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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調查胡紫薇(2)

(2008-02-06 11:03:04) 下一個

無罪推定:調查胡紫薇(2)

作者:謝盛友

張斌是魔鬼,審判張斌是上帝的事,我們沒有這個權力。

我過去是,今天是,將來仍然是我一貫的觀點,法律是要被信仰的,不公正的法律在被修改、被廢除之前是要被遵守的。
胡紫薇刑不刑法?刑124條嗎? 所以我們要上課討論。
上一課有些同學說,胡不過隻是在不適當的場合,發表不適當的言論,或者是喊了不適當的口號, 平靜了,應該放人。…… 如果德國的電視主播利用職權,公開在電視台高喊“希特勒萬歲”,打斷電視台節目播放,怎麽辦? 那肯定應該被撤職,並接受調查,該判刑就判刑。……
怎麽這麽耳熟?我們的“偉大正確”真的英明偉大,教育如此成功。不是嗎?“民主是個好東西,但是,民主是不適合我們中國人的東西!”“法治是個好東西,但是,法治是資產階級的東西,也是不適合我們中國人的東西!”
過年啦,恭喜!“偉大正確”教育成功!

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是現代各國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最重要的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一項基本人權,也是聯合國在刑事司法領域製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標準之一。
無罪推定是一種典型的直接推定,無須基礎事實即可證明無罪這一推定事實的存在。換言之,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由控訴一方承擔,被告人不負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

1948年12月10日,無罪推定原則在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這一聯合國文件中被首次得以確認。該宣言第11條(一)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2款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任何被指控實施犯罪的人在依法被證明有罪之前應被假定為無罪。

1996年3月,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雖然該規定中沒有出現“推定”或“假定”無罪的規範性表述,但卻含有無罪推定的精神。同時,在該法第162條第(3)項中還相應規定了罪疑從無原則,即:“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的無罪判決。”

罪不罪胡紫薇?還是“疑罪從掛”?(難道胡紫薇的案子永遠被掛在那裏?)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做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誰定罪胡紫薇,誰舉證胡紫薇?
在刑事訴訟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隻能是控訴機關,控訴機關必須用確實充分的證據來支持其對被告人的指控,而被告人不負有舉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該原則的核心理念,就是要求控訴機關證實被告人有罪而提供的證據,必須超出合理懷疑的程度,控訴機關不能通過法定的犯罪推定降低證據的標準。

無罪推定原則是指任何人在沒有經過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終確認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視之為無罪。其基本含義有以下兩個方麵:
(一)如何確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提供證據並且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的責任應由控訴機關或者人員承擔,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協助控訴一方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的責任,對於控方的指控享有保持沉默的權利。
(二)如何對待在法律上被定罪之前的無罪人。不得隨意決定追究個人的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既使是因為現行犯罪而被拘捕的,在依法審判確認有罪之前,也不能把無罪人當作罪犯對待,特別是不能采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搜集證據,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格尊嚴。一切限製或剝奪人身自由、損害財產權益的強製措施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格限製,把可能造成的損害減少到最低限度。

今天過年,行筆到此,想起我們中國人的黑色幽默: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

寫於 2008年2月6日星期三, 德國班貝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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