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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是什麽樣的自由?

(2008-09-14 05:22:09) 下一個





新聞自由到底是什麽樣的自由?

《世界人權宣言》指出:“每個人都有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和自由……這一自由包括人們有權持有任何觀點而不被幹涉的自由,以及通過各種媒介搜尋、接收和傳遞信息的自由……這一自由不受國界的約束。 ”

新聞自由一般通過立法來實現。立法機構通過法律條文在不同程度上保障科學研究、出版、信息傳播和印刷的自由。如果新聞自由這一概念在某國憲法中能夠得到明確體現,那麽這個國家的新聞自由就是相對充分的。保護新聞自由的法律中通常可以涵蓋保障“言論自由”的內容。在言論自由的問題上,媒體和公民個體具有等同的效力。

在大多數發達國家,新聞自由主要體現在所有公民都有通過各種合法途徑來表達自己觀點和意見的自由。

(以下 為 引文)

其實,我們中國人已經有了“中國之聲”,那就是Radio Beijing (北京中國國際廣播電台) 。根據該台英語部播音紀錄:請記住1989年6月3日。在中國的首都北京發生了最悲慘的時間,幾千名民眾,其中大多數是無辜的市民,被全部武裝的士兵們在向市中心推進的過程中殺害。…… 。傳說,英語部節目的節目負責人是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委員吳學謙的兒子。事情發生後,吳即被調離、審查,整個英語部工作人員都作了檢討。…… 。

根據德國之聲官方有關張丹紅討論的通告:
過去幾天裏,互聯網上以及諸多中文媒體中,就本台工作人員張丹紅展開討論。有誤報稱,張已被解職。事實是:張女士作為德國之聲中文廣播部的編輯還在繼續工作。
就這一事件,德國之聲有義務調查外界提出來的種種相關指責。在如上調查結束前,慣常的一個做法是暫停針對公眾的活動,其中也包括在話筒前的工作。這就是本台目前對張丹紅一事的處理方式。

(引文 完)

按照我們的行話,紙媒是被停筆,廣播電視是被停播。吳和張都是被停播,即停止在話筒前的工作。

表麵看來,德國和中國都沒有新聞自由。到底什麽是新聞自由?究竟怎樣才能做到新聞自由?

新聞自由的提出,是在近代報刊出現以後,在歐洲中世紀並不存在新聞自由問題,傳播新知識的權利附麗於出版的權利之上,而出版之權是掌握在教會或王室手中的特許權利。15世紀手抄小報首先出現於文藝複興運動發源地意大利,其反教會的傾向引起了羅馬教廷的恐懼和幹預。為了防止反梵諦岡印刷品的流傳,教宗曾命令各國大主教對報紙一律實行原稿檢查,方許公開傳播。許多報人因言論違禁而受到迫害,甚至被處以肉刑和死刑。17世紀以後近代報紙在歐洲誕生,為資本主義發展其到了重要作用。新興的資產階級為了擺脫專製政權對輿論的束縛,展開了漫長的爭取新聞自由的努力。

近來,國人展開了激烈的討論。民主、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是不可分割的價值觀。媒體不受限製地交流信息和意見的權利,是“每一個自由國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一個民主國家不可或缺的成分。自從15世紀印刷業開始興起,各種印刷品就開始傳遞著信息、同時也發揮著促進社會和政治交流的作用。隨著科技的進步和教育的普及,印刷品從僅僅針對市民中產階級的商品演變成為今天麵向全社會的大眾媒體,後來又漸漸產生了廣播媒體和電視媒體。

媒體傳遞信息和意見的作用一直以來都麵臨著挑戰:任何一個統治階層,不管是貴族、教會還是政客,都把完全開放的信息和言論交流看作是對自己統治基礎的威脅。所有時期的統治者都曾試圖影響和控製媒體,這種對於媒體的壓製有不同的程度,包括從禁止一些印刷品出版,到通過國家(或教會)權力對媒體進行審查監督,或是迫害持批評性意見的記者等手段。

這些統治者往往同時也試圖通過一個相應的宣傳機構和一個效忠於自己的媒體,把信息的傳播渠道控製在自己的手裏。比如在納粹統治德國時期,他們就是利用這些手段讓所有媒體都發出同一種聲音的,那時候的記者也退化成為統治者的幫凶。

正是出於個原因,1945年二戰結束之後,在重新建設被摧毀的德國時,媒體的完全自由受到了極大重視。聯邦德國基本法在第五條中,保障了所有公民自由公開和發表言論的權利。除此之外,基本法還明確規定,每個人都可以從任何消息渠道獲取信息,對媒體的監督審查是絕對不允許的。

媒體就是傳遞這些消息的渠道,媒體工作者應該幫助公眾輿論的形成,保持公眾意見的多樣化;他們應該做的工作就是監督和批評。因此,媒體工作者在獲取信息的時候應該享有充分的自由權,但是他們也必須擔負起搜集資料和發布新聞的大量工作。

德國的最高法院曾在多次判決中確認了媒體的獨立性原則。在這些案例中,通常一方是個人的人格權或是國家的自我辯護,另一方則是新聞自由以及公眾獲取信息的權利,法院必須在兩方之間尋求平衡。而一般情況下,最高法院都是站在媒體自由的一邊。

索裏奇談德國新聞自由近況

索裏奇先生不僅是德國之聲廣播節目的總編,同時還是記者無疆界組織的主席團成員。該組織經常對許多國家的新聞和言論自由狀況提出激烈的批評。(根據記者無疆界的排行榜,台灣排在第32名,而中國大陸則排得很靠後,在第163名。)

索裏奇:
記者無疆界當然也對德國提出過批評,因為這裏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德國在數據保護和信息來源保護方麵都存在一定的問題。但是,我認為,如果和世界上許多其他國家相比的話,德國的新聞和言論自由狀況還是相當不錯的。在記者無疆界的各國新聞自由排行榜上,德國名列第20,這個名次還是比較靠前的。而且,在遇到有關新聞自由的爭議性案件時,德國的法院都是站在記者一邊的。

