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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得好處 國家丟主權

(2008-12-28 16:44:13) 下一個

上級首長:

我是廣西桂林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一名幹警,2008年參與了公安部督辦查處桂林中輝公司假冒美國強生商標案件。這件事在我心中疑點甚多,經過慎重考慮,向上級首長反映此案辦理過程中,我局為追求部門和個人不當利益,將辦案變為生財之道,甚至過度保護外國公司利益,出賣國家司法主權。

生財方法一:透露立案情況,通過關係人告知偵查對象“破財消災”。桂林地方不大,市局門外一些律師事務所的老板與局、隊領導關係密切。200710月,我支隊根據公安部關於查處桂林中輝公司假冒商標文件通知立案後,局有關領導授意熟悉的律師事務所老板,向被立案偵查企業透露立案情況,預期收取30萬元替該公司擺平。由於該公司不交錢,加上美國強生集團通過高層施壓,我支隊在未掌握該公司商標侵權有效證據情況下,於20087月奉命出動,對該公司采取搜查強製措施,抓捕7人,凍結公司賬戶,逼迫該公司停產。

生財方法二:捕人後用取保候審作交易,通過關係人向被刑拘的犯罪嫌疑人家屬索要“疏通”費用,隻要交錢,就可以想辦法辦理取保。局、隊領導對中輝公司相當不滿,預期通過中間人收取被刑拘職工“取保疏通費”每個人10萬元,公司總經理不能辦理取保,預期收取60萬元“關照費”可以少受罪。關係人員私下將上述收費標準告知後,中輝公司對此反應強烈,不僅不交錢,反而到北京中央紀委和公安部喊冤。局領導指示,隻要不交錢,一直關押37天,同時向市檢察院協調,報捕幾個人。

這個案子從立案、搜查、捕人、刑拘到批捕,除有一份市局批轉公安部通知文件外,連嫌疑人商標侵權有效認定都沒有,辦案程序倒置,致使檢察院批捕幾個月後,即不能起訴,也不能無罪放人,直接逼垮了正常生產的民營企業。

2001年桂林市政法委書記被判死刑後,市局似乎沒有從中吸取教訓,辦案斂財之風越刮越烈。為什麽對美國強生集團的舉報,不調查舉報是否屬實,就以刑事手段直接介入處理?國家司法主權何在?總之,疑點太多。

現在社會上流傳,不反腐敗亡黨,反腐敗亡國。市局無法律依據動用刑事手段保護外商不當利益,經偵幹警變成外國公司護院家丁,個別領導可能從中得到好處,丟失的卻是我們國家神聖的司法主權。

                                          二級警督  黃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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