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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彩色的德國黑白辨析

(2008-03-02 11:08:35) 下一個



華人彩色的德國黑白辨析

作者: 謝盛友

據說陳冠希向來是香港的潮流指標,脾性火爆,口不擇言,陳冠希的緋聞女友多得一籮筐。明星們的不雅私生活被曝光,他們內心充滿痛苦,這證明他們的行為侵犯了自己內心的道德律,也傷害了社會道德價值觀。影星裸照恍如病毒般在網絡世界迅速散播,衝出亞洲、走向世界。轉載不雅照片的網站,也是豔照門事件擴大化的重要一環,它們並不會著力刪除這些不雅圖片,因為這些圖片會帶來點擊率,而點擊率正是網站的生命力。

名人與普通人一樣,都享有被尊重的權利。讓人的私生活歸私生活,讓名人的言行歸名人言行,這才是社會不能退讓的道德底線。

關於華人公眾人物的道德問題,華人媒體界很多專家已經給予評點,我深居南德小鎮,隻想換位思考,談談德國人如何看待公眾人物的權, 如何掌握新聞自由的度。

我想,西方其他法治國家情況大致應該與德國一樣。法律(德文:Gesetz)最高,條例(德文:Verordnung)其次,指示(德文:Hinweis)第三,暗文(德文:Geheimpapier)墊底。法律和條例已經具備完全法律的效力,非執行不可。法律和條例是我們一般的民眾可看得到的,而指示或暗文,我們一般人看不到,並且執行者就有很大的空間。
在法治國家裏,法官判案根據法律或條例,若沒有這兩者,就找法院以前的判決判例。前人法官的判例可以被視為法律的效力。
一個國家的憲法是最高法,是人權規範,從最高法引申出很多詳細的特殊法,而在司法操作過程中,特殊法優先於普通法。

德國最高法院1999年12月 1日就公眾人物權(名人權) 作出如下判決(BGH, Urt. v. 1.Dezember 1999 - I ZR 49/97  ):
公眾人物有權享受肖像和名字的保護,這種保護不僅僅是精神層麵上、也包括經濟層麵上的保護。任何未經許可而濫用公眾人物的照片或名字,均屬違法, 濫用者將受到刑法追究。
公眾人物的保護主要根據基本法第一、二條,以及民法典的第823條。民法典第874條主要規定,名人受損害後的賠償。
早在1987年10月13日,德國最高法院就對名人名譽的保護作出了判決(BGH, Urt. v. 13.Oktober 1987 - VI ZR 83/87  ):主要對名人聲音的保護。

1971年,德國的一部長篇小說《摩菲斯特》(Mephisto)經幾年之久的法律爭議後,德國憲法法院判決予以禁止。小說幾乎毫不掩飾地描述已去世的演員格隆德根斯 (Gustav Gruendgens)在納粹時代的表現,
而聯邦憲法法院的法官認為格隆德根斯的名人權(Persoenlichkeitsrechte)高於藝術自由。這本書因禁而紅,而經典:它在德意誌民主共和國始終能夠買到,先後出了6版。1981年後,在聯邦德國也重新開始銷售。

媒體當然有自由,但是,假如有人在在長篇小說裏、電影裏或者戲劇裏發現了自己的存在,從1971年這個案子以來,這類事情就經常地走上了法庭。司法的天平往往偏向於名人權的保護。

最近幾年裏,德國各出版社的法律部可是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忙得多。世界最大的出版集團RANDOM HOUSE(倫道姆豪斯)德國分社司法部主任德雷森(Rainer Dresen)說:“起訴越來越多了。”

起訴的高峰突出反映在兩個判決裏:2004年,歐洲人權法庭的所謂“卡洛琳判決”(Caroline-Urteil)對針對名人的報導作出了明確的局限性規定。2007年秋,再次出現了最高法院在德國禁書的事情:聯邦憲法法院禁止比勒爾(Maxim Biller)的長篇小說《埃斯拉》(Esra)繼續傳播,因其侵犯了他人隱私權:作家的前女友在這部小說的主角身上發現了她自己的身影。這本書被禁,法院還判作家支付給原告5萬歐元精神賠償費。

對公眾人物權的保護問題,國際上的看法千差萬別。未經授權的傳記《地下室少女 --- 娜塔莎坎普施的故事》(Girl in the Cellar --- The Natscha Kampusch Story)可以在英國,但不得在德語區出版。英國衛報戲稱這是“ 走出地下室變成暢銷書” 。2006年,法蘭克福州高級法院禁止電影《羅騰堡食人者》(Der Kannibale von Rotenburg)放映。前些年因與被食者配合著食人而轟動一時、2004年被判處8年半監禁的麥維斯 (Armin Meiwes)於是免於一場折磨:一部電影裏反映的一個人的生活和罪行跟他的人生和罪行一樣。盡管如此,這部電影在著名的西班牙西特格斯島的卡塔蘭電影節放映。據媒體報導,有一名觀眾在看電影過程中暈倒,但這部電影卻獲得了最佳導演和最佳男演員兩項大獎。

2008年2月26日,柏林中級法院發布對描述麥維斯生平的《食人者采訪錄》的緊急停發令。盡管這本書是跟食人者本人合作寫出的,但家屬親人們覺得細節的發布侵害了他們的隱私權。

在保護名人權方麵,德國在國際上居於中間。科隆大學媒體和傳播學院帕勒爾 (Karl-Nikolaus Peifer)教授說:“ 法國對私人生活La Vie Privée的保護明顯強得多,私人生活在那裏是完全的禁區。“ 記者魯梯厄(Airy Routier)現在甚至麵臨監禁的危險,因為他向 《新觀察家》(Nouvel Observateur) 報導了一個手機短信的事:法國總統薩科奇在新婚前幾天給他的前妻發了個短信,請求她回家。對此,法國總統對這個雜誌提出了偽造和傳播假信息的起訴。

這方麵,美國要自由得多,在那裏,“表述自由” (Freedom of Expression)幾乎能用來保護一切,包括個人間的仇恨對罵、色情文件或者否定納粹幹過大屠殺的事。
帕勒爾說:“ 用名人權保護這個工具,在美國很難做出什麽事情來。”

出版業法律專家德雷森對這種情況給予充分的證實,“我們的美國同事對德國現狀已經感到非常驚訝了。”對目前洶湧的起訴浪潮,他則認為很難做些什麽,“隻能希望時代精神能重新偏向藝術自由和新聞自由,反對那種以緊急停發為樂的行為。”

(以上部分資料根據Oliver Samson的德語文章Kunst gegen Persoenlichkeitsrechte摘譯。)

在我們的人類社會,絕對的自由是沒有的,講人權不能跟犯罪混在一起。講新聞自由總得有個度,對人必須給予起碼的尊重。

寫於 2008年3月2日,德國班貝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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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穆紫荊 回複 悄悄話 各人關注各人的份內事這個世界會安靜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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