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啊! 的博客

中國悠久的曆史裏,戰爭不論在時間上或在社會上都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就在這個戰鬥不斷的國家裏,克敵製勝的戰術研究相當興盛。
個人資料
  • 博客訪問:
正文

中國國民政府與琉球問題

(2008-07-22 15:54:32) 下一個



中國國民政府與琉球問題

  
  20世紀40年代,中國國民政府曾一度麵臨解決中、日之間懸而未決的琉球問題的有利時機。但是,由於國民政府內部分歧重重,以及二戰後最高當局忙於內戰,沒有能夠在該問題上達成任何政府共識,最終喪失了解決琉球問題的法理權。而且,伴隨著東、西方冷戰的加劇以及國民政府在國共內戰後敗退台灣,琉球問題被美國所操縱而成為美、日衝繩問題,從而給海峽兩岸的中國人民留下深深的曆史遺憾。
  
  關鍵詞:國民政府/琉球問題
  
  琉球曾經是中華朝貢屬國體係中的重要一員,但晚清政府的腐朽無能使其在甲午戰前就被日本吞並。從地緣政治的角度來看,琉球群島是中國東南台灣諸島的外圍“防禦線”,日本吞並琉球導致中國台灣諸島直接暴露在日本帝國主義麵前。隨著甲午戰爭後《馬關條約》的簽訂,中國被迫將台灣、澎湖列島割讓給日本,從而切斷了琉球與中國的一切聯係,致使日本獨占琉球群島的局麵得到了進一步鞏固。但是,曆屆中國政府從未真正公開承認日本吞並琉球的合法性,也沒有放棄對琉球的固有權利,這就使得琉球問題成為中、日兩國之間的曆史懸案。①
  
  一、二戰結束前的中國與琉球問題
  
   自古以來,琉球就與中國存在著密切的政治、文化、經濟等聯係,這就使得中國人民也始終對琉球懷著深切的感情。1919年,時任中華民國總統的徐世昌,在組織人選編清詩總集《晚清霈詩匯》(1929年編成)中,仍然將琉球詩人的詩作為“屬國”的作品收在最後一卷中。②1925年,聞一多在《七子之歌》之“台灣”寫道:“我們是東海捧出的珍珠一串,琉球是我的群弟,我就是台灣。”③抗日戰爭爆發以後,1938年4月,蔣介石在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上致詞時表示:“日本自明治維新以來,早就有一貫的大陸侵略計劃。過去甲午之戰,他侵占我們的台灣和琉球,日俄戰後吞並了朝鮮,侵奪我們旅順和大連,就已完成了他大陸政策的初步……”。④這是國民政府最高當局在琉球問題上的第一次明確表態,實際上反映了中國國內民眾收回琉球、洗刷近代百年國恥的心聲。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作為戰勝國的中國關注琉球問題也就是理所當然的了。
  
   1942年1月29日,即中、美結成反法西斯同盟後不久,中國國民政府外交部擬定了一份“修正擬定解決中日問題之基本原則”的草案,曾提及琉球問題。但是,該草案中“關於領土條款之原則”第四小款中表示:琉球劃歸日本,但須受下列兩項限製:(1)不得設防,並由軍縮委員會議置分會加以監督;(2)對於琉球人民,不得有差別待遇,一切應遵照少數民族問題原則處理。⑤國民政府在琉球問題上采取該立場的原因,可以從1942年6月17日美國駐華使館三等秘書謝偉思,(John S.Service)給駐華公使克拉倫斯·E·高斯(Clarence E.Gauss)的備忘錄中找到答案,備忘錄中提到:時任中國外交部亞東司司長楊雲竹(Yang Yunchu)表示,“琉球居民不是中國人,隻有少數近幾年定居的中國人”,琉球曾經對華朝貢,但“已經同中國完全分開有80多年了,事實上現在已經是日本的一部分,並在地理上與之緊密地聯係在一起”⑥這是中國國民政府官員首次對琉球地位做相關表態,也是1942年初國民政府外交部就“解決中日問題”中表示“琉球劃歸日本”的重要考慮因素。
  
