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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的分類及其版權問題

(2010-02-21 16:29:43) 下一個

 

 

博文,就是在互聯網上發表的網絡日誌。

 

對於這樣一種與傳統的紙質日誌完全不同的感情表達形式,無疑給大多數網民帶來了心理上的釋放、解壓、享受和喜悅等等。但網絡日誌又不同於私人日記,雖然大多數網絡空間可以標以“私人空間”,因為網絡日誌可以是開放,或半開放,或分級開放的日記,有了“傳播”的功能,這就有了日記(或日誌)內容的版權問題。以下從個人角度來談談體會。

 

1,博文的分類

 

1)從形式上分類:圖片博文、音樂博文、動畫博文、視頻博文、文字博文以及各類綜合性博文(比如圖文並茂型、音樂文字型、視頻解說型、電影介紹型)等等;

2)從內容上分類:政治博文、軍事博文、經濟博文、學術博文、信息博文、知識博文、宗教信仰博文、小說故事博文、休閑生活博文、詩詞散文博文、旅遊探險博文、飲食文化博文、醫療健康博文等等;

3)從目的上分類:官場類博文、商場類博文、感情釋放類博文、生活解壓類博文、休閑娛樂類博文、文學藝術類博文、網友互動類博文、網絡活動類博文等等。

4)從體裁上分類:自寫博文(有些網絡稱之為原創博文)、轉載博文、摘錄引用博文、綜述博文、自由言論博文、編輯博文等等。

 

2,版權的內涵

 

版權(copyright)也就是著作權。

 

互動百科解釋: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版權隻保護作品的表現形式,而不保護作品的內容。為了保障公眾有獲得知識和參加文化活動的機會,各國版權立法對版權都有適當限製。除了規定版權中的經濟權利有一定期限外,一般國家的版權法對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兩種限製。此外,版權還具有時間性、專有性和地域性。

 

版權登記不是取得版權的前提條件,但是版權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一種初步證明,可以作為主張權利或提出權利糾紛行政處理或訴訟的證明文件。現代人創作作品顯然不可能是空中樓閣,往往使用了某些前人已經創作的作品或者已經處於公共領域人皆可自由使用的作品作為素材進行創作,這種方式的創作完成的作品,該創作者僅就其獨創的部分享有版權。

 

維基百科解釋:版權是有期限的權利,在一定期限經過後,著作財產權即歸於消滅,而屬公共領域,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在著作權的保護期間內,即使未獲作者同意,隻要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亦可利用。凡此規定皆在平衡著作人與社會對作品使用的利益。

 

科技發展與技術中立原則:法律不會因為新科技或技術可作為侵權工具之用途,就直接認定該技術提供者必須負起侵權責任,必須負責的是使用該項新科技或技術的管理方法、是否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授權或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範圍。

 

從以上可以得知:所謂“版權”,是商業領域的一個詞匯,或者具體一點,是與個人名利相關的一個詞匯,它是商品經濟的一部分。

 

3,博文版權的探討

 

1)網絡博文的版權聲明:版權的聲明有幾種類型,第一種是不聲明任何版權,一種共享無私的精神;第二種是在圖片、動畫、視頻以及文字(銜接)上標明作者的相關代碼,有一種對版權的願望;第三種是有限的版權聲明,即凡做為私人學習交流目的,可以自由使用,而做為商業目的,就必須獲得作者授權;第四種就是嚴格的版權聲明,不得未經授權轉載、轉貼、摘錄、抄襲。

 

2)網絡中有網友(網生等)這樣認為:可以自由轉載、轉貼、摘錄、抄襲沒有出處和沒有任何版權聲明的博文;對有版權聲明的博文,需要按照他的聲明要求去做;如果沒有注意到版權聲明,一旦作者發現並要求撤換,仍需要按照他的聲明要求去做。也有網友(網中一人等)這樣認為:所謂被轉載而未注明作者、版權的博文,不是沒有版權,而是我們一時間可能無法得知版權,那麽我們是沒有權力假設其權利人已經放棄了權力而隨意使用的。更有網友(曹XX等)這樣認為:博文沒有版權!原因很簡單,因為博文可以修改。我們用的每一個漢字,都是前人創造;我們說的每一句話,前人都已經說過,沒有一句是我們自己創新的!充其量隻是將不同的字詞重新組合而已。

 

