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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到底是不是一個言論自由的國家?
最近最熱門的政治事件,莫過於“美監聽項目曝光”了。
向媒體提供機密文件,致使包括“棱鏡”項目在內美國政府多個秘密情報監視項目“曝光”的愛德華·斯諾登,10日從公眾視野“消失”。美國一些國會議員和情報部門官員對斯諾登泄露機密文件的行為不滿,要求引渡並起訴眼下身在海外的斯諾登。一些民眾在互聯網上支持斯諾登。盡管斯諾登眼下尚未遭到指控,大約2.5萬名網民在一份在線請願書上“簽名”,敦促奧巴馬赦免斯諾登;另有一些網民在社交網站發起活動,為斯諾登籌集資金用於法律辯護,數小時內集資8000美元。
我們不禁要問:美國到底是不是一個言論自由的國家?
所謂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是指按照自己的意願表達意見和想法的政治權利,有時也被稱為意涵更廣泛的表達自由。它通常被理解為充分表達意見的自由,當中包括以任何方式尋找、接收及發放傳遞信息或者思想的行為。
從法律上來講,言論自由包括3個方麵:表達意見和想法的自由、不表達意見和想法的自由、獲取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一談到這個話題,很多人就覺得中國沒有言論自由。因為:中國的媒體不得刊登反黨反政府的文章、中國的網民不得發布反黨反政府的微信或博客、劉曉波是“因言獲罪”(因言獲罪?誰下的定義?中國的法律?)等等。
另一方麵,很多人就覺得美國有言論自由。因為:美國的媒體可以反黨反政府、美國的網民可以反黨反政府、美國可以允許不同政見的人士等等。
從表麵上來講,這樣一一對應進行比較,似乎很明顯。而實際上呢?人們看到的隻是一個表象,就好比一個貪官因貪汙被抓,而另一個貪官主動交代而獲得寬大處理一樣。
先來看看幾個“美國劉曉波事件”:
朱利安·阿桑奇(Julian Paul Assange,1971年7月3日――),男,出生於澳大利亞東北海岸的湯斯維爾市。作為“維基解密”的創始人,他被稱為“黑客羅賓漢”。自創辦至今,維基解密公布了各國政府大量的機密文件。維基解密網站公布的機密外交電文令一些國家感到尷尬。目前,阿桑奇到厄瓜多爾在倫敦的大使館政治避難已經長達近一年的時間。阿桑奇麵臨因性犯罪被引渡到瑞典。他否認相關指控。一旦被引渡到瑞典,他害怕因維基解密網站洩露機密檔而被再次引渡到美國。在美國對阿桑奇發出追捕令之後,“維基泄密”上貼出消息,說阿桑奇可能遭到美國情報部門的暗殺。
翟田田(1983年――)男,西安人,2003年獲簽證到美國,被捕前在新澤西斯蒂文思技術學院攻讀物理專業博士學位。2010年4月15日因與教授發生口角,被學校指控為“恐怖分子”而被捕。2010年7月30日翟田田“涉恐”案結案,美國控方由原來的“恐怖威脅”為其降至“小型行為不當”,至此不負刑事責任,並批準其8月即可回國。8月10日晚間,被控以“恐怖威脅”罪而被逮捕的中國留美博士生翟田田,自紐約肯尼迪國際機場抵達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在異國他鄉經曆約4個月的牢獄之災後,翟田田終於憑借“自動離境”權利離美歸國。
紐約曼哈頓聯邦法庭經12天的庭審和由6男6女組成的陪審團16個小時的審核討論,於2013年3月12日判定食人警察瓦勒(Gilberto Valle)預謀綁架、烹煮、吃人和非法使用聯邦數據庫的罪名成立,量刑將於6月19日宣布,瓦勒很可能因此麵臨終身監禁。被檢察官稱為“性虐待狂”的食人警察瓦勒28歲,曾任紐約市警,他在網上搜尋了怎樣綁架、折磨、強奸、殺死和煮食婦女的方法,並詳細製定了綁架蒸食包括自己的妻子、兩個大學時的老朋友、和一位高中壘球球星的具體方案,他在穀歌搜尋史上留下很多諸如“怎麽綁架女人”、“人肉食譜”等關鍵詞的記錄,還在計算裏收集了大量被折磨、強奸、肢解和殺死的婦女犯罪現場的圖片。此外他還利用職務之便,用警方的計算機進入聯邦數據庫,尋找他殺食目標女子們的聯絡信息。
美國作家安德烈·弗爾切克在《為什麽批判中國的書籍在外國書店盛行?》一文披露了“西方言論自由的內幕”:西方作家受到職業生涯、研究經費、出版合同等的限製。為中國說話就如同職業自殺,沒有人會資助你的工作,你會失去與主流出版公司、媒體和學術界的聯係。另一方麵,那些給中國潑髒水的人卻賺得滿盆滿缽。所有這一切,如果發生在中國,必然要受到西方國家“缺乏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的譴責,而發生西方國家的這類事情似乎很正常,不會構成“侵犯言論自由”和“遏製言論自由”的罪名。西方國家如此做派,根本目的就是為了通過宣傳手段讓數十億人相信,他們無論做什麽都是民主和自由的。他們也相信並讓別人堅信,中國是不民主的,不管事實真相如何,不管中國實際上做了什麽。
