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族又稱做人種,是在體質形態上具有某些共同遺傳特征的人群。“種族”這一概念以及種族的具體劃分都是具有相當爭議性的課題,其在不同的時代和不同的文化中都有差異,種族的概念也牽涉到諸如社會認同感以及民族主義等其它範疇。
20世紀以前,科學家普遍認為,人類分為若幹個本質主義方式劃分的(即以不可缺的特征來劃分的)種族,如尼格羅人種(黑種人)、蒙古人種(黃種人)、高加索人種(白種人)等。但自1940年代起,進化論科學家開始淘汰這種理論。另外,種族長期以來是以科學分類的角度所理解的,即將種族視為一個分類的層次,如將種族等同於亞種;但1960年代起,群體遺傳學研究中新出現的數據以及模型也使一些科學家開始質疑這種理解,而轉而以群體、特征線等其它概念來研究人類內部的差別。1990年代以來,基因體學以及分支係統學研究中新出現的數據和模型也使科學界對人類起源有了新的認識,使一些科學家轉而用世係而非特征來定義種族的劃分,並且認為種族應該理解為模糊集合,統計群體,或廣義的家族。有許多進化學以及社會學家認為,基於近年來的生物學研究結果,任何對於人類種族的定義,都缺乏科學分類的嚴謹性和正確性;“種族”的定義是不準確的,隨意性的,約定俗成的,隨文化視角的差異而變化,種族應該視為一種社會建構。但也有其它科學家認為,這個觀點轉變的動機,主要為政治原因而非科學。
這裏所要談到的正是“種族”的社會學概念,或者說是政治範疇的概念。在人類社會,單一性的群體必然會逐漸走向滅亡,因為這樣的群體缺乏進化的基礎、缺少文化的創新、沒有變革的基礎、沒有發展的方向。反過來講,在一個多元化的社會群體中,人們之間學會了相互理解、相互學習、取長補短,整個社會有一種激勵機製,促使人們之間進行文化交流、意識更新,從而使得社會不斷發展和進步。
在人類曆史中,曾經發生過很多次的種族滅絕或者種族殘殺事件。在現代文明中,雖然上述情況可以基本上得到杜絕(不是絕對的),但在大範圍內,人類社會還是存在一種被成為種族歧視(racial discrimination)的意識和行為。
生物的本性是擴張與進化,高等物種歧視低等物種這是很正常的。然而,人類畢竟不是動物,是一個具有智能的、不斷文明的、擁有社會責任感的、對未來有憧憬的特殊群體。種族歧視的存在,無疑是人類社會的悲哀,是對人類智能與文明的褻瀆,是對人類未來和社會發展的不負責!
種族歧視在古代即已存在,但其現代形式是從資本原始積累時期開始的,至今,在世界上若幹地區仍存在種族歧視現象。這種現象是由反動統治階級采取立法、行政和其它措施,鼓吹和散布種族優越和種族仇恨學說等造成的。種族歧視的表現有公開的、合法的,有隱蔽的、實際的。在南非,種族歧視突出地表現為種族隔離,這是白人種族主義者的基本國策,至今已有300多年的曆史。在最近半個多世紀裏,白人種族主義當局頒布的種族歧視法令就多達100多項。美洲的黑人、印第安人,大洋洲的土著居民,歐洲的原殖民地移民、少數民族和外國工人,亞洲的“部落民”和種姓集團等,都是今天種族歧視的受害者。
雖然種族歧視是對人類尊嚴的淩辱,受到了國際輿論和國際組織的一再譴責,聯合國在1963年、1966年、1973年等分別通過各種國際條款和國際公約,但這個世界仍舊“我行我素”。尤其是某些國家在製定相關政策或法律條款時,“選擇性”地使用“種族”以外的詞、但在執行中又極度明顯帶有種族歧視相關政策或法律條款,以保護白人種族主義;還有,世界各地的種族排外勢力導致的人類災難,將種族歧視與政治掛鉤,踐踏人權等等。這種做法反而使得整個人類社會的進步受到遏製,人類的和平不斷受到破壞,種族矛盾越來越深,各個文明之間的衝突愈加強烈。
假如世界上所有的國家、組織,尤其是具有製定相關政策或法律條款權力的個人,都能夠拋棄“種族”政策的選擇性和兩麵性,從內心感受到人類多元化的重要性,就可以理解人類社會存在“種族”多元化對人類未來的重要性的內涵,這將會在很大程度上消除決世界範圍內的恐怖主義犯罪和社會不安定因素,這正是全人類期待的美好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