3)使用CCCreative Commons)許可協議。知識共享(Creative Commons,簡稱CC,也翻譯成創造共享、創作共享,台灣正式名稱為創用CC)是一個非營利組織,也是該組織所提供一係列彈性著作權授權方式的名稱。知識共享組織的主要宗旨是使得著作物能更廣為流通與改作,作為其它人據以創作及共享的基礎,並以所提供的授權方式確保上述理念。知識共享的理念和Copyleft緊密聯係。在傳統的著作權中兩種極端之間,一端是“保留所有權利”,另一端則是“不保留任何權利”(即公有領域,public domain)。該組織試圖在兩者中間廣大的灰色地帶保有彈性,使得創作者可以“保留部分權利”。知識共享提供多種可供選擇的授權形式及條款組合,創作者可與大眾分享其創作,授予其它人一定條件下再散布的權利,卻又可能保留其它某些權利。思索知識產權在信息時代的意義。

 

 

    4,博文版權涉及的相關問題

 

1),個人博客轉載圖片、音樂、視頻或文字資料涉嫌侵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換言之,從這個角度來說,如果博主轉載他人圖片、音樂、視頻或文字資料的目的,隻是為了個人研究和欣賞,特別是自己博客首頁中播放音樂,就不能算是侵權行為。

 

問題的關鍵就是博客博主在自己的博客上轉載別人的圖片、音樂、視頻或文字資料的目的究竟是為了個人欣賞,還是為了向公眾傳播,當前沒有一個認定標準。由於博客是開放的,即使是存在“公眾傳播”的嫌疑,如果博客博主可以隨意設置閱讀(或欣賞)權限,隻是“共享”或“分享”,也並不存在大麵積的公眾傳播問題。現在大多數網站默認的共同“規則”,就是隻要不涉及商業行為,一切轉載都是許可的。

 

雖然有很多人在自己的博客中聲明“禁止他人轉載”,但也有很多個人甚至做出如下聲明:隻要大家的轉載僅用於個人博客、個人發帖、個人主頁或個人收藏等非商業用途,則可不經我的授權而進行轉載,但請在轉載處注明,並請加以鏈接。轉載圖片時請保留圖片上的網址標識,本人擁有所有圖片版權。如果您是商業機構網站、營利性網絡空間和平麵媒體,轉載本博客內容用於一切形式的媒體宣傳、商業出版等活動,則不適用於以上授權,需經本人的單獨授權才可進行轉載。

 

由此可見,轉載行為是否侵權,與原作者的聲明有很大關係。一旦原作者要求轉載者刪除轉載的圖片、音樂、視頻或文字資料,轉載者需要積極配合。據悉,如果發生法律問題,絕大多數這類官司都是庭外和解。如果這個網絡網站存在於幾個法律法規不同的國家之間,問題又麻煩很多。中國的法律法規是否適合國外注冊的中文網站呢? 

 

2),網絡網站提供下載圖片、音樂、視頻或文字資料涉嫌侵權?

 

案例:o2sky網站是200611月份建成開始經營的。網站開始是免費的收聽、收看中國、韓國、日本音樂、電影,當網站點擊率上升到一定程度後,就開始以會員製度進行收費。網站上的音樂和電影一部分是從韓國網站下載的,一部分是從國內網站上下載的。網站內有歌曲98258首,其中:中國歌曲1194首;日本歌曲32首;其它國家歌曲4100餘首;韓國歌曲89667首、韓國MTV3020首、影視內容200餘部。事發時,該網站會員已達40萬人,月收入在2萬元左右,估算非法經營收入金額達70萬元。

 

20091015日,省版權局和延邊州、延吉市版權管理部門,在延吉市公安局網絡管理部門配合下,成立專案組對此案進行偵破。當日14時許,專案組人員分兵兩路,李長江帶領執法人員和公安民警趕到通訊公司,切斷網站服務器,防止侵權人遠程刪除侵權內容,或者取走服務器;省版權局執法科宋科長帶領執法人員趕到網站負責人辦公室處對人員進行控製。這次行動,在imdj網站查扣服務器5台,在o2sky網站服務器3台、電腦主機8台。

 

眾所周知的“雅虎音樂版權”問題,雖然最終裁定雅虎無需向唱片公司支付歌曲版權費,但仍需支付一定的授權許可費用。顯然是因為雅虎本身就是一個盈利的商業機構。最近的Google事件,表麵上是一個“網絡安全”問題,而實際上,也是一個“網絡版權”問題。這也表明:所謂的版權,就是一個商品經濟問題。

 

3),網絡網站本身的圖片、音樂、視頻或文字資料版權問題

 

