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盛友文集

創業,閱讀,思考,寫作
個人資料
謝盛友 (熱門博主)
  • 博客訪問:
歸檔
正文

死的曆史.活的理解

(2008-01-18 01:17:08) 下一個

死的曆史.活的理解

謝盛友

著名作家龍應台8月14日在柏林做了一場演講,主題為《活的文化,死的理解》。她一開始就舉了這麽一個例子:當她在美國讀書的時候,在報刊上讀到一篇美國人寫的報導,報導上說,記者在台北親眼看到,有一個老太婆於大白天摔倒在馬路的旁邊,而來回車輛和行人絡繹不絕,都看到了這個老太婆的傷勢,然而卻沒有人停下來,幫助這位老太婆,或叫救護車、或扶她上醫院。

龍應台當時在美國的時候,讀到這篇報導,感到很震撼:不對呀?我們中華民族自古以來就是一個禮儀之邦,是講仁愛、知羞恥的。這樣的事情怎麽會發生在中國?20年後的中國,更加令龍應台感到憂傷,不管在大陸、還是台灣,中國人越來越多,受傷的老太婆或老公公越來越多(聽說在北京竟然有人在光天化日下公開調戲婦女),而人們袖手旁觀、麻木而視之。

我們中國人怎麽啦?1,000年以前的中國人會做人,今天的中國人怎麽不會做人了。我告訴龍應台,10幾年前,我踏入德意誌土地,第一次讀到德國基本法(憲法)第一句話“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同樣,我感到很大的震憾。我還告訴龍應台,幾年前我看到嚴家祺的《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建議性草案》(香港《開放》雜誌1994年3月號第28~35頁),嚴家祺先在第1章《總則》的第1條中定義:中華聯邦共和國為自由、民主、法治的聯邦共和國;在第2條中定義:中華聯邦共和國的主權屬於全體國民。然後在第3條中定義:具有中華聯邦共和國國籍者為中華聯邦共和國國民;在第2章《國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的第6條中定義:中華聯邦共和國國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因性別、出身、語言、民族、宗教、財產、黨派、政治見解所差別;在第7條中定義:國民之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再然後在第8條、第9條
……。

按照嚴家祺的憲法設計,一個外國人在中國,他沒有中華聯邦共和國國籍,不是中華聯邦共和國的國民,那麽,他在法律上與中華聯邦共和國國民是不能平等的。那麽,他不是國民,他的人身自由是可以被侵犯的。……

如果德國的憲法也像嚴家祺的設計,我這個在德意誌土地上的外國人(沒有德國籍,非德國國民),我的人身自由是可以被侵犯的,……。

我們再來看看德國的憲法是怎麽定義的。它開宗明義在第1條就規定: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對人的尊重和保護是國家權力機構的義務。第2條規定:每個人都有權利享受自由。第3條規定:所有人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第4條規定:所有人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第5條規定:每個人都享有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的權利。

諸位讀者如果有機會,不妨找嚴家祺的憲法草案來仔細精讀,比較一下,到底嚴家祺的憲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什麽區別。我是指本質上的不同。

人的尊嚴不可侵犯。任何社會、任何國家、任何階層的人,人人生來平等,其尊嚴不可侵犯。在一個家庭裏,於父親,我先是一個人,然後是你的兒子;在一個國家裏,於國王,我先是一個人,然後是你的子民。

我同意龍應台舉的莊子的例子。莊子哲學是要人們不但要看到事物的正麵,而且還要看到事物的背麵。聽了龍應台的報告,我的感想是:曆史是死的,理解是活的。我們中國是有禮儀之邦的曆史,可是被我們後人理解活了,甚至理解錯了,以致於我們中國人現在不會做人。死的曆史,往往被統治者根據需要而去理解,甚至篡改。

    1999年8月21 日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