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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大調查聽證國家地震局

(2008-06-25 18:14:43) 下一個
關於請求全國人大成立四川汶川大地震特別調查委員會和舉行聽證、質詢國家地震局領導的動議書
尊敬的吳邦國委員長:您好!

四川大地震舉國悲痛,引起了全世界人們的關注,它給中國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是無法估量的。新近香港亞洲周刊記者江迅和深圳作家朱建國,先後以記者和作家的良知對國家地震局在此次大地震中的瀆職和瞞報行為進行了無情的揭露。國家地震局就“事情的真相”至今沒有給出正麵的答複。為了讓全國人民了解事情真相,我們認為,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7條、41條和7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組織法》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條、第5條和第9條2款,對國家地震局進行質詢。為此,我們請求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對汶川大地震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同時我們也希望國家地震局能夠遵照憲法、人大組織法和信息公開條例,向此特別調查委員會如實答複以下問題:
    
    一、汶川大地震發生時國家地震總局局長陳建民是否在其工作崗位上?
    
    二、中國地球物理學會天災預測專業委員會是否以該協會的名義向國家地震總局預報過四川可能發生大地震的報告?
    
    三、5月12日之前,國家地震總局是否接到過有關四川大地震的分析、預報?
    
    四、耿慶國、陳一文是否向國家地震總局匯報過他們的預測報告?
    
    五、汶川大地震後,國家地震局是否隱瞞了上述信息?
    
    我們之所以請求全國人大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對國家地震局的瀆職和不作為行為舉行聽證和質詢,其目的是要避免類似的悲劇在中國重演,還近7萬多個生命和那些傷殘人以公道,推進中國憲法所規定的依法治國的民主政治進一步向前發展,向世人彰顯“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精神得以實施。
    
    我們希望特別委員會的人員構成能夠來自社會各界,為了使特別委員會能夠公平、公正、公開的開展工作,我們認為這個特別委員會應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的常任代表和人大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製辦、監察部、中科院、台灣省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四川的人大代表、死難者家屬推薦的代表和新聞記者共同組成。
    
    我們期待著那一時刻的到來,特此請求!
    
    請求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趙岩 俞梅蓀 王均 鄭現莉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五日
    
    上述請求人僅以個人名義提出動議,均不代表所在單位觀點。我們同時也歡迎所有關心此事的各界朋友簽名支持。
    
    附件: 《憲法》
    
    第二十七條 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製,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製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係,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第七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第三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對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博訊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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