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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終於走上這一步了: 保監會: 醫責險將強推,醫院和醫生今後必須購買

(2014-01-22 10:23:07) 下一個

保監會: 醫責險將強推,醫院和醫生今後必須購買




編者按:醫療事故責任險或進入強推時代,一個國際上普遍采用降低醫生職業風險和保障患者權益的險種,在國內不少地方的試點似乎並不怎麽受歡迎,醫生、醫院抱怨交的保險費比實際賠償的金額還要高,且仍在上漲,而很多患者更是不知道該險種的存在,以至於一個有益醫患雙方的險種淪落到需要強推的地步,且飽受質疑。


 

  《醫學界》認為,醫責險對於降低醫師職業風險的重要性應得到充分重視,像“交強險”一樣強製推開也未必是一件壞事;當然,目前醫責險還有不少需要改進的方麵,保監會在強推醫責險的同時,也應該加強規範和監督保險公司使其盡到相應的責任;


 

  相信隨著越來越多的醫師和醫院成為醫責險的購買方,與保險公司談判議價的實力必將快速提升,未來有望把醫責險改造成為真正能夠降低醫院和醫生職業風險的有效屏障,讓醫生安心治病救人。


 

  【新聞事件】保監會:醫院或醫生必須購買醫療事故強製責任險


 

  據媒體報道,昨天保監會主席項俊波稱,今年要推進醫療事故強製責任險,醫院或醫生必須購買,以加大對醫療事故受害者的賠償力度,緩解醫患矛盾。保監會稱,此類保險體現社會責任,醫院應與保險公司共同設計些針對性較強、保障金額較充足的保險產品。據了解,醫療事故責任險是目前國外普遍采用的一種處理醫患糾紛的製度。醫患糾紛出現以後,患者並不直接和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接觸,而是由保險公司介入,處理相關賠付事宜。


 

  支持派:這是雙贏舉措


 

  醫患雙方接受調解,能及時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而且,這種保險對醫院或醫生也是一種保護,有助於減少醫患糾紛,減輕醫院和醫生的職業風險


 

  反對派:隻是看上去很美


 

  保險公司第一年賠償多,會要求第二年交更多的保費。以至於後來,醫院交的保險費,比賠償給患者的額度還要高。而且發生醫患糾紛後,患者的第一反應還是找醫院。


 

  昨天,保監會主席項俊波稱,今年要推進醫療事故強製責任險,醫院或醫生必須購買,以加大對醫療事故受害者的賠償力度,緩解醫患矛盾,這引起了江蘇省兩會代表和委員們的關注。


 

  事實上,江蘇有多家醫院2008年起就開始了試點,但幾年下來效果各不相同。有代表和委員建議,具體操作上最好像中小學生意外事故傷害險那樣,由政府出錢參保,實現責權利的統一,否則新規看上去很美,但恐怕很難“叫座”。


 

  支持派:患者能得賠償 醫院能避醫鬧


 

  江蘇省政協委員、南京市中醫院黨委書記虞鶴鳴,較為支持保監會的新規。


 

  虞鶴鳴告訴揚子晚報記者,目前醫療糾紛處理有3條途徑,分別是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衛生行政機關調解和人民法院訴訟,但這3種途徑在實際操作中均有種種困難。新規的出現,“不失為一種有效途徑,對醫患而言是一種雙贏的選擇。”


 

  虞鶴鳴表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雖然程序簡單方便,但因醫院和患者之間缺乏信任,所處立場與角度的不同,對醫學知識的認知不對稱,因此在協商過程中很難形成一致意見,當醫患雙方基本觀點或對醫療行為的認識存有較大分歧時,很容易使矛盾進一步激化,從而使協商解決陷於僵局,無法繼續進行。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又難脫“父子關係”之嫌,且在實際工作中通過該程序圓滿解決的案例很少,可操作性較差。至於法律訴訟,則要耗費大量的時間、財力、精力。


 

  虞鶴鳴認為,如果能有一個既懂專業知識且與醫療機構沒有隸屬關係及利益的組織、機構或國家機關來從中參與調解,不失為一種有效途徑。醫患雙方都接受的中立調解機構從中調解,不僅能讓醫院避免醫鬧之苦,使醫院的正常醫療工作秩序及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也能公平、有效、及時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是一種雙贏的選擇。


 

  “醫療事故強製責任險,作用好比是機動車的交強險。”省人大代表、江蘇三法律師事務所主任孫勇認為,現在的醫療糾紛中,患者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受製於專業能力缺乏和信息不對稱等方麵的因素,維權較難。如果醫院或醫生有了醫療事故強製責任險,那會在很大程度上改變這種狀況,維護醫療事故受害者的權益。


 

  孫勇認為,這種保險對醫院或醫生也是一種保護,有助於減少醫患糾紛,減輕醫院和醫生的職業風險。


 

  反對派:醫生醫院交的保費比賠給患者的還多


 

