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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悠久的曆史裏,戰爭不論在時間上或在社會上都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就在這個戰鬥不斷的國家裏,克敵製勝的戰術研究相當興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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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 《1600-1840 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的估算》

(2011-07-06 16:05:28) 下一個


推薦《1600~1840 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的估算》:

http://hkstrongwind.com/pdfs/HKFax/No_HK2011-46.pdf



1600~1840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的估算


20世紀下半期以來﹐歐美學術界出現了一股針對“歐洲中心論”的批判浪潮﹐強調以“全球眼光”重新審視人類歷史的發展進程。在這一大背景下﹐重新定位前近代中國在世界經濟中的地位﹐成了海內外學者一個新的研究方向。在這些基於全球主義或整體主義的中西比較研究成果中﹐處處可見微觀統計數據(如弗蘭克﹐1998﹔彭慕蘭﹐2001)﹐但遺憾的是﹐對前近代中國和西歐總量經濟的比較極為匱乏。在宏觀經濟各指標中﹐國內生產總值(GDP)是最關鍵的指標。對不同時期﹑不同國家或地區GDP進行宏觀比較﹐有助於把握整個經濟的全貌﹐從而能夠對經濟增長和經濟結構的演變進行長時段梳理。本文對1600~1840年間中國的GDP進行量化考察﹐為相關特別是比較經濟史研究提供關於中國的補充證據。

GDP是對一個國家或地區在一定時期內國民經濟生產活動總成果的一種計量﹐是按市場價格計算的一個國家或地區所有常住

1 本文原載於《經濟研究》2009年第10期。

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生產活動的最終成果。在經濟統計學中﹐有所謂“三方等價原理”﹐即GDP的生產量﹑分配量和使用量三者是完全相等的。“三方等價原理”意味著可以從三個不同的角度對GDP進行測算﹐即生產法﹑收入法和支出法。生產法統計最終產品的價值﹐收入法統計各常住單位在生產過程中創造的收入﹐支出法統計生產出的產品最終使用去向(消費﹑投資和淨出口)。
在統計古代經濟總量時﹐由於宏觀消費和投資數據較難獲得﹐故多採用生產法和收入法估計GDP。本文主要以生產法統計中國古代農業和手工業的產值﹐以收入法統計服務業的產值﹐同時用支出法進行校驗。

2 對古代中國GDP的研究是一個較新的領域﹐文獻相對匱乏。在國外﹐保羅‧貝洛赫(Paul Bairoch﹐1930~1999)和安格斯‧麥迪森(Angus Maddison﹐1926~)是這一領域的開拓者。
貝洛赫(Bairoch﹐1976﹐1981)認為﹐按1960年美元價格計算﹐1800年英國人均國民收入為324美元﹐法國為220美元﹐中國為228美元﹔1840年中國下降到了206美元﹐英國為447美元﹐法國為310美元﹐日本為178美元。貝洛赫的估算通過布羅代爾(1993)和保羅‧肯尼迪(1988)的引用而廣為人知。Peter Brecke(1999)根據貝洛赫數據得出1800年中國GDP佔世界的比重高達44%﹐1840年仍高達37%。貝洛赫的研究具有開拓性的意義﹐
2 疆域變動和因戰爭﹑自然災害等引起的經濟週期波動是估算古代GDP難以避免的兩個問題。清代中期的版圖與明代甚至清初相比均有較大幅度的增加﹐但由於新增國土人口密度較小(不到2%)﹐對GDP估算影響相對較小﹐而且通過人均GDP數據可進一步減緩統計上的不一致性。此外﹐天災人禍通常會直接導致人口和實際使用的耕地麵積的減少﹐通過人口和耕地麵積數據有助於提高GDP估算的可靠性﹔加之中國幅員廣闊﹐自然災害通常是區域性的﹐一地自然災害的不利影響﹐可能會被其他地方較好的收成所抵消。

2 但其分析似乎過於簡略。貝洛赫主要根據當時人們的消費情況進行估算﹐但未披露具體統計方法和指標﹐且在涉及資料來源時多指明為“個人估計”﹐資料來源不夠翔實可靠。
麥迪森(1999﹑2008)估計﹐公元元年中國GDP佔世界GDP總量的26.2%﹐1000年佔22.7%﹐1500年佔25%﹐1600年佔29.2%﹐1700年佔22.3%﹐1820年佔32.9%﹔按1990年美元不變價格計算﹐中國人均GDP在公元元年和1000年為450美元﹐1300~1820年為600美元。麥迪森參考了珀金斯(1969)﹑劉克智和黃國樞(Liu and Hwang﹐1977)﹑施堅雅(Skinner﹐1964)﹑饒濟凡(Rozman﹐1973)等對中國農業﹑人口﹑城市的研究﹐並非像貝洛赫那樣缺乏估算依據﹐但其在數據哂煤徒y計技術上仍存在較多問題。例如﹐麥迪森對古代經濟總量的研究主要服務於其長期經濟走向的研究目的﹐總體上看過於簡略。從統計技術上看﹐麥迪森的統計也存在許多不足﹐包括﹕(1)麥迪森主要從支出法估算GDP(特別是農業產出)﹐未進行生產法的估計﹔(2)麥迪森沒有統計手工業和服務業的淨產出﹐隻是喚y估計約佔GDP的四分之一﹔(3)麥迪森統計的GDP總量為人均水平乘總人口﹐而不是從總量數據推導人均數據﹐因此﹐人均GDP和總人口這兩個數據隻要有一個存在問題﹐就會導致較大的偏差。
在國內﹐劉瑞中(1987)和管漢暉﹑李稻葵(2007)分別對1700﹑1750﹑1800年三個年份的國民收入和明代GDP進行了估計﹐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仍有待進一步深入。例如﹐劉瑞中對農業之外產值的估計採取比例推算法﹐結果非常粗糙﹐且未換算為當代價格﹐不利於進行跨時段和跨國比較﹔管漢暉﹑李稻葵對手工業產值的估計明顯不足﹐也忽略了包括教育﹑公共服務等主要的服務業﹐因此﹐GDP數值可能被嚴重低估。

