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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物權法審議過程的意義及和諧社會與中產階級

(2009-02-22 20:18:21) 下一個

談談物權法審議過程的意義及和諧社會與中產階級
寫於2007317

 

今年的兩會最令人關注的焦點之一就是物權法的審議,此法從提出到通過曆經時間之長、修改次數之多、引發爭議之激烈、涉及社會階層之廣泛都堪稱前所未有,現在終於“高票”通過總算可以告一段落了。

 

首先,這裏想談的是物權法的審議過程是一次現今中國社會政治製度下全民廣泛參與民主決策的實際演練,這個過程應該說是一次非常有益的實踐,這種民主實踐甚至不管成功與否對內對外都將產生重大影響,究竟會有哪些影響人們盡可以拭目以待。至少可以說中國已經創造並在努力實踐一種完全不同於目前美國自以為普適標準的美式民主,特別在當前這種美式民主到了以霸權和武力加以推行卻遭遇舉步維艱的窘況下,中國這次通過物權法審議顯示的民主實踐盡管是國內事務也已經具備了足以進一步抗衡並基本化解美國以推行民主自由為口號的政治謀略攻勢。

 

第二,中國民主決策的政治實踐襯以中國經濟發展多年來舉世矚目的業績為強有力的實證,對比台灣目前一個貪汙腐敗的地方政府、一個汙煙瘴氣的混亂政局及日益邊緣化的經濟現狀已經形成了強烈鮮明的對照。所謂台灣式的民主和台灣上世紀90年代的經濟成就曾經是台灣地方政界和台獨勢力自認為可以自立於世界的主要價值和信心所在,也是台灣在美國遏製中國的全球戰略中仍然占據一席之地的主要價值之一,中國政府應該充分利用由此形成的政治優勢並發起輿論攻勢爭取台灣政界和廣大民眾的理解,進一步分化瓦解台獨勢力的社會基礎,孤立少數鐵杆台獨分子,同時以不斷強大充分的軍事準備警惕台獨分子的狗急跳牆、孤注一擲,以小搏大、以近搏遠不斷提高美國軍事幹涉的門檻,這將更有力地推進台灣和平統一的的進程。

 

第三,物權法雖然已經通過但爭議並未平息,此法本身仍然存在明顯缺陷,如何執行及是否真能起到穩定社會、規範經濟行為、鼓勵生產創新、社會健康發展的作用仍然有待於實踐的檢驗。這裏筆者認為應該特別提請注意的是,物權法主要的立法動機要保護的或受益最大的對象實際上是相當清楚的,這大概也是在構建和諧社會的總目標下最高決策層重點關注的社會階層——中產階級。這當然也是多少決策智囊機構廣泛調研、全球考察、集思廣益的研究成果,即凡是經濟發達國家,社會比較安定、協調發展的國家都有一個大致類似的特點——社會總態勢呈現為兩頭小中間大,中產階級構成社會主體並且是穩定和諧的的關鍵因素,因此中國也應該努力向著有利於這樣的社會模式的方向發展。這種發達社會呈現的這種特征確實是一個客觀事實,但是最重要的是如何才能形成這樣的社會特征?這種特征是社會和諧穩定的根本原因呢或隻是一個結果?如何才能形成這樣一個中產階級?是否人為地為一部分社會集團或階層優先分配社會資源、提供發展機會和法律保護,由此鼓勵、吸引更多的人加入這些階層直到這些社會集團組成的中產階級構成社會的大多數?簡而言之,中產階級是製造、保護出來的嗎?如果有人回答“是”,筆者可以在這裏斷言:這是大錯特錯!

 