   但是,基於中、琉傳統關係的曆史情結,中國國內輿論對政府的態度不滿意,要求收回琉球的呼聲日益高漲。1942年6月22日,高斯在致美國國務卿科德爾·赫爾(Cordell Hull)的電報中表示,中國的《大公報》刊文要求其政府在戰後將琉球從日本脫離開來,並向外交部亞東司呼籲收回琉球群島。⑦在國內輿論的壓力下,11月3日,國民政府外交部長宋子文對中外記者表示,“在戰爭結束後,中國將收回滿洲和福摩薩(注:指台灣)及琉球群島,朝鮮也將獲得獨立”。⑧這是中國政府首次正式表示中國要在戰後“收回琉球”,從而拉開了中國要求收回“琉球”的序幕。
  
   1943年底的開羅會議期間,美國總統羅斯福曾對蔣介石提及琉球問題。根據美國的記錄概要,11月23日,當時“羅斯福總統提及琉球群島問題並數次詢問中國是否要求該群島,蔣介石答稱,將很願意同美國共同占領琉球,並根據一個國際組織的托管製度,與美國共同管理該地”。⑨對此,後來蔣介石承認,琉球由國際機構委托中、美共管,“此由餘提議,一以安美國之心,二以琉球在甲午之前已屬日本,三以此區由美國共管實較我專管為妥也”。⑩另外,在1944年1月白宮會議的備忘錄中,羅斯福也提到“斯大林很熟悉琉球的曆史,他完全同意該群島屬於且應該返歸中國,而且日本控製下的所有島嶼的行政權力應該歸給聯合國”。⑾但是,在德黑蘭會議上,斯大林對此沒有相關的表態。戰時領導人之間也沒有就有關琉球未來地位的進一步相關記錄。
  
   開羅會議結束後,在中、美、英三國公開發表的《開羅宣言》中提到,“應當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以來攫奪和侵占的太平洋一切島嶼,把日本從中國竊取的一切領土如滿洲、台灣和澎湖列島歸還中國”,但未列入中、美、英三國對琉球問題的主張,甚至在隨後的《雅爾塔協定》以及《波茨坦公告》中也沒有提及流球未來的地位。但是,《波茨坦公告》第8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1945年8月14日,日本政府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條款。隨後,1945年8月底的《戰後初期美國對日政策》又重申了《波茨坦公告》中對日領土範圍的劃定。因此,根據上述國際共同認定的法律文件,盡管中、美、英三國並沒有就琉球的未來地位問題達成最後決議,但也表明了日本不可能擁有琉球的主權,應由反法西斯盟國共同決定琉球的未來地位。
  
  可以看出,二戰結束前的國民政府內部對琉球的未來處理存在著諸多分歧,正是這些分歧使中國在琉球問題上態度搖擺不定,前後矛盾:外交部亞東司基於日本控製琉球半個多世紀的現實,承認了日本對琉球的控製權;但是,由於中、琉關係源遠流長,中國外交部長宋子文在輿論壓力之下又不得不顯示堅持抗戰、收回琉球的決心;蔣介石則由於首次參加大國會議的“受寵若驚”,同時也想借此機會“以安美國之心”,在琉球問題上不敢越“雷池”一步;加之二戰後美國實際軍事控製琉球等諸多因素,從而使中國失去了取得琉球問題發言權、確認琉球是中國屬國法理權的唯一機會。   
  
  二、二戰後中國國內對琉球問題的爭議
     
   基於中、美兩國並肩抗日,以及羅斯福總統欲將琉球歸還中國的表態,二戰後中國國內要求借此有利時機收回琉球的輿論高漲。1947年10月18日,作為戰勝國的國民政府準備起草對日和約草案,國民政府行政院長張群出席國民參政會駐會委員會作“關於軍事政治方麵報告”時,就“對日和約”中的領土問題表示,“琉球群島與我國關係最切”,而“琉球群島前途的解決,不外乎中國收回、或中美共管、或聯合國托管三種方式”,但“無論如何必f須)反對該群島歸給日本”。⑿由此,張群指出了處理琉球問題的主要方向。當時,中國國內輿論基本上有以下幾種意見:
  
   (1)中國收回琉球,這是二戰後中國國內輿論的主流觀點。主要理由是:琉球為中國曆來之屬地,後被日本強占,理應由中國收回;琉球戰略位置十分重要,是中國東南沿海屏藩,必須力爭收回。1947年9月16日,中國國民政府監察委員於樹德、王宣等13人在起草的“對日和約的意見”中表示,中國政府應該主張“琉球與我國有一千多年的曆史關係,仍應歸屬中國”。⒀9月27日,國民政府前外交部長、司法院院長王寵惠表示,“根據曆史關係及戰略關係意義”,琉球“應交還我國或考慮由聯合國共管,絕不可讓日人涉足”。⒁
  