3此外﹐還有一些學者對稍晚時期中國的國民收入進行了估算﹐例如巫寶三(1947)﹑劉大中(Liu﹐1946)等對1930年代的統計﹐張仲禮(2001)對1880年代的統計﹐劉佛丁﹑王玉茹(1996)對1850和1887兩年的估算等﹐這些研究亦有諸多可借鑒之處。

在古代社會﹐農業﹐尤其是以種植業為代表的農業﹐是最主要的經濟部門。對糧食產值的估計是否準確將直接影響到總體研究的質量。我們從生產法角度對糧食產量進行估計﹐同時用支出法進行校驗。

採用生產法統計糧食部門的產出﹐需要以下幾個步驟﹕
第一﹐估算耕地麵積數據。我們主要採用劉克智等(Liu and Hwang﹐1977)的總耕地麵積數據。在總耕地麵積中﹐糧食作物耕種麵積約佔總耕地麵積的90%(吳承明﹐1985﹔吳慧﹐1985﹔郭鬆義﹐2001)。在不同糧食作物耕種麵積佔比方麵﹐我們主要採用劉瑞中(1987)和卜凱(1937)估計的比例﹐但對玉米和甘薯情況略加調整。玉米和甘薯引進於明代後期﹐但在清代乾隆﹑嘉慶之際才得以大規模推廣(陳樹平﹐2001)。吳慧(1985)估計清中葉玉米和甘薯種植麵積分別為6%和2%﹐我們以該數據作為本書研究時期下限1840年的數據﹐1740年(乾隆五年)採用劉瑞中估計的數值﹐1740年以前按增長速度推算。
第二﹐估算糧食單產量。不少學者對中國古代糧食畝產進行了深入的探討(珀金斯﹐1969﹔餘也非﹐1980﹔吳慧﹐1985﹔郭鬆義﹐2001﹔史誌宏﹐1994)﹐儘管這些研究結果差別較大﹐但總體趨勢是清代畝產量比明代有了較大的提高。我們認為吳慧和

4 郭鬆義的研究資料最為翔實和可靠。綜合這些研究成果﹐我們按以下數值作為樣本期糧食畝產數據﹕(1)稻穀畝產採用郭鬆義的數據﹐南北合計畝產大米236.5斤﹔(2)明代小麥﹑大麥﹑小米﹑高粱以及其他雜糧(不含玉米和甘薯)畝產為136斤﹐清代為160斤﹔(3)玉米和甘薯產量採用吳慧的估計﹐玉米畝產量為180斤﹐鮮甘薯畝產量一千斤﹐製成甘薯乾為250斤。
第三﹐估算糧食單價。中國的物價記錄中﹐記錄比較詳細的是米價。彭信威(1958)收錄了明清兩代一千多條米價資料﹐並依據這些資料統計了明代以來每隔十年的平均米價數據。王業鍵(Wang﹐1972)則根據上海﹑蘇州等地米價原始資料對1638~1935年長江三角洲的米價數據進行了整理。總體上看﹐兩者的數據除明末清初有較大差距外﹐清代初期以後的數據相差不大﹐特別是總體趨勢基本一致。我們採用彭信威整理的數據作為歷年米價數據。
彭信威認為按“石”計算的明代小麥價格基本等於米價的八成。考慮到一石大米重量大於一石小麥﹐結合《閱世篇》等文獻記載﹐我們以米價為基準﹐取小麥價格為米價的85%。對於其他糧食價格﹐原始記載較為缺乏﹐劉瑞中(1987)﹑葉孔嘉(Yeh﹐1977)等認為雜糧價格約等於大米的一半。這一估計與《明會典》等歷史記載比較接近。考慮到這些糧食每石重量低於大米﹐我們取55%作為其他糧食價格與大米的比價。
第四﹐估計糧食部門的總產值和淨產值。以糧食耕種麵積﹑畝產量和單價相乘﹐我們可以很容易地估算出糧食生產部門的總產值。但GDP統計的是生產與服務的淨值﹐需要從總產值中扣除中間投入(生產成本)。卜凱(1937)的調查顯示﹐1920年代農業生產成本低於10%。我們根據薑皋《浦泖農谘》(成書於道光十四年)和陶熙《租核》(成書於光緒十年)中的記載﹐計算出

