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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人排外?

(2008-01-18 01:38:51) 下一個

德國人排外?

謝盛友

人性本身自私。沒有人不顧及自身的利益而照顧他人的利益。雷鋒是人造的神話。

人,帶有十足的動物本性:先顧自己,再顧家人,再顧自己所屬的群
體,再顧及社會。

自私並非錯誤。問題是,維護自己的利益的同時,不能破壞他人的利
益;如果破壞了,那麽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就很難維持平衡,族群與族
群之間就很難維持和平。於是,人會吵架、打架,族群會衝突、乃至
打仗。一定範圍的同種族群,由於生活習慣一樣,在認同一定的文化
基礎上,慢慢地聯合起來,乃至組成今日的國家。國家為了人與人之
間的平衡,設立了一定的規矩、規章,乃至法規、法律。然而,由於
法律也是人製定的,法律也是自私的。也就是說,法律是為一定的族
群服務的。

德國是一個十分講求法治和人權的國家。我在上德國憲法史時問我的
教授,如何理解“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這
類的話語。他毫無掩飾地說,憲法講的是人與國家的關係。人與人的
關係則由眾多的私法規範。憲法裏所謂人的基本權利,是超越國家
的。也就是說,隻要是人,不論他(她)生存在哪裏,都應該享受這
些基本權利。你在你的族群裏,你的尊嚴不可侵犯;你到別的族群
裏,你的尊嚴同樣也不可被侵犯。

問題很複雜。一定的族群為了一定族群的利益,又設立了一大堆憲法
以外的法規,以維護本身族群的利益。比如,勞工法、外國人法、社
會福利法,等等等等。這些是特殊法,而憲法是普通法。任何社會、
國家裏,特殊法優先於普通法。也就是說,普通法要服從特殊法。有
人戲弄“法律越大越不管用”,實在不無道理。

如果明白了上麵所述,你也應該明白了,德國為什麽有外國人法限製
外國人居留,有德國勞工法限製外國人工作。

所謂仇外就是仇恨外族人。仇恨或表現在內或表現於外。前者就是我
們常說的“恨在心裏”;後者是指以一定的行為侵犯外族人的利益。
任何族群都不願意外來族群侵犯他們的權益。這是鐵的規律。

就象上海人不願意蘇北人來侵犯他們的利益一樣,日耳曼人也不願意
他族人來侵犯他們的權益。因此,仇外是時時有之、處處有之、人人
有之的。如果哪個政治家說:他不仇視外人,他的國家不仇視外人,
那才是天下最大的謊言。有智慧的政治家應該采用一定的辦法、措施
來平衡人與人的關係、族群與族群的關係、人與社會的關係、社會與
國家的關係、國家與國家的關係,以致於人與人不衝突、族群與族群
不衝突、人與社會不衝突、國家與國家不衝突。

毫無疑問,中國人仇外、美國人仇外,德國人當然也仇外。

關於日耳曼人的種族主義和仇外,過去,不論是一般的德國民眾還是
政治家,寧肯相信,那是被媒體誇張了,尤其是被外國媒體誇張了。

然而,1998年1月底,勃蘭登堡州州長施童裴(Stolpe)想看個究
竟:到底他們州裏的小孩陷入種族主義有多深。於是,他親自到一所
中學,親身與學生交談有關種族歧視的問題。這會兒,州長感到驚訝
了。一個剃光頭的中學生對著州長咄咄逼人地說:我就是極右份子;
那些外國人都搶走了我們德國人的工作位置。話音剛落,掌聲如雷。
教室裏大約有80個學生,超過半數的學生支持這位光頭同學。

根據《明鏡》周刊最近所做的民意調查顯示:有關“在德國的外國人
太多了?”這個問題,65%的人回答“是”;而隻有29%的人回答
“不”。有關“是否外國人依靠德國人生活?”這個問題,55%的人
回答“是”;而隻有37%的人回答“不”。有關“是否外國人搶走德
國人的工作位置?”這個問題,48%的人回答“是”;而隻有46%的人
回答“不”。

為什麽東德的年輕人比西德的更恨外國人?根據調查,從92年至現
在,在東德地區頻繁發生的毆打外國人、燃燒難民營的仇外事件大多
數是14歲至18歲的年輕人幹的。東德的年輕人從來就沒有學過什麽是
民主。他們也沒有體驗到民主是什麽東西。東、西德統一後,與自己
的父母一樣,他們麵臨的現實與想象的相差太遠。

過去他們想,統一後的德國不說是遍地黃金,至少應該是每個德國人
都有工作,而不應該有外國人。

另外,東德社會主義時期的小孩,由於父母都工作,白天的多數時間
都在托兒所、幼兒園或學校裏度過。而現在與西德合並,納入西德的
教育製度,中、小學生下午1點就放學回家,似乎有很多自由的時間
可以支配。他們有時感到無聊沒事可做。其父母由於失業的壓力,而
且東、西德統一後,東德人總有一種“二等公民”的感覺,後代為其
父輩在社會上的“不公正待遇”而“鳴不平”。很多心理學家認為,
東德的父母失去了對後代的表率作用,這才是最糟糕的。

關於硬件的方麵,最近法蘭克福大學的蔡谘(Seitz)教授指出了一
種“汽車—加油站次文化”現象。這位經濟心理學教授說,東德地區
缺少必需的業餘時間活動場所,沒有迪斯科舞廳,沒有青年人喜歡的
酒吧,也沒有年輕人可以接受的俱樂部。因此,年輕人隻好在公路
上、汽車裏、加油站旁消磨時間,甚至犯罪作案。

    2000年8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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