新聞自由是由德國憲法和很多其他相關法律確立的。隻要有人認為自己的新聞和言論自由受到了限製,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訴。我剛才也說過了,法院在這方麵的立場是非常明確的,凡是出現這類爭議,法院都是站在新聞和言論自由這一邊的。此外,我認為德國從曆史中吸取的教訓也在其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我們知道,在1933年至1945年納粹統治德國的這段時期,媒體完全由納粹獨裁者控製,被迫發出同一種聲音。在二戰結束之後,德國人吸取了教訓,決定建立一個完全獨立於國家的、可以監督政府的媒體體係。因為,民主體製正常運行的前提就是,公民能夠完全及時暢通地獲取關於國家政治動態的信息,其中也包括媒體對政界的批評,這樣公民才能夠形成自己的觀點和意見,才能夠判斷政府做出的這些決定是對還是錯,也才能夠在選舉的時候決定是否要把選票投給某個政黨或是某個政治家。

原則上講,一個公民是享有極大的言論自由的。他可以公開支持或是反對一屆政府,可以公開支持某一個政黨,什麽觀點都可以,在這方麵,他的言論自由是不受限製的,他也不會因為批評政府而鋃鐺入獄。然而,言論自由在德國也是有一定界限的,這種言論自由是建立在我們社會的基本價值觀基礎之上的。這些基本價值觀包括人的尊嚴不可侵犯--這也是憲法明文規定的。記者們從這些基本價值觀中總結出了一些基本行動準則,並將其寫成了一本手冊,其中包括支持和反對的觀點,比如說,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原教旨主義、反猶太主義、種族主義、排外主義等,都是記者們反對的。也就是說,記者們支持民主,支持人權,支持這個社會的基本價值觀。從專業角度來講,細心和謹慎在記者這個職業中是非常重要的,在我剛在提到的這本手冊中就寫到了這一點,我們享有高度的言論自由,但這種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

在民主國家裏,記者是最令人著迷的職業之一。許多人覺得,記者能常常世界各地跑,搜集關於一些有趣話題的資料,采訪公眾人物,結識高層政要,有的還能陪同國家元首出訪。記者的工作雖然有令人羨慕的地方,但是他們也有自己的苦衷:比如,一家私營媒體的記者就很容易陷入兩難境地,它必須在如實報道消息的義務和自己所效力的媒體的經營利益之間做出選擇。

從經濟學角度來看,發行報紙或是製作電視節目和生產商品一樣。為了保證利潤,媒體必須要贏得盡可能多的讀者、聽眾和觀眾。而媒體的主要收入其實不是來自銷售額,而是來自廣告收入。媒體必須尋求盡可能多的有財力的公司,成為自己的廣告客戶。

但是,從另一個方麵看,媒體製作出來的廣播或是電視節目又不僅僅是商品,而是在民主社會中扮演者一個“建設性的角色”。也就是說,媒體的報道是每一個普通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重要渠道。一個記者很容易迫於雇主經濟利益的壓力,違背自己作為記者進行客觀如實報道的義務。當然,記者獲取信息和傳遞信息也要遵守一些規則,統稱為“記者的職業道德”。這些規則不是國家定的,而是記者的一種自我約束。

在德國的平麵媒體領域,有一個自我監督機製,是指一些出版社和記者的代表坐在一起,討論最近又沒有發生違背“記者職業道德”的事件。這個機構就是媒體委員會,它的職責就是發現媒體係統中的漏洞,並致力於消除這些漏洞。媒體委員會接受公民和公共機構對報紙、雜誌和其他媒體的申訴,並且就事實進行調查,如果情況屬實,可以對相關媒體提出指責。它還應該向媒體工作提出建議,支持記者暢通無阻地獲取信息,並支持公民自由獲取信息和形成自己的意見。該委員會發表平麵媒體記者行為守則,作為媒體公平報道的基礎。

假如有企業試圖利用經濟手段對一家報紙的報道編輯工作施加壓力,媒體委員會也應該加以製止。這種經濟手段包括,威脅該媒體,假如不對自己的公司進行正麵報道,就中斷廣告合同。此外,如果記者的工作受到了國家機構比如警察局的阻撓,或是有電影被官方封殺,或是基本的新聞自由權利受到危害等等,媒體委員會都會出麵,維護媒體的獨立和自由。

遺憾的是,媒體委員會實際上的作為空間並不大。作為媒體的監督者和保護者,它隻能提出譴責或是批評,但是它沒有權利實施製裁。因此,歸根結底,媒體委員會還隻能算是一個"道德約束機構"。

獨立於國家—公法廣播電台和電視台的原則。

在聯邦德國成立初始,人們決定以特別的方式建立新的廣播電視係統。廣電係統必須獨立於國家,並且不受商業因素的影響。它應該屬於全體公民,並且接受整個社會的監督。任何政黨、政府和企業都不能對其節目施加影響。二戰結束之後,以美英法為首的西方協約國對德國建立民主的廣播電視體係產生了重要的作用,一個公法廣電係統就此問世。

那麽這樣的一個公法廣電係統有什麽特別之處呢?和私營電台和電視台不同,它不具有盈利性質;而它和國家電台和電視台又不同,因為它也不為政府的政治利益服務。公法廣播電視媒體必須具有盡可能大的獨立性。在德國的聯邦製度下,各州擁有相對獨立的廣播電視係統,公法廣播電視媒體的財政來源是向聽眾和觀眾收取的節目製作費用,對公法媒體的監督由多個不同機構而不是一個機構進行,此外法律中明文規定了廣播電視媒體在製作節目時具有自主權,正是由於這些機製的存在,才使得公法廣播電視台的獨立性得到了保障。

與這種自主製作節目的權利相並行,公法廣播電視台還必須承擔傳遞信息、普及教育、娛樂大眾的義務。這種義務也要求節目製作者必須保證各種不同意見都能夠得以表達,決不允許單方麵地支持某一些政治立場或是某一種世界觀。在此基礎上,公法廣播電視台的台長作為整個節目的總負責人,也具有相應的獨立性。

公法廣播電視台接受廣播電視委員會的監督,該委員會由來自社會各界的代表組成。這些代表來自議會、宗教機構、工會和企業主聯合會等。此外還有福利機構、青少年聯合會等。這些都是對整個社會都具有重要意義的團體。原則上講,任何一個團體都不應該在這個監督委員會中發揮主導作用,但是實際情況的發展卻與這種理想狀態發生了偏離。