5 農業生產成本約為9.6%﹐與卜凱的估計較為接近。
這樣﹐按生產法估計﹐我們得出1600年糧食淨產值為銀3.5億兩﹐1840年為22.8億兩。
為使對糧食部門產值的估計盡可能接近真實情況﹐我們同時對以上結果以支出法進行校驗。我們參照曹樹基(2000﹑2001)﹑劉克智和黃國樞(Liu and Hwang﹐1977)﹑趙岡(Chao﹐1982)的人口研究成果﹐3 按人均年消費精糧約350斤(考慮到小麥價格低於大米﹐折算為大米為330斤)計算人口糧食消費總量。4 在扣除種籽﹑釀酒和棉布上漿等用糧後﹐我們發現﹐按支出法統計的數據低於按生產法統計的數據。1600~1840年間﹐生產法與支出法統計結果最低誤差率為-0.8%﹐平均誤差率為-16%。考慮到飼養家禽﹑家畜﹑製作糕點等所耗用的糧食﹐這些誤差應是可以接受的。
為減少誤差﹐我們按照當代通行做法﹐取按生產法與支出法統計的糧食淨產值的平均值作為調整後的糧食部門GDP數值。調整後1600年糧食淨產值為銀3.3億兩﹐1840年為23.1億兩。
農業部門除糧食外﹐還有經濟作物﹐包括佔地經濟作物和不
3 曹著統計了部分年份中國人口數據﹐如1630年為19250萬﹐1644年15250萬﹐1678年1.6億﹐1776年31146.5萬﹐1820年38310萬﹐1851年43609萬。我們參照趙著成果和劉著﹑曹著人口增長率﹐以1600年為二億人﹐取曹著部分年份人口數據﹐中間年份以增長率推算。按此法1840年中國人口為4.16億人﹐與劉著中的4.12億十分接近。
4 張履祥《補農書》記載﹕“凡人計腹而食﹐日米一升﹐能者倍之。”乾隆間的洪亮吉也說﹕“歲得米四石即可無饑﹐……今時之民﹐約老弱計之﹐日不過食一升。”據1930年代南京金陵大學的調查﹐江蘇農村每人年消耗大米僅288市斤﹔另一項調查顯示廣東地區“中數每口歲率食穀四百斤”。這些估計沒有考慮雜糧的因素。郭鬆義(2001)認為﹐米﹑麵﹑雜糧折算精糧後﹐合計人均年需350斤精糧。徐浩(1999)認為﹐清代華北地區男女老幼合計每人年均口糧(含雜糧)約三石(折合約四百斤)。

6佔地經濟作物。前者主要包括棉﹑蠶桑﹑麻﹑大豆﹑油菜﹑甘蔗等﹔後者主要有茶﹑水果﹑桐油﹑花類等。根據史料記載﹐佔地經濟作物單位麵積產值大約是糧食作物(稻米)產值的兩倍﹐我們以此作為用生產法估算佔地經濟作物淨產值的基準。
在佔地經濟作物中﹐棉花和絲是最重要的產品。我們參照徐新吾(1992)﹑和吳承明(1985)對棉﹑絲消費和價格的估計﹐對棉﹑絲業的產值進行支出法估算。張仲禮(2001)指出﹐棉花產值佔全部佔地和不佔地經濟作物的比重超過20%。吳承明(1985)估計﹐1840年絲產值約在棉花產值四分之一以上。以此類推﹐扣除不佔地經濟作物因素﹐則棉﹑絲合計產值應為佔地經濟作物產值的30%左右。在我們的估計中﹐絕大部分年份棉絲業淨產值佔按生產法計算的佔地經濟作物淨產值的比重均不到20%﹐這說明我們按生產法估計的數據可能存在嚴重高估。為此﹐我們按支出法對佔地經濟作物淨產值進行了調整(假定棉絲業淨產值佔佔地經濟作物的30%)﹐並取生產法和支出法計算的平均值作為最終佔地經濟作物的GDP數值。
對不佔地經濟作物的產值﹐劉瑞中(1987)估計大約為糧食淨收入的4%。張仲禮(2001)認為茶﹑煙葉﹑絲﹑蔬菜﹑水果等其他作物與主要作物之比約20%﹐其中茶葉產值約佔三分之一(扣除絲產值後約佔40%)。巫寶三(1947)對1930年代的估計與張仲禮的十分接近。張仲禮等對主要作物的統計中包括棉花﹐扣除棉產值後﹐茶葉與主要作物的比重約6%。這些估計可能過高。按吳承明(1985)估計﹐1840年茶葉產值約為3200萬兩(是絲產值的2.5倍)﹐約為我們估計的糧食作物淨產值的1.36%。設茶葉產值佔不佔地經濟作物比重為40%(張仲禮﹐2001)﹐則不佔地經濟作物產值與糧食作物之比約3.5%﹐這與劉瑞中的估計數據比較7接近。我們以此估計不佔地經濟作物的淨產值。
第一產業中的畜牧業﹑漁業和林業資料極為零散和匱乏。劉瑞中(1987)估計18世紀畜牧業﹑水產業和林業等收入大約為農業收入的12%﹐管漢暉等(2007)估計明代這一比例為8%﹐張仲禮(2001)估計1880年代為10%﹐珀金斯(1984)估計民國初期這一比例為11%左右。我們按畜牧﹑林業﹑漁業的淨產值為農業的10%進行估算。
這樣﹐我們得到1600年第一產業淨產值為4.9億兩﹐1840年為30.7億兩。