   (2)琉球應為中國托管或中、美托管,其根據是開羅會議上蔣介石與羅斯福“中美共管”及二戰後聯合國托管原則。1947年7月,國民政府要員、後任駐韓大使的邵毓麟表示,“琉球問題可由中美兩國依由聯合國憲章規定,締結托管協定以處理之”;9月24日,國民政府參政會對日和約研究會在《中央日報》發表文章稱,“《開羅宣言》規定,日本領土以外之各島應適用托管製,琉球應請聯合國交中國托管”。⒂
  
   (3)琉球獨立,主要依據是1941年《大西洋憲章》中民族自決原則,但持這一觀點的人較少。1947年9月5日,《大公報》的重要執筆人(李)純青在上海《大公報》上撰文認為,中國政府“應采民族立場”,“收回東北台灣”,實現“琉球獨立”。⒃
  
   在中國國內輿論討論琉球問題的同時,中國國民政府外交部也就此問題先後展開三次討論。1947年9月4日第一次討論中,“對日和約審議委員會”指出:“從曆史上看,(琉球)與中日均有附屬關係”,“1881年日曾有劃分琉球提議,惟我未答應”。“開羅會議時,羅斯福曾特提出”,但蔣介石“並無要求領土之意”。因此,審議委員會提出了解決該問題的三個方案:“是否一部或全部要求收回;是否共管;是否托管。”⒄
  
   兩周之後,即1947年9月19日下午5時,“對日和約審議委員會”再次討論對日和約問題。監察委員劉士篤認為,琉球“不必歸人中國版圖,但應該由中國托管,將來再使她如巴基斯坦一樣獲得獨立,若成為自治領更好”。地理學家胡煥庸則認為,“琉球和我們有深切的關係,歸還中國是上策,由中國托管是中策,由中國托管而以衝繩作美國基地是下策”,因為“中國若不能收回琉球就不能成為太平洋國家”,“琉球若給日本拿去,台灣就危險了”。因此,胡煥庸認為,“我國應該絕對反對將琉球局部或全部交給日本”,同時支持美國對硫磺島、小笠原群島、伊豆七島和蘇聯對千島群島以南諸小島的要求,以此換取美、蘇支持中國對琉球的要求。監察委員萬燦(燦)則支持中央常務委員柳克述的托管意見:“對於領土應該作戰略上的考慮,要琉球歸還我國擬不合法,隻可主張由中國托管,成為一個緩衝地帶,如法國之主張以萊茵為中立區。”⒅可以看出,雖然此次討論頗為深入,但涵括國內主要觀點的討論也反映出內部分歧重重,最終沒能夠就琉球問題達成明確共識,更不可能就此形成一份正式政府文件,不能不說是一個很大的遺憾。
  
   不僅如此,1947年9月30日,《大公報》上海版總編輯、後著有六卷本《六十年中國與日本》的王芸生,在“對日和約審議委員會第三次談話會議”上還給琉球問題潑了一盆冷水:“琉球可交聯合國托管,但中國要保留一份權利,力爭收歸我有則可不必,因為就實力而言,我們沒有海軍,把它拿過來也無大用。”⒆因此,王芸生的意見則使本來就態度不一的琉球爭論變得更加前景暗淡,並隨著美國對日媾和過程的暫時中斷而被擱置了下來。
  
  國民政府外交部三次討論都沒有就琉球問題的處理達成共識,與國內要求“收回琉球”的主流輿論形成鮮明的對照。這不僅是因為國民政府內部分歧重重的問題,更主要是因為蔣介石已經表示“中美共管”的結果。再加上此時的國民黨最高當局忙於內戰,根本無暇顧及琉球問題,也就不可能製定出一個完整的方案,更無法在此問題上向美國傳達中國強有力的信息。因此,二戰後初期國民政府外交部條約司起草的中、英文“外交部擬對日和約草案”中,明確要求日本將琉球群島“全部主權歸還中華民國”的條款也就很快成了廢紙。⒇
    
