百上千、鋪天蓋地。賀龍問題,早在1967年1月,經毛主席批準,周恩來就代表中央向賀龍宣布中央對他進行隔離審查的決定,從此賀龍就被打倒了。高喊賀龍“篡軍反黨”並“揭發”的人還用等到1968年嗎?

隻認定我寫的就是誣陷材料,而其他人寫的就不是誣陷材料,這不是在法律麵前的雙重標準嗎?僅舉三例:其一,1966年3月4日在北京召開的中央工作小組會議上,葉劍英、楊成武、蕭華等人分別做的長篇批判羅瑞卿的講話,是不是“誣陷”?其二,1966年秋,眾多各總部、各軍兵種的高級領導被有組織的到葉劍英家,看幾十份有關賀龍問題的材料,是不是“誣陷”?其三,1968年10月,在黨的八屆十二中全會上通過的《關於叛徒、內奸、工賊劉少奇罪行的審查報告》是不是“誣陷”?文革中犯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罪”的人,何其多?

另一條罪狀是:“李作鵬在海軍點名誣陷迫害一百二十名幹部”。“雷永通等三人被迫害致死”不再提了,“直接”和“點名”的含義法庭都沒有做出任何解釋,但可以肯定“點名”不同與《起訴書》中所說的“直接誣陷迫害”。我曾要求法庭提供被“誣陷迫害”一百二十人的名單和證據材料,法庭沒有做出任何答複。“直接”也好,“點名”也罷,法庭既不提供被“誣陷迫害”的人證,又不出示“誣陷迫害”的物證,以至我根本就沒有機會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我堅持認為,不看特殊曆史背景,不加客觀分析區別,不講實事求是,甚至這一百二十人是誰我至今都不知道,就統統都歸罪於我“誣陷、迫害”,我認為是極不公正的。

四、什麽叫“審罪不審錯”?

我認為,定罪判刑的依據是兩條:第一條是犯罪事實、情節;第二條是法律依據。沒有犯罪依據,沒有犯罪情節,無限上綱,強加罪名,是經不起曆史的考驗的。

我反複地看了中央[1972]24號文件和十年後的《起訴書》、《判決書》,最大的不同之處是“反黨集團”變成了“反革命集團”。

但是,無論是24號文件,還是《起訴書》、《判決書》,都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給我定的所謂“罪行”之上再大大的扣上幾頂鋼鐵帽子,因為沒有這幾頂鋼鐵帽子,僅憑所謂“罪行”是無法“審罪”而量以重刑。這一共同點十年(1972年-1981年)沒有變。請看:

在中央[1972]24號文件中,是這樣的提法:“林彪反黨集團反革命政變的罪行”,“林彪反黨集團謀害偉大領袖毛主席,另立中央,發動反革命武裝政變和失敗後叛國投敵的罪行”等等。

《起訴書》是這樣的提法:“策劃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謀害毛澤東主席,策動反革命武裝政變”等等。

《判決書》是這樣的提法:“以奪取黨和國家最高權力為目的而進行陰謀活動的反革命集團”,“策劃顛覆政府,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等等。

在特別法庭最終判決我的三條“罪行”中,哪一條與這些鋼鐵帽子有絲毫聯係?其實我心裏很清楚,所謂“罪行”多幾條少幾條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必須扣上鋼鐵帽子。

這裏,我還要提到一個情況。那就是中央24號文件和《起訴書》、《判決書》中全部提到了“九·一三”事件山海關機場問題,但對周總理電話指示卻有不同提法,這到底是怎麽一回事?

在中發[1972]24號文件中,這樣記載:“當晚十點半左右,中央根據林立衡向八三四一部隊的報告,立即追查三叉戟飛機調到山海關機場的情況,並由中央下達命令,必須有周總理以及軍委辦事組的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的聯名指示,256號飛機才許起飛。但是,李作鵬在向駐山海關機場某部下達命令時,竟兩次篡改中央命令,將四人聯名指示放飛才放飛,篡改為‘四人中一人指示放飛才放飛’”。1【注1中發[1972]24號《粉碎林彪反黨集團反革命政變的鬥爭(材料之三)》第77頁,標題為《十八、李作鵬篡改中央命令的陰謀和山海關機場值班記錄、值班員的說明》一節】

請特別注意,該文中的“中央”就是指周恩來。該文中兩次出現“聯名指示”。如果中央文件是準確的,那麽與我所說的“聯合指示”基本是一致的。

但是,在1980年後的《起訴書》和《判決書》上,在同樣的事件描述過程中,再也找不到“聯名指示”的字跡,卻改為總理說:“四人一起下命令才能起飛”。到底是中央文件說的對,還是《起訴書》、《判決書》上說的對?

2007年春,我看了一本書,叫《特別辯護》,看後才恍然大悟!原來周恩來的講話出處在這裏。書中是這樣寫的:周恩來總理1971年10月9日看了這段電話記錄內容,在旁邊批示:“我說要4個人一起下命令才能飛行。周注。”2【注2馬克昌主編《特別辯護》第183頁中國長安出版社2007年4月版】

1972年7月發的24號文件為什麽不引用1971年10月9日周恩來親批的“一起下命令”的“標準講話”呢?周恩來看了此文件後,為什麽不修改或統一他的講話呢?為什麽周恩來的講話又突然在十年後出現在《起訴書》、《判決書》上呢?

但現在可以肯定,“我說要4個人一起下命令才能飛行”的話,是周恩來在“九一三”事件發生後近一個月,我已被隔離審查兩周後才說的。這就說明,我反反複複強調的總理電話中隻說了“四人聯合指示”,而從來沒有說過“四人一起命令”,是正確的!