最初,一些政界人士常常為一些批評性的報道非常惱火,這種公法廣播電視體係就成了他們的眼中釘。早在阿登納領導的德國戰後第一屆聯邦政府時期,就曾經有過要對這種公法媒體進行控製的想法。當時政府計劃頒布一個聯邦廣播電視法,並且設立一個由國家控製的電視台。這兩個旨在瓦解各州廣播電視自主權的計劃,都沒有得到聯邦憲法法院的批準。

不過,政治家和各個黨派迅速發現了公法廣播電視體係的薄弱環節,並且把這個弱點加以利用。他們把保證公法廣播電視台獨立性的監督委員會變成了政黨對媒體施加影響的工具,並且甚至通過這個委員會間接操縱這些廣播電視台的人事安排。最起碼在這些電台或是電視台的領導層人選上,常常都是由相應的執政黨決定的。除此之外,廣播和電視的製作費用的數額高低也是由政界人士組成的一個專家委員會協商決定的。這兩個現實情況都和公法電台和電視台的獨立性原則背道而馳。

不過,這種現實也是民主的一個組成部分,因為每個體係都是需要改進的。而德國的新聞和言論自由,則保障了人們可以自由、全麵、批評性地討論這個體係當中有哪些薄弱環節,這些弱點會對民主造成哪些危害。不管怎樣,德國的公法廣播電視係統已經成功地堅持了自己的立場,抵禦了許多來自政界的攻擊。由於節目製作精良,德國的公法媒體在全世界都享有較高的知名度,並且成為很多其他媒體效仿的對象。

新聞自由,或稱新聞自由權,通常指政府通過憲法或相關法律條文保障本國公民言論、結社以及新聞出版界采訪、報道、出版、發行等的自由權利。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聞界采集和發布信息,並提供給公眾的充分自由。
至於官方的信息,政府則有責任和義務根據信息的相關程度和重要性對其進行詳細的分類,以決定哪些信息可以向公眾公開,哪些信息涉及到了國家的機密而必須受到保護,以此來維護本國的國家利益。許多政府服從所謂的“陽光法案”或《信息合法化自由公約》來定義國家利益的概念範圍。

用一整套的法律製度來保障本國公民言論、結社以及新聞出版界采訪、報道、出版、發行等的自由權利,就是新聞自由。

新聞自由源起於歐美等國對於出版自由的爭取,隨著社會演進,新聞自由理論基礎從傳統到新穎,新聞與出版的自由在漫長的演進過程中逐漸發展出完整的權利體係。目前許多民主國家均承認新聞自由的重要性,許多非政府組織(如無國界記者)每年針對世界各國作出新聞自由程度評鑒。隨著科技進步,新聞媒體逐漸突破來自政府的壓力,但也有更多大企業給予新聞業帶來新的挑戰。

新聞自由這一概念是從近代政治經濟學和新聞學中衍生出來的。西方主流的新聞學學術界認為新聞自由的傳統理論基礎包括天賦人權理論、觀點市場理論及民主促進理論,較新的新聞自由理論基礎則為第四權理論。


天賦人權
 
天賦人權學說集大成者盧梭天賦人權,或譯自然權利,基本精神是強調人具有與生俱來的權利,這些權利是人生而有之的,不是別人賦予的,因此絕不應該被剝奪。較係統的天賦人權理論可以追溯到荷蘭國際法學家和哲學家格勞秀士(1583-1645),他提出“自然權利乃是正當理性的命令。”他的追隨者斯賓諾莎(1632-1677)提出,每個人都有天賦的自然權利。這些觀念被英國的政治經濟學者霍布斯(1588-1679)和洛克(1632-1704)繼承和發揚。前者指出:“自然權利就是每個人按照自己所願意的方式運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天性的自由”;後者則對人類的自然狀態、自然權利和自然法做了論證。

天賦人權學說的集大成者是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英法學者提出的天賦人權學說在各自國內的資產階級革命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而天賦人權的倡導者們無不認為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是自然權利中最重要的權利之一。這種觀點在洛克的《人類理解論》和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中得到闡述。在西方國家爭取新聞自由的鬥爭中,“天賦人權”始終是最有力的理論武器之一。

觀點的自由市場

“觀點的自由市場”最早是由英國政論家、文學家約翰•彌爾頓提出的。彌爾頓認為真理是通過各種意見、觀點之間自由辯論和競爭獲得的,而非權力賜予的。必須允許各種思想、言論、價值觀在社會上自由的流行,如同一個自由市場一樣,才能讓人們在比較和鑒別中認識真理。將“觀點的自由市場”理論化的第一人是英國哲學家約翰•斯圖爾特•密爾(1806-1873)。他在《論自由》一書中指出:“我們永遠不能確信我們所力圖窒閉的意見是一個謬誤的意見,假如我們確信,要窒閉它也仍是一種謬誤”。

“觀點的自由市場”以及與之相關的“觀點的自我修正”理論後來稱為自由主義新聞學的理論根基,也是西方新聞自由的理論根基。盡管在1950年代受到了來自美國社會責任理論的修正,但至今仍對西方新聞界產生著強大而持久的影響。

人民主權

人民主權是從天賦人權理論再延伸,也是現代西方民主社會的理論基石,其理論要點就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礎來自廣大人民的同意,任何一種形式的政府如果變成損害人民利益以保障自己權利的政府,人民就有權改變或廢除它,建立新的政府。法國的啟蒙思想家們第一次闡述這一觀點。在這一觀點後來衍生出了著名的“三權分立”原則。

新聞自由對於人民主權原則的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盧梭認為輿論是“法律之外的法律”,任何強權都必須尊重新聞輿論,否則便無法維持其存在。19世紀法國哲學家托克維爾(1805-1859)在論述美國新聞自由時指出:“當每個公民都被授予管理國家的權力的時候,那就必須承認公民有能力對同時代人的各種意見進行抉擇,對認識之後能夠指導他們的行為的各種事實進行鑒別”。

第四權理論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圖爾特(Potter Stewart,1915 — 1985)於1974年11月2日在耶魯大學的一場演講中所提出第四權理論,強調新聞媒體在現代民主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新聞自由係作為一種政府三權(行政權、立法權與司法權)以外的第四權力組織,用以監督政府、防止政府濫權,因此第四權理論又稱為“監督功能理論”。大法官從曆年最高法院判決中分析,認為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目的是為使新聞媒體成為一種製度性的組織,使其能夠獨立於政府之外、具有自主性、免受政府的幹預,易言之,根據第四權理論,新聞自由的目的並不是為了形成一個意見或言論的自由市場;也非將媒體視為政府與人民之間的中立訊息溝通管道;更非為完成個人表達自我。