  三、東亞局勢劇變下的琉球問題
  
   進入1948年以後,美、蘇冷戰對抗加劇,中國內戰的局勢則日益對國民政府不利。鑒於東亞冷戰局勢的劇變,美國逐漸失去了支持國民政府的信心,轉而開始采取扶植日本的政策——將日本逐步納入美國東亞冷戰格局之中。因此,為了繼續爭取美國的援助與支持,國民政府在對日媾和等問題上不得不走上了追隨美國的道路,這也就使得琉球問題也不可避免地隨著冷戰格局及中國國內格局的變化而變化。
  
   1948年3月1日,美國駐華公使銜參讚劉易斯·克拉克(Lewis Clark)在給美國國務院的秘密電報中表示,中國外交部亞東司司長黃正銘(Huang Chengming)表示,前外交部亞東司司長楊雲竹所提“琉球群島是中國的一部分”說法並不代表中國政府觀點。[21]這表明,基於國際局勢的劇變以及國民政府的困境,國民政府已經放棄了先前宋子文外長“收回琉球”的承諾,從而給美、日兩國主導琉球問題留下了話語依據。
  
   在一份沒有具體時間及起草人的“密件15”(英文稿)中,“對日和約草案”領土條款第六款稱:“東經122.56度到131.20度、北緯24.02度到30度之間的琉球群,島(Ryukyu Islands[22])、口永良部島、大東群島和衝之鳥島應該置於……為管理方的托管之下。”[23]同時,該草案還稱:“北緯30度以南(包括口之島)的琉球(南西[24])群島應置於依聯合國憲章製定的托管製度之下。美國(和中國)應該被任命為托管領土的管理當局”,[25]該段左側空白處還有“尚待討論決定”的字樣。可以看出,雖然國民政府將琉球問題主導權拱手讓給美國,但仍然冀望美國遵守開羅會議“中美共管”承諾,能夠在琉球托管問題上分給其一杯羹。
  
   1949年4月底,中國人民解放軍渡過長江,國民政府在大陸的統治全線潰敗,根本無暇顧及美國正緊鑼密鼓進行的對日媾和問題,更不用提琉球問題了。5月8日,迫於形勢及為了爭取美、日的支持及援助,國民政府外交部在電報中表示:“目前國際情勢,演變甚劇,我為表示與盟國充分合作,從速恢複中日兩國和平關係,及防止中共企圖取得我政府應存地位起見,對於召開和會程序,擬於原則上盡量接納美方意見。”[26]從此,國民政府的對日媾和外交完全失去了自主性、獨立性。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12月,內外交困的“國民政府”潰退台灣島;1950年2月,蘇聯和新中國政府簽訂了友好同盟互助條約。麵對國際局勢的劇變,美國不得不加快了對日媾和,加速將日本納入其東亞冷戰戰略之中。1950年4月,美國國務院最高顧問約翰·F·杜勒斯全權負責對日媾和。在杜勒斯的協調之下,美國政府在朝鮮戰爭爆發以後製定了NSC60—1號文件,要求“必須確保美國對北緯29度以南琉球群島、南鳥島以及孀婦岩以南南方諸島的唯一戰略控製”。[27]由於該文件是當時美國政府最高機密文件,美國國務院又據此擬定了一份淡化美國戰略意圖的“對日媾和七原則”,“同意由聯合國托管琉球和小笠原群島,以美國為托管當局”。[28]
  
   1950年10月20日,“中華民國駐美大使”顧維鈞與杜勒斯會晤討論對日和約問題。根據會議記錄,杜勒斯表示,日本應承認朝鮮的獨立,並同意聯合國托管琉球群島及小笠原群島,由美國行使管理權。[29]但是,顧維鈞未對此做出表態,顯示出對美國做法的不滿與無奈。然而,麵臨當時的國際環境,1950年11月“國民政府外交部”整理的政府決議指出:“我國目前國際地位至為低落,於此時對日媾和”,“計惟有因勢利導,盡量與美方合作,盡量對日表示寬大”。雖然美國“主張琉球及小笠原群島由美方托管”,但“查我與琉球,固另具曆史關係,但我從未主張收歸我國版圖,如由美國托管,自足避免分散多方實力,且可吸致美方實力於遠東,對我尚屬利多害少。宜予讚同”。[30]
  