在前近代中國﹐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現代工業﹐當時第二產業主要包括手工業或李伯重所稱的“早期工業”﹑採礦業和建築業三個部門。
1﹑採礦業。我們首先分析採礦業﹐重點是製鹽﹑採煤和金屬礦冶業。
為估計鹽業產值﹐我們首先要估計鹽的生產量。通常有三種方法﹕一是從鹽引和鹽課情況推算﹔二是根據生產能力推算﹔三是根據食鹽的人均消費量推算。吳承明(1985)根據11個鹽產區按戶部額定的引(票)計算出鴉片戰爭前官鹽產量為24.2億斤﹐加上私鹽﹐合計為32.2億斤﹐價值銀5852.9萬兩﹔根據鹽消費量估計1840年鹽產量為45.6億斤。我們以為按人均消費量來估算鹽產量較為合理。根據《明會典》和郭正忠(1997)的研究﹐明清時期人均年食鹽消費量約為八斤﹐按《閱世篇》和郭著中的鹽價資料﹐我們估計﹐1600年我國鹽業淨產值約380萬兩﹐1840年達8到8870萬兩。
其次﹐我們分析採煤業。我國產煤地域廣泛﹐據祁守華(1990)研究﹐全國共963個府﹑盟﹑縣﹑旗記載有煤炭資料﹐其中產煤的有937個。張仲禮估計﹐煤在礦業中是僅次於鹽的第二大行業﹐佔礦業總產值的比重約27%。我們暫以張仲禮估算的比例﹐且假定生產工具折舊等成本在10%左右﹐估計採煤業的淨產值。袁良義(1994)曾估計﹐1800年左右我國煤產量超過二百億斤﹐若按煤價每斤折銀二厘五毫計﹐產值約在五千萬兩﹐與本文推算數據十分接近。
最後﹐我們估計金屬礦冶業的產值。明清時期金屬礦冶主要有鐵﹑銅﹑金﹑銀等﹐其中鐵是最主要的產品。我們採用三種方法估計鐵產量﹕
一是根據鐵課情況估算鐵的產量和產值。明代官定鐵課為15分之一﹐清代為“十分抽二”﹐但從清代廣東大爐爐餉每年徵銀50~53兩而與明末基本相同來看(劉嶽雲《礦政輯略》卷5)﹐明末實際稅率與清代可能十分接近。按鹽﹑鐵稅入推算﹐鐵的產值應在鹽產值的1.5%左右。
二是根據較近時期礦冶產值的比例倒推。如按張仲禮(2001)的比例估計﹐鐵產值在礦業中的比重為7.5%﹐為鹽產值的18%。
三是按鐵的消費量推算。Hartwell(1962)估計北宋人均產鐵1.67市斤﹐Wagner(1997)認為該數據一直延續到了清中葉。丘亮輝(1983)估計﹐中國封建社會人均年消費鐵約1.6市斤。這些估計可能偏高。李伯重(2000)曾認為﹐江南地區每年消費的鐵中﹐有三分之一是廢鐵利用﹐因此﹐我們以人均年消費新鐵一市斤來推算鐵的產量。明清時期鐵價波動相對較小﹐根據元代王惲﹑《大明會典》等的記載﹐我們平均按每百斤值銀二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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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種方法中﹐第一種和第二種方法計算結果差距較大﹐最多時達到十倍﹐第三種方法計算的結果較為折中﹐我們取第三種方法估算鐵的產值。由於我們未專門統計鐵礦石的產值﹐因此﹐鐵產值中包含的鐵礦石的成本不予扣除﹐需要扣除的僅僅是生產工具的折舊﹐這部分比例應不超過10%。
明清金屬礦業除鐵外﹐較重要的還有銅﹑錫﹑鉛﹑銀﹑金﹑汞等﹐我們主要參照張仲禮(2001)估算的比例和夏湘蓉等(1980)研究推算。
2﹑手工製造。我們重點估計紡織﹑食品加工和咻敼ぞ哐u造部門﹐其他門類採用比例法推測。
我們用支出法估計棉紡織業產出。徐新吾(1992)認為﹐清代中期中國人均年消費棉布量為1.5匹﹐其中城市為1.8匹﹐農村紡織戶為1.65匹﹐非紡織戶為1.35匹﹐與洪亮吉所載“一人之身﹐歲得布五丈﹐即可無寒”(《卷施閣甲集》卷一)基本相符。同時﹐我們參照張仲禮(2001)和巫寶三(1947)的研究﹐假定棉花中有35%左右直接用於縫製棉被﹑棉藥o剩餘部分用於織布﹐同時假定紡紗過程中約有5%的損耗﹐生產工具折舊費用為5%﹐並以《宛署雜記》﹑《閱世篇》等文獻中記載的棉布價格計算棉紡織業的國內生產總值。絲紡業產值的估算主要參照吳承明(1985)﹑張仲禮(2001)的估計和成書於明末的《沈氏農書》中的記載。
在食品加工業方麵﹐我們重點估算了釀酒業和製茶業。5 據史料和李伯重(2000)﹑吳承明(1985)的研究﹐全國人年均釀酒耗糧約為10~11斤﹐約佔糧食產出的2.28%。“每粳米一石得酒八十餘斤﹐約賣銀二兩四五錢”(張渠《為請嚴米燒之禁以裕
5 我們未考慮煙草加工等產值﹐這部分已經計入了農業中的經濟作物產值。我們也沒有考慮碾米﹑磨麵等糧食粗加工﹐這類產值已計入糧食作物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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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食事奏摺》)。以此推算﹐米釀酒後產值約增加160%。我們假定釀酒的生產工具折舊為10%。對於製茶﹐我們在統計農業部門產出時﹐是按照市場價格計算茶葉產值的﹐因此﹐需要把其中製茶的產值轉入食品加工業。據劉建生﹑吳麗敏(2004)的研究﹐製茶﹑包裝等產值平均約佔茶葉銷售價值的16%﹐我們以該比值估算製茶業的產值﹐並假定生產工具折舊等成本為10%。
對於其他眾多食品加工門類﹐我們隻能依據支出法進行粗略估計。方行(1996)的研究指出﹐清代江南農民的消費結構中﹐食物支出約佔83%﹐其中﹐糧食支出為54%﹐副食品支出為29%。副食品主要包括鹽﹑酒﹑油等﹐我們按方行估計的比例﹐扣除鹽和酒的消費﹐估計其他副食品支出。張仲禮(2001)認為﹐製糖的淨產值約為總產值的22%﹐我們以此估計副食品加工的增加值。
明清時期咻敼ぞ咧饕?寫?b﹑車輛(手推車﹑牛車等)﹑轎子等。據李伯重(2000)的研究﹐江南造船業的產值﹐僅漕船和沙船兩項﹐明末約在21萬兩﹐清道光年間達到了110萬兩以上。張仲禮(2001)估計﹐1880年代交通咻敼ぞ哐u造的淨產值約在490萬兩。我們以此作為1840年交通工具製造淨產值的上限﹐與同時期江南造船業的產值進行比較﹐並以此推算整個行業的淨產值。
對於製造業中的其他門類﹐張仲禮(2001)估計其佔製造業淨產值的比重應不足8%﹐我們按此估算其他製造業門類的淨產值。
3﹑建築業。在明清時期﹐建築業主要包括民宅﹑道路﹑堤壩﹑橋樑﹑吆螢p商業和宗教設施等的建造和修繕。我們很難找到該行業產值比較確切的數字﹐但大量文獻記載顯示﹐為修建吆螢p堤壩或道路每年需花費幾千萬兩白銀。張仲禮(2001)認為﹐管理建築工程的紳士的報酬﹑材料和勞工費用超過了一億兩白銀﹐整個建築業淨產值約為製造業淨產值的四分之一。我們採用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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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估計建築業的淨產值。
這樣﹐我們得出1600年第二產業淨產值為銀3.1億兩﹐1840年為9.0億兩。