我把閱讀的自由歸為“第五權”,即公民選擇媒體的權利。如今網絡年代,“第五權”就顯得更加重要。


權利具體內涵與性質

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究竟在權利的具體內涵上是否有所差別?新聞自由究竟有沒有比言論自由給予公民更多的權利,一直是法學界爭論不休的議題。例如在美國的薩克斯比與華盛頓郵報案中,主筆多數意見的斯圖爾特大法官(也是第四權理論提出者)即認為新聞記者跟一般大眾一樣,對於在監獄中的犯人沒有采訪權。但也有學者認為,根據不同的理論基礎所提出的新聞自由權,在內涵上會與言論自由稍有不同,易言之,根據某些理論,“新聞媒體基於新聞自由得享有一些一般人基於言論自由所無法享有的保障”。(林子儀,1992)

依照C•愛德恩•貝克(C. Edwin Baker)教授的區分,美國司法實務界跟法學者理論所曾論及的新聞自由具體內涵,大致可分為以下八項,但並非全部均為美國最高法院所認可:

新聞媒體應有取得政府所控製的資訊或是進入政府所掌控管理的設施,以獲取其所需資訊的權利。例如:進入監獄采訪人犯或進入刑事法庭旁聽之權。
新聞記者為獲取資訊或為報道某事件,有時得不受某些法律規範之權。例如:禁止侵入他人住居的規範,在某些狀況下,記者可以不必遵守的權利。

新聞媒體享有報道損害他人名譽資訊的特別權利。

新聞媒體對於政府的禁止報道命令(gag orders)或其他事前限製措施時,比一般大眾受較多保護。
新聞記者有不受大陪審團偵訊或不需回答大陪審團某些提問的權利。
民事訴訟程序中,新聞媒體得拒絕回答任何關於編輯人員、製作人或出版程序中工作人員心神狀態的質詢。
在非為刑事犯罪嫌疑犯狀況下,新聞媒體有不受政府搜索及扣押之權。
政府為達成一般經濟或社會政策,或為促進訊息傳播多元及公平性,進而對一般媒體或專業新聞媒體所進行的規製,新聞媒體有免受此類規製的權利。

貝克教授將上述八種權利類型的新聞自由權利,依照性質再區分為三大類,這三大類即可概括性地描述新聞自由的權利性質:

防禦性權利

新聞自由作為一種防禦性權利,係指:新聞媒體作為一種社會製度,為維護此一重要製度之必要,主張新聞自由得使新聞媒體免受政府之幹預。新聞自由防禦性質表現在:新聞媒體的免於證言之權;不得搜索、扣押新聞媒體之權;新聞媒體有免受政府為達成一般社經政策或促使傳播多元、公平性而行管製措施之權。

免受政府幹預為各種基本人權的基本特性,然而基本人權的權利基礎在於人性尊嚴;根據第四權理論,新聞自由並非植基於對人的尊重,而是為了發揮監督政府的製度性功能,是一種製度性權利。既然權利基礎不同,防禦性新聞自由的具體內容端視政府采取何種類型的幹預而定,其並非絕對的權利,易言之,倘政府的管製措施係為促進新聞媒體對政府的有效監督(也就是新聞自由的權利基礎),且這種限製比不限製更有助於目的達成,則對新聞自由加以限製即為合憲。

表意性權利

新聞自由作為一種表意性權利(speech rights),係指:新聞媒體有權傳播其所選擇的訊息或意見。新聞自由的表意性質表現在:免於某些禁止報道命令或事前限製措施之權利;即使事實傳達有錯誤,可免受誹謗罪追訴之權利等。

新聞媒體事業所追求的目標一般而言即係將資訊傳達給公眾,倘若政府可用命令禁止報道某些新聞資訊,或是要求新聞媒體在報道或評論前,事先進行自我審查,則新聞自由傳達真實的使命即難完成,於監督政府的理想亦成空談。此外由於新聞媒體在快速變動的社會中擔任傳達資訊的重要角色,倘要求新聞媒體所報道者與客觀事實完全相符,新聞媒體業將耗費過大的成本於查證事實,且誹謗罪可能造成新聞媒體業的寒蟬效應,因此在某些狀況下(美國發展出合理評論原則、真實抗辯原則、真實惡意原則等),新聞自由即包括了使新聞媒體免受誹謗罪追訴的特權。

外求性權利

新聞自由作為一種外求性權利係指:為增進新聞媒體發揮其效能,而給予新聞媒體業的從業人員一些特別的機會以取得新聞所需的資料或資訊。在這個層次上,新聞自由的權利即包括前述新聞媒體進入政府機關,取得政府所掌控資訊的權利、新聞媒體不受禁止侵入他人財產限製的特權等等。

新聞自由表現成為外求性權利即脫逸傳統上人權所屬的防禦權體係,易言之,傳統人權理論中,各種人權係以防禦權為主,但新聞自由之權利基礎倘若采取第四權理論,其作為一種製度性權利,功能即不以防禦權為限。然而,這也是法學界探討、爭辯最為激烈之處。較無爭議的是“新聞媒體為采訪新聞是否有權侵入他人財產”這個問題,一般學說或實務界均不認為新聞自由包括不受禁止侵入他人財產限製的特權,縱使較為偏向支持媒體的學說理論,也認為新聞自由權利與他人的財產權或是隱私權係常處於權利衝突的狀態之中,須在具體個案中個別判斷、權衡何者重要,而非謂新聞自由必然優先。

