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子就是騙子,那個叫John Lee的韓國人十二月十九日寫的保證書是一錢不值的,從法院出來他就再沒有音信了。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他以為我拿他沒辦法,就沒人拿他有辦法了。話說我在告他的同時,也將所有資料複印了一份,寄給了加州州政府專管小業主的機構,乃是Contractors State License Board, 隸屬於Department of Consumer Affairs,它們收到我的資料後還真的立案了,指定一個叫Tomashek的女士負責調查此事,這位Tomashek女士在十一月份就給我來過信,告訴我她的聯絡方式,以及Case號碼,因為隨後就是感恩節,聖誕節以及新年,所以調查進展緩慢。
新年過後不久,正當我要找律師幫忙要錢的時候,Tomashek女士來電了,她約我麵談一次,同時也指認一下欺詐嫌犯的相片,並問我同不同意上法庭作證如果DA(District Attorney)向法院提告John Lee的話。我當然是求之不得,即使錢要不回來,也算為民除害。。。同時我從Tomashek女士那裏了解到這個John Lee前科累累,她也奇怪DA為什麽還讓他逍遙法外。。。
Tomashek女士在我這兒取證後,以政府Enforcement Representative 的身份去找John Lee了,她給他寄了信,也打了電話,明確告訴他如果遭到政府起訴,任何時候在路上開車時都有可能被攔下來,先關進收容所,等交了保釋金後才能出來侯審。。。這回John Lee知道厲害了,當天下午便給我送來了2000美元的現金支票。我告訴他2000美元是不夠的,還有300美元的法院費用和銀行罰款他也要支付,否則我不能Close這件Case,在州政府和法院的資料裏,他仍然是一個沒有履約的被告,同時我也將這些情況通知了Tomashek女士。
到這裏為止,官司總算是打贏了,錢也算要回來了,曆時八個月,很不容易啊!吃一塹,長一智,我這個學費交的雖然有點高,但我覺得很值。另外的300美元我就當交了學費了,John Lee給不給都無所謂,因為在加州做小生意的人是他,他的案底越多,今後的生意就越難做,而且夜路走多了,總會碰見鬼的,這回DA不起訴他,下回他鐵定逃不掉的。
現在想想,關鍵時候還是得靠政府或組織,碰到了刁民,就象是秀才遇見兵,有理說不清,隻有政府這種強大的機構出來,他才會屈服。。。好在美國的政府還確實是為人民服務的,這位Tomashek女士辦事情一板一眼,很有條理,讓我第一次覺得每年給州政府交的所得稅有其意義,這也叫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