從不太嚴格的意義上看﹐現代第三產業中的很多行業或多或少均存在於古代經濟之中。但第三產業快速發展的前提是第一和第二產業有大量的產出剩餘﹐而這在中國古代似乎是不太可能的。因此﹐古代中國服務業在GDP中的比重相對會較小。鑒於此﹐我們僅估算商業咻敥p金融﹑房地產﹑政府服務等幾個主要行業。
1﹑商業和咻敇I。考慮到古代咻敇I通常是為商業服務的﹐且在我們掌握的文獻中﹐很難將咻敇I的產值獨立出來進行考察﹐我們將商業和咻敇I合併估算。
大致而言﹐有三種方法可用於估算古代經濟中的商業活動﹕一是通過有關商稅的記載推算商業活動的產值﹔二是根據較近時期商業產值在GDP中的比重估算﹔三是根據商品流通量估計商業的產值。
本文主要採用第三種方法。我們在估計第一產業和部分第二產業價值時﹐一般是按照該產品的最終市場價格估算其產值的﹐因此﹐需要將這些產品中成為商品的那部分價值轉移到商業和咻敇I。
第一產業中農產品(特別是糧食)無疑最重要的商品類別。遺憾的是﹐已有的多項研究對農產品商品量的估計差別較大。例如﹐吳承明(1985)認為鴉片戰爭前全國商品糧總量約245億斤(佔糧食產量10.5%)﹐郭鬆義(1994)估計清代糧食市場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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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糧流通量約在157~236億斤﹐史誌宏(1994)估計清代前期的商品量約3.2億石(折合450億斤)﹐鄧亦兵(1994)估計清代前期全國商品糧咻斄考s在8500萬石以上(折合130億斤)。我們根據曹樹基(2000﹐2001)等關於非農業人口比重的研究﹐重新估計了樣本期糧食商品化情況。我們估計﹐1600年非農業人口和釀酒等商業用糧約143億斤(佔總產量15%)﹐價值銀6200萬兩﹔1840年全國商品糧約246億斤(佔總產量13.6%)﹐價值銀3.85億兩。董書城(1990)的研究指出﹐儘管中國疆域和市場遼闊﹐但各地糧價相差大約隻有30%﹐我們大致可以認為這部分差額即糧食咻敇I和商業的貢獻。
至於其他農產品(特別是經濟類作物)﹐我們認為其商品化程度應遠高於糧食產品。例如﹐吳承明(1985)估計﹐1840年國產棉花商品量約佔產量的26.3%﹐若加上進口棉花消費﹐則與國內棉花產量的比重達到30%﹔絲的商品量更高﹐佔產量的92.2%。我們按吳承明的比例數據估計棉﹑絲的商品量﹐同時假定其他佔地經濟作物的商品量佔比為50%﹐且假定這類經濟作物商業淨值的比例為30%。
在不佔地經濟作物中﹐茶葉銷售的淨產值(含咻敇I產值)約佔銷售額的40%左右(劉建生﹑吳麗敏﹐2004)。對其他不佔地經濟作物﹐我們參照經濟類作物進行估計。
明清時期的畜牧業主要是農戶養殖家禽家畜﹐自用的比例應較高(可參考糧食商品糧進行計算)﹐但林業和漁業則主要是用於出售。我們綜合各方麵因素﹐假定畜牧﹑林業和漁業商品量為總產量的20%。
在第二產業中﹐礦業商品化的程度應是最高的。我們假定﹐幾乎所有礦產品均是作為商品在市場上進行流通的。關於礦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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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商業成本和利潤結構﹐鹽業由於專賣製度的存在﹐商業和咻數睦麧櫦s在70%(張仲禮﹐2001)。對其他礦產品﹐我們按50%計算商業淨產值。對於第二產業中的手工製造業和建築業﹐由於涉及門類眾多﹐文獻記載極度匱乏﹐我們暫按棉花和經濟作物的商品量比例估算這一行業的商業產值。
統計結果顯示﹐1600年第一產業轉入商業和咻敇I價值約銀3450萬兩﹐第二產業轉入價值約銀9850萬兩﹐合計銀1.3億兩﹔1840年第一和第二產業分別轉入價值約銀3.3億兩﹐合計銀6.6億兩。
2﹑金融與房地產。明末和清代前期的金融業主要有典當業﹑錢莊﹑賬局和票號三大類。
典當業在明清時期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劉秋根(1995﹐第258~259頁)的研究顯示﹐1685年全國有當鋪7695家﹐1724年9904家﹐1753年18075家﹐1812年23139家。根據《明實錄》﹑程浚《鹽政因革議》﹑《雍正朝奏摺》等記載和20世紀初期的調查(張仲禮﹐2001)﹐1600年當鋪資本平均約二千兩﹐18世紀初期約五千兩﹐1840年約一萬兩﹐其生息資金通常為自有資本的一倍。我們參照張仲禮(2001)的研究﹐取當鋪淨利息收入為資本金的40%﹐取利息收入的20%作為經營成本(不含工資)﹐計算典當業的淨產值。對於數據缺失的年份﹐按插值法補入。
錢莊主要經營貨幣兌換業務﹐其數量也非常可觀。例如﹐嘉慶十五(1810)年﹐僅北京一地就有“錢鋪多至三百五十餘家”(《清仁宗實錄》卷229)。張仲禮(2001)估計錢莊業的淨產值略高於當鋪業(約多10%)﹐我們據此估計錢莊業的產出。
