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近年來先後下發了一係列重要文件,將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作為改革征地製度、完善社會保障體係的重要內容。並要求各地盡快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製度。
按有關文件精神,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負總責,勞動保障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職能各負其責,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
兩部門明確提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批準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於被征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資金用於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的長效機製。各市縣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公布實施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從其所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直接繳納;各市縣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公布實施後,要及時確定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在農民個人、農村集體之間的分配辦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個人繳費部分在農民個人所得中直接繳納。
兩部門明確提出,要嚴格執行國發31號文件關於"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的規定,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的審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項目、標準以及費用籌集辦法等情況,要納入征地報批前告知、聽證等程序,維護被征地農民知情、參與等民主權利。市縣人民政府在呈報征地報批材料時,應就上述情況作出說明。被征地農民社保所需費用,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按標準足額劃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或統籌賬戶。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核定和資金發放管理。