至於“新聞媒體是否有權近用政府所掌控資訊”這個問題更是爭議連連。在美國,斯圖爾特大法官、貝克教授均認為新聞自由並不包括取得政府所掌握資訊之權,其理由包括:(1)近用政府所掌控資訊對於媒體監督政府之功能而言並非必要,媒體光是取得政府資訊並不足以監督政府;(2)政府所掌控之資訊並非全然皆須公開,縱使給予新聞媒體取得該資訊之權利,亦欠缺相關之標準,恐在事實上造成不可行的難題;(3)是否公開資訊為一種政策決定,應該由立法機關製定資訊公開的相關法令,在憲法層次上而言,新聞自由並不意味著政府有公開所掌握資訊的義務。反對上述理論者則認為:(1)新聞媒體倘有權向政府獲取資訊,則更有利於作出正確的新聞報道;(2)立法機關倘若出現立法怠惰現象,遲遲不願製定資訊公開法規,致使人民無從救濟;(3)取得政府機關所掌控之資訊作為一種積極性權利,並不涉及國家預算、資源的重分配,因此若允許此類型的新聞自由,並不會造成標準模糊、事實上不可行的難題。

受新聞自由保障者

新聞媒體的從業人員-記者、編輯、評論員及專欄作家基於新聞自由,有免受政府幹預,進行采訪、調查、編輯及評論,並使其工作成果呈現給大眾之權利,甚至包括對抗事業主的意誌而為專業新聞報道、評論的權利,不過後者並非憲法上新聞自由的本質而有待立法規定。

新聞媒體事業主的新聞自由權利則包括設置新聞媒體事業、決定營運方針及人事選任管理等權利,但由於媒體係一重要的製度性組織,有學者主張新聞媒體事業主的人事任免權應受到前述理念的製約,以免影響新聞媒體專業人員的新聞自由權利。

國際新聞自由概況

英國:
約翰•彌爾頓是西方新聞自由理念的偉大先驅1694年之前,英格蘭的都鐸王朝一直施行嚴格的出版物許可製度。一切出版物都必須擁有政府頒發的許可才可以順利出版。這一製度是英國國王亨利八世於1530年設立的,聲稱設立該製度的目的是抑製“誹謗、惡意、宗派、異端”。在此前50年的英國內戰中,約翰•彌爾頓在他的小冊子《論出版自由》裏激烈的反對並嘲諷政府對出版物進行審查的許可製度。他寫到:“一方麵,欠債者和瀆職者可以悠哉遊哉的逍遙法外,另一方麵,無傷大雅書籍則不得不被人在標題中加入一個虎視眈眈的獄吏。”盡管彌爾頓的言論在當時並沒有起到多麽顯著的作用,不久之後他的《論出版自由》卻被當作新聞自由誕生路程上的一個裏程碑。

彼時的英格蘭施行嚴厲的《誹謗法》,對人民批評政府的言論予以鎮壓。英國皇家的“星法院”規定國王的權力至高無上,任何對國王的指責都是被禁止的。《誹謗法》並不保護講真話的人,因為其使命就是禁絕一切對政府的批評。“星法院”在1641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之後被撤銷,但是國會在1643年又製定了新的新聞檢查法,規定未經檢察官的審查批準,不許印發任何書籍和小冊子。在1647年又先後發布《印刷限製令》和《印刷令》。斯圖亞特王朝複辟後,1662年查理二世再次頒布印刷品檢查法,強化對輿論的控製。在檢查製度下,許多人因言獲罪,受到人身迫害,或者僅僅因為法官一時的脾氣而被罰款或入獄。 1689年的《權利法案》是英國最重要的憲法性法律,該法第9條規定:“國會內之演說自由、辯論或議事之自由,不應在國會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彈劾或詢問。”這雖然隻是就議員在國會的言論的特許權的規定,但是連同法案中規定的人民請願權,可以認為是在憲法上最初就言論自由做出的規定。1695年,《檢查法》被廢除。

不過這距離英國獲得真正的新聞自由還有100多年的時間。1712年,國會通過《印花稅法》,規定對報紙、小冊子、廣告和紙張都要征稅,統稱為“知識稅”,為此報紙必須要在政府登記備案,以方便管理,同時還加強對誹謗罪的懲處。直到1850年代陸續廢除各項知識稅,新聞自由才被認為正式在英國確立。

然而經過以彌爾頓為代表的自由主義知識分子長期的努力和奮鬥,新聞自由還是在工業革命期間的英國得以實現。新聞媒體被譽為“第四權”,其他三權分別是國王、議會和教會。從此,新聞媒體在西方國家民主化的進程中開始發揮重要作用。

法國:
法國雖然在15世紀末就出現了近代報刊,但是新聞出版始終是王室的特權。這個行業由王室絕對控製,不許其他人隨意染指。國王和王室卻可以將這一特權授予他人,獲得授權者必須保證不違背王室的一切規定且要交納各種稅金。國王認命“新聞出版檢查官”對全國的所有出版物進行預先審查。在17世紀,這種檢查官共有300多位。

英國知識界爭取新聞自由的鬥爭對法國產生了影響。進入18世紀,法國的新聞自由思想通過孟德斯鳩、盧梭等啟蒙思想家的著作得到充分的闡釋和傳播。在1789年法國大革命期間,各等級、各階層紛紛上書要求新聞出版自由。而雅各賓派的羅伯斯庇爾則是世界新聞史上第一位闡發新聞自由立法的政論家。他主張:借助語言、文字和出版物來表達自己思想的權利是不能以任何手段來加以束縛和限製的;法律在任何時候都不應該對人們表達自己的意見的行文予以處罰;立法的目的是保障爾不是處罰。

著名的法國《人權宣言》在其第11條中規定:“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應對濫用此項自由負有責任。”這個條文成為後來許多國家憲法和國際人權公約參考的典範。

拿破侖時代是法國曆史上新聞自由狀況最為惡劣的時期但是,法國的新聞自由製度並沒有隨著這個具有憲法效力的法律條款的誕生而確立,而是隨著法國革命、複辟的曲折進程而經曆了逾百年的磨難。1793年,執政的雅各賓派對反對派的報刊實施無情的鎮壓;拿破侖執政後,查封了全部反對派的報刊和獨立黨派的報刊。他設立了一個名為“新聞辦公室”的機構,專門處理報刊出版的日常管理事務。拿破侖有一句名言:“一張報紙可抵三千毛瑟槍。”法國新聞學學術界認為,拿破侖統治時期是近代法國新聞出版業所處環境最為惡劣的時期。其後,複辟的波旁王朝設立《欽定憲章》,表麵上保護新聞自由,但不久又拋出《七月赦令》,宣布全麵停止新聞自由。在此之後幾十年內,隨著複辟勢力和革命勢力力量的消長和反複,新聞檢查製度也時而取消、時而恢複。