賬局和票號主要經營存貸款和匯兌業務。黃鑒暉(2002)認為﹐賬局平均資本金約在四萬兩﹐是清末民初當鋪平均資本的二倍以上。關於票號﹐韓業方(1921)估計﹐每家票莊“三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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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獲利六七十萬﹑二三十萬”。陳其田(1937)也估計﹐票號興盛時期淨收入總額(不包括雇員的薪酬)為銀五百萬兩一年(張仲禮估計薪酬約一百萬兩)。我們按照初期票號資本十萬兩﹑毛收入為資本金的兩倍計算其產值。
對住宅服務業﹐我們綜合張仲禮(2001)﹑王家範(1988)﹑方行(1996)﹑張研(2005)﹑黃敬斌(2007)的研究和文獻記載﹐按明末華東地區農戶每戶房租一兩(全國平均0.75兩)﹐清鴉片戰爭前華東地區1.6兩(全國平均1.2兩)﹐城市普通住戶和紳士家庭房租參照張仲禮估計的比例﹐計算住宅房地產業的淨產值。
至於商業房地產﹐記載雖多﹐但缺乏全麵的數據。按樊樹誌(2005)對江南市鎮的估計﹐1814年朱家角鎮有戶1502戶﹐鼎盛時有“店鋪千家”﹔居民約萬戶的盛澤鎮僅絲行﹑綢行等就有四百餘家。我們估計商鋪加上政府﹑公會﹑家族廟堂等用房﹐總房屋需求應在城市居民用房一半左右。考慮到商業用房地理位置較為優越﹐我們取其租金為居民住宅的一倍計算商業房地產的淨產值。
3﹑政府和其他服務。政府服務主要包括各種官吏﹑差役﹑兵士等提供的服務﹐我們按收入法估算其淨產值。明清時期關於皇室消費﹑官方額定編製的官吏和兵士的俸祿等記載比較翔實﹐我們以此作為估算政府服務產值的基礎。但事實上﹐政府雇員數量要遠遠大於額定數額。除了額定官與吏之外﹐各級衙門還僱傭了編製外的胥吏和差役。我們根據有關地方誌和陸平舟(2005)﹑柏樺和高進(2007)等的研究﹐估計編製外政府雇員每縣平均約三百人。此外﹐我們參照張仲禮(2001)的研究﹐對官吏俸祿以外的收入進行了估算。
其他服務業主要有教師﹑醫生﹑幕僚等提供的專業服務﹑僧道﹑仆傭等提供的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我們主要根據文獻記載和張仲禮(2001)的研究﹐估計其他服務業的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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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算結果顯示﹐1600年服務業淨產值為銀1.0億兩﹐其中金融業400萬兩﹐房地產業3890萬兩﹐政府服務4490萬兩﹐其他服務1570萬兩﹔1840年服務業淨產值為銀5.3億兩﹐其中金融業1.7億兩﹐房地產業1.5億兩﹐政府服務9500萬兩﹐其他服務為1.2億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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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前文方法和數據﹐我們得出1600年中國名義GDP為銀9.0億兩﹐1840年為44.8億兩。在1600~1840年240年間﹐我國名義GDP增長了396%﹐年均增長率為0.67%。在17世紀﹐名義GDP的變化相對較小﹐但進入18世紀之後﹐隨著物價的上漲和人口的增加﹐名義GDP增長迅速﹐個別時期年增長率超過3%。
為分析實際經濟增長﹐我們需要剔除物價變化的影響﹐對名義GDP按價格指數予以調整。中國的物價記錄中﹐記錄比較詳細的是米價﹐因此﹐有學者認為可以用米價來代表古代中國的物價指數﹐這就像歐洲學者亞當‧斯密等以小麥價格代表歐洲的長期物價走勢一樣(彭信威﹐1958﹐第494頁)。我們重點參考了彭信威(1958)和王業建(1972)的研究﹐並採用彭信威的全國米價數據。米價呈長期上漲趨勢﹐但上下波動也很大。鑒於一些商品或服務的價格走勢與米價相關性不強﹐甚至呈相反走勢(如房屋消費﹑教育與服務支出﹑田地買賣等)﹐完全以米價代替這一時期的物價指數可能有失偏頗。明清時期受大量白銀輸入影響﹐以銀計價的商品價格普遍上漲﹐而以黃金計價的物價相對穩定﹐且黃金價格易於獲得﹐故可考慮以金價代表其他商品的價格走勢。由於糧食及其相關品的產出(或消費)比重大約為四分之三﹐故取米價權重為75%﹑金價權重為25%計算綜合物價指數。結果顯示(圖~1)﹐兩者十分接近﹐但綜合物價指數波動略小於米價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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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中國綜合物價指數和米價指數變化﹐1600~1840年 (1600=100) 01002003004001600164016801720176018001840
物價指數米——— 物價指數-----米價指數
按物價指數調整後﹐1840年實際GDP為銀14.03億兩。1600年以來實際GDP增長十分有限﹐240年僅增長了55%﹐年均增長率隻有0.18%。從明末到清代初期(1600~1660年)﹐實際GDP出現負增長﹐1660年以後開始緩慢增長﹐但增長幅度遠遠低於名義GDP。
圖~2﹕名義和實際GDP﹐1600~1840年 (單位﹕銀百萬兩) 0100020003000400050001600164016801720176018001840