為什麽會出來“一起下命令”和“聯名指示”兩個不同版本的“中央說法”?可能解釋隻有一個:“聯名指示”的說法是“錯”,而“一起下命令”才能稱得上“罪”吧。

還有,為什麽會出來“在沒有夜航燈光和一切通訊保障的情況下,……強行起飛,倉皇逃命”和“沒有采取阻止起飛的任何措施”兩個不同版本的“中央說法”?可能解釋也是前者說法是“錯”,而後者說法是“罪”吧。

“無罪推定”的原則,是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可以推定,對被告人不利的事實不能推定。有罪無罪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隻能推定被告人無罪,罪輕罪重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隻能推定被告人罪輕。我承認我是法盲,但根據我所敘述的事實和真相,請史學家、法學家和讀者們分析:我是有罪還是無罪?

什麽叫“審罪不審錯”!罪與錯的標準是什麽?標準是誰定的?根據什麽定的?這樣的問號可以羅列一大堆。說到底,那就是一塊遮羞布!想用沒有事實根據的、無限上綱的所謂“罪”,把我們釘死在法律的恥辱柱上,以此掩蓋其政治鬥爭的虛偽與殘酷!不要以為號稱“法庭”,就代表公正;手握“法律”,就代表正義。

文革中,國家主席劉少奇被誣陷為“叛徒、內奸、工賊”,難道當時黨中央不是號稱“證據確鑿”嗎?在八屆十二中全會討論時,毛主席、周總理、朱德委員長、董必武副主席等一大批老革命家不都舉手同意嗎?鄧小平被誣陷是“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以及“走資派還在走”,難道沒有相當“證據”嗎?結果又怎樣呢?曆史經驗告訴我們,最終隻有“事實和證據”才是決定一切的根據,隻有依據事實和證據做出客觀分析才能得出公正的結論。當然這個結論也不是短期內就可以做出來的。有的要經過相當長的曆史實踐和思考時間,才能做得出來。

很多在文革中負有相當責任的領導人,很多在文革中推波助瀾想渾水摸魚的領導人,需要一個卸下自己責任的機會。他們迫不及待地利用這個掩蓋曆史真相的機會,將一切自己的錯誤甚至罪行的髒水統統潑在我們身上。利用把控的權力,篡改曆史,顛倒黑白,掩蓋真相,撒彌天大謊,遮擋其不光彩的一幕,欺騙不明真相的老百姓。

不能否認,在長期封閉的社會裏,對我們進行公開審判,是有“進步”意義的。公審唯一的“進步”表現在,將某些人的態度公布於眾,將某些人的表演公布於眾,將我們的所謂“罪行”公布於眾,將法庭的“公正”和法律的“應用”公布於眾,這樣就可以直接接受億萬群眾的審視與分析。今天,我將真相和自辯詞也毫無保留地公布於眾,同樣是接受億萬群眾和千百年曆史的考驗。

這篇《獄中人的心聲》,寫的是十七年囹圄時期,前十年的實際情況。一般地說,關押起來坐大牢,完全失去了自由,除了吃飯、睡覺、拉屎拉尿三件大事之外,不可能有其他什麽活動。其實不然,監獄就是學校,監獄就是考場,監獄就是戰場。

我的態度、我的原則就是兩條:第一條是“堅持真理,修正錯誤”,第二條是“不怕死、不怕苦”。我始終堅持這兩條原則,實事求是,光明磊落,沒有做錯的事情,不是我犯的罪行,堅決不承認。我運用這兩條原則,同那些誣蔑誹謗、無限上綱、強加罪名、嫁禍於人的惡劣行為,進行我認為是正義的原則鬥爭。

但最使我羞愧不安的,是由於我遭受毀滅性打擊後,有許多幹部、家屬、群眾被牽連,遭受苦難;我的家人,我的親屬,也無端地被隔離審查,失去自由,遭到迫害。我有難言的痛苦和慚愧,無地自容。我寧願自己一人坐牢,不願他們為我受折磨,我寧願自己一人走上刑場,不願他們為我陪斬。但這不是主觀願望能辦到的,特別是在階級鬥爭擴大化的思想指導下,更隻能對天仰歎,終生遺憾!

我還要大聲疾呼,我李作鵬一輩子跟著共產黨,一輩子信仰不要封建主義,不要資本主義,不要修正主義,不要帝國主義,不要霸權主義,不要剝削、壓迫製度,而要各盡所能、各取所需,民主、平等、文明、富裕的共產主義,不管天翻地覆、天塌地陷、山窮水盡,海枯石爛,我的世界觀是永遠如一的,我的信念是永遠不動搖的,不管向我身上潑多少髒水,強加多少罪名,我還是我!最大的悲劇莫過於我沒有倒在敵人的槍炮中,沒有倒在我的工作崗位上以身殉職,而是最終成為黨內鬥爭的犧牲品,這真是天大的冤枉,這真是千古的悲劇!我想給世人留下的,正是這悲劇人的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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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miu 回複 悄悄話 李老還是沒想明白,上賊船,入邪教,當打手,狗咬狗,這種結局很正常,他並不是最慘的,且有機會為自己申辯。老共匪的回憶錄裏吳法憲寫的不錯,因為有人性的回歸.其他黨棍的自白隻是證明了他們確實是一個黑幫組織,既無法律意識,亦無人性良知,就這麽一群烏合之眾掌握國家大權,這個國家不遭殃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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