   據此,1950年12月19日,顧維鈞與杜勒斯就對日和約問題進行商談時,無奈地表示“他的政府完全同意其擬定的安全條款,並同意美國托管琉球與小笠原群島”。[31]1951年1月12日,“國民政府”正式就美國政府的“對日媾和七原則”表示,“琉球群島和小笠原群島由聯合國托管並由美國行使管理權,中國政府在原則上是可以同意的”。[32]1951年4月24日,“駐美使館”就美國起草的“對日和約”草案答複美國,重申原則上同意北緯29度以南的琉球群島、小笠原群島,包括西之島、硫磺列島、衝之鳥島和南鳥島建立聯合國托管製度,並由美國任管理當局的任意條款。[33]此舉引起愛國人士的抗議,蔣介石不得不在7月16日辯解說:“琉球與台灣,在我國曆史上,地位不同。琉球乃一王國,其地位與朝鮮相等……我們當時(指開羅會議)認為琉球是我東海的屏藩,軍事重要性較大,我們同意,應由中美兩國經過聯合國之委托程序,實行共管,又以為此非當時緊急之事,故曾表示將來再說。”[34]
  
   1951年9月4日,對日和約大會在美國西海岸的舊金山歌劇院召開,包括日本在內的52個國家及地區的代表出席會議。但是,由於美、英等國在中國代表權問題上爭論不休,最終新中國政府和“國民政府”都沒有能夠參加舊金山會議。9月8日,舊金山大會舉行包括日本在內的49個國家“對日和約”的簽字儀式。和約正式文本共7章27條,其中第二章“領土”中第三條規定了琉球群島的地位:“日本對於美國向聯合國提出將北緯29度以南之南西諸島(包括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島以南之南方諸島(包括小笠原群島、西之島、硫磺列島)及衝之鳥島與南鳥島置於聯合國托管製度之下,而以美國為唯一管理當局之任何提議,將予同意。在提出此種建議,並對此種建議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國將有權對此等島嶼之領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領海,行使一切行政、立法與司法權力。”[35]
  
  舊金山“對日和約”的簽署標誌著中、日之間的琉球問題已經轉變成為美、日之間的衝繩問題,不僅標誌著“國民政府”已經不可能在琉球問題上有任何實質作為,而且使中國國民要求琉球回歸中國的希望徹底落空。雖然“國民政府”對日本保留琉球“剩餘主權”表示了不滿,並繼續與美國進行交涉,但是美國已經不再理會偏安一島的“國民政府”的主張。[36]國際國內局勢的劇變致使本來就不重視琉球問題的“國民政府”完全喪失了解決琉球問題的影響力,從而給二戰後中、美、日安全關係的發展帶來了深遠的影響。
  
  四、台灣當局與琉球問題
  
   1952年4月28日,在美國宣布《舊金山和約》生效的同一天,日本政府代表河田烈和台灣當局代表葉公超在台北簽訂《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最後文本)》(即“日台條約”)。[37]該條約沒有提及琉球問題,但條約中承認了《舊金山和約》就是默認了該條約對琉球的最終處理。盡管如此,台灣當局仍然表示關注琉球問題:11月24日,顧維鈞又向美國助理國務卿約翰·M·艾利遜(John M.Allison)提出,“琉球群島距離台灣很近,中國政府自然對於這一問題的發展極為關注”。艾利遜則表示,“美國可能考慮授與琉球群島北半部居民以日本國籍的問題”,但“對於日本收回琉球群島的任何部分的活動都堅定不支持”。[38]
  
   然而,隨著日本政府逐步采取滿足琉球、小笠原諸群島居民與日本本土之間的交通、貿易、人員往來及居民地位等要求的措施,琉球諸島嶼居民的日本認同感逐步增強。而且,隨著國際冷戰格局的變化及二戰後日本經濟實力的增強,美國根本沒有信守“對於日本收回琉球群島的任何部分的活動都堅定不支持”的承諾:1953年12月24日,美國與日本締結了“美日間關於奄美群島協定”,將曾經屬琉球的“三省並三十六島”中的奄美群島交給日本管理。對此,台灣當局無奈地發表聲明,對美國此舉不予同意。[39]
  
