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評外交部長楊潔篪的“答記者問” (zt)
(2008-06-25 12: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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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外交部長楊潔篪的“答記者問”
新華網北京6月24日電 6月24日,外交部長楊潔篪就東海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中方就東海問題同日方達成協議出於什麽考慮,從中得到了什麽利益?
答:外交部已就東海問題多次闡明中方立場。我想再次強調,中日兩國此次通過協商,就東海問題達成諒解,是雙方為落實兩國領導人重要共識,使東海成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而采取的重要步驟,是互利雙贏的結果,符合兩國和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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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可以,前麵一貫如影隨形的“平等”那兩個字是不能輕易丟掉的喔!
“兩國領導人重要共識”:兩國都已經達成“共識”了,可不可以給全國人民共“識”一下呢?
“互利雙贏”:中國何處得“利”又“贏”在何處?是不是請楊大部長不吝詞匯地給我們渲染一下嗬!這樣是不是也可以提高我們的自豪感呢?
二、有日本政府高官日前表示,日方並未承認春曉油氣田主權權利屬於中國,中方對此有何評論?
答:我想講兩點:第一,春曉油氣田的主權權利屬於中國,這是毋庸置疑的。第二,中日雙方一致確認,日方企業將依照中國關於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法律參加春曉油氣田有關合作,接受中國法律的管轄。這本身就充分體現了中國對春曉油氣田的主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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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春曉油氣田的主權權利屬於中國,這是毋庸置疑的。”敢問親愛的楊大部長,既然“毋庸置疑”,我們到底是跟日本在談什麽呢?我們主權內的事情為什麽要跟日本談來談去?俺記得當年小日本已經向美、蘇、中、英四大盟國投降了!汪精衛政府也已經作鳥獸散了的!
三、中方為何同意日本企業參加春曉油氣田開發?
答:吸收外資參加近海油氣資源對外合作開發是符合中國法律和國際慣例的通常做法。中國有關企業此前曾在春曉油氣田與尤尼科、殼牌等外國石油公司進行過合作。
此次中國企業同意日本企業依照中國相關法律,參加中國春曉油氣田的對外合作,性質與尤尼科、殼牌公司參加春曉油氣田合作開發完全一樣,並無任何特殊含義。
我想強調,正因為如此,這一合作開發受中國法律的管轄,由中國企業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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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裏想問一下楊外交部長,吸收日資合作開發,究竟是我們主動邀請日本入資還是日本“要求”入資?筆者好像聽說日本對中國在東海開發石油頗有微詞,不知有沒有這回事?這次日資“入夥”是否跟這有關呢?如果有關,那麽這次日資“進入”究竟是我們“請來的”還是“欲拒不敢”呢?
如果是“請”來的?我們究竟有什麽必要“請”他們呢?
如果是人家“要”來的?我們為什麽就一定得讓他們來呢?
四、有日本官員稱,春曉油氣田開發是不是共同開發取決於共同開發的定義,叫不叫共同開發並不重要,中方對此有何評論?
答:共同開發與合作開發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回事。共同開發是一種過渡性安排,它不適用任何一方當事國的法律。中日兩國企業在春曉油氣田將要進行的是合作開發,它所依據的是中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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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開發”也好“合作可發”也罷!不明白的是,日本海的海底難道沒有礦藏嗎?瀨戶海的海底難道沒有礦藏嗎?中日兩國是不是可以“協商”開發一下呢?即便“不開發”,那可不可以共同“勘探”一下呢?
五、日本國內有人稱,中日在東海北部海域搞共同開發是以“中間線”為基礎,你對此有何看法?
答:在東海劃界問題上,中方過去從來沒有承認過日方所謂“中間線”的主張,今後也不會承認。中方主張按自然延伸原則實現東海大陸架公平劃界。東海的最終劃界問題,將由中日雙方通過談判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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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劃界有日本什麽事?中國、日本之間還隔著一個叫“琉球”的國家不是?要劃界也是要跟琉球劃界不是?!
開口閉口談什麽東海跟日本劃界,難道政府承認琉球是屬於日本的嗎?什麽時候的事?可不可以也“共識”一下?
六、中日東海有關協議對中日兩國海上權益會產生什麽影響?
答:此次中日雙方就共同開發問題達成的原則共識是一項過渡性措施,是一種臨時性安排。中方在東海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不受影響。
點評:
什麽是“原則”什麽又是 “過渡”呢?
日本人想來就能來,不知“主權”又體現在何處呢?
自己的“牛”被別人偷走了,是不是隻要自己每天念叨一下“牛還是我的”那“牛”就始終是自己的呢?
當別人在自己的院子裏剛剛開始蓋房子時,你說院子是你的,這時旁觀者與那個“建房者”可能都還承認院子是你的,十年、二十年之後呢?一百年、二百年之後呢?
要知道,那時我們的子孫還在的!我們應該給我們的子孫留點什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