法國新聞自由的確立是以1881年7月29日《新聞自由法》的公布為標誌的。該法承接了《人權宣言》的規定,全麵否定了先前與新聞自由相衝突的所有做法,特別是預先檢查製度。該法還規定,判斷新聞出版活動是否合法應當由法院而非政府來裁決。法國的《新聞自由法》還詳列了事後處罰的規定,對媒體的教唆罪、誹謗罪、妨害公共秩序罪行為予以追懲。

然而《新聞自由法》所規定的新聞自由長期以來僅僅局限於印刷媒體,廣播電視仍長期由國家控製。這一狀況直到1980年代才得以改變。1981年社會黨上台後,通過法令允許建立私人廣播電台,放棄國家對廣播電視媒體的壟斷。至此,法國獲得曆史上最充分的新聞自由。

美國:
殖民地時期北美的第一張報紙被稱為“權威報紙”,意指該報紙由英國的殖民政府出版發行,是殖民政府名副其實的傳聲筒。第一張定期出版的報紙是《波士頓新聞信》,出版人是約翰•坎貝爾,從1704年起每周發行一次。殖民地時期的報紙發行機構不是郵局,就是政府,因此此時的新聞界很難挑戰政府的權威。

殖民地時期的第一張獨立的報紙是詹姆斯•富蘭克林在波士頓發行的《新英格蘭報》。該報誕生於1721年。幾年後,詹姆斯•富蘭克林的弟弟本傑明•富蘭克林買下了費城的《賓夕法尼亞公報》,這張報紙是殖民地時期報業的佼佼者。

在這一時期,創立報紙是無需經過當局許可的。報紙可以自由發表言論,但是卻有可能因宣揚不利於當局的言論而被政府以“誹謗罪”或“煽動罪”加以指控。“新聞自由”這一概念之所以能夠被明文寫入美國憲法,最早可以追溯至1735年發生在紐約市的聯邦政府訴約翰•彼得•曾格案。曾格的律師安德魯•漢密爾頓聲稱無論如何,傳播事實都不能構成誹謗。在他精彩的辯護下曾格被無罪開釋。盡管有曾格案作為先例,其時的聯邦政府仍然聲稱他們有權力將那些宣揚不合時宜觀點的報刊所有者關進監獄。

在美國獨立戰爭中,領導者們將新聞自由作為他們致力於爭取的權利之一。1776年的《弗吉尼亞權利法案》宣稱:“新聞自由是一切政治自由的基石,任何一個民主政權都絕不應妨礙這種自由。”與之類似,在1780年的《麻薩諸塞憲法》中規定:“新聞自由對於保障一個國家其他自由而言必不可少。在新的聯邦政府中,這一自由不容妨害。”以此為基礎,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正式規定,國會永遠不許製定妨害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法律。新聞自由製度在美國正式確立。

1931年,在“尼爾訴明尼蘇達案”中,美國最高法院依據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做出有利於媒體的裁決。類似的案例還包括:

“聯邦政府訴紐約時報案”中,最高法院裁定批準《紐約時報》刊登“五角大樓文件”。
“蘇利文訴紐約時報案”中,法院裁定:任何誹謗罪名的成立都必須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即所謂的“誹謗”內容不符合事實,且所謂的“誹謗者”行為的目的就在於有意詆毀某個人的聲譽(真實惡意)。

特例:
 
第三任美國總統托馬斯•傑斐遜說:“如果政府和報紙兩者之間隻能有一個存在的話,我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後者。”在美國憲法確立後不久的1789年,其時的執政黨聯邦黨試圖通過《外僑和通敵法案》來扼殺媒體對政府的批評。這一舉動受到廣泛的反對,對聯邦黨的執政產生了極為消極的影響。托馬斯•傑斐遜是法案的反對者之一。傑斐遜在1800年的美國大選中當選為總統。當選後,他赦免了所有因該法案而被捕的人。在就職演說中,傑斐遜反複強調自己對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支持:“如果我們當中有人試圖解散我們的聯邦政府或者摧毀我們的共和製政體,就讓他們在真理可以自由的修正謬誤的環境中如紀念碑一般靜默吧!”
《1917年反間諜法》和《1918年反煽動法》規定,政府可以在戰爭時期對媒體進行一定程度的限製。對於“以背叛、褻瀆、侮辱、詆毀的語言攻擊美國政府或美國憲法或美國軍隊”的言行,可以被處以至多20年的徒刑和1萬美金的罰款。在1919年申克訴聯邦政府案中,最高法院做出了對這兩個法案有利的判決,製定了“明顯而即刻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的衡量準則。1921年,國會廢除了這兩部法案。在1969年的“布蘭登堡訴俄亥俄州政府案”中,“明顯而即刻危險”準則被相對比較寬容的“即行的非法行為”準則所替代。
1988年的哈索伍德學區訴庫米爾案中,最高法院裁定:“任何一所學校都有權對於刊載在校刊上的具有爭議性的文章予以事先審查和撤銷。”
近些年來,網絡媒體的迅速崛起使得美國對新聞自由的界定顯得更加困難。因發表於網絡上的言論通常過於開放而很難得到有效的把關和控製,其可能產生的後果也很難預料。這一切都使得“新聞自由”這一概念顯得更加含混。

印度:
印度憲法中並沒有明確的提及“媒體”這一概念。印度的媒體以憲法第19條第一款“所有公民都有言論及表達的自由”的規定來界定其所享有的自由。

然而,該條目的第二條款也規定政府有權廢除第一款所賦予媒體的自由。該款還規定,賦予或廢除媒體自由的主體隻能是法律或國家,其判斷的依據是看媒體是否損害了“印度的主權獨立與完整、國家安全、良好的國際關係、公共秩序、傳統禮法、傳統道德”,以及媒體是否“蔑視法庭、蓄意誹謗或教唆犯罪行為”。

印度有許多法律限製新聞自由,比較嚴厲的包括《國家機密法》和《反恐怖主義法》。《反恐怖主義法》規定,如果警察或軍隊懷疑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與恐怖分子或恐怖組織有所接觸並威脅到了國家安全,警察或軍隊便可以將此人投進監獄。這便在很大程度上限製了新聞從業者對新聞源的利用,迫使新聞記者隻能使用更加“安全”的新聞來源,比如政府方麵提供的信息。這自然對媒體運行的效率產生了消極的影響。

