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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於1980年3月受命參加了對四人幫一案中的張春橋的預審,後於9月的特別法庭審判中,又擔任了特別撿察廳撿察員。現出版的《王芳回憶錄》(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一書中,披露了他預審張春橋時的一些情況:
1980年6月2日,上午九時,秦城。
審判四人幫專案的公安部預審二組(負責預審張春橋)組長王芳及預審組成員,首次提審了張春橋。
首先,由王芳向張春橋宣布了中央關於將他的案件由公安部受理的決定,隨後又宣讀了《刑事訴訟法》第32、34、35與64條,特別還向他強調了被告人“可以陳述有罪的情節或作無罪的辯解”。
王芳宣讀後,問張春橋:你聽清楚了嗎?
張春橋有氣無力地說:“我不是反革命。”
停了一會,張春橋又說:“你講的我都不接受,我沒有違反你這個法。”
此後,張春橋便不再說話,不回答我們提出的問題。
其間,王芳反複向張闡明了政策與法律,也駁斥他所謂“不是反革命”的言論。
張春橋依然一聲不響。
這次預審僵持了一個小時。
在宣布將他帶下去前,要張春橋在預審筆錄上簽字,他說:“不簽”。
王芳說,對張春橋在預審中可能不開口、不交待問題、不簽字等,我們是有準備的。因為,張春橋從被隔離審查那天起,就不說話,但他曾表示“不到說話的時候。”
1977年3月1日,張春橋寫給中央的信中曾聲明:“未經我簽字的材料,我不能承認對處理我被審查的案件有效性。”
1978年5月,中紀委二辦審問張春橋時,他說:“我不說,以後再說。”
1979年9月,中紀委的張啟龍、劉順元、李士英等幾位老人曾集體找張春橋談話,張除表示“沒有必要說”外,不再吭聲。
對此,現在已離休的王芳在書中認為:
在 當時並未從法律上認識張春橋的“三緘其口”叫做“沉默權”。在西方,早在古羅馬的司法原則中,就已經有了“沉默權”。在17世紀之後,西方的法律規定被告 人有闡述己見的權利,也有保持沉默的自由。後者就是被告人所擁有的“沉默權”。張春橋在特別法庭的“零口供”,其實就是使用他的“沉默權”。如今,中國法 律界許多學者也建議確認被告人的“沉默權”。
預審結並予以起訴後,特別法庭於11月10日,派書記員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並告知:被告人有權辯護,還可以委托律師辯護。
在送給張春橋時,張拒絕接受,並說:“我不同意,我也不接受。”“我不接受,我要律師幹什麽?”
書記員將起訴書副本放在他的監舍即離開。
書記員離開後,張春橋不斷地圍著起訴書轉圈,有時停下來盯著起訴書發呆。過了大半天,終於耐不住,把起訴書拿起來翻看一下,放下,過一會兒又拿起來看一下,放下……
11月27日,特別法庭第一審判庭對張春橋的犯罪事實進行庭審調查。
張春橋對審判員的反複提問,拒不回答。
此後,對張春橋的庭審調查又進行了二次。張春橋在人證、物證麵前,仍然拒絕回答法庭的提問。
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開庭,江華庭長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10名主犯,進行了宣判。
張春橋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附注:
據 新華社消息,2005年4月21日,張春橋因患癌症病亡。張春橋,88歲,於1981年1月被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1983年1 月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997年12月減為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10年。1998年1月保外就醫。
本文選自王芳回憶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