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515)
2009 (91)
2011 (89)
2015 (78)
2017 (115)
2018 (134)
2019 (117)
2020 (196)
2021 (159)
2022 (98)
2023 (111)
死刑日益受到關注
60年來,大赦國際組織一直在全球範圍內致力於維護人權和反對死刑,並取得成果。如今越來越多的國家廢除死刑。
這一趨勢在大赦國際的年度報告中得到證實。例如布基納法索去年廢除了死刑。岡比亞暫停執行死刑並且正在考慮徹底廢除死刑。 在馬來西亞,新政府事實上已經暫停死刑,但尚未正式確認。 美國華盛頓州已經宣布死刑違反憲法。但是2018年,在美國仍有25人被處決。
2018年伊朗對253人執行了死刑,數量之多在全球位居第二。不過聖喬治表示,2018年被處決的人數隻是2017年的一半。巴基斯坦被執行死刑的人數也顯著下降。2018年該國有14人被處決,而此前的一年被執行死刑者多達250人。
中國死刑仍居首
據報道,有些國家在死刑方麵仍處於負麵的發展趨勢。 多年來,中國在執行死刑數量方麵一直排在首位。 大赦國際估計,在中國每年有數千人被處決。 但是,具體數字屬於國家機密。
1764年貝卡利亞在其經典巨著《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對死刑的正當性與必要性提出了有力的質疑,並明確提出應當廢除死刑,自此死刑存廢問題方才成為人們廣為爭議的問題。而在此之前,不僅是在歐洲,即使是在全世界,死刑存在的正當性也沒有受到有力的質疑,一直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現實地影響著人們的生活。
在貝卡利亞發出對死刑的質疑之後,人們開始對死刑存廢問題傾注了更多的關注,但是由於曆史傳統的影響,質疑的聲音並未從根本上撼動死刑。直至1865年,歐洲才有兩個國家全麵廢除了死刑,這兩個國家一個是聖馬力諾,一個是羅馬尼亞。但是羅馬尼亞又於1939年恢複了死刑。因此,在歐洲,第一個廢除了所有犯罪死刑的國家是小小的山地共和國聖馬力諾。並且,聖馬力諾不僅在死刑廢止問題上領歐洲之先,而且於1848年廢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這在世界上也是第一個。在二戰前,荷蘭於1870年廢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隨後挪威、葡萄牙、瑞典、意大利、瑞士等國家也廢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冰島於1928年開始全麵廢除死刑,但是二戰前全麵廢除死刑的國家還是極少數,歐洲大多數國家並沒有全麵廢除死刑,而是仍然對部分特殊犯罪保留了死刑。
在二戰之前,死刑問題還隻是各國國內法的問題,並未有國際公約或區域性公約對死刑問題作出統一性的規範或要求。二戰之後,隨著國際法的發展和人權問題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重視,死刑問題逐漸演變成為一個國際法上的問題。二戰結束後成立的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審判了納粹頭目,對罪惡累累的戰爭罪犯判處極刑,並在之後不久絞死了11名納粹頭目。在當時,對這些納粹戰犯處以極刑並沒有任何爭議。數十年後聯合國安理會為處理南斯拉夫和盧旺達的暴行,又建立了兩個國際刑事法庭,與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不同的是,這兩個國際刑事法庭已經不允許判處死刑,而隻能對相關責任人判處自由刑。這無疑和《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通過密切相關。國際社會在限製死刑的適用方麵,逐步達成了相當程度的共識。