其他國家:

在其他國家,值得注意的是瑞典於1776年製定、後來經過多次修改的《出版自由法》。這部憲法性法律不僅較早確立了新聞自由,而且對於政府行為做出了相應的義務性規範。至於資產階級革命發生較晚的國家,如德國、日本,在19世紀中後期相繼在法律上承認新聞自由。

在德國,1849年、1871年憲法都有保障公民表現自由的條款。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魏瑪憲法》在第118條規定了表現自由,並規定政府不得對報刊進行檢查。但是希特勒上台後,這些權利又蕩然無存。納粹德國將新聞媒體當作宣傳法西斯主義的工具。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基本法》第5條完整的規定了“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至此德國的新聞自由正式確立。

日本明治維新後,1889年《大日本帝國憲法》規定:“日本臣民在法律範圍內,有言論、著作、出版、集會和結社之自由。”但是這部憲法的基礎是天皇主權,公民權利出於天皇恩賜,而不是自然權利。天皇一道命令就可以限製或取消。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和戰時陸續頒布《新聞紙發行條目》、《新聞紙條例》、《新聞紙法》等一係列禁令,嚴密控製新聞出版。戰後占領軍當局(同盟國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迅速廢除了這些禁令,使日本媒體擺脫了政府控製,經過占領期間的一段新聞統製後,逐步走向自由化。

新技術與新挑戰

新的現代化的傳播技術正在逐漸取代傳統的信息傳遞方式。幾乎每一種傳統媒體和信息傳播方式都開始采用更加先進的科技,使得新聞從業人員能夠更加高效的從事采訪和傳播工作,捍衛“新聞自由”。以下幾個例子可以說明這一現狀:

地麵電視 v.s. 衛星電視:地麵電視係統相對比較容易管理和控製。衛星電視由於其傳播的內容可以非常輕易的傳出國界範圍而顯得更加難於操控。例如,阿拉伯語媒體卡塔爾的半島電視台的傳播訊號就經常超越國界,在更廣的範圍內報道關於其他國家的爭議性新聞。然而,由於衛星訊號接收裝置越來越廉價,安裝也越來越簡易,對於各國政府而言想阻斷外國衛星電視訊號在本國境內的傳播顯得尤為困難。
基於網絡的出版技術 v.s. 傳統出版技術:傳統的報紙雜誌的出版主要依賴硬件資源和其他辦公,例如場地、印刷設備等等。這些硬件資源非常容易受到攻擊。與之相比,基於網絡技術的出版係統處於一種“無形”的狀態,可以在全球範圍內進行跨地域的管理。
網絡電話 v.s. 傳統電話:傳統的電話技術非常容易被竊聽和記錄,而現代化的網絡電話技術則由於采用了複雜的加密技術,可以有效的防止被第三方竊聽。隨著網絡電話技術越來越多的被新聞界所利用,政府對信息傳播的控製將越來越困難。
通常,政府方麵也不斷的發展新的科技手段作為對新聞界高科技化的回應。然而由於新聞界傳統的反應敏捷的特征使得在發展高科技問題上,媒體往往要比政府的步伐快一些。新聞界不斷的采用更加新穎的現代技術,以適應網絡時代捍衛新聞自由的需要。

由於各種新興技術的發展,新聞媒體傳統上來自政府的壓力逐漸被突破。然而新聞媒體在現今社會中除了報道政經消息外,各類生活或是產業消息也麵臨許多新的挑戰,許多富可敵國的大企業麵對新聞媒體的不利報道,以抽廣告方式加以抵製、不斷興訟以阻礙負麵報道的出現(參照針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甚至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記者財產等方式來對付媒體。此外,由於媒體仍然屬於商業體係的一環,其營運狀況也攸關是否能承受各種置入性行銷、廣告新聞化的誘惑,進而堅持新聞媒體專業性的抗壓力。


(資料來源:中外文報刊選讀。謝盛友  整理 編輯)

(謝盛友:歐洲《European Chinese News》出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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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德國百姓看言論自由和媒體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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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國的基本法中明確規定:言論自由屬於人的基本權利。也就是說,在德國——這個民主的國家裏,言論自由就如同吃飯、睡覺一樣理所應當。而當某件事成為“理所當然”的時候,人們是否還能意識到它的意義和重要性呢?就此,德國之聲記者隨機采訪了一些德國人,以下是第三集。

Olaf 技術人員


Bildunterschrift: Großansicht des Bildes mit der Bildunterschrift: Olaf
“言論自由就是在不傷害別人的情況下,發表自己的言論。就我的理解,人在享有這一權利的時候,不用有任何顧慮,也沒有什麽限製。但在別的國家就不一樣了,因為別的國家不像德國這樣對言論自由如此開放。通過民主製度、政治上的措施和全民的理解,言論自由才得以保障。但是德國媒體的可信度在我看來是零,它們都是一麵之詞,毫無言論自由,完全隻是詞藻的堆積。現在已經沒有勇敢的記者,能就某些事情仗義執言,不怕得罪人。而我之所以認為現在的媒體都隻是詞藻的堆砌,是因為它們隻報道他們想報道的、能讓自己日子好過的話題。”

Rau太太


Bildunterschrift: Großansicht des Bildes mit der Bildunterschrift: Rau
“言論自由對於我來說有很多意義, 比如民主,可以說,為此我生活在德國。 我對言論自由的理解就是人們一直能夠在任何時間裏表達自己的觀點, 不管這個觀點是不是和別人對立。 當然,有時候我也會保留自己的觀點,並且先思考一下。因為我不能肯定那些即興的想法是否正確。事物都有兩麵性,我也必須理解為什麽別人會有不同的想法。 言論自由對我來說當然也有界限, 比如我去國外旅遊,由於我不了解那裏的文化,也不知道那裏是否和德國一樣的民主,所以說話時要小心。 上次我去以色列旅遊,就先觀察了一下那裏人們的言行舉止。在德國,我從來沒有被限製表達我的想法,不過要是遇到不像我這麽好接觸的人或者外國人時我都會比較小心。當然人們生活在這個國家裏,也不是為所欲為,應該遵守法律。 我每天都看報紙,晚上還會看電視裏的新聞,對於媒體的報道我認為百分之九十都是真實的,但是偶爾也覺得有些報道比較過分,不能肯定它的真實性。”

