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科學》雜誌
本周新聞
科研倫理(道德規範)
來自中國的爭議遲滯了美國的神經改道(臨床)實驗
中國的批評者挑戰肖傳國宣稱的成功治療脊柱裂患者
圖片(略)
一個在中國曆時五年的醫學爭鬥波及到了密執根,那裏已經延遲招收病人繼續一項臨床實驗。位於密執根州皇家橡樹的威廉姆-貝蒙特醫院開展的這項實驗目的在於通過手術將脊柱裂患者的神經改道,從而使他們能控製自身的膀胱。主持實驗研究的 Kenneth Peter 上周證實,該實驗的資助機構美國國家健康(衛生)研究院( NIH )已經要求進行重審。
這種神經改道手術的發明者、泌尿科醫生肖傳國在中國宣稱手術取得了驚人的成果,包括對 110 名脊柱裂患者手術後一年隨訪的數據達到 87% 的成功率。但是,隨之而來的爭議也同樣驚人。
今年早些時候,警察指控武漢的華中科技大學附屬醫院泌尿科主任肖傳國組織了對批評者中的兩個人實施街頭襲擊。被襲擊致傷者是方是民,他以筆名方舟子經營新語絲網站,另一位是記者方玄昌(與方是民無親屬關係),他曾經編輯發表過一些關於肖氏手術失敗病例患者的雜誌文章。
肖(傳國)以“尋釁滋事”罪被判 5 個半月拘役,他已經提出上訴。《科學》曾向肖傳國的律師用電子郵件詢問相關事件的解釋,但至此文發稿時尚沒有收到回複。
美國健康與公眾服務部( HHS )三月份得知了關於在密執根州的這家醫院開展肖氏手術臨床實驗的爭議。一個多年跟蹤肖的研究活動,自稱是新語絲誌願者的監督小組發了一封信給科研誠信辦公室( ORI )和人類研究保護辦公室( OHRP ),信中的指控之一是“美國正在開展的臨床實驗是基於不可靠的數據資料。”
據發信人,軟件工程師、誌願小組成員之一、博客撰寫人程鶚( Eddie Cheng )所稱, ORI 拒絕(原意並不是拒絕——譯者注)采取行動。程說 ORI 三月的回信認為指控不夠具體,而且肖的工作是在中國,他們沒有評判的權力。盡管如此, OHRP 上周在給程的一封電子郵件中確認,它已經要求該實驗資助機構評估來信中提出的指控。
肖在科學界有許多朋友,貝蒙特醫院泌尿科主任 Peter 和另外 30 名研究者九月份聯名簽署了一封支持肖的公開信,敦促中國“保護他的人權”,並且讚揚肖是“一個富有同情心的人,他的誠信和創新對社會做出了貢獻而在世界範圍內受到尊敬。”
肖研發了一種神經改道手術治療脊髓損傷( SCI )患者的神經性膀胱功能障礙。神經搭橋的想法是一位澳大利亞醫生在 1907 年第一次提出的,醫學文獻中散落地記錄過一些部分成功的案例。而肖在 80 年代末提出的方法是將一條下部腰椎神經與一或兩條脊髓損傷部位以下的骶骨神經嫁接,這樣來繞過中樞神經,讓神經信號改道傳至膀胱和泌尿(控製)肌群。肖宣稱,這種新建立的神經通路使得(病人)可以通過撓或擠壓大腿皮膚觸發自主排尿。
這個想法在經過鼠、貓實驗後, 1994 年肖申請並獲得了 NIH 的撥款在紐約布魯克林長島學院醫院開始在狗身上實驗。根據肖自己發表的文章, 1995 年他就在中國河南省的一個煤礦附屬醫院對中國 SCI (脊髓損傷)病人開始臨床實驗,並且於 2003 年在《泌尿外科》雜誌上發表了關於這些 SCI 病人臨床實驗的最後報告。這份經同行評議的文章宣稱, 15 個男性 SCI 病人——全部都是反射亢進神經性膀胱(無意識排尿)——接受了手術,其中 10 個人獲得了滿意的膀胱功能,兩個人部分恢複,兩個人失敗,一個人失去隨訪。
批評者在這份報告的數據中發現了自相矛盾,比如,在早期的報告(有些是中文)中肖描述病人的恢複是在手術後 10 到 12 個月,但在 2003 年的最後報告中病人獲得膀胱功能是在手術後 12 到 18 個月。另外, 2003 年的最後報告中說明 15 個病人全部都是反射亢進神經性膀胱功能障礙,而在肖早期報告中描述的病人是既有反射亢進也有無反射(無法排尿)神經性膀胱功能障礙。
位於加利福尼亞州聖克萊門的托加利福尼亞大學兒童醫院兒童泌尿科主任 Eric Kurzrock 認為由於“病人選擇的偏差”(經過特殊挑選的病人——譯者注)肖的研究存在“極為嚴重的缺陷”。 Kurzrock 特別對宣稱的高成功率提出批評,因為它不是基於隨機的並可對照的數據。
在經過對 SCI 患者的治療後,肖開始用神經改道手術治療因脊柱裂造成膀胱功能失常的兒童,這些兒童的脊髓一般都沒有像 SCI 患者那樣受到損傷。(在美國)第一次私人資助的臨床實驗是 2006 到 2007 年在貝蒙特醫院,包括九名脊柱裂患者和兩名 SCI 患者; Peter 與合作者報告了脊柱裂患者的最初手術結果,但是 SCI 患者的結果至今沒有報告。目前 NIH 資助的臨床實驗準備招收 16 名脊柱裂患者;最初的方案是非盲,也沒有設對照組。 Peter 告知:“ NIH 已經為我們的研究成立了一個監督委員會。幾個星期前我們已經開過會,現正在研究他們的意見,很快會提交一個經過修改的規程(方案)供他們複審。”
張一凡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