二戰之後,聯合國在推動改進世界人權狀況方麵進行了積極的努力。在歐洲範圍內,歐洲各國也為改進區域的人權狀況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嚐試。1950年,《歐洲人權公約》在歐洲理事會的主持之下得以簽署,並在1953年9月3日生效。該公約為人類曆史上第一個區域性的國際人權公約,對人類文明的發展具有劃時代的意義。該公約明確保護人的生命權,但是並未表明其反對死刑的立場,而是認可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死刑判決。而至1985年生效的《歐洲人權公約有關廢除死刑的第六號議定書》明確表明了廢除死刑的態度和立場,但是該議定書仍認可在戰時或非常時期(緊急狀態下)的某些特殊犯罪可以判處死刑。時間推進至2002年,《歐洲人權公約有關廢除死刑的第十三號議定書》終於確立了全麵廢除死刑的立場,即無論在和平時期或者是戰爭時期,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判處和執行死刑。至今,歐盟國家不僅在歐盟區域內廢除了死刑,而且將廢除死刑作為其他國家加入歐盟的必要條件,除此之外,歐盟及其成員國家還為在世界範圍內廢除死刑作出了積極的努力。
死刑是司法正義中最有爭議的部分
死刑是一種古老司法正義的遺留,然而,即使在古代的正義觀中,因為一個人殺死了別人而要他的性命,也還是一件有倫理爭議的事情。古老的懲罰性正義指的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或者“以血還血”的暴力報複,也可以說是一種極端意義上的公平觀念。痛苦和死亡必須公平分攤,實在沒有辦法報複的,就隻能等待“因果”正義的到來。現代死刑的一個基本理由也是“公平”,一命抵一命,或者讓殺人犯的家人也嚐嚐失去親人的痛苦。但是,這種冤冤相報的暴力正義就被約束到某種文明秩序的道德教誨之中。例如《舊約》中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後來被解釋為並非提倡暴力,而是要將報複和懲罰限定在什麽樣的罪得什麽樣的報,或者誰有罪誰得報的文明尺度之內。於是,懲罰隻能涉及直接有罪者,而不再涉及有罪者的家庭、部落或城邦。從報複到非報複,這是正義在人類文明史上的一個轉折。因此,“讓殺人犯的家人也嚐嚐失去親人的痛苦”便不再能成為死刑的正當理由。
反對死刑並不是情緒性或鄉願的憐憫,而是不願意看到應該人道的社會動不動就把自己降低到同殺人犯一樣低下的道德水準。司法正義所涉及的正義不是預先存在、固定不變的。正義永遠是處於變化和轉變狀態中的能變正義,從死刑到廢除死刑便是一種具有積極意義的轉變狀態,它能否被當今社會中的大多數人所接受,則是另外一個問題。
再推論下去,監獄似乎也無必要,應當取消。因為限製人身自由也是犯罪呀。 有了大愛,讓嫌疑人可以在社區的監督下生活/勞動,幹嗎要用監禁“報複”那些罪犯呢?
[從死刑到廢除死刑便是一種具有積極意義的轉變],再到取消監獄可能又有“積極意義的進步”
死刑的更重要目的
一是嚇阻,對企圖犯法的人,減低犯罪企圖。使他們發現犯罪成本太高 而放棄。
二是隔離,對悪行重大 沒有悔罪之心 的罪犯。可以認為己不具有資格 享有生存杈力。(法律及司法者 應該
視為全民代表,對不認同人類規律者。有杈將其排除於人類社會中)惟有將他們與社會 永遠
隔離 (犯徒刑罪 刑滿出獄 再犯者 比例高,而次於死刑之無期徒刑,通常並不無期)
三是降低 守法人的生活成本。廢止死刑 改為徒刑。將使一般守法人 為他們負擔生活費用。包括受害人在
內。並不公平。省的費用將可用於防止犯罪。可減少未來死刑犯。其實更為人道。
有人不認為 人可以決定他人生死。但我認為 以絶對多數的認同 即應視為合乎道德。並製定律法。
既與他人來往,就得遵從社會規範 ,不服者 可以離開社會
當然明白!
死刑是司法正義中最有爭議的部分
有人搶了你的錢,偷了你的東西,殺了你家人,燒了你的房子,除了你以外的別人都覺得無所謂或者出於人道理由就可以把罪犯輕判或者直接放了,你這個受害人自己同意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