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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青青'查經診所三',引述一些有關的曆史.僅作參考

(2013-04-23 19:22:32) 下一個

瑪竇福音中耶穌說:「其實,你們都錯了……因為將來複活的時候,人也不娶也不嫁,如同在天上的天使一樣。」由此可見,神父不結婚還象征天國裏那種天使般的生活狀態,且是此種生活狀態在人間的提早實現。
 
果真有那麽一天,教會真的不再堅持神父必須獨身的話,相信仍會有許多神父不改初衷,願意繼續維持獨身的生活。因為,畢竟他們是屬於耶穌所說的,那種「得到此恩賜的人」。
 
神父獨身並非聖職本質的要求,而隻是附帶的條件而已,所以是當然可以改變的。隻要有教會當局的批準,照樣可以還俗。因為與其痛苦的活著,還不如高高興興的在世俗中事奉天主更好,因為天主說過:「我喜歡心甘情願的犧牲與奉獻。」

 「獨身」 celibacy 來自拉丁文的形容詞 caelebs 「單身」,此詞本來僅意味著不結婚的生活狀況而已。在舊約的宗教製度中,嚴格而論,沒有聖職人員獨身的要求。耶穌卻曾經要求:為了天國的原故而放棄婚姻的生活(瑪十九:10-12)、及為了基督及福音而放棄家庭的生活(穀十:29)等。保祿也希望所有人都像他一般,過鰥居的日子(格前七:7〉。這些經文通常都被視作獨身的聖經根據。不過,這些經文卻沒有把獨身與聖職人員的職務結合起來。在早期教會中以上的經文反而與洗禮有關,而且許多信友實際上都隨從了這些勸諭。
 聖職人員的獨身責任是漸漸引進的,它的由來與對「童貞」 (virginity) 的高度評價有關(格後十一:2;弗五 :25等)。當殉道聖人逐漸減少時,童貞被視為殉道的另一種形式。約到第四世紀,耶穌和聖母被推舉為童貞的模範。獨身法律的發展很受牧函中訓令的影響:主教及司鐸(長老)應該是「一個妻子的丈夫」(弟前三:2;鐸一:6等)。
 
獨身生活有相當複雜的曆史:
在第四世紀初西方教會開始研討司鐸獨身的問題(Elvira地區會議,約300-303 A.D.)。以後,教會繼續研究聖職人員獨身問題,主要論點有四:
 有許多聖職人員受度獨身生活隱修會土的影響。
諾斯底二元論對肉身消極的態度。
從第四世紀末,在羅馬教會中愈來愈多的聖職人員認為在舉行神聖的感恩祭前夕,最好不應有夫妻關係。同時,羅馬地方教會愈來愈強調感恩祭要每天舉行,結果司鐸事實上要度獨身生活。
 中世紀另一個要求司鐸獨身的原因是防止教會財物外泄,因著司鐸的後代繼承他的產業會造成教會產物的外流。在東方,獨身隻限於領受聖職聖事的圓滿性的主教;在西方,獨身的施行更加廣泛而及於司鐸。由於所禁止的不是婚姻本身,而是繼續的婚姻生活。
 從六世紀開始,領受鐸品者還須與配偶分開。從教會必須不斷以會議的方式進行幹預,此獨身生活方式在實際施行上的困難可想而知。第一屆拉特朗大公會議(1123 A.D.)決定了司鐸、「六品」(執事)及「五品」(sub-deacon)聖職人員的獨身法律。
 盡管第十六世紀的宗教改革時對司鐸獨身責任曾經有過尖銳的爭執,脫利騰大公會議(1545-1563 A.D.)仍然一再堅持這個原則。脫利騰大公會議一方麵強調婚配聖事的尊嚴,並且承認不少已婚人士,的確比過獨身生活的人更接近天主;另一方麵它卻毫不保留地譴責「婚姻比童貞或獨身更為優越」的說法。
 同樣,碧嶽+二世(Pius XII, 1939-1958 A.D.)的《聖童貞》通諭(1954 A.D.)也斥責「隻有婚姻才足以保衛人格的自由增進的主張。教會的訓導邀請人看出婚姻和獨身的多重關係,不要單從一種角度評估二者的優劣。
 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 A.D.)也從多方麵衡量婚姻和獨身生活的價值。《教會》憲章承認度聖善生活的邀請是給予所有基督徒信友,而不僅是指向那些由於宗教的緣故而不娶不嫁的人(LG 40)。不過,該憲章同時宣稱獨身生活是愛的記號,也是趨向愛的動力(LG 42)。《司鐸培養》法令更進一步要求領受司鐸職務的人,該當清楚認識到奉獻予基督的童貞生活的優越性(OT 10)。根據《司鐸職務與生活》法令,獨身的勸諭並非由於司鐸的本質,雖然它的確是建基於基督和祂使命的奧秘之上(PO 16)。
 教宗保祿六世(Paul VI,1963-1978 A.D.)的《司鐸獨身》通諭(1967 A.D.)更是一針見血地點明了獨身生活的問題所在:到底獨身生活是否應該讓當事人去自由抉擇呢?又或者對於那些感到司鐸的召叫(卻不含獨身的召叫)的人,應否被接納呢?當基督召叫十二宗徒時,沒有附帶獨身的要求;實在的,獨身的法律僅是由於曆史的限定(14號),而東方教會的生活方式也同是聖神的工作(38號)。然而,該通諭仍是一本教會的傳統,邀請人正視司鐸的職務乃是與基督完全的結合,並藉此體會到司鐸品位與獨身的緊密連結(25號)。
 現行的教會法,即使在梵二以後,對司鐸獨身的規定依然未變(《聖教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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