  1962年3月,美國總統肯尼迪首次公開承認了日本對琉球享有主權,[40]並承諾在未來的某個合適的時機將琉球的主權全部交還日本。肯尼迪聲明是美國對琉球問題的一個重要的轉折點,為後來琉球歸給日本奠定了重要基礎。但是,它全然違反了二戰後一係列國際協定中“共同決定”的原則,也完全踐踏了中國對琉球問題的合理主張,因此遭到台灣島內愛國人士的抗議。1969年11月,日本首相佐藤榮作訪美,與美國總統尼克鬆進行會談並發表聯合公報,宣布1972年將琉球“歸還”日本。對此,台灣當局表示“遺憾”,並與美、日政府數次交涉未果。[41]
  
  1971年6月11日,麵對琉球即將“歸還”日本的事實,台灣當局“外交部”不得不就該問題發表正式聲明:“中華民國政府近年來對於琉球群島之地位問題,一向深為關切”。“關於琉球群島:中、美、英等主要盟國曾於一九四三年聯合發表開羅宣言,並於一九四五年發表波茨坦宣言規定開羅宣言之條款應予實施,而日本之主權應僅限於本洲(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主要盟國所決定之其他小島,故琉球群島之未來地位,顯然應由主要盟國予以決定。”“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所簽訂舊金山對日和約,即係以上述兩宣言之內容要旨為根據,依照該和約第三條之內容,對琉球之法律地位及其將來之處理已作明確之規定,中華民國對於琉球最後處置之一貫立場為:應由有關盟國依照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予以協商決定,此項立場素為美國政府所熟知,中華民國為對日本作戰主要盟國之一,自應參加該項協商,而美國未經此項協商,遽爾將琉球交還日本,中華民國至為不滿。”[42]
  
  盡管台灣當局正式闡述其對琉球問題的主張,希望美國遵守二戰後的承諾並重視台灣當局的主張,並曾數次與美國方麵洽商琉球問題,但是美國隻是敷衍表示:歸還日本的僅為“行政權”,並非認定琉球主權應屬日本,有關主權的爭議,美國不擬介入。1972年5月,美國正式將琉球/衝繩地區的“行政權”交給日本。雖然台灣當局對美國不顧其主張而私下將琉球“歸還”日本表示“至為不滿”,但是台灣當局在既成事實麵前也無可奈何。而且,由於美國私下將中國的釣魚列島也附帶“劃給”了日本,激起台灣海峽兩岸人民的堅決反對,從而將矛盾焦點由琉球問題轉移到釣魚島問題上,致使中國更加無緣解決琉球問題。
  
  五、結語
  
  在二戰後琉球主權及前途地位問題的解決過程中,中國國民政府有不可推卸的曆史責任。二戰結束後初期,中國國民政府曾一度麵臨解決琉球問題的大好機遇。但是,由於國民政府一直沒有在琉球問題上采取徹底、明確的立場,也沒有就此與美國展開強有力的外交交涉,甚至在審議對日和約之時出現了“把它(指琉球)拿過來也無大用”的觀點,使得中國最終沒有爭取到琉球問題上的任何權利,從而使得解決琉球問題的機遇白白喪失殆盡。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標誌著琉球徹底變成了曆史名詞,其政治意義已經完全消失,琉球成為曆史懸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盡管台灣當局仍然聲明保留其對琉球問題的主張,但是,美、蘇冷戰對抗的國際格局迫使台灣當局不得不依靠美國及日本來勉強維持孤島統治,根本沒有解決琉球問題的話語權。而且,由於海峽兩岸的分離及各自戰略利益的考慮,兩岸在琉球問題的分歧使得美、日兩國有機可乘,致使琉球在1972年重新回到日本的實際控製之下,為釣魚島問題及當代東海海域爭端埋下了極大的安全隱患。
  
  注釋:
  
   ①1883年5月,日本井上馨外相表示,“前年夫戶(璣)大使(19世紀80年代中日琉球談判的日方代表)雖與貴政府和衷以商,然貴政府付諸罔聞,事已及九分唯欠一分耳”([日]井上清著、賈俊琪等譯:《釣魚島:曆史與主權》,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91頁)。1887年,清朝總理衙門大臣曾紀澤還明告日本駐華公使鹽田三郎,中國仍認為琉案尚未了結(參見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編:《日本侵華七十年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4—25頁)。對此,台灣師範大學曆史係王家倫教授也認為,盡管“琉球原為中國的藩屬”,但日本吞並琉球之後,“在法理上中國卻始終堅持主權而未嚐承認,因而成為中日的一大懸案”(鄭海麟:《從曆史與國際法看釣魚台主權歸屬》,“前言”,海峽學術出版社2003年版)。
  
