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複習一下“國家”、“國體”、“政權”、“政府”、“政黨”、“政體”的概念。
所謂“國家”,包含兩個要素,一是地理要素:指領土、領海和領空。領土、領海指從地表往下一定深度的地層,領空指從地表往上一定高度的空間。二是人群要素:指全體公民。地理要素我們都能理解,但人群要素我們有時會模糊。這個國家的任何一個公民都是國家的組成部分,不管TA的年齡、性別、身體狀況、是否犯罪、是否居住在這個國家的地理範圍內。所以愛國不僅僅是愛地理意義上的國家,還要愛人群意義上的國家。
所謂“國體”,是國家性質或者國家階級本質的反映,它確定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國體問題也就是誰掌握國家統治權的問題,是國家政權建設的首要問題。
所謂“政權”,是國家的另一個含義,政權代表這個國家全體公民的共同意誌。這個共同意誌首先就體現為憲法,全體公民通過憲法確立了這個國家的基本原則和製度。隨著時間的推移,公民人群也在不斷的出生和死亡中更新,當然全體公民的共同意誌也可能變化,所以憲法也可以修改。
有些人把“政府”與“政權”混淆;而有些人把“政府”與“政黨”混淆,還有一個更加複雜的“政體”問題,雖然這4者都是政治問題。
所謂“政府”,是指國家的行政機構。在多黨製裏,政府由哪一個政黨執政來決定。現代政治概念裏,立法和司法不包含在政府的範圍內。因此議會可以獨立的製訂法律來規範政府行為,法院可以審理政府與公民個人之間的訴訟案件。如果立法和司法包含在政府中,立法和司法將不具有獨立性,在議會所製訂的法律和法院審理政府和公民個人的訴訟案件中將很難保正公平性。政府雖然也由公民選舉產生,但是一個政府一旦形成,會有其作為一個組織的組織共同意誌。如何確保這組織共同意誌不違背全體公民的共同意誌,需要由司法和立法權力來監督和製衡。
所謂“政黨”,指由一部分具有共同基本意誌的公民所組成的組織,目的是通過選舉來執政或參與執政。不以通過選舉來執政或參與執政為目的的組織,原則上不能稱為政黨。政黨由於是一個組織,必然有其自身的組織意誌,因此政黨應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活動,政黨執政後所形成的政府仍然需要受到立法和司法權力的監督和製衡。
所謂“政體”,指政權的組織形式,就是指統治階級采取何種原則和方式來組織自己的政權機關,實現自己的統治。當今世界上主要有4種政體形式:中國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製度;英國、日本、泰國等國家是君主立憲製,國家首腦是形式上的君主,但首相等擁有實權;德國、法國等國家是議會共和製,實行議會製政體,議會有決定權、任免權;美國是總統共和製,總統由人民選舉產生,掌握國家軍權等大權,一般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製,立法、司法、行政互相製約。
不過,當今世界上還有一種純粹的國王製政體,雖然是比較落後的形式,但融合了現代的管理,一般是人口較少、民族單一的國家。國王製政體是奴隸製國家和封建製國家的主要政權組織形式,但與現代少數資本主義國家所采用的君主立憲製,還是有所區別的。
政教合一(教國),是指宗教權威與世俗權利的高度統一。在這種模式中,宗教領袖同時又是國家首腦,政教同體。宗教教義與宗教法典同時就是國家的法律,宗教利益與國家利益完全一致。國家的行政、司法、教育完全受宗教指導。宗教領袖對製定國家的內外政策擁有絕對權威,政府的一切活動都要體現宗教原則,維護宗教利益。與此同時,這種模式下的宗教是指特定的某一種受到官方認可的宗教,其餘的宗教是沒有同樣的特權和社會地位的(比如梵蒂岡、伊朗、沙特等)。
黨政合一(黨國),是指政黨的一元化領導,以黨領政,黨指揮一切,黨是最高統治,政黨囊括了政府的一切權力。早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黨政合一,而現代實施“黨政分開”的改革,主要解決“黨國同構”和“黨政合一”所帶來的“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問題。其領域包括行政、立法、司法,其性質涉及政治體製的民主化和科學化,以及提高執政能力等問題。其改革的方向是,黨的各級組織有先有後、漸進有序地從包括行政、立法、司法的國家組織中分離出來,從“全能”的、“革命”的黨,走向現代的、法治的執政黨。分離出來的黨組織,更像是進行領導和決策的董事會,而不是直接進行經營的管理組織。
軍政合一(軍國),是指政府首腦由軍隊中的總司令來承擔,政府組織由軍隊組織來掌控,政府的一切權力由軍隊負責。這是一個國家在非常時期(比如國家不穩定、國家政府解體等)所采取的政府體製。內戰時期的中國和二戰時期的日本都是例子。
上述這5者之間的關係,可以歸納如下:
1,國家與政權,是同一個“共同意誌”的兩個方麵,前者是一個範疇或屬性的概念,後者是一個管理或統治的概念;
2,政府是一個管理上的行政機構,不是地理上的概念,有些情況下,政府在地理上可能是與國家分離的,那是流亡政府或臨時政府;代表國家的政權可以變更,管理國家的行政機構也可以發生變化;即使代表國家的政權沒有變更,管理國家的行政機構仍舊可以發生變化;有時候,代表國家的政權發生變更,管理國家的行政機構也可以維持不變;
