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515)
2009 (91)
2011 (89)
2015 (78)
2017 (115)
2018 (134)
2019 (117)
2020 (196)
2021 (159)
2022 (98)
2023 (111)
謝盛友:《兩岸和平共處法》前麵的那座山
曹興誠先生提出《兩岸和平共處法》並說明,台灣急迫需要和處法,這樣才能放下統獨爭議,團結內部。曹興誠先生自信“看懂它、讀懂它的人,沒有人會反對。”
我應該是一個沒看懂它的讀者。
很有諷刺意義的是,就在旺旺中時媒體集團主辦的“兩岸和平共處法”辯論會後的第二天,美國政府宣布將向台灣出售總額近64億美元的武器裝備。中、美、台三方關係再起波瀾,北京指責美國政府違反《八一七公報》,美國則引用《與台灣關係法》為自己辯護,台灣則稱美武器給台“安全感和自信心”。
人生有三重境界:看山是山,看水是水;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看山還是山,看水還是水。
美國的《與台灣關係法》是一座山,曹興誠先生的《兩岸和平共處法》視之為不是山。北京政府的《反分裂國家法》視之為山,該法第三條: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幹涉。
不管你承認還是不承認,台灣的和平是北京給的,是因為美國的保護才獲得的。美國為什麽要保護台灣?這主要是出於美國全球戰略的考慮。台灣是中國最安全的出海口,美國放棄了台灣,就失去了半個太平洋。
兩岸中國人沒有能力搬走這座山,就不可能真正解決台灣問題。
《與台灣關係法》規定: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台灣的前途之舉,包括使用經濟抵製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台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製度的行動。
中國政府給予台海“和平”,由於自己的能力形成了一定的忍耐性,換一句話來說,北京政府給的和平是“有條件的和平”。
北京政府之所以忍耐,是因為中國大陸的綜合實力還無法跟美國抗衡。當中國可以百分之百跟美國“說不”時:台灣問題是中國人自己的事情,請你不要幹預!
屆時,美國就隻好放棄《與台灣關係法》,如果美國人沒有搬走這座大山,北京的忍耐就達到極限,使用武力解決台灣問題,國際上恐怕沒有哪個國家敢於出麵譴責。
中美綜合實力相互抗衡,還有很長的時間,在此之前,台灣肯定獲得和平。
《兩岸和平共處法》盡管出於善意,但是,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
文章來源:2010-02-02 刊登於台灣《旺報》,同日《中國時報》(電子版) 發布,轉載請注明出處。
曹興誠的設想完全反了,應該是如果台灣人想獨立出,應該提出議案,由中國人民(包括台灣)公投決定.這就好象當年美國南方想獨立並不能有美國南方人自己決定是一個道理.美國人當時決定用武力解決這個問題也是一個很好的和不得不采取的行動.好!
* 2010-02-05
* 旺報
* 【曹興誠】
本人建議台灣製定《兩岸和平共處法》,背後有嚴謹的邏輯思考。第一個邏輯前提是「和平」;台灣既為民主社會,類似兩岸統一如此重大議題,唯一的和平解決方式,隻有「公民投票」而已。所以本人主張,統一須經公投。
數人頭代替比拳頭
又大陸堅持台灣不能從中國永遠分裂出去,如果台灣取得法理獨立或終極獨立,或拖延使統一可能性完全喪失,大陸將對台灣動武。因此要避免戰爭,必須麵對統一,使統一成為可能。所以本人主張台灣不排除統一,但統一須經台灣百姓公投同意。
又因統一是大陸要求的,所以讓大陸選擇時機與條件,由台灣針對大陸提案舉辦公投,如此方合邏輯。如台灣主動舉辦統一公投,則不合邏輯。統一時機與條件均不知,台灣自己如何舉辦?