   ②參見徐世昌輯:《晚晴霈詩匯》第4冊,中國書店影印1988年版,第915—916頁。
  
   ③聞一多:《七子之歌——聞一多詩精選》,北嶽文藝出版社2000年版,第162頁。
  
   ④《蔣介石在中國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上作<對日抗戰與本黨前途>講演)(1938年4月1日),中國第二曆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5輯,第2編,“政治”(1),江蘇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389頁。
  
   ⑤參見《外交部修正擬定解決中日問題之基本原則》(1942年1月29日),中國第二曆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5輯,第2編,“外交”,江蘇古籍出版社l997年版,第101頁。
  
  ⑥“Memorandum by the Third Secretary of Embassy in China(Service)to the Ambassador in China(Gauss)”(1942/06/17),Department of States,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FRUS.Abbr),1942,China,Washington D.C: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GPO.Abbr),1956,PP.732—733.
  
  ⑦“The Ambassador in China(Gauss)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1942/06/22),FRUS,1942,China,GPO,1956,P.732.
  
  ⑧“The An[1hassador in China(Gauss)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1942/11/05),FRUS,1942,China,GPO,1956,P.174.
  
  ⑨“Roosevelt-Chiang dinner meeting”(1943/11/23),FRUS,1943,the Conferences at Cairo and Tehran,1961,P.324.
  
   ⑩[日]古屋奎二著、“中央日報”譯:《蔣總統秘錄:中日關係八十年之證言》第13冊,台北“中央日報社”1977年版,第116頁。
  
   ⑾“Minutes of a meeting of the Pacific war Council”(1944/01/12),FRUS,1943,the Conferences at Cairo and Tehran,GPO,1961,PP.869-870.
  
   ⑿《行政院院長張群向國民參政會駐會委員會作關於軍事政治方麵報告》(1947年10月18日),中國第二曆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5輯,第3編,“政治”(1),第186頁。
  
   ⒀《對日和約問題》,亞洲世紀社1947年版,第10頁。
  
   ⒁持“中國收回琉球”觀點的人很多,不一一贅述,具體內容可以參見:王建民、王桂生、陳光輝編:《對日和約國內各方意見輯要》(領土組)(1947年7月—10月),《審議會秘書處資料組資料匯編第一輯》,中國第二曆史檔案館:《與日本和約國內各方意見輯要》,18/761。
  
   ⒂⒃《對日和約國內各方意見輯要》(領土組),中國第二曆史檔案館:《與日本和約國內各方意見輯要》,18/761。
  
   ⒄中國第二曆史檔案館:《對日和約審議委員會第一、二、三次談話記錄》(1947年9月4日—30日),18/2571。
  
   ⒅中國第二曆史檔案館:《對日和約審議委員會第二次談話會記錄》(1947年9月19日),18/500。
  
   ⒆《外交部對日和約審議會談話會記錄——第三次談話會記錄》(1947年9月30日),中國第二曆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5輯,第3編,“外交”,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389頁。
  
   ⒇參見《外交部擬對日和約草案》(1948年),中國第二曆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5輯,第3編,“外交”,第492頁。
  
   [21]“The Ambassador in China(Stuart)to the Seeretry of State”(1948/03/01),FRUS,1948,Vol.Ⅵ,GPO,1974,PP.676-677.
  
   [22]“Ryukyu”衍生自中國的“Liuchiu”,因為日語發音中沒有“L”,意思是“天邊漂浮的寶石”。二戰結束以前,美國對琉球的稱謂基本上都是中文發音的“Liuchiu”或發音相近的“Luchu”、“LooChoo”。1945年12月20日,美國國務院就琉球的使用名稱達成一致,決定采納日文發音的“Ryukyu”。有關琉球名稱的演變以及二戰後美、日兩國在琉球問題上的“秘密交易”,請參見王海濱:《琉球名稱的演變與衝繩問題的產生》,《日本學刊》2006年第2期。
  