其實,言論自由的權利在任何國家通常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製,例如發表誹謗、中傷、猥褻、煽動仇恨或者侵犯版權等言論或者信息的行為都被禁止,而表達意見時也需要注意時間、地點和禮儀。
根據自由論壇組織(Freedom Forum Organization),法律製度和社會大眾特別是當言論自由與其它價值或權利衝突時,認識到言論自由的局限。言論自由是一項基本權利,但它不是絕對的,不能被用作發表暴力、誹謗、煽動顛覆或淫穢言行的理由。成熟的民主國家隻有在麵臨高度威脅的情況下,才有理由禁止可能會激起暴力、損害他人名譽、推翻合憲政府或鼓動淫蕩行為的言論。民主國家一般也禁止煽動種族或民族仇恨的言論。言論自由的限製可以按照“傷害原則”或“犯罪原則”,例如發放色情或煽動仇恨的言論及信息是被禁止。言論自由的限製,可通過法律製裁或社會的反對,或兩者兼有。而限製言論自由的規範是即使在緊急情況下公開表達意見不會被完全壓製。
那麽在美國有絕對的言論自由嗎?答案是沒有,原因是美國的憲法第一修正案是有限製條款的。在美國,言論自由的確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各州憲法、聯邦和各州法律的保護,尤其是批評政府、倡導新思想、不滿或反對現行政策的言論都是受保護的,但是美國最高法院也裁定了幾種例外,這其中包括淫穢言論(有叫做Miller Test的三個判定標準)、違反兒童色情法的言論、煽動非法行動的言論和受廣告法規範的言論等。即使在有言論自由的範疇中也有一些其它的法律來和“言論自由”互相製約,比如保護作者和發明者的知識產權、保護私人不受暴力侵害(限製暴力言論)、保護公民不受汙蔑誹謗的侵害等。最高法院還同時指出,政府隻能在特定的時間、地點、以特定的方式限製某些言論,這意味著政府的幹涉也受到限製。
在美國,法院藉由累積許多言論自由的案例,發展出一套規則,稱之為雙階理論(The Two Level Theory),以決定那些言論受法律保護。這理論認為“淫蕩、猥褻性言論、粗俗言論、誹謗性言論、侮辱或挑釁性言論,並未涉及任何思想及意見之表達,而無任何社會價值,即使可能為社會帶來利益,其利益也明顯小於限製這些言論所欲維持之社會秩序及道德規範。”
而言論自由和隨之帶來的問責製,對一個國家的管治水平有顯著的影響。最近幾年,中國開始流行“網絡反腐”,打到了一大批貪官汙吏。這不能不說是中國言論自由的一個巨大進步!
前一段時間,網絡有報道說,幾名英國學生因在網絡中發布不良信息,被美國政府驅逐出境。這條消息,現在網絡中根本查不到了。很明顯:美國控製著全世界的網絡,你在網絡中發布的一點點信息,都有可能被作為將來法庭上的“證據”。
由此可見,所謂的言論自由,隻不過是口頭上的一句話而已。一旦涉及國家安全、顛覆政權、軍事機密、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個人隱私、網絡暴力等等,那就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的!沒有言論自由可言!
有根據的質疑聲音合法.但是造謠滋事是違法的.根據東方明月,公務員泄露機密就有罪, 所以有根據的質疑聲音背後必有公務員違法.所以美國的質疑聲音要麽沒根據,要麽不合法. 除非美國指證自己犯罪, 否則對美國的一切指責要麽沒根據,要麽不合法.你所說的中國沒言論自由也是一樣的道理.
已經六萬多了。
傅蘋就是一個例子。
中美的區別在於:中國由政府決定言論自由的範圍,沒有標準。美國由法律介定言論自由的範圍,什麽能說什麽不能說一目了然。比如:
1)對普通個人的誹謗和漫罵言論,並且造成了實際損害的,可以由受害人提起民事訴訟。
2)公務員有責任保住自己的機密,但是作為監督政府的老百姓和媒體沒有這個責任。所以,公務員斯諾登泄露機密文件就有罪,但公眾有涉及國家安全、顛覆政權、軍事機密、商業秘密的言論自由,隻要你沒有和有關政府或公司簽署保密協議。
2007年中情局特工John Kiriakou在ABC訪談中披露關塔納摩監獄使用水板刑酷刑。6年了,關塔納摩監獄還沒有關。奧巴馬2008競選演說時關閉關塔納摩監獄是一個承諾,第一期任滿沒有兌現,盡然又競選連任。倒是Kiriakou2013年1月被判泄密罪入獄30個月。所謂泄密,就是像媒體透露水板刑細節涉及到中情局特工的姓名,媒體報道並沒有把中情局特工姓名報道出去。關塔納摩監獄一些囚徒已經被關押11年沒有審判定罪,絕食抗議遭捆綁插管強製灌流質。
2009年,美國B-1轟炸機在阿富汗Granai村炸死上百平民。美國兵Bradley Manning 將空襲錄像透露給維基泄密網。2010年5月Bradley Manning 被逮捕關押至今,定於2013年6月出庭受審,將被判泄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