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錯行之 1:最低工資法
萬寶
人類社會,自然是由人所組成的。是人就有對與錯。任何國家地區及人員,在任何曆史時期,都有其值得肯定的一些方麵,也會有錯誤行為。比如美國,作為當今的世界第一強國,無論在國際國內方麵,都有一些值得肯定的行為與影響,也有很多錯誤的行為,我們簡稱其錯行。比如美國的錯行之一,就是所謂的最低工資法。
勞動作為一種商品,其價格是工資率,即:月薪/年新/小時工資/計件工資等。製定最低工資實質上是一種政府對價格進行管製的行為,是勞務價格壟斷,是錯誤的法規。最低工資法也是世界上最不講理的法規之一。
1. 最低工資法的實質,首先是侵犯人權,有違公平法則,即最低工資法違反人權的基本原則。勞動力本身是一種商品,由勞動者自己完全所有。在不被欺騙不被強迫的情況下,勞動者本身作為人,具有完全的權利決定自己的勞動的出售價格。但是,所謂的最低工資法卻斷然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勞動者出售自己勞動的價格,進行價格管製和價格壟斷,剝奪了勞動者決定自己勞動出售的這一天賦人權。人連自己勞動的出售價格都要由立法者決定,人權還在哪裏?
2. 表麵上最低工資法保護勞工得到起碼的最低工資,實際上是剝奪了一些勞工的工作機會。假定最低工資是每小時 7 美元。如果一個人找不到或沒有能力完成每小時 7 美元的工作,而受能力或機會條件的限製,他可以為某一個公司工作但每小時隻能創造 6 美元的價值,這個公司老板怎麽辦?讓他為這個公司工作但每小時依法給 7 美元?這樣他為公司每工作 1 小時,公司虧損 1 美元。公司顯然不能進行這樣的虧損性經營。如果公司讓他工作但每小時發 6 美元,即使公司一分錢不賺,還違犯勞工法。這樣公司隻好不雇傭他工作,其結果首先就是他被最低工資法剝奪了工作權利和機會。雖然他不能工作或許對其他勞工有好處(競爭),但對他而言即使每小時掙 6 美元當然也比沒工作好。而且,工作掙錢隻是工作目的的一部分。一個人有機會進行一項工作,還使他得到參與社會、獲得新的學習訓練、得到工作樂趣等等機會。既然勞動力市場上有人願意為更低的工資來工作,那麽對那個人來說所謂的最低工資就不是低得不能忍受了。如果社會市場上沒人願意為更低的工資來幹活,那麽根本沒有必要法定那個最低工資為下限。隻要社會上有一個失業者,就不應該有最低工資法,否則就是對這個失業者的不公平。
3. 最低工資法限製了一些人的工作權利與機會,相應的就限製了社會財富的創造數量。一個人,如果他的能力和機會所限使得他不能創造出高於所謂最低工資的價值,按照最低工資法他就無權利工作,但又不能殺死他,他還是要消耗社會財富以維持生存。這樣的情況下,當然不如讓他進行自己力所能及的工作,而不應該是定個最低工資法規定他如果工作就違法。隻要沒有欺騙或者強迫,工資的高低應該完全由勞務買賣雙方商定,而不是價格管製。
4. 最低工資法有害一個國家地區的發展。你一個國家一個地區規定最低工資,但你不能要求其它國家地區作同樣的法律規定,尤其是在現在全球化的大形勢下,規定較高的最低工資自然使生產成本提高,產品競爭力必然較低。現在美國很多企業搬到中國印度墨西哥進行生產,也就不足為奇。其後果,引起經濟衰退。
5. 最低工資法表麵上是說要保護勞工利益,實際上是損害當事人利益,自稱在幫助窮人而製定的最低工資法,不僅無助於減輕貧困,最低工資的規定還會引起市場對勞動力需求的減少,導致失業人數的增加。因為在執行最低工資法規後,企業雇傭勞動的成本增加了,利潤最大化的動機驅使企業裁員,這時使部分所謂能力較低的弱勢工人遭到解雇的厄運,導致勞動力的就業狀況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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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最低工資法並不是人類現代文明的表現,其根源來自遠古。自從人類由了商品交換以來,因為人的本性,就有一種希望或要求別人的同類商品價格不要高於自己的欲望,以便自己的東西好賣出去。從中國的哈爾濱到三亞,從美國的紐約到洛杉磯,你都可見到一些流氓市霸、市井無賴,他們可能會橫行幾條街,自己賣白菜兩塊一斤,但不許別人賣一塊五,如果有人比他賣的價錢低的話,會找幾個小流氓砸攤子甚至打賣主打買主,警察來了還找不到誰砸的攤子。所謂最低工資法,則是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規定自己的勞動賣每小時七塊,別人的勞動就不能賣每小時六塊五,否則買主賣主一起抓,起訴你違反最低工資法。所以可見,這最低工資法比市井無賴還流氓,是以法律的手段欺行霸市耍無賴。
7. 最低工資法是政客討好已有工作者的工具。公共政策是社會各種力量博弈競爭的產物,其實質是社會利益格局的調整。政客們就利用社會利益的分配,來為自己的選票服務。
下麵表述很真切:萬一我淪落到要討飯,那麽您不要禁止我討飯,那隻會進一步傷害我。如果我給人擦鞋,請不要規定我力所不及的最低工資。如果您愛護我,就請保護我追求最好生活的權利 - 擦鞋,以及保護我的顧客用最便宜的價格購買服務的權利 - 被擦鞋。
最低工資法實質上反人權、極錯誤,但受到包括美國的很多國家推崇,值得深思。美國的最低工資法情況如下,供參考:1938年,美國國會通過《公平勞動標準法》,明確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25美分,標誌著最低工資問題進入美國聯邦的立法領域。隨著時間的推移,最低工資標準的覆蓋範圍不斷擴大,最低工資標準也隨時間不斷提高。1990年國會通過法案,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4美元25美分,1996年又把最低工資標準提高到每小時5美元15美分。直到2007年1月10日,美國國會參眾兩院通過法案,把最低工資標準從每小時5美元15美分提高到7美元25美分。在美國,除了聯邦製定最低工資標準外,許多州和市也製定自己的最低工資標準,但不能低於聯邦的標準。目前,美國有20多個州的最低工資水平高於聯邦標準。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法律還規定,超時工資標準為正常工資的1.5倍。國際上,法國和英國的最低工資標準是每小時7歐元,相當於9美元。
由於美國對外用兵等造成的人權信譽危機及最近的金融經濟危機等困境,可以考慮取消最低工資法以提高人權信譽及降低生產成本,避免政治與經濟衰退。
中國則更要引以為戒,不要推行有違人權理念有損經濟發展的所謂最低工資法。
萬寶
2008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