匿名 接待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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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的理解,言論自由就是人可以自由地言論,這也是民主的一種體現。人們自由的生活,自由的行為,人們的言論自由也被賦予了合法性。

能夠說出自己的想法,是人的一種最基本需求。不然怎樣呢?比如以前在東德地區、蘇聯和保加利亞,人們都不能自由地說出自己的看法,最好的例子也許是前民主德國,在那裏,人們不能發表對政府的個人觀點,如果有人說了,他就會被抓到監獄去。而在西德,自聯邦德國建立以來,言論自由就是基本法中的一項規定。在日常生活中,我們要注意的是怎樣表達自己的想法。如果有人站在我麵前,並且顯得不是那麽友好的話,我當然也會有所顧慮,因為我不知道他會對我做出何種反應。在這種情況下,言論自由會受到一定的限製。所以真正的言論自由還是要關起家門說的。對於德國的媒體,我覺得報紙還是值得人們信任的,電視裏的那些新聞也有它的道理。如果說,人們完全被媒體欺騙了,對此我是無法想象。其實仔細想想,有些媒體的報道可能是假的,當然也有謊言。”

Peter 高級麵包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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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是民主賦予的權力,相比那些被獨裁統治的國家,這是德國的優勢。我生於1944年,在當時的統治下沒有言論自由可言。當然,現在的德國人可以很自豪了,因為我們生活在一個自由的國家裏,人們可以自由地表達自己的觀點。但是,我們從屬於這個國家的法律,自由的國家也需要有法律的約束。在我這麽多年的生活中,可以說還沒有遇到言論自由被限製的情況。而對於媒體的言論,人們則應該學會分辨,因為有時候媒體報道的內容隻有百分之五十是真實的。但盡管如此,媒體還是應該享有自由,並且不會遭到封殺。這才是一個自由的國家。”



廣治

謝盛友 回複 悄悄話 ZT:

在德國的基本法中明確規定:言論自由屬於人的基本權利。也就是說,在德國——這個民主的國家裏,言論自由就如同吃飯、睡覺一樣理所應當。而當某件事成為“理所當然”的時候,人們是否還能意識到它的意義和重要性呢?就此,德國之聲記者隨機采訪了一些德國人,以下是第二集。

Alexandra 大學新生


Bildunterschrift: Großansicht des Bildes mit der Bildunterschrift: Alexandra
"不管怎麽說,言論自由都是很重要的,它關係到生活的方方麵麵。人們可以自由地對政治、教育製度等等發表自己的言論。就我的理解,隻要在不傷害或者謾罵別人的前提下,言論自由是沒有界限的。我一時不能回想起我自己的言論自由受到限製的事情。在德國的法律中規定,人民是享有民主的。如果和世界上其他國家相比較的話,比如在俄羅斯,人們就不能自由的表達他們的想法,如果他們說了什麽不該說的,可能就會進監獄。這樣的事情在德國是不會發生的吧。對不同的媒體來說,可信度也是不一樣的。我覺得報紙的可信度已經很高了,電視中的報道卻不全是可靠的,但是我想,那些公法媒體或國家電視台中的新聞還是比較可信的。"

Hans 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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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言論自由意味著我能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想法,同時也意味著'個人權利'和'他人權利'之間存在著一條界線。就是說,我們不能用言語傷害他人或說與事實不符的事情。這是言論自由的前提。不過,幸好我的言論還沒有受到過限製。理論上,這種言論自由的權利是受到德國基本法的保護的,可問題是,這種保護如果體現在現實中。像我所說得那樣,我沒有經曆過言論受到限製的事情,但在某些情況下,這種權利是會被削減的。這也是合情合理。德國的媒體還是有很高的可信度的,但也還是會存在人為的操控。媒體的報道不應該隻是一麵之詞,而應該是多方麵多角度的。所以我認為,人為的操控也不會造成太大的危險。"

Verena 辦公室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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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的言論自由是我可以明確、自由的表達對政治、社會和文化生活中的看法,而不用害怕會遭到報複。總得來說,我認為言論自由的界限就是不要攻擊、中傷到別人。但是有時候人們會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不得不越過這條界線,比如,如果某個政府做了明顯不公正的事情, 而人們為了反對這樣的政府則會采用一些比較激烈的言辭,用於發表自己的意見,有時甚至會用侮辱性的語言。但這可能會是很有效的方法。我個人的看法是,人們在享有言論自由的同時一定要控製自己的情緒,不能感情用事。人們既要盡量明確地、客觀地表達自己的看法,也要考慮到別人的感受,不要一上來就攻擊、冒犯他人。"

Adrian 大學生


Bildunterschrift: Großansicht des Bildes mit der Bildunterschrift: Adrian
"這是一種成就,是人們經過很多的鬥爭才爭取到的權利。從法國大革命開始,人的言論就不再受教會的控製了。因此在歐洲,言論自由有著很豐富的含義。根本來講,言論自由是沒有界限的,人們可以自由地表達看法,並可以加以評論來說服別人。但是不要傷害別人,比如少數群體或者有宗教信仰的人。雖然我們有權力表達自己的觀點,但是可以使用一些比較友善的語言。在德國的主流文化中,並不存在對言論自由的限製,所有的人都在說著自己的想法。從歐洲、甚至從全世界來看,德國在這方麵都是做得很不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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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治

元好問 回複 悄悄話 "新聞自由最簡單的解釋,你有錢就可以自己辦電視,辦報紙,說你自己的話" --- 我沒有錢辦報,難怪沒有自由.
美國小飛刀 回複 悄悄話 不知道作者是小孩還是大人,新聞自由最簡單的解釋,你有錢就可以自己辦電視,辦報紙,說你自己的話,當然要賣得出去!

在中國你可以嗎? 其他的理由都牽強附會,不足為由!
風中秋葉 回複 悄悄話 中國的新聞自由要真的足夠,奶粉門可能早就曝光了。
sydney-boy 回複 悄悄話 在民主國家裏,記者是最令人著迷的職業之一?
不見得吧?我生活在英語國家裏,我身邊很多老外不是這樣想的,希望寫的或者說的這些人不要這樣意淫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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