為什麽?因為僅僅看到中產階級構成主體就可以導致社會穩定和諧正好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筆者由此也可以斷言所謂“三個代表”的出現而且直到今天仍然有人堅信不移其實背後很重要的原因之一也正在於此,所以那麽多的所謂經濟學家、“精英”、智囊不顧一切地鼓吹發展就是一切,不顧一切地鼓吹“闖關”,隻要GDP“蛋糕”做大了到時候一切問題都能得到解決。而在這些人看來,隻要能賺錢、能積累財富(可以是任何方式)就是先進生產力,而衡量是否是中產階級基本的標準就是看個人財產的多少,而可以不管這些財產是如何積累的,並且隻要積累了足夠的財產一段時間後其所有者的道德水準、文化品位、社會公德直到舉止行為等“精神文明”指標自然而然都會得到提高。所以隻要先優先發展工業(不顧環境代價),引進先進技術(無需自主創新),努力提高效率(不必顧及公平),鼓勵私人企業自由競爭(不必承擔社會責任),等到積累了足夠財富就可以來“反哺”農業,“照顧”社會弱勢群體。而共產黨要在這個過場中繼續保持領導地位就必須始終代表這樣的先進生產力,代表這樣的先進文化,等中國的GDP達到世界發達國家水平的時候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最終會得到“妥善”保護的,而在這個目標達到之前廣大人民群眾必須付出“必要”的代價!這是一幅多麽簡潔明了的發展藍圖啊!這樣一幅改革開放的美好景象十幾年來經那麽多的“精英”們“言傳身教”、“身體力行”,現實結果如何中國80%以上的社會民眾都有什麽樣的親身經曆是最好的答案,這裏就不必贅言了。

 

第四,簡要回答以上的問題,中產階級不是製造、保護出來的,這樣產生的所謂中產階級不可能成為社會穩定、和諧的中堅力量。

 

先不說實踐中是否真的可能製造、保護出這樣的一個中產階級,基本上可以肯定的至少有這樣幾點:(一)人為製造、保護出來的中產階級數量不可能形成社會的大多數,因為忽視了真正創造物質財富的勞動群眾主體,依靠剝奪社會主體能夠達到中產階級水平的必然隻能是少數人。(二)在製造、保護的過程中由於財富的積累是唯一的目標已經占據各種有利條件的階層、集團、個人必然會充分利用各自的條件,其中必然存在大量的官商勾結、權錢交易、欺世盜名、坑蒙拐騙等等遍及社會所有階層、所有領域的腐敗行為,這也就是為什麽腐敗會屢禁不止愈演愈烈,近十幾年的社會現實已經足以說明問題。(三)少數先達到中產階級水平的社會階層由於財富積累過程的非法(什麽法?)性質不可能想到也不可能做到“反哺”社會,一些富豪以財富換取政治發言權甚至立法權為的是借此獲取更多的財富,“先富”帶動後富隻是一種典型烏托邦式的美好願望。

 

當然並不是百分之百的先富階層擁有的都是不義之財,這裏的關鍵之處就在於財富來源的合法性,隻要是合法所得就應該鼓勵提倡,這種財富的積累才可能產生真正的中產階級,這樣的中產階級構成社會的主體才是穩定和諧的基石。於是什麽是合法?合什麽法?自然是必須回答的問題。首先簡要地說所謂法律的威嚴不在於它的名稱而在於它代表了組成社會多大比例的人群的共同意誌,以及這個共同意誌是如何形成的。社會主義(不管是否稱之為初級階段)的也是現有憲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實就是最簡單的道理:各盡所能按勞取酬。也就是說隻要是勞動所得就是合法所得,保護社會成員的私有財產就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所得。社會的組織和管理應該能夠基本上公平地使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勞動根據每個人的能力不同貢獻不同獲得相應的合理回報。隻是由於人群的能力是符合統計規律(這就是客觀規律)分布的,能力極強或極弱的人總是少數,大多數的社會成員能力是平均的,因此隻要社會的組織和管理努力做到基本上公平公正,人人盡其所能,勞動所得財富的分配自然也應該會相應地呈現兩頭小中間大的形態。也就是說中產階級構成主體從而社會呈現和諧穩定是社會絕大多數成員努力勞動、社會合理組織、勞動者機會大致均等、財富基本上公平分配的結果,不是社會的組織管理者人為地“製造”“保護”出一個中產階級,或者說社會的組織管理者的努力方向應該是社會整體的公平、正義、安全然後還有效率。

 

因此物權法能否在實踐中獲得成功,是否能成為社會穩定、生產發展的促進因素關鍵的一點就是要看它的根本目的是保護社會少數人的既得利益(包括合法非法),還是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和安全,是鼓勵社會大多數成員各盡所能按勞取酬並且平等保護每個人的合法所得還是在保護“物權”、保護“善意取得”的名義下為不義之財提供遮羞布、防火牆。

 

2007-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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