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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人格化”,在學術文獻中有3種解釋:
1,指給物賦予人的特性。“所有者”本身就是一種“人格化”的概念,無論它是“自然人”還是“組織”。比如“心中的女神”、“三峽女神”等等。
2,指第一模仿生命機體;第二注重產品與人的關係。比如童話故事等文藝作品中常用的一種創作手段,對動物植物以及非生物賦予人的特征。使他們具有人的思想感情和行為。
3,指把“神”設想為與人同形同性的東西。神是人觀念的產物,人賦予神以音容笑貌,並構思神的本質。從這種解釋來看,指明的就是“人格化的神”。比如,土地作為最基本的物質生產資料及人類活動的場所,對人類有著重要的意義,人們獻祭土地並膜拜她,稱之為神。中國有的地方廟宇裏供奉土地神的“人格化的雕像”,這就是一種“人格化的神”。
對於宗教裏麵的“神”,人們最普遍的認識,就是“人格化的神”。百科解釋:神,是指一神教或多神教中的一種主體概念,是一種超自然創造者和宇宙監督者。
一神教(如猶太教和基督教)中的神,由於曆史原因,也被翻譯成上帝、天主或上主,而伊斯蘭教中的神,則被翻譯為真主。從一神教的教義出發,神有各種屬性,最常見的能力包含全知(無窮的知識)、全能(無限的權力)與無所不在。與多神教的神祇不同,神更擁有簡單、永恒、必要及唯一性。另外與神不同的是:神被視為是無形及非物質,也非偶像。這些屬性尤其見於早期猶太教、基督教及伊斯蘭教教義。
多神教中的神的定義與一神教中的定義有很大不同,如於北歐神話、希臘信仰、羅馬信仰、古巴比倫信仰、中國民間信仰、道教、神道教、印度教及瑪雅信仰等。
不隻在宗教界,也有許多哲學家(尤其在中世紀),例如邁蒙尼德、奧古斯丁(基督教聖父)、荷馬等及一些近代科學家和哲學家如牛頓、愛恩斯坦、斯賓諾莎等,都認為神是存在的。不過,在同一時期,也有許多哲學家,否認神的存在。近代的不可知論者的代表人物伯特蘭·羅素,則相信上帝是否存在是無法證明的。當然不同地方也因文化和宗教己有不同的神的觀念。
所謂“非人格化的神”,是另一種傳統宗教或者現代某些學派認為的一種精神上的“神”。她具有普通宗教裏描述的“神韻”和“本質”,但又不具有“人格化”的特征。最明顯的,就是中國傳統宗教中的神,很多都是非人格化的而不同於中東或西方的神。中國的傳統宗教,主要有兩大崇拜的對象,一是天地、社稷、山川,二是祖先。前者中,就有很多“非人格化的神”,比如“老天爺”、“蒼天”。
在中國傳統文化中,談到最高的神的形象,最重要的傾向就是日益強調“天”的神聖特性而不是“上帝”。結果,“神”的觀念漸漸地非人格化、自然化了。中國傳統中非人格化的“神”的觀念,一方麵使得宗教對於法律的約束效應幾近於無,即“在我們祖先的意識形態中,根本沒有像希臘人那樣以為每一法律皆為神所擬定的觀念。同時,我們的法律也不曾依賴巫術宗教的力量來維持。另一方麵,世俗因素則因此成為了法律的主宰,決定著法律製度的世俗思想,其所追求的,不會是宗教理想在世俗社會的實現,而隻能是純粹的社會秩序的維持或者控製。
在現代某些學派中,“非人格化的神”,建立於當時當地的倫理道德和風俗習慣的基礎,而幾乎完全是一種理論上的精神。這種思維模式,具有較高的抽象思維能力,一般人很難理解。從另一方麵來講,這實際上也是一種心理作用,“仁慈的,公正的,全能的,非人格化”的神,在理論上聚集了一切真善美,毫無迷信或神秘色彩,更無法律的約束效應。但是,因為每個人的價值觀的差異以及倫理道德、風俗習慣、社會環境的因素,在理解這一精神的時候,還是存在差異。而“人格化的神”在理解上雖然也存在這種差異,但因教會組織的統一思想,每一流派的“精神”還是一致的,即使不同宗教流派的“精神”不一致。
總之,在一神教中,“人格化的神”可能導致的就是統一的神、一人獨大的神、絕對權威的神;在多神教中,“人格化的神”可能導致的就是分散的神、各自為政的神、和平共處的神。而“非人格化的神”,本身也可能是某種信仰中的“神”,但她通常是獨立存在於某人或某些人心目中,而很可能不與眾人共享,或者沒有統一的宗教組織。因此,與具有權威性、威脅性、畏懼性、法律性的“人格化的神”相比,“非人格化的神”的權威性、威脅性、畏懼性、法律性受到國家法律的限製或保護,並且主要來自大自然本身,或者不被人類認識的未知。
以上僅為本人自己理解。歡迎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