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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中國反導試驗 中國威脅論再起!?

(2010-01-20 17:01:10) 下一個




俄羅斯:中國反導試驗 中國威脅論再起!?




中國威脅論對媒體來說是一個很棒的新聞題材,可是就各國的國家利益來說,中國威脅論除了對美國以外,對大家其實有害無益。
“就像中國這幾年擴張軍備,開發新式武器,如果我們把中國文化大革命的遺害考慮進去,那其實是,中國這十幾年的軍事現代化隻是要補償文革的落後而已。說真的,那隻是基本防衛,而不至於產生威脅。”

他透露,就像中國目前終於有了近400架Su-27家族戰機,看起來很強,可是這樣的數量對中國龐大領土來說,仍然是不夠的,要維持基本的國土安全都算勉強,哪來餘力去侵略他國?

“可是按照中國威脅論的邏輯,中國買的武器具有攻擊能力,可以飛到南中國海,所以導出‘中國要進攻南中國海’的結論。這都是沒有考慮到中國實際國情的結果。”


他說:“為何說中國威脅論對大家有害呢?如果中國威脅論僅限於讓周遭國家在國防上防範中國,這倒沒什麽大不了,每一個國家的軍隊都需要一個假想敵,這很正常的。”

他說,台灣就是一個例子,對台灣來說,中國對台灣固然有國防顧慮,所以在軍備上防範中國是理所當然的,可是台灣曾經一度出現“逢中必反”的情況,刻意與這個龐大經濟體有所區隔,造成社會經濟上很大的損失。

他舉例,早前中國買了俄國米-171運輸直升機,這種直升機是可以運兵,但它也可以拿來為偏遠地區建設運送物資,而且中國買這個是買來為偏遠地區建設用的。

“實際上,米-171這種直升機的運兵能力,除非數量很大,否則也難以達到渡海作戰的規模。而且這種直升機防護比較脆弱,加上台海屏障讓直升機的隱匿性大幅減低,這都是不利於米-171渡海作戰的因素。”

他說,所以“中國拿米-171運兵渡海作戰之說”,分明是小說裏麵邪惡大魔王,閑閑沒事隻想毀滅世界來消遣的情結,仿佛中國13億人口每天做的事情就是為了打台灣。

“不過,當然我也認同,中國人有時候在一些事情上麵放的大話讓人很感冒,就像把殲-10跟殲-11吹上天那樣。”
 
他說,對世界其他國家來說,中國威脅論者會說中國在搞霸權,威脅世界和平,可是中國其實沒那個國力去威脅全世界。

隨著中國進行反導測試後,預料在近期內,會再吹起一股中國威脅論的輿論熱。

非常巧合的是,中國在2007年1月11日和2010年1月11日,先後進行反衛星和反導試驗,都恰逢美國眾議院軍事委員會年初首次開會日子。

眾議院軍事委員會於2007年和2010年的首次開會日期分別是1月10日和1月11日,2007年的首次會議主題有關伊拉克戰爭,2010年的主題則是“中國:最新安全發展”。本次中國反導試驗已成為眾議院軍事委員會的討論課題,共和黨首席眾議員麥基翁聽證會上就提出了關切。

至於中國是否特意選在這時候向美國示威,則有待進一步觀察。








英國BBC網站報道稱,中國突然取消了一係列同美國的軍事和外交交流,抗議美國計劃給台灣數十億美元的軍售。

  美國官員對記者說,北京已經通知美國,不會繼續幾個對美國高層訪問和其他中美軍方的合作計劃。


  一名中國高級將軍即將對美國的訪問以及其他類似的軍方訪問被取消,海軍軍艦訪問也被取消,無限期推遲就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的談判。

  美國國務院副發言人羅伯特•伍德說,中國采取了上述措施,十分不幸。


  中國對美國決定向台灣出售65億美元先進武器和軍事裝備的決定感到憤怒。這些武器包括導彈和攻擊直升機及愛國者防空導彈。


  北京表示美國對台軍售是對中國內政的幹涉,並且危害了中國的國家安全。


延伸閱讀:



據台灣“中央社”消息,路透社報道,美國國防部 宣布同意出售先進的"愛國者防空導彈"給台灣。台灣“駐美軍事代表團團長”淡誌隆對此表示,這應該是舊案的新發展,不是新的軍售。

  淡誌隆說,這項軍售應該是美國前總統布什2008年10月宣布售台6項總價約65億美元的武器裝備中,有關愛國者導彈係統的一部份。

  布什當年宣布的對台6項軍售中,包括330枚愛國者導彈及發射係統。上月23日,美國雷神 公司(RaytheonSystems Co.)宣布,已向美國政府取得出售給台灣的愛國者導彈11億美元合約,包括9億6560萬美元的硬體設備,以及1億3440萬美元的備用零件。

  淡誌隆說,路透今天的報導,可能是指洛克希德·馬丁公司(Lockheed Martin Corp)也標到了生產部份裝備的合約。

  根據美國國防部網站,洛克希德·馬丁取得9.68億美元的“愛國者三型”(PAC-3)升級標案,包括台灣所訂購的“愛三”指管發射等係統。

  淡誌隆解釋說,美國對外軍售,依照正規作業程序,從宣布軍售起,要經過雙方討論規格、廠商招標等程序,這項報導所稱軍售案,應是指布什宣布的那批軍售的部份招標結 果,不是新的軍售案。

  他並說,如果是新同意的軍售案,不可能在宣布時即指定負責製造的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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