  對於醫療事故強製責任險,省人大代表、南京市胸科醫院副院長唐進不以為然。


 

  唐進告訴揚子晚報記者,江蘇包括南京等地從2008年就開始實施醫療責任保險,當時也是政府強製推動的,各家醫院或醫生必須參加。“開始以為是好事,可運行兩三年下來發現不是那麽回事兒。”


 

  唐進說,醫療事故強製責任險是由醫院買單參保,保險公司賠付,同時獲得一定收益。根據規定,當發生醫療事故,隻有醫院或醫生存在過錯這個前提時,由醫療責任險來賠償受害人。可後來政府為了減少醫療糾紛,要求即便醫方沒有過錯、但出現意外傷害情況,也要賠償。如此,保險公司這一年賠償的越來越多,它就要求醫院或醫生第二年繳納更多的保險費,以保證盈利。到後來出現一種結果,即我們醫院繳納的保險費,比賠償給患者的額度還要高,這完全顛倒過來了,責、權、利不統一,呈現一種“叫好不叫座”的狀況。“現在,有的醫院都不敢讓患者知道參加了這種保險,不然賠得越多,第二年交的保險費就越多。”


 

  唐進表示,醫療事故強製責任險,這件事情固然是好事,但是如何辦好才是更關鍵的。“最關鍵的是權利要劃分清楚。”


 

  省人大代表、淮安市第一人民醫院耳鼻喉醫院副院長李佩忠也有類似的經曆。他介紹,幾年前,淮安副主任醫師以上的醫生,每年都在交這種保險,每月從工資中扣除100元,交給保險公司。“發生醫患糾紛後,患者還是會找到醫院,如果這種醫療事故強製責任保險能推廣,花多少錢我們都願意。”


 

  “如出現糾紛,我們一般會扣醫生工資或獎金。”李佩忠表示,保監會如果將建立醫療事故強製責任保險製度提上日程,醫患糾紛將得到更好解決,但具體操作上能更有針對性。


 

  症結在哪:代表委員建議:應由政府來參保


 

  省政協委員、中大醫院胸心外科醫生薛濤接受揚子晚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他支持強製險,但費用方麵政府也應支持。


 

  這位常年工作在醫院一線的委員表示,去年以來,全國發生過多起醫務人員被患者或者醫鬧打傷甚至致死的惡性案件。盡管知道購買醫療事故責任險的重要性,但薛濤坦言,不光是自己,院裏的許多醫生都


 

  薛濤解釋道,目前,醫院麵向市場經營,買保險也要考慮成本。前幾年南京市級醫院曾推出過醫療事故強製險,但醫院購買後發現,這筆費用遠遠大於此前醫療事故賠償費用,覺得不劃算。“我覺得要針對不同科室的風險係數來收取保費,價格太高,醫院吃不消;二是政府應該給予財政支持,或者與醫院共同承擔,而不應該讓醫生個人買單。”


 

  孫勇代表也認同薛濤的觀點,他表示:推行醫療事故強製責任險,問題的關鍵在於由誰來出保險費,肯定不能由患者來掏錢,應該由醫院或者政府買單比較合適。


 

  唐進代表則認為,應該由政府、醫院和患者共同買單,或者政府出錢,就像中小學生校園意外傷害險那樣。“患者的參保費,就從掛號費、住院費、檢查費等醫療費用中出,象征性的,負擔最小。醫院可以多承擔點,不過大頭還是應該政府掏。”


 

  透視美國醫療責任險


 

  在美國,醫療事故引起的後果是很嚴重的:有關醫護人員會受到嚴厲譴責,可能會因此喪失行醫資格,還有可能會被判刑;發生醫療事故的醫院,名聲和口碑會變得很差,病人會急劇減少;而承擔其醫療保險的保險公司則可能損失慘重,甚至可能破產。


 

  所以,在美國,醫療事故怎麽處理,也是一個熱門話題。它是律師的金飯碗(出了醫療事故後,病人一般選擇找律師打官司),對保險公司來說更是雙刃劍:保險費可以賺,但也有可能出了一次事就血本無歸。


 

  在美國,每個醫生,包括麻醉師、護士等醫務人員,都要買各自的保險。他們的保險,包括出了醫療事故後的賠償,所以這些專業人士的保險費用比平常人高出很多,責任也很明確。當發生事故後,這些保險公司就出麵處理和賠償。


 

  同時,醫院也一定要買保險。


 

  很重要的一點是,醫生對病人的治療方案的具體內容和細節、用的藥品等,全部資料由第三方保管。換句話來說,就是出了醫療事故後,在各方律師取證時,拿到的資料是真實的。


 

  當醫療意外發生後,醫院、醫生對病人方麵最開始都會試圖用溝通解決問題。一旦說不攏,發生糾紛而成為訴訟,接下來就是律師與律師之間、兩方律師與法官之間的事了。


 