3,國家不是一個永恒的概念,也不是一個純粹公司式的利益組織(利益,不僅僅是金錢和財富,而是對人們未來有好處的事物);不過,國家內部的不同階級利益的分配,關係到國家的存亡。當社會發展到某一程度,不存在利益分配時,國家就會消失,而“政府”卻依然會存在,隻不過那時候的“政府”,可能就會變成一種簡單的管理組織形式。但另一方麵,隻要國家還存在一天,政府就隻能是國家的一部分;
4,在很多情況下,國家與政府是重合的;但是,現代意義上的概念,立法和司法由國家負責,政府隻負責執法;國家政府與非統治地位的政府、以及下屬的地方政府,在很多情況下是不統一的,因為利益不一定相同(比如流亡政府、台灣地方政府、各地鄉村政府等);
5,所謂“三權分立(checks and balances)”,亦稱三權分治,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基本政治製度的建製原則。其核心是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相互獨立、互相製衡;很明顯,三權分立的目的就在於分散權力,避免權力過度集中而導致利益分配不平衡;權力的集中與分權的比例,需要用憲法、道德、宗教等來協調;
6,所謂“中央集權(centralization)”,是一種國家政權的製度,以國家職權統一於中央政府,削弱地方政府力量為標誌,是地方分權的對稱。這種形式起源於中國秦朝,並在清朝達到頂峰並迅速衰落。這種製度通常與君主專製相混淆,也與地方分權較大的幾種政權體製作為對照。有觀點認為現在中央集權並沒有消失,而是隱藏於民主政體之下,如今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仍舊實行中央集權製,差別就在“地方分權”的多少。實際上,君主專製、中央集權、地方分權,這3者的區別就在於權力下放的比例不同而已;而這種“權力下放的比例”是根據國家利益、階級利益、社會發展、區域平衡等等來確定的。很難想象:一個沒有中央集權,隻有地方分權的國家,會如何運行;
7,在這5者當中,政黨的壽命是最短的;政黨的目的就是為了執政,以獲取最大利益;在不同的執政時期,政黨的利益是不同的,是可以發生變化的;另一方麵,即使是同一政黨,其執政黨與在野黨的利益也是完全不同的;不執政的政黨,總是會存在利益問題之爭;
8,政府行政機構的權力,可以由多種不同的組織形式來掌控和調解,比如財團、政黨、君王、宗教、軍隊、暴力等等。在階級利益分配之中,權力的形成與表現,不是表麵上的“行政機構”人事權的體現,而是各個階級利益相互協調、協商、妥協的結果;
9,一個政黨隻能代表一部分人的利益,最好的情形下是代表最大多數人的利益。事實上,政黨經常以為自己代表了大多數人民的利益,而實際上隻是一小撮;如果一個執政黨明白了這一點,就會通過自我更新、自我完善來達到“代表最大多數人的利益”;如果不能,則可能會變成在野黨;
10,那麽政黨和政府的利益總是一致的嗎?顯然不是。一個政黨如果處於在野地位,自然跟政府的利益相去甚遠,即使在執政時,它的利益也不一定與政府一致:政府需要一個穩定的環境來維護國家的和平與統一,而政黨則可以為了自己的利益,出賣國家、分裂國家(比如台灣前一屆政黨);
11,政黨黨員與政黨黨體的利益,不一定是一致的,這是區分個別黨員與政黨體係的關鍵;不過,一個政黨內部,有多少比例的個別黨員與政黨黨體的利益保持一致,是這個政黨執政穩定性的重要因素;
12,同樣,政府官員與政府集團的利益,不一定是一致的,這是區分個別官員與政府集團的關鍵;一個政府內部,有多少比例的個別官員與政府集團的利益保持一致,是這個政府管理國家的穩定與安全的重要因素;
13,如果一個執政黨永遠“代表最大多數人的利益”、永遠“維護國家的和平與統一”,則這個執政黨可能會永遠執政下去,永遠代表這個國家的政府;
14,“地方政府”與“國家政府”的利益不一致時,與執政黨本身沒有關係,但執政黨可以從中調解利益關係,使執政黨自身的利益達到最大化;
15,競爭性政黨體係(包括威權一黨製、優勢一黨製、兩黨製、兩黨半製、溫和多黨製與粉碎多黨製等)的執政問題,因為利益分散而競爭激烈;政黨越發達,越麵臨利益代表性問題,而該問題的症結又在於中間階層的衰落和“問題群眾”的擴大,從而加劇了“問題政治”的發展。而絕對一黨製的政黨體係的執政問題,因為利益相對集中而沒有任何競爭對手。但問題是:這個“利益相對集中”在哪裏?絕對一黨製的利益是否整體一塊?能否代表最大多數人的利益,是衡量一個政黨進步與落後的社會價值標準。
再來談談“罵”。
“國家”、“政權”、“政府”或“政黨”,都不可能代表全體國民的利益,隻有一個“代表最大多數人的利益”,因此,無論哪個政府、哪個政黨當權,都會有人不滿,都會有人罵。比如,有人因超生被地方政府罰款,罵政府;有人的住房被房地產商當作釘子戶推倒,罵政府;有人被某個黨員坑害,罵政黨;有人的年終獎被黨組織決定停發,罵政黨;有人失業了,可能又罵黨又罵政府;一黨製國家,有人罵黨罵政府;多黨製國家,還是有人罵黨罵政府等等,這個是必然的,因為人生總有不如意,個人的欲望超越了社會現實,自然就會有情緒,沒有什麽大驚小怪的。
不過,當有人中了大獎,TA不會罵黨罵政府。分析“罵”還是“不罵”的根本原因,這就是一個“私人利益”問題。政府也好,政黨也罷,“它們”能夠在多大的程度上對某個人的“私人利益”負責?這個人的“私人利益”是“最大多數人的利益”的一部分,還是“一小撮人的利益”的一部分?“私人利益”的得失,難道真的就是一個人安身立命的根本?