義GDP1600年不變價格GDP-- - - 名義GPD ——1600年不變價格G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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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人均名義和實際GDP﹐1600~1840年(單位﹕銀兩) 0246810121600164016801720176018001840
人均名義GDP1600年不變價格人均GDP- - --人均名義GPD ——1600年不變價格人均GDP
為對這一時期經濟增長有一個相對全麵的認識﹐我們以前文用支出法校正糧食產量時採用的人口數據﹐計算了樣本期名義和實際人均GDP。由於樣本中後期中國人口增長迅速﹐人均GDP增長率遠遠低於總量GDP。在240年間﹐人均名義GDP增長了138%(從4.5兩增至10.8兩)﹐年均增長率為0.36%﹐但按1600年不變價格計算的人均實際GDP則下降了25%﹐年均增長率為-0.12%。明末至18世紀初期﹐人均實際GDP變化很小﹐平均約銀四兩﹐1600年為4.5兩﹐之後開始逐步下滑﹐1840年不到3.4兩。
􀌱􀄏􀪼􁅫􀍧􀾵􀄓􀍽􀡚􀌮􀙕􀪼􁅫􀌮􀢍􀣃
為進行跨國比較﹐我們需要將前文估算的以銀兩計值的GDP換算為美元或國際元。國際元又稱吉爾瑞~卡密斯元(Geary-Khamis Dollar)﹐是一種理論上的貨幣單位﹐反映的是一定單位的貨幣可以購買的商品和服務數量。在一個特定時點(基準點)﹐國際元與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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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是一致的。學術界和國際組織通常以1990年為基準﹐即1990年國際元的價值與1990年美元相等。
把前近代中國的銀兩單位轉換為1990年美元﹐理論上有兩大類方法﹕一是直接計算法﹐如根據貴金屬或相關商品與服務在1990年的美元價格直接計算﹔二是間接推算法﹐根據不同時期物價變化﹑貨幣購買力等間接推算。
直接計算法的基期選擇對統計結果影響很大﹐也較難考慮古今經濟結構(如服務業的價格和比重)不同帶來的不利影響。我們主要以兩種方法間接推算樣本期GDP折算為1990美元的數值。
一是當期實際收入法。首先﹐我們利用Allen(2001)﹑Clark(2004)編製的中世紀以來英國物價指數﹐推算出歷史上相關年份英鎊和1990年美元的換算率。然後﹐根據相關年份英鎊和白銀的換算比率﹐計算出白銀和1990年美元的換算率。按照這種方法﹐1600年一兩白銀約相當於1990年的42.4美元﹐1840年相當於22.6美元。
二是當期購買力平價法﹐即根據當期中﹑英貨幣購買力情況推算。首先按前述方法得出相關年份英國銀兩和1990年美元的換算率﹐然後估算相關時期中國和英國的物價水平。我們重點比較了大米﹑小麥﹑鹽﹑糖﹑茶﹑棉布﹑煤﹑黃金等價格。根據《大清會典事例》﹑彭信威(1958)﹑Allen(2001)和Clark(2004)的記載﹐1840年英~中麥米比價為1.49﹐鹽比價為0.20﹐糖為2.50﹐茶為4.47﹐布為0.72﹐煤為0.55﹐黃金為1.01。我們按黃敬斌(2007)對19世紀中期江南居民消費比重計算各商品權重﹐米(麥)權重取黃文主食和蔬果肉蛋消費比重﹐以黃文中各調味品﹑茶﹑酒消費比重推算鹽﹑糖﹑茶權重﹐以衣著消費計算布的權重﹐以燃料消費計算煤的權重﹐其他缺失商品按黃金價格計算權重。計算結果顯示﹐1600年英國物價水平大約為中國的一倍﹐1840年約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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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的131%。按當期購買力平價調整後﹐1600年一兩白銀約相當於1990年的85.7美元﹐1840年相當於29.6美元。
我們認為﹐在進行跨時期跨國比較時﹐當期購買力平價法是一種比較好的方法。這種方法不僅可以避免直接推算法具有的跨時期消費結構差異等導致的誤差﹐也可對相同時期不同國家貨幣購買力的差異進行調整。
按照這種方法﹐1600年我國GDP總量約為780億美元﹐之後逐步下降﹐到清初開始緩慢增長﹐1840年最高時超過1300億美元。從人均數據看﹐1600年為388美元﹐1600~1730年我國人均GDP波動較小﹐基本上在380美元上下﹐之後逐步下降﹐1840年為318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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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迪森估計1600年中國在世界經濟中的比重約為29%﹐1700年為22.3%﹐1820年為32.9%﹔貝洛赫估計1800年中國佔世界經濟的比重為43.8%﹐1840年為36.6%。根據我們對前近代中國GDP的估計﹐麥迪森和貝洛赫顯然高估了我國的經濟實力。