為免統一公投未通過而被解釋成獨立公投,所以規定統一公投不限次數,至最後統一為止。惟中間應有適度時間間隔,以免次數過度頻繁,此亦為當然之理。
以上這些邏輯,簡明、清晰、正確;但發表以來,卻遭遇一些質疑與反對。但仔細看看這些反對意見,發覺其若非違反邏輯,就是違反常識。茲舉例說明如下:
張亞中教授認為,兩岸統一不能以公投方式解決。他說:「我上課時常常問同學一個問題,如果從七樓跳下去可領100萬元,我們全班可否來一個決定要不要跳樓的公投」?他們都回答說:「不可以」。張教授在此就犯了「類比不倫」的邏輯謬誤。跳樓是會死人的,當然不可以。但公民投票,是以數人頭代替比拳頭,目的正在避免流血,兩者如何可以類比?
並未違反一中憲法
張教授常常提起本人是商人,並說,商業上的遊戲規則不適於解決統獨問題,「不是所有東西都可買賣」。並質疑,統一會讓台灣民眾變成「統一金光黨」雲雲。在這裏張教授所犯的邏輯謬誤包括「人身攻擊」與「擴大論點」兩項。先以商人身分來貶低對方,繼之將統獨議題擴大或扭曲成商業買賣,然後莫須有的攻擊其「商業性」。
《和處法》完全沒有觸及一中憲法,也根本不須修憲;但張亞中教授說,《和處法》「事實上」已經拋棄了一中憲法。使用了「事實上」三個字,作過度解讀與扭曲,又犯了「擴大論點」的邏輯謬誤。而關於統一公投是否違反「一中憲法」問題,姚立明教授已經提出了精辟說明,指出這種論斷完全於理無據。
不卑不亢不憂不懼
張教授又說,《兩岸和平共處法》事實上是「兩岸分裂法」。這樣的說法表示,兩岸現在並沒有分裂,而《和處法》定了以後,兩岸就會分裂。在這裏,張教授所犯的邏輯謬誤是「定義不清」。分裂一詞未加定義,即據此攻擊《和處法》製造分裂。
以上的邏輯謬誤,使張教授說:「要處理這個問題隻能靠政治協商」;又說:「馬英九總統高喊,台灣前途由台灣2300萬人共同決定,是民粹式的謊言」。最近的美牛事件,讓我們看到,如果大多百姓有意見,政府即使跟別國簽了約,都得毀去重談。兩岸統一問題,較美牛事件重大一萬倍不止,張教授竟然認為,政治協商就可搞定,不能公投,這與常識完全不符。
謝盛友先生回應說,美國的《台灣關係法》是一座山,《和處法》視之為不是山。這話我看不懂是何意?謝文大意好象是說,台灣現在靠的是美國保護,美國不保護了,或大陸強大到可以跟美國對抗了,台灣就完了。但在此之前,還有很長的時間,台灣可以獲得「和平」。該文意思好象是說,《和處法》不用訂了,訂了也沒用。
謝先生的議論可能反應不少人的想法,即台灣隻是中、美兩強間的棋子,不能操控自己的命運。我認為持這種看法的人,應該為自己聽天由命的消極態度感到慚愧。台灣越是夾在兩強之間,就越需要團結,越需要訂定不能妥協的底線,即民主價值與民主程序;同時也越需要顯示自己的講理與彈性,即不排斥統一。如此我們方能不卑不亢,進而爭取大陸與世界輿論的支持。有世界與大陸輿論的支持,我們才能不憂不懼,放下統獨爭議,開展台灣的未來。這是我建議訂定《和處法》的想法與目的。我希望如果大家有更好的想法,可以提出來集思廣益;不合邏輯的反對、胡纏,或消極地冷嘲熱諷,都不適宜。
(作者為聯電榮譽董事長)
單方麵能成功者,肯定能掌控軍隊,那隻能靠武力了.
《兩岸和平共處法》
《反分裂國家法》
都是單方麵的,沒有任何實質意義.況且兩岸和平共處,這樣的命題就是應該兩岸共同簽署.有實質意義的是兩岸學習東西德共同簽署基礎條約.
《》兩岸關係就是中美關係《》
這就是你的智商和邏輯。按照你的定義,一個數學化的語言公式可以這樣表達:
兩岸關係=中美關係
整一個混淆概念的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