然而,“罵”本身又是什麽呢?權威的解釋:罵,是因為“私人利益”的失去而使得自己心理上不平衡,便采用粗野或帶惡意的話對某人某事進行侮辱。說直白一點,就是一種發泄,一種心理過程表現出的言論。“罵”所帶來的結果是沒有任何結果,但卻使得當事人自己在心理上得到某種安慰和釋放。罵罵而已,嘴皮子舒服,阿Q精神。
另一方麵,“罵”又是一個人的心態和涵養問題。一個國家實施什麽樣的國體和政體,可以采用極端暴力形式(比如武裝鬥爭),也可以采用溫和漸變形式(比如改革革新)等等多種方式來完成,使之達到國家利益代表“最大多數人的利益”。但“謾罵”這種溫和的暴力形式,就連“抨擊時弊”也算不上,這種方式對於“私人利益”的獲得或爭取,沒有任何幫助,最多獲取一個“罵夫”的頭銜;更有甚者,則是拿刀拿槍去傷害他人,最後不僅害了他人及他人的家庭,也害了自己和自己的家庭。保護個人的“私人利益”,還是得依靠法律。當然,在法律不完善的時候,隻能依靠自我心理修養。
為了避免“罵”可能帶來的不良情緒,以及他人可能對當事人在人格上產生的歧視,在對待“私人利益”問題時,很多人並沒有選擇“罵”。
有的人選擇回避。“眼不見心不煩”,幹脆“離開”那個地方。“離開”本身不是“路”,隻是“離開”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這樣的好處,就是可以使得政府或政黨去思考“代表最大多數人的利益”是否成為一句空談。當然,如果這個政府或政黨的“代表最大多數人的利益”能夠在整體上推動國家擺脫落後、人民擺脫貧困、維護國家的和平與統一,而去犧牲一小部分人的利益,還是值得肯定的。
也有的人選擇沉默。如果選擇沉默,任人宰割,這是一種“羔羊意識”,是一種無能的表現。過去,很多國人就是如此,但在言論相對自由的當今,這種人越來越少,可以說是社會的進步。
不過,也有人選擇同流合汙。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在一方失去利益,就在另一方奪回損失;羊毛出在羊身上,每個廟總有施主來燒香。這是拜金教的泛濫,社會的毒瘤。
當然,我們也看到有很多人選擇的是“抨擊時弊、揭露黑暗、參與改革”這個路子。俗話說:國家興亡,匹夫有責。維護國家和平與穩定,這是一種積極的人生態度和健康的心態;唯恐天下不亂,是消極的、暴力的心理。能否平衡國家利益與私人利益,是一個人是否具有良好修養的體現,是通過靈魂上最純潔的寧靜而達到最高境界的過程;另一方麵,淡看得失,心底坦蕩,晚上睡覺也安穩;第二天早上,睜開眼睛自然醒,好不自在!
(ZT)
民主政治和無產階級專政混到一起了。難免四不像。
民主政治或憲政的政府包括行政權 - 職能(executive branch),立法權 - 職能 (legilative branch), 司法權 - 職能 (judicial branch).
所謂立法,司法獨立,並不是廣義理解的獨立。而是相對於3種之間相互獨立,以達到相互牽製均衡,從而約束限製政府的效率,最終保障全體國民的權益。-- (checks and balances).
民主政治體現的是主權在民(Sovereignty of the people is the source of state power and legitimacy),服務於全體人(一個不漏)。相反無產階級專政或人民民主專政是黨領導一切(黨政軍,國家,天下)。黨是無產階級的革命政黨(vs. 民主政黨),是為大多數人謀利益。國家(主權)是黨的事業,是槍杆子裏出政權,是千千萬萬革命先烈流血犧牲換來的。國家是黨打下的江山,黨要保證世世代代永不變色的江山。這裏提到的司法獨立是大力宣傳,強調的獨立,決不能離開黨的領導。
因此,譴責政黨和譴責政府同一道理
至於罵還是說理,那是個人選擇,他人無權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