   [23]“Draft peace treaty with Japan”,中國第二曆史檔案館:《外交部對日和約草案》,18/3333。原文是:”the Ryukyu Islands lying between the 122.56th and 131.20adegree of longitude east of Greenwich and the 24.02%nd 30th degrees of north latitude,the Kuehinoerabu Island,Daitoshima-Gunto and Okinotoil-Shima(Perce Vela)shall be placed under trusteeship to be administered by……”。
  
   [24]日本稱九州西南的島嶼為“南西諸(Nansei Shoto)”,該地域名稱源於1877年3月24日鐫版印製的一份英國海圖,編號1262。該圖全名為“China-East coast Hang Kong to Gulf of Liau-Tung.Complied from various authorities in the Hydrographic Office.Engraved 1877”。此圖上所標定的地域名稱不久被日本方麵所抄襲並篡改,其繪製地圖中“南西諸島”與“琉球群島”地域範圍也不斷“變異和膨脹,成為日本軍國主義者推行竊土擴張的工具”。有關該名稱的演變、地域範圍變化以及相關地圖等具體內容,請參見鞠德源:《日本國竊土源流,釣魚列嶼主權辨》,首都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25]中國第二曆史檔案館:《外交部對日和約草案》,18/3333。原文是:”the Ryukyu (Nansei)Islands south of 30 Noah Latitude(including Kuehinoshima Islands)shall be placed under the tmsteeship system establish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The U.S.A.(and China)is(are)designated as the adminis- trating authorities of that trust territory”。
  
   [26]顧維鈞著、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譯:《顧維鈞回憶錄》第9冊,中華書局1989年版,第12頁。
  
   [27]“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Secretary of Defense(John- son)”(1950/09/07),FRUS,1950,Vol.Ⅵ,GPO,1976,PP.1293-1296.
  
   [28]“Draft of a Peace Treaty with Japan”(1950/09/11),FRUS,1950,Vol.Ⅵ,GPO,1976,PP.1297-1303.
  
  [29]參見《顧維鈞回憶錄》,第9冊,第25頁。
  
  [30]《顧維鈞回憶錄》,第9冊,第34—36頁。
  
  [31]“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 by the Consultant to the Secretary(Dulles)”(1950/12/19),FRUS,1950,Vol.Ⅵ,GPO,1976,P.1373.
  
  [32]參見《顧維鈞回憶錄》,第9冊,第675頁。
  
  [33]參見《顧維鈞回憶錄》,第9冊,第691頁。
  
  [34]王繩祖主編:《國際關係史》第6卷,世界知識出版社1996年版,第247頁。
  
   [35]Department of State Publication,American Foreign Poliey(1950-1955),Vol.Ⅰ,GP0,1957,pp.426—427.
  
   [36]參見丘宏達:《釣魚台列嶼主權爭執問題及其解決方法的研究》,《釣魚台列嶼之法律地位》,台北東吳大學法學院1998年版,第156頁。
  
  [37]參見《顧維鈞回憶錄》,第9冊,第732—740頁。
  
  [38]《顧維鈞回憶錄》,第9冊,第451頁。
  
   [39]參見蕭雲庵:《釣魚台群島主權與日本侵略伎倆》,原載《工商日報》(1970年9月25—27日),浦野起央、劉蘇朝、植榮邊吉編:《釣魚台群島(尖閣諸島)問題·研究資科匯編》,勵誌出版社、刀水書房2001年版,第122頁。
  
   [40]肯尼迪聲明:“我承認琉球是日本國土的一部分,我期待著有朝一日自由世界的安全利益將允許把主權完全重新歸還日本。”[日]鹿島和平研究所編:《日本外交主要文書年表》第2卷,原書房1984年版,第415頁。
  
   [41]參見常勝君:《釣魚台主權與礁層公約》,原載《中國時報》(1970年8月13日),《釣魚台群島(尖閣諸島)問題·研究資科匯編》,第78頁。
  
  [42]“中央社”台北電:“台灣當局外交部關於釣魚台列嶼主權的聲明”(1971年6月11日),《釣魚台群島(尖閣諸島)問題·研究資科匯編》,第106頁。
  
  
  
  作者簡介:王海濱,複旦大學國際關係與公共事務學院國際政治專業2005級博士研究生。(上海200433)
  
  
  
  原載《中國邊疆史地研究》(京),2007.3.139~147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