按照我們的數據﹐且假定麥迪森或貝洛赫對世界經濟總量(扣除中國後)的估計是正確的﹐我們重新計算了前近代中國GDP佔世界的比重。貝洛赫採用1960年美元價格作為計價單位﹐我們按同期美國物價指數調整為1990年美元。我們發現﹐前近代中國GDP在世界的比重呈顯著下降趨勢。按當期購買力平價法計算﹐1600年中國佔世界GDP的比重約為四分之一﹐1840年下降到了不到五分之一。我們估計的1820年數據隻有麥迪森估計值的三分之二﹐1800年和1840年的比重大約隻有貝洛赫估計值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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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人均GDP角度看﹐前近代中國則遠遠低於歐洲國家﹐且差距不斷擴大。若採用麥迪森關於英﹑法﹑美等國人均GDP數據﹐中國人均GDP在1600年時大約隻有英國的40%﹐與美國比較接近﹔1700年不到英國的三分之一﹐略超過美國的70%﹔1820年不到英國的五分之一﹐略超過美國的四分之一﹔1840年為英國的16%﹐美國的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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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前近代中國國內生產總值及其產業分佈﹐1600~1840年
人均GDP 第一產業 第二產業 第三產業
GDP
名義
(銀兩)
實際
(銀兩)
1990美元
農業
畜牧
林漁
合計
礦冶
製造
建築
合計
商業和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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