  若病人方麵的律師決定打官司,他會按照法律程序進行,並向涉案的醫生發送律師信,也會同時起訴醫生所在的那家醫院。


 

  當醫生接到律師信時,他們把律師信交到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專業律師會對病案進行調查研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如果醫務人員明顯有責任,保險公司的律師會盡可能減少賠償的金額,爭取庭外和解。如果和解不成,保險公司的律師會代表醫生和醫院到法院打官司。


 

  在這種法律訴訟中,雙方律師就會開始打口水戰,還會搬出各種各樣的證據,一個想多拿點賠償金,一個想少付點賠償金。所以,在美國處理醫療事故,最忙的是律師和保險公司。


 

  而對於當事人--醫生、醫院和病人--卻顯得有些無所事事了:醫生和醫院方麵不會直接與病人方麵打交道,以免引起更大糾紛;病人也很少去找醫院鬧事,因為那樣沒有用,得不到賠償,也不能改變現狀。


 

  美國這樣處理醫療事故是比較理智的,有章可循,有法律為依據,比較文明。不過,也有可能因一件小事拖上數年甚至十多年,弄得所有人疲勞不堪,而律師則是忙得不可開交,自然收入不菲。


 

  美國沒有設立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這樣的機構。


 

  但是在醫療訴訟過程中,會有醫療專家舉證,來幫助陪審團和法庭理解複雜的醫學知識。不過,美國的法官比較牛,他有權決定來自專家的哪些證據陪審團可以給予考慮。


 

  訴訟結束後,就開始走入賠償階段。


 

  賠償的標準是根據不同的情況而定的。不過,美國是認可判例法的國家,以前法庭對類似案件的判決一般都具有法律效應。也就是說,如果能找到類似的醫療事故,律師舉出例子,那個病人得了多少多少的賠償,那麽法官則會考慮依照案例標準來判決賠償金。


 

  需要指出的是,在美國,醫療事故的賠償,一般並不由醫院和醫生本人出錢,而是由承擔其醫療責任險的保險公司來賠償。這就是誤醫保險,美國的所有醫院和醫生都會為自己買這種保險,雖然價格不菲,但可以確保萬一出事後自己免於賠償。當然,這些成本最終又會轉嫁到病人身上,導致醫療費用的增加。


 

  而且,出了事的醫院和醫生第二年交保險費時會發現,他們的賬單比上一年最少要漲5倍。比如,以前麻醉師經常出事故,他們的誤醫保險費就很貴,但後來醫療技術發達了,麻醉師借助儀器能及時發現問題並處理,事故大大減少,保險費也就少了。


 

  總之,保險費根據醫院各科室的醫療事故風險而定。例如,風險較大的產科和神經外科,保險費可能一年10萬美元。內科和病理的風險比較低,保險費可能一年1萬美元。


 

  另外,美國有一個全美網上醫療事故匯報係統,所有從事醫療工作的人員和單位,都要通過網絡向聯邦政府、州政府和其他相關機構匯報醫療事故的有關情況,而公眾也能隨時從網上調閱相關資料。所以,一般極少存在出了什麽醫療大事故而被瞞報、民眾不知情的情況。


本文來源:《醫學界》綜合《揚子晚報》等媒體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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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杏林香雪 回複 悄悄話
這一步不管反對讚成,始終是要用法律形式強迫醫生們走上買職業保險的路.

我覺得法國的保險方式很不錯, 醫院聘用的醫生集體由醫院投保, 當然這部分占法國醫生比例的極少數,不足百份之五,而自由開業醫生由醫生工會 (syndicate) 按各專業的風險度不同出麵集體談判一個比較好的投保價格,保險公司由於各自要聘請自己的律師和技術鑒定專家,就提高了成本,也不可避免地使保險費上升.所以各專科集體談判一個比較合理的價格,也可以保證保險公司的技術鑒定質量和實力.不過我不知道在中國對於為治病已經傾家蕩產的家庭,該由誰為病人家庭付律師費用和反技術鑒定的專家費用?

文中有這麽一段,我覺得這些人的思路不公平,"省政協委員、中大醫院胸心外科醫生薛濤接受揚子晚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他支持強製險,但費用方麵政府也應支持。" 憑什麽要政府為醫生付費,誰又能為病人說話呢.

在法國我們看到一個非常有趣的現象,當發生糾紛的時候,首先是向醫生公會投訴( council of the doctors ) 醫生公會起的是免費調解作用,調解失敗的話就走法律路線, 絕大部分需要自己付律師費用的病人或家屬都接受醫生公會的調解,一部分不接受調解的在被告知需要自己請律師和專家做反鑒定的時候就放棄了,小部分堅持走法律途徑的是很明顯的知道醫生有錯,才會堅持下去.

還有一部份從不接受調解的就是自己不用出律師和專家費用的病人和家屬,不管是不是醫生的錯他們一定要按法律程序走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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