網絡網站本身的圖片、音樂、視頻或文字資料,是網站的注冊用戶自由上傳的。很多網站都有如下聲明:網站及其注冊用戶及本網站所有網頁內的資料提供者擁有此網頁內所有資料的版權。未經網站的明確書麵許可,任何人不得複製、轉載、摘編、使用網站所有網頁內容,不得在其它網站的服務器上做鏡像,不得對本網站的全部或部分頁麵、內容做商業鏈接。任何團體與個人,擬在Internet上使用本網站的圖、文、視/音頻及其它信息資源,須事先與本網站聯絡並取得明確的書麵許可。可見,這個版權問題是很明顯的,沒有疑問。

 

在此,網絡網站是一個盈利機構,而網站的注冊用戶是付費的顧客。問題出現了,即注冊用戶既擁有版權,又付費上網,然而,盈利的卻是自己注冊的網站,這個是不是太不公道?對於注冊用戶自己發表的一切圖片、音樂、視頻或文字資料,盈利網站的盈利所得,是否應該與注冊用戶分成呢?

 

穀歌中國工程研究院副院長、穀歌全球工程總監劉駿表示:“免費是互聯網發展的根本原則之一,穀歌一直相信什麽東西都要免費,包括我們開發的瀏覽器,開發的手機軟件,全部都是免費的。”而奇虎360總裁齊向東稱:“我們的免費策略將顛覆傳統的安全軟件領域。”實際上,在互聯網大會上強調免費的都是動了收費者奶酪的,但是不能不說“免費”依舊是互聯網競爭中屢試不爽的法寶。縱觀互聯網的發展模式來看,一種新的服務出來幾乎都是免費的,能夠最後變成收費的服務最開始也都是免費的。因此,再次對於免費服務的爭執,其實是互聯網尋找盈利之路的探索過程。筆者認為,“收費服務”必將導致網絡信息傳播的驟然大減,不利於網絡的自由發展。

 

4),馬甲與隱私權問題

 

很多網站有這樣的聲明:本站專欄作者的署名文章或其它圖片、音樂、視頻或文字資料,本站及作者共同享有版權,其它網站及傳統媒體如需使用,須取得本站的書麵授權,未經授權嚴禁轉載或用於其它商業用途。各網友的作品(圖片、音樂、視頻或文字資料等),本站及作者共同享有版權,其它網站及傳統媒體如需使用,須注明作者及本站原出處網頁鏈接。

 

問題出現了,凡是以真實身份發表的圖片、音樂、視頻或文字資料都等,都應該受到版權保護。這種真實身份的界定,可以是作者在網站注冊時登記,也可以在發表時以可靠的方式清晰地表達,例如用真實姓名或真實照片或真實聯絡方式等。凡是不以真實身份發表的圖片、音樂、視頻或文字資料等,不享受任何權利,但是,同樣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而且,網站也應該負有相關聯的責任,輕重是另一碼事。

 

隱私權是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為了保護個人的名譽和形象,個人對其個人行為和個人材料保密,不讓他人非法獲知的權利。馬甲是否擁有隱私權?非真實身份是否擁有隱私權?如果有,他們發表的作品,是否可以隨意被網管刪除?象劉曉波這樣的人,違反“相關法律”,網絡是否提供了違法場所?是否給法律部門提供了相關信息,而侵犯了作者的隱私權?

 

還有,攝影錄像者,在未經被攝影、被錄像人士的許可而上傳了攝影錄像作品,是否具有侵犯他人隱私權的問題?即使是一張建築物的照片,或者一張風景照,是否經過該擁有者的許可?更有一些“馬甲”在網絡中隨意評論他人,攻擊他人,是否具有侵犯他人隱私權的問題?

 

可見,博文的版權,說到底,還是一個“利益分配”問題。

 

在當今這個物欲橫流的年代,很多人信仰“拜金教”是很容易理解的,因為人類具有自私的基因。然而,我們這個社會不是僅僅有“商品經濟”這唯一一個元素,現代社會中自由、人權、博愛的普世精神,才是我們這個文明社會不斷文明與進步的指南。人與人之間能否相互關愛、相互幫助,並不取決於意識形態的認同,而是取決於人生智慧的相通,才能使得我們這個社會有秩序、有博愛。作為網絡人,在網絡中傳播博愛與樂觀的思想、分享自己的經驗與知識,這隻會給大家帶來幸福與快樂!

 

既然人們對於版權有不同的認識和解釋,在這個多元社會裏,就更應該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少一些自私、多一些無私;少一些結怨,多一些結緣;少一些隔閡,多一些溝通;少一些索求,多一些奉獻;少一些指責,多一些尊重。自己越渺小,就越會有幸福感,這才是人生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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