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2)
有些社會現象,社會風氣,不管如何立例,還是禁止不了的;因為犯案者多是高官多錢之人,法怎可以加於尊呢?鑒於很多大老婆的投訴,抗議是因為丈夫包了二奶而沒了大老婆的家用;要立法人立法來縛自己,可以斷定行不通。在下有一個提議,不知可行否。
來個折衷辦法:有一定財產和收入,保證大老婆那邊基本生活有保障方可包二奶;當財產和收入超過某一規定數目,保證大婆,二奶基本生活才能包三奶;如此類推。甚麽數目的財政收入才夠資格呢?那視符當地的生活指數,個人報稅表,和原配與奶奶們的包容程度為參考(沒有年齡上限)。何鴻桑在“肥媽私房菜”節目裏說過:“我家雖然人多,但冇交呝嘎(沒吵架)。”何先生的確是男人的典範,樹立了一個“和諧的家庭”。如果某人雖有錢有地位,但沒辦法安撫妻妾,弄到家嘈屋閉;搞到有街坊鄰裏投訴,可以吊消其資格,把眾奶遣返原處。
本人雖不在香港,台灣,大陸生活,但一顆愛國之心仍然係著祖國,